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章來源與版本(2筆收錄)
- 本頁:02535 下水道用戶接管附屬設施|臺北市・平台V2015.04.01
正文收錄 - 02535 下水道用戶接管附屬設施|臺北市・TPE V3.0 109/10/27
正文收錄
同章資料按來源與原件版次分列;不是新舊有效性的判定,不能互相替代引用。
¶ 1. 02535 下水道用戶接管附屬設施 V2015.04.01.doc
第02535章
下水道用戶接管附屬設施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有關污水支管及用戶排水設備附屬工作包括人孔、陰井、配管箱、框蓋、後巷場鑄排水溝、塑膠包覆人孔踏步等材料設備之供應、檢驗及安裝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在工作範圍內,承包商應依照契約約定,在工程司之監督及指示下,提供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搬運、安全防護等及其他所需辦理之一切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10章--臨時設施
1.3.4 第01532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1.3.5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6 第01572章--環境保護
1.3.7 第01581章--工程告示牌
1.3.8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9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10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11 第02501章--管線工程通則
1.3.12 第02502章--地下管線埋設
1.3.13 第02532章--污水管線附屬工作
1.3.14 第02534章--用戶排水設備施工
1.3.15 第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560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2) CNS 1247 熱浸法鍍鋅檢驗法
(3) CNS 1298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4) 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5) CNS 2486 瀝青軟化點試驗法(環與小球法)
(6) CNS 2869 球狀石墨鑄鐵件
(7) CNS 3553 硫化橡膠拉伸試驗法
(8) CNS 3555 硫化或熱塑性橡膠硬度試驗法
(9) CNS 3556 硫化或熱塑性橡膠硬度試驗法
(10) CNS 3560 硫化橡膠或熱塑性橡膠壓縮永久變形試驗法
(11)CNS 3775 克氏開口杯閃點與著火點測定法
(12)CNS 8119 不銹鋼鍛件用鋼胚
(13) CNS 8904 建築用密封材料試驗法
(14) CNS 10091 瀝青物延性試驗法
(15) CNS 10757 塗料一般檢驗法(有關塗膜之物理、化學抗性之試驗法)
(16) CNS 10774 自來水管件用橡膠製品
(17) CNS 11646 污水與工業用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
(18)CNS 12780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之抗曲性能測定法
(19)CNS 13206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20)CNS 13333 塑膠密度及比重試驗法
(21) CNS 13347 自來水用丙烯月青–丁二烯–苯乙烯(ABS)塑膠管接頭配件檢驗法
(22) CNS 15536 下水道用球狀石墨鑄鐵框蓋
(23) CNS 17025 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
1.4.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1.4.3 臺北市政府
