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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377章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Controlled Low Strength Material,以下簡稱CLSM)係由水泥、卜作嵐或無機礦物摻料、粒料及水按設定比例拌和而成,必要時得使用化學摻料。
1.2 工作範圍
本章內容包含CLSM之組成材料、性質要求、拌和、設備、品管、檢驗及計量與計價等相關規定。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2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卜特蘭水泥
(2) CNS 1237 混凝土拌和用水試驗法
(3) CNS 1240 混凝土粒料
(4) CNS 3036 混凝土用飛灰及天然或煆燒卜作嵐摻攙和物
(5) CNS 3090 預拌混凝土
(6) CNS 3091 混凝土用輸氣附加劑
(7) CNS 12283 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8) CNS 12549 混凝土及水泥砂漿用水淬高爐爐碴粉
(9) CNS 12833 流動化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10)CNS 13465 新拌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11)CNS 14842 高流動性混凝土坍流度試驗法
1.4.2 美國材料試驗學會(ASTM)
(1) ASTM C 403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Time of Setting of Concrete Mixtures by Penetration Resistance
(2) ASTM D 2487 Standard Practice for Classification Soils for Engineering Purposes (Unified Soil Classification System)
統一土壤分類法
(3) ASTM D 4832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Preparation and Testing of Controlled Low Strength Material (CLSM) Test Cylinder
CLSM圓柱試體之製作與試驗法
(4) ASTM D 5971 Standard Practice for Sampling Freshly Mixed Controlled Low Strength Material
新拌CLSM之取樣法
(5) ASTM D 6023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Unit Weight, Yield, Cement Content, and Air Content (Gravimetric) of Controlled Low Strength Material (CLSM)
新拌CLSM之單位重、拌合體積、水泥含量與含氣量(比重)試驗法
(6) ASTM D 6024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Ball Drop on Controlled Low Strength Material (CLSM) to Determine Suitability for Load Application
以落沉球判定CLSM之可加載重時機試驗法
(7) ASTM D 6103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Flow Consistency of Controlled Low Strength Material (CLSM)
CLSM之流動性試驗法
1.4.3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規定
(1) 內政部頒布之「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2) 經濟部頒布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3) 內政部頒布之「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
(4) 經濟部頒布之「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
(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布之「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
1.5.2 施工計畫
1.5.3 拌和設備之說明書
1.5.4 配比設計報告書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
(1) 所使用之水泥應符合CNS 61之相關規定。
(2) 水泥之運送及儲存,除另有規定外,均須符合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之要求。
2.1.2 卜作嵐摻料或無機礦物摻料
卜作嵐或無機礦物摻料係指高爐石、燃煤飛灰及副產石灰(燃石油焦流體化床鍋爐所產生者)等。
(1) 所使用之卜作嵐摻料應符合CNS 3036、CNS 12549之相關規定。
(2) 其他無機礦物摻料可參照生產廠商建議之用量、方法及試拌結果並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得使用。
(3) 卜作嵐摻料之運送及儲存,除另有規定外,均須符合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之要求。
2.1.3 粒料
CLSM使用之粒料,可為產製混凝土用粒料或再生粒料。粒料粒徑不得超過19mm,其大於19mm者應篩除或軋碎處理; 其中大於NO.4試驗篩4.75mm之粗粒料用量不得超過400 kg/m3。使用粒料之規定如下:
