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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252章 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受施工影響之現有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之規定,包括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公共管線單位或具管轄權之同性質單位擁有執行拆除、遷移及重建並供應專門材料者,應負起本身之工作責任;所有其他工作均應由承包商負責。
1.2.2 除圖說指定非屬承包商負責保護之管線系統外,不論係由承包商或管線單位遷移或施作之任何現有公共管線,祇要所有受承包商施工影響,則現有及重建之公共管線均應由承包商予以支撐、遷移及依照圖說指示所進行之保護工作,至工程結束為止。
1.2.3 現有公共管線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 自來水供水系統及設備。
(2) 電力設施及電源設備。
(3) 民用、警用及軍用電信設施。
(4) 天然瓦斯供應系統及設備。
(5) 臨時及永久性之交通號誌、標誌、停車計時器。
(6) 臨時及永久性之路燈。
(7) 雨水及污水管線系統。
(8) 消防系統管線。
1.2.4 承包商應負責協調相關管線主管單位配合辦理有關管線之保護工作,但業主單位應給予必要之協助。
1.3 相關章節
1.3.2 第02220章--工地拆除
1.3.3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4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5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6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
1.3.7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8 第03210章--鋼筋
1.3.9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10 第03350章--混凝土表面修飾
1.3.11 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98 K3004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2) CNS 1302 K3006 導電線用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3) CNS 2606 C4060 電線用鋼管
(4) CNS 2607 C4061 電線用鋼管(塗絕緣漆)
(5) 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1.5.3 工作圖
(1) 提送工作圖予工程司及各管線單位,顯示執行本工程之完整細節及時程。
(2) 顯示現有公共管線受本工程影響之正確位置、實際施工擬使用之方法、擬採用之支撐及保護系統之細節、及受影響之公共管線移動之監測方式,並提送支撐之設計資料。
(3) 未經管線單位之書面核准,不得進行施作。
1.5.4 廠商資料
1.5.5 材料應提送樣品。
1.6 品質保證
1.6.1 依照各管線單位與本章引用標準之規定。
1.6.2 承包商於施工前應負責自管線單位取得適用標準或規範。
1.6.3 當各技術規範規定發生衝突時,皆以各管線單位之規範為準。
1.7 現場環境
1.7.1 現有公共管線之圖說位置係依據現有之紀錄標示,惟並不保證該位置之正確性。
1.7.2 於工程範圍或鄰接之區域,施工前應以試挖等方式進行現場調查以確認可能受施工作業影響之公共管線之位置,繪製或修正管線圖說併入工作圖送審。施工期間應避免公共管線受損壞或破裂。
1.7.3 當遭遇圖說未標示之現有公共管線或確定公共管線與圖說不符時,應先確認此公共管線之所屬單位、用途及配置,並按下列步驟處理:
(1) 若公共管線已廢棄或即將廢棄,應採取必要之措施處理之。
(2) 若公共管線仍保留使用,應採取必要之支撐、維護及復舊工作。
1.7.4 施工作業造成公共管線損壞時,應立即通知工程司及有關單位。其受損之公共管線除非受損之公共管線單位要求自行修復外,均應予以修復。
1.7.5 提供檢查公共管線及處理公用管線緊急事故之通道。
1.7.6 承包商應負責維持施工期間所有受施工影響管線(包括接戶管)之正常功能。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模板:符合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
2.1.2 鋼筋:符合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
2.1.3 場鑄混凝土:符合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
2.1.4 PVC管:符合CNS 1298 K3004之規定,管徑及厚度依圖說所示。
2.1.5 電氣用鋼管:符合CNS 2606 C4060、CNS 2607 C4061之規定,管徑及壁厚依圖說所示。
2.1.6 其他材料:依相關章節之規定。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公共管線槽溝之開挖及回填
(1) 公共管線槽溝之開挖及回填應依照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及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
(2) 公共管線設施之區域應謹慎開挖:使用人工開挖或其他經公共管線單位核准之方法。
3.1.2 舖面及人行道
(1) 舖面、人行道、緣石及排水溝之拆除應依照第02220章「工地拆除」之規定。
(2) 更換舖面、人行道、緣石及排水溝,與新建之外觀應一致,且接縫處應平順完好。
(3) 於施工作業需要之處,提供臨時人行道、舖面或其他類似之設施。
3.1.3 相關工作
(1) 承包商應依規範及適用之契約規定完成公共管線施工所需之相關工程如道路臨時改道、人行道、交通改道及受影響設施之永久復舊。承包商應提供通行道路供公共管線單位進出工地,並採合作態度以利工程之進行。
(2) 除特別指定需就地棄置及公共管線單位認為可回收之任何管線外,承包商應依圖說或指示拆除及運棄公共管線及相關構造物。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除另有規定外,本章相關工作項目所需費用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不予單獨計量。
4.2 計價
4.2.1 除另有規定外,本章相關工作項目所需費用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不予單獨計價。
4.2.2 經核准之工作圖中,若為承包商便利而設之臨時設施,承包商應提供必要之材料及執行必要之工作。此工作之一切費用應由承包商負擔。
〈本章結束〉
水土保持局施工規範99/6/30 PAGE 4 FILENAME 02252 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