(1) 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
(2) 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3) 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4) 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
(5) 臺北市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
1.5 資料送審
1.5.1 承包商於施工完成後報請驗收前,應檢附實際施工資料1份送工程司,以供作為繪製竣工圖之依據。
1.5.2 各項材料應填具申請書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機關申請審查(具有正字標記之材料,僅須向機關申請登記),經審查同意後方可製作。
1.5.3 若承包商使用機關登錄合格之材料製造商產品,須於施工計畫書中述明使用之材料製造商名稱,於施工前檢具出廠證明、出廠檢驗報告、訂購契約等資料文件經工程司初審合格後並依規定報請機關依程序核定後方可使用。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器材運送過程應注意安全並符合勞工安全法規。
1.6.2 器材之儲存,應安置於適當之位置上,如置室外應設有適當之遮棚保護措施。
1.6.3 器材之吊放點及支撐點,不得使用尖鈎,以防損壞,且裝卸及放置時應避免器材相互碰撞,損及保護層。
1.6.4 器材應妥加包裝以防運搬時受損;裝運時承包商應備有適當之運搬設備並小心裝卸。
2. 產品
2.1 人孔、陰井、配管箱
(1) 人孔係用於下水道,以便銜接、檢查、或清理管渠,使人能出入管渠之設施;陰井及配管箱係用於用戶排出污水時之集水井用,並便於檢查、或清理管渠之設施。
(2) 人孔及陰井依製作成式分為預鑄及場鑄二種,應依契約圖說規定施作。
(3) 預鑄人孔分為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頂管以及頸部短管等之構件;預鑄陰井壁厚係採9cm之製品,分為底座及各種高度之短管等構件。
(4) 塑膠陰井及配管箱分為底箱及各式墊框箱等之構件,詳契約圖說所示)。
2.1.1 尺度
(1) 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頂管以及頸部短管之尺度等依契約圖說規定辦理。
(2) 人孔及陰井施作時,可依契約圖說所標示之高程及管徑,施作預留孔。
2.1.2 構造
(1) 預鑄人孔及陰井模板應採用鋼模;場鑄人孔及陰井模板應採用清水模板。
(2) 混凝土應以卜特蘭第II型水泥澆置,其28天之最小抗壓強度為210kgf/cm2,鋼筋應符合CNS 560「鋼筋混凝土用鋼筋」竹節鋼筋之規定。
(3) 預鑄人孔及陰井之混凝土澆置完成後,可以用蒸汽養生,使提早達到規定之最小抗壓強度,每一構件應裝設吊鈎,以方便吊裝。
(4) 人孔及陰井與管線銜接處之開孔應依契約圖說所示管線高程位置,可於澆置混凝土時預留,其尺度應依管線外徑換算,如未予預留時,須以特製之鑽石頭切取,不得以鑿除後再修補的方式開孔。
2.1.3 製造商生產之鋼筋混凝土類,人孔、陰井等設施均需噴上機關名銜、工程名稱、設施名稱、設施編號、製造廠商、製造日期(附件1)。
2.1.4 有關預鑄混凝土成品,僅辦理成品檢驗,該成品之鋼筋、混凝土無須另行辦理檢驗,其數量不包含鋼筋、混凝土單項數量內。
2.1.5 預鑄人孔頸部短管、頂管、短管、底座及陰井短管、底座等成品於檢驗時,以上成品每標工程至少應任選一項抽取一只打除部份混凝土,檢視鋼筋量是否與契約圖說相符。
2.1.6 承包商對工程施工需使用第三者之專利工法或材料時,其使用之一切責任及增加之相關費用應由承包商負責。
2.1.7 明挖施工埋設之人孔、陰井,承包商應配合現場實際埋深依序由尺度較大之短管先行選用。
2.1.8 有關辦理材料檢驗之檢(試)驗機關可委託符合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檢(試)驗,並由該實驗室出具符合認可項目之認可標記之檢(試)驗報告。如前項實驗室無法承試時,經機關審查同意後,可送財團法人設置之實驗室辦理試驗。
2.1.9 承包商應依現場狀況等因素,估計寬列材料數量,如實際施工需要,使用數量仍超過時,其超過之數量,仍須依契約相關檢(試)驗規定辦理。