(1) 混凝土用粒料應符合CNS 1240之規定。
(2) 再生粒料應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再利用規定或經「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之實驗室辦理檢驗、試驗第三者專業機構驗證足以滿足工程需求者。
2.1.4 拌和水
應依CNS 1237之相關規定進行,並應符合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之要求。
2.1.5 化學摻料
(1) 化學摻料應依符合CNS 3091、CNS 12283、CNS 12833之相關規定。
(2) 化學摻料之使用量及使用方法應依照製造廠商之配方說明書並提請工程司認可。
(3) 若回填區內含有金屬管線,應避免使用含氯化物之化學摻料。
2.2 品質管制
2.2.1 CLSM之單位重、拌和體積與含氣量試驗應依ASTM D 6023之相關規定進行。
2.2.2 CLSM回填材料配比設計若經核可,其材料之來源、數量、材料級配、比例等,非經依規定程序報請工程司核准,不得擅自變更。
2.2.3 工程配比設計應使用經核准之材料,按重量或體積配料並在準備供料之場地試拌。
2.2.4 拌和設備規定
(1) 拌和廠之料倉、計量器、校正用標準砝碼、給水之計量設備等須符合CNS 3090之規定。
(2) 使用工地型拌和設備產製CLSM時,其拌和設備應事先提送計畫,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得使用。
(3) 所有配料及拌和設備,均應隨時保持良好之操作狀態,並應提供足夠充份之預備機件,以備機械發生故障時使用。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應先依契約圖說之規定完成填築範圍內雜物之清除與基地整平作業,並應確認所有埋設物已按規定裝設及固定完竣,以避免因浮力造成上浮現象。
3.1.2 使用CLSM回填的範圍內,如有其他鋼筋或預埋鐵件時,應加以保護後再回填CLSM。
3.1.3 若道路有縱坡度時,需依坡度情況加設格板或分段施工。
3.2 運送
承包商應於CLSM供料使用前提供CLSM之產製輸運廠商資料,經工程司審核後為之。
3.3 澆置
3.3.1 澆置前,CLSM應以機械方式充分拌和。
3.3.2 CLSM灌置入回填區時,應避免對結構體產生偏壓現象。
3.3.3 CLSM澆置過程中不得進行震動搗實。
3.3.4 由預拌混凝土廠產製之CLSM 運至工地,每車承包商應自主檢測坍流度合格後,始可繼續澆置回填,每車次須有出廠證明單(三聯式)一聯由工程司保存,一聯由承包商保存,一聯交由預拌場保存,出廠證明單須由工程司現場人員或承包商工地品管人員予以簽證並註明施工地段以為將來追查依據。
3.3.5 CLSM澆置時得以卸槽引入管溝內,卸槽斷面須平順而圓角。
3.3.6 CLSM具有高流動性,可自行填實管線間的空隙,因此澆置後勿需進行搗實之工作。
3.3.7 CLSM未初凝之前,應妥做管溝兩側之安全維護,以免人車誤陷管溝之危險;在瀝青混凝土路面層未鋪設之前,必要時於管溝上方鋪設防滑蓋板,以便人車通行。
3.4 養護
CLSM澆置完成後,需視工址環境考慮進行養護,以防水份蒸發。養護方法可使用麻袋、塑膠布及其他適當物品覆蓋或依契約圖說規定辦理,養護時間依契約圖說規定。
3.5 檢驗
3.5.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
名 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標準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 |
坍流度 |
CNS 14842 |
40-60cm |
每批1次 |
|
初凝時間 |
ASTM C403 |
4小時以內 |
||
|
落沉強度試驗 |
ASTM D 6024 |
一般型:24小時 早強型:4小時 |
||
|
氯離子含量 |
CNS 13465 |
CLSM回填範圍內有接觸鋼筋或預埋鐵件時,則須辦理氯離子含量檢驗。 |
||
|
24小時抗壓強度 |
ASTM D4832 |
7 kgf /cm2以上 |
1.累計澆置數量未達50 m3時,至少取樣1次,每次製作1組至少5只圓試體。 2.累計澆置數量超過50 m3時,每50 m3加驗1次。 |
|
|
28 天以上抗壓強度 |
ASTM D4832 |
40~80(kgf/cm2) |
3.5.2 CLSM於澆置時,應依照ASTM D 5971所規定之程序取樣,進行檢、試驗。
3.5.3 施工中進行坍流度試驗時,應依ASTM D 6103與CNS 14842高流動性混凝土坍流度試驗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其坍流度試驗頻率不得少於抗壓強度試驗組數,工程司得視現場狀況隨時增加試驗頻率。
3.5.4 承包商得視實際需要自行調整配比,使用早強水泥、高爐水泥或添加早強劑使CLSM 於4小時內初凝,以利當日完成鋪設瀝青混凝土路面,惟承包商於鋪設瀝青混凝土路面前須依ASTM D6024-96落沉試驗法規定檢驗合格,或以體重60kg以上人員在管溝站立5分鐘而無明顯下陷痕跡,並經工程司認可後始可鋪設。
3.5.5 CLSM達凝固狀況時即可開始鋪設瀝青混凝土路面,瀝青混凝土路面修復平整度與原路面高低差不得大於0.6cm。
3.5.6 施工時應視當地交通狀況,於管溝兩側作妥交通安全維護措施,以維行車安全。另視當地需要,在瀝青混凝土路面鋪設前,必要時於管道上方覆設防滑蓋板以供人車通行。
3.5.7 回填施工後開放交通1個月內路面平整度與原有路面高低差不得大於0.6cm或有龜裂情況。
3.5.8 如有疑義或爭議,得於施工現場再開挖以鑽心取樣之試體強度為準,所需費用由承商負擔。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CLSM按立方公尺計量,除另有規定或工程司另有指示外,其數量依竣工圖說所示之尺度或現場量測之尺度計算之。
4.2 計價
CLSM之付款按契約詳細價目表之單價給付,其單價包括一切人工、材料、鋪築、養護、工具、裝備及雜項費用以及其他依契約圖說、規範或工程司指示之一切工作在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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