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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631章 進水井、沉砂井及人孔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進水井、沉砂井、人孔等排水構造物構建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本項工作包括排水管溝之雜項構造物,諸如進水井、沉砂井、人孔及其他排水構造物等之構建。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2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3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4 第03210章--鋼筋
1.3.5 第03220章--銲接鋼線網
1.3.6 第05081章--熱浸鍍鋅處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472 G3038 灰口鑄鐵件
(2) CNS 2869 B2118 球狀石墨鑄鐵件
(3) CNS 2906 G3052 碳鋼鑄鋼件
(4) CNS 13206 A2252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混凝土:須符合第03053章「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之規定要求。
2.1.2 鋼筋:須依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辦理,並依設計圖之要求使用。
2.1.3 銲接鋼線網:須依第03220章「銲接鋼線網」之規定辦理。
2.1.4 鑄鋼件材料:須符合CNS 2906 G3052所規定。
2.1.5 人孔及進水井之踏步:應依照設計圖之規定。若採用鍍鋅鐵件則須符合AASHTO M199之規定;若採用不銹鋼材料,則應符合CNS 3270 G3067之304類之規定。
2.1.6 人孔平台之設置應符合勞工安全設施規則第三十七條設置平台之規定,平台之材料及規格應依工程個案之設計要求辦理。
2.1.7 灰口鑄鐵材料:須符合CNS 2472 G3038之規定。
2.1.8 球狀石墨鑄鐵件材料:須符合CNS 2869 B2218之規定。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構造物開挖
構造物開挖及支撐此等構造物用之基礎材料之準備應符合本規範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
3.1.2 排水構造物
包括開挖及回填,應於鄰接之路面未舖築前先予完成。
人孔、沉砂井及進水井,不可先完成至最後之高程,應俟所有之舖面、邊溝、緣石及其他控制高程已有確實適當之聯接及安排後,再加以修整,使能符合高程與線向。
3.1.3 格柵(Grates)、格柵架、進水井蓋及人孔格框蓋
應全部固著於其底基上,或按設計圖作適當而穩固之安裝,使能適合高程與線向。
3.1.4 進水井及人孔處之進水管與出水管管端應適當安放或砌平使與該等構造物內牆面齊平。管之外端應伸出牆外足夠之距離,俾有足夠空間作適當連接之用。管與構造物之間之接縫應用水泥砂漿整齊封堵或用規定材料封堵,以防止漏水。
3.1.5 人孔設置完成後須依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確實回填夯實。回填夯實時如受限於夯實之空間,得使用砂回填或其他可達壓實密度之替代材料,以避免沉陷。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依詳細價目表相關項目及數量計量。
4.2 計價
本章工作依詳細價目表相關項目之單價及數量計價。
〈本章結束〉
水土保持局施工規範99/6/30 PAGE 2 FILENAME 02631 進水井、沉砂井及人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