2.1.10 應依所有預鑄人孔各種高度短管、頂管及頸部短管之圓周總長度,附帶供應直徑1.5〞(英制)之擠壓式填縫帶,以供填縫止水用。
2.2 塑膠配管箱
材質為複合工程塑膠,箱體為橘紅色,不得有裂痕,須可順利組裝,並符合本章檢驗表規定。
2.3 人孔、陰井、配管箱框蓋
2.3.1 規格
(1) 框蓋及蓋座均採用球狀石墨鑄鐵鑄造,材料強度應符合CNS 2869 FCD500-7之規定,尺度詳見契約圖說所示。
(2) 框蓋外蓋表面蓋徽之形狀、尺度及外蓋表面花紋須照契約圖說所示鑄造,如機關在承包商送審資料核定前,提出外蓋表面之花紋修正圖,承包商應即依該修正圖鑄造,不得要求增加費用或延長工期。
(3) 框蓋外蓋與蓋座或墊座之接觸面應以車床及切削加工機等機械車(刨)平,使確實吻合,具防彈跳及孔蓋下方抗氣壓功能,且開閉容易,各個體之外緣亦應倒角,避免傷人。
2.4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2.4.1 規格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13206「塑膠包覆人孔踏步」內不銹鋼材料製成之雙腳踏步之規定,其不銹鋼材料應符合CNS 8119「不銹鋼鍛件用鋼胚」之規定。
2.5 人孔跌落設施
2.5.1 規格
跌落管採用材料依契約圖說相關規定辦理,內跌落之固定架應依契約圖說所示採用耐腐蝕之材料。
2.5.2 設置
人孔跌落管須依契約圖說所示裝設。
2.6 後巷場鑄排水溝
施築用戶接管於後巷施工淨空範圍內或機關指定時,需將排水溝拆除並重新施築排水溝,排水溝無論位於後巷中間或後巷兩側原則須含溝蓋板(若當地住戶要求不需施作溝蓋板者,承包商須報請機關會勘同意後,得免設溝蓋板),新築水溝型式可為馬蹄型或U型,其壁厚至少10cm,底部至少15cm,施築溝面須平順以利水流,其溝面可採板模或鋼模或其他組模,坡度至少為1/200以上。
2.7 PVC清除孔蓋依規格構造標準圖辦理。
2.8 熱鍍鋅格柵蓋板材料使用鋼料為SS400之扁鋼。
2.9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FRP)格柵蓋板
2.9.1 品質保證
(1) 成品表面須平坦無明顯之傷缺、裂痕及附著物等瑕疵。
(2) 成品之形狀須正確、以目視檢查不得有翹起、歪斜及扭曲等缺點。
2.9.2 功能
(1) 以簡單格子幾何造型,式樣詳附圖或契約圖說,其成品係經由排列纖維、纖維塑型、滲入聚合物交聯而成,表面平整並具止滑作用,能承受重負荷反覆衝擊仍安全者。
(2) 開孔面積應達整體面積之50%以上。
(3) 應具有簡易工具即可開啟之功能。
(4) 其面飾除為配合環境之特殊需要應加以表面塗裝處理外,一律為灰色外表。
2.9.3 本產品應依機關需求及附圖或契約圖說之規定鑄印特定標記(Logo)。
2.9.4 如契約未特別約定型式或細節時,可選用符合規格之廠商制式產品。
2.9.5 運送、儲存及處理
(1) 承包商應將機關.核可之材料,放置於有覆蓋及防潮設備之場所妥加保管,不得有傷缺或變形、污損等情形。
(2) 產品之儲存應保持乾燥;並與地面、土壤隔離存放於離樓地板及牆面至少10cm,且通風良好之場所,並指定適當之人員管理。
2.9.6 材料
(1) FRP溝蓋板係指以熱塑性或熱固性玻璃纖維強化工程類塑膠壓(擠)出或模壓之板片,經壓合、灌注填充材等製程製造,其使用於後巷排水溝者平均重量不得大於25kgf/m2。
(2) 其框座得搭配使用玻璃纖維製材質。
3. 施工
3.1 人孔及陰井
3.1.1 預鑄製造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預鑄人孔及陰井應在水泥製品廠內以鋼模預鑄製造。
3.1.2 構件組合
人孔及陰井之預鑄構件分為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頂管以及頸部短管,其自下向上之置放順序應為底座、高度較高之短管、高度較低之短管、頂管及頸部短管。
3.1.3 吊放
預鑄構件吊放時只能利用預設之吊鈎,以防破壞構件。兩個構件間應依契約圖說所示裝設固定鋼片,其夾縫處並裝設填縫帶。
3.1.4 施做導水槽
底座內應依契約圖說所示施做導水槽。導水槽面得以同管徑之塑膠管埋設。
3.1.5 接縫止水
人孔及陰井吊放妥當、管線連接完成後,各接縫應依契約圖說所示進行止水施工,至不漏水為止。
3.1.6 孔外回填
人孔及陰井安放完成後進行外側回填時,應平均施工,以避免回填不勻使人孔及陰井產生側移。
3.1.7 人孔(陰井)壁依序安放於正確位置,接著面如有灰土、油漬、水份等附著物必須清除乾淨。人孔(陰井)短管接頭使用擠壓式彈性填縫帶以防漏水,其材質需符合契約圖說規定,將上節正確吊放於下節壓合,接合安裝完成後,人孔(陰井)外側接縫需以1:3 水泥砂漿填縫,內側以填縫劑填縫隙。
3.1.8 污水管線接入人孔時,其接入點應避開既有人孔踏步,如無法避免時,報請工程司會勘處置。
3.1.9 進行原有人孔(陰井)接入施工時,應保持原有污水暢通,接入管須與人孔(陰井)內壁切齊,縫隙並以防水材料及水泥砂漿填塞平整,人孔(陰井)底部應按契約圖說修造導水槽,以暢水流。
3.1.10 人孔(陰井)及附屬構造物應按契約圖說所示位置設置,若與其他設施物衝突致無法施工時,應依工程司指示變更位置,承包商不得異議。
3.1.11 人孔、陰井、(塑膠圓型配管箱、塑膠陰井)等設施之短管裝配原則依序由大至小。
3.1.12 陰井或清除孔或工程配管箱,如限於地形、地物或用戶排洩水管之位置,得經工程司同意後,依現況調整;但應避免埋設於住戶門前。
3.2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人孔踏步於預鑄人孔製作時即行安裝妥當,無須於現場另行安裝,如於現場安裝人孔踏步,應採用不銹鋼膨脹螺栓式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3.3 設施框蓋及蓋座
3.3.1 人孔及陰井之框蓋,施築前應依規定以210kgf/cm2混凝土及混凝土墊圈土調整至路面高程平齊(高低差不得超過0.6cm),不得以磚塊及其他雜物充填並依契約圖說安裝框座固定螺栓,於工程完工初驗時以隨機取樣抽取一處敲除部份混凝土檢視,若有不合格則逐一檢視依契約約定辦理。
3.3.2 裝設蓋座時,應以螺絲鎖定於鋼筋混凝土調整環上。
3.3.3 人孔、陰井之框蓋、擋土座進場前需以噴漆方式處理以免產生浮銹現象。
3.4 人孔跌落設施
3.4.1 當污水管線接入人孔處之管底落差超過1.1m時,須裝設人孔跌落設施,以避免進流水衝擊人孔底面導致破壞。
3.4.2 跌落管與人孔牆之縫隙應依以適當之材料填滿,使其不漏水。
3.4.3 施工縫
3.4.4 跌落設施單價分析表所列係取平均值計算,施工時應依實際深度,參照契約圖說規定依實設置。
3.4.5 跌落設施不可設於踏步範圍內及不可設於分管之上方,若特殊情況者,承包商應報請工程司同意後辦理。
3.4.6 跌落設施應以分管流向分成兩邊,於各邊設一處跌落設施,該兩處跌落設施之支管對應人孔中心之角度應大於135度並小於225,度若特殊情況者,承包商應報請工程司同意後辦理。
3.4.7 每座人孔原則最多以設置兩處跌落設施,然倘有3支以上之支管由不同方向須接入該人孔,又落差皆大於110cm且都須施築跌落設施時,應於接入既有人孔附近處增設人孔,將該3支支管先行收集至該人孔內,再以1支跌落設施接入既有人孔,若特殊情況者,承包商應報請工程司同意後辦理。
3.5 承包商因辦理用戶接管以致住戶屋內臭氣迴流且無法尋找臭氣發生原因時,機關得視需要依規定程序得要求承包商於匯流管接入陰井或配管箱處辦理追加防臭盒設施。
3.6 後巷場鑄排水溝
3.6.1 後巷場鑄排水溝,為使排水溝易於清理,每隔約1.5m設置1塊預鑄混凝土格柵蓋板,格柵蓋板材質可為熱鍍鋅鋼或玻璃纖維強化塑膠(FRP),除經機關同意或契約另有約定外,後巷場鑄排水溝格柵蓋板應使用同一材質。
3.6.2 承包商對於涉及違建部份經住戶或主管(管理)機關配合拆除至可施工空間後,應即調查合法結構體至施工淨空範圍間(即施工淨空範圍外)是否有既設排水溝(或暗溝),如調查發現既設排水溝時,辦理原則如下:
(1) 該既設排水溝拆除後原則須予以原挖方回填(暗溝蓋板則須予打除及原挖方回填)並採210kgf/cm2混凝土鋪面處理,該項原挖方回填及暗溝蓋板打除部份業含於契約總價內,210kgf/cm2混凝土如詳細表依實作數量以m2計價。
(2) 排入該排水溝(或暗溝)之住戶排洩水管,如屬管徑100mm以下之廢污水管(不含糞管或壓力管)須匯集成一支(或併入)管徑100mm匯流管。
(3) 雨水管及雨、污水混流管須以相對管徑(顏色為灰色,材質為PVC之B級管)連接至新築排水溝內。
3.7 清除孔及鑄鐵擋土座
3.7.1 匯流管中間、末端清除孔裝設採以管徑100mmPVC材質塑膠清除孔,若於道路段或於人行道上時,須加裝管徑450mm鑄鐵擋土座。
3.7.2 管徑200mm*150mm中間清除孔須加裝管徑450mm鑄鐵擋土座;管徑200mm末端清除孔須加裝管徑530mm鑄鐵擋土座。
3.7.3 道路段及後巷段無法設置陰井或配管箱需設總存水彎時,其存水彎上方清除孔須加裝管徑530mm鑄鐵擋土座。
3.8 原有化糞池處理
3.8.1 其工作指將化糞池各槽上蓋拆除後,槽內污泥餅、固體物必須加水沖洗、稀鬆,並將污水、污泥抽除乾淨(無法藉由抽水機排除之固體物者如石塊等除外)。
3.8.2 化糞池回填土不得夾雜寶特瓶、木塊及垃圾等雜物。
3.8.3 本工作依管線配置示意圖中所示之各合法建築物牆面以外者均須完成處理,不得遺漏,若有特殊情形以會勘認定。
3.9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FRP)格柵蓋板
3.9.1 準備工作
承包商應配合附圖或契約圖說之規定及現場施工之狀況,先確認所有管線開孔及埋設物的位置,並整合所有鋪面之材料、高程、尺度等資料後,繪製成施工製造圖,送工程司核可後方可備料製作。
3.9.2 施工方法
(1) 框座安裝:於現場配合施工時,應先按圖示規定之材料及尺度預埋框座。
(2) 水平調整:應配合最後之表面裝修高程調整框座之左、右及前、後水平度,並注意框座接合處之高低差。
(3) 框座安裝完成後,可將FRP溝蓋板主體放置於其設計位置,如有規定應依圖示方法將蓋板妥為固著於框座之繫件上。
3.10 瀝青混凝土路面之修復,應依照第02967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之相關規定辦理。
3.11 檢驗
3.11.1 人孔
(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預鑄混凝土墊圈、頸部短管、頂管、短管、底座(採用卜特蘭II型水泥製) 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混凝土強度
鑽心取樣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CNS1238
(採平均值方式判定混凝土強度是否符合契約圖說約定。)
100個為1批(不足100個以100個計),每批抽驗1個(至少鑽取3顆)
(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預鑄頸部短管、頂管、短管、底座(採用卜特蘭第II型水泥製)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鋼筋量
打除部份混凝土檢視鋼筋量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100個為1批(不足100個以100個計),每批抽驗1個
3.11.2 陰井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預鑄陰井短管、底座(採用卜特蘭第II型水泥製) 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混凝土強度
鑽心取樣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CNS1238
100個為1批(不足100個以100個計),每批抽驗1個(至少鑽取3顆)
鋼筋量
打除部份混凝土檢視配筋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100個為1批(不足100個以100個計),每批抽驗1個
3.11.3 石墨鑄鐵框蓋
(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人孔球狀石墨鑄鐵框蓋應符合下表規定..
-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外觀檢查
目視檢驗
表面須平坦無明顯之傷缺、鑄孔、裂痕、接痕、砂目、接著物、翹起、歪斜及扭曲等瑕疵,並經表面處理,使鑄件表面平整潔淨;孔蓋與座蓋於組立後在接觸面任何位置均能緊密平穩,不得有搖晃現象,且易於開起;各個體之外緣應倒角,避免傷人
以50組為1批(不足50組以50組計),於每批抽取1組檢驗
尺寸檢查
量測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重量檢驗
量測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靜載重抗壓強度試驗
依CNS15536下水道用人孔框蓋檢驗法內之靜載重試驗方法辦理。施加試驗載重須至700(kN)以上
不得有破損或裂痕發生,ψ600mm之孔蓋最大撓度容許值2.2mm以下,ψ750mm之孔蓋最大撓度容許值2.7mm以下,ψ900mm人孔框蓋最大撓度容許值於3.2mm 以下。
以100組為1批
(不足100組以100組計),於每批抽取1組檢驗。
(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塑膠陰井球狀石墨鑄鐵框蓋應符合下表規定..
-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外觀檢查
目視檢驗
表面須平坦無明顯之傷缺、鑄孔、裂痕、接痕、砂目、接著物、翹起、歪斜及扭曲等瑕疵,並經表面處理,使鑄件表面平整潔淨;孔蓋與座蓋於組立後在接觸面任何位置均能緊密平穩,不得有搖晃現象,且易於開起;各個體之外緣應倒角,避免傷人。
以50組為1批(不足50組以50組計),於每批抽取1組檢驗。
尺寸檢查
量測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靜載重抗壓強度試驗
依CNS15536
下水道用人孔蓋檢驗法內之靜載重試驗方法辦理。施加試驗載重須至400(kN)以上
不得有破損或裂痕發生,且ψ600mm之孔蓋最大撓度容許值2.2mm以下。
以100組為1批(不足100組以100組計),於每批抽取1組檢驗。
(3)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圓型塑膠配管箱球狀石墨鑄鐵框蓋應符合下表規定..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外觀檢查 |
目視檢驗 |
表面須平坦無明顯之傷缺、鑄孔、裂痕、接痕、砂目、接著物、翹起、歪斜及扭曲等瑕疵,並經表面處理,使鑄件表面平整潔淨;孔蓋與座蓋於組立後在接觸面任何位置均能緊密平穩,不得有搖晃現象,且易於開起;各個體之外緣應倒角,避免傷人。 |
以50組為1批(不足50組以50組計),於每批抽取1組檢驗。 |
尺寸檢查 |
量測 |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
|
靜載重抗壓強度試驗 |
依CNS15536 下水道用人孔蓋檢驗法之規定辦理成品檢驗。施加試驗載重須至140(kN)以上 |
不得有破損或裂痕發生,且最大撓度容許值1.3mm以下。 卸載後殘留撓度容許值0.3mm 以下。 |
以100組為1批(不足100組以100組計),於每批抽取1組檢驗。
|
3.11.4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塑膠包覆人孔踏步應符合下表規定..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外觀、形狀及尺度之檢查 |
目視檢查 |
表面須無明顯之傷缺 |
以200支為1批(不足200支以200支計),於每批抽取1支檢查。 表面平整度試驗僅作塑膠包覆部份 |
表面平整試驗 |
CNS13206
|
≦5mm |
|
塑膠厚度試驗 |
≧3mm |
||
抗彎試驗 |
CNS13206 |
變形≦5 mm |
每1000支為1批材料(不足1000支以1000支計) ,每批抽取1組足供試驗之試樣辦理檢驗 |
殘留變形≦1 mm |
|||
衝擊試驗 |
20kg,1m不破裂 |
||
耐化學性試驗 |
依CNS13206規定 |
(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不銹鋼膨脹螺栓式塑膠包覆人孔踏步應符合下表規定..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外觀、形狀及尺度之檢查 |
目視檢查 |
表面須無明顯之傷缺 |
以200支為1批(不足200支以200支計),於每批抽取1支檢查。 表面平整度試驗僅 |
表面平整試驗 |
CNS13206
|
≦5mm |
|
塑膠厚度試驗 |
≧3mm |
||
抗彎試驗 |
CNS13206
|
變形≦5 mm |
作塑膠包覆部份
每1000支為1批材料(不足1000支以1000支計) ,每批抽取1組足供試驗之試樣辦理檢驗, |
|
|||
殘留變形≦1 mm |
|||
衝擊試驗 |
20kg,1m不破裂 |
||
耐化學性試驗 |
依CNS13206規定 |
3.11.5 污水下水道用塑膠管徑345mm圓型配管箱
(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塑膠圓型陰井成品應符合下表規定..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外觀尺寸(內徑、外徑、高度與壁厚) |
目視、量尺 |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
1.每100組為1批材料 (不足100組以100組計)辦理檢驗。 2.每組含(25、100、300mm墊層150*100mm*6孔、255mm*200mm*4孔)。 3.進行正面垂直耐壓強度試驗若配管箱組合後高度超過萬能試驗機之最大拉伸間距,得將各層分2次組合進行試驗,取較低值判定是否符合規定標準。 |
正面垂直耐壓強度試驗 |
各層皆加上止水橡膠圈,並以不銹鋼螺栓鎖合後置於萬能試驗檯上,並於正面上方放45cm*45cm*1cm 之平面鋼板以10mm/每分鐘施加壓力,以觀察其破裂時之最大負荷 |
陰井組合件以12,000kg不破裂 |
|
落球衝擊強度試驗 |
配管箱各層各抽取一個,側面分別置於混凝土地面上,以≧3.5kg之鋼錘或鋼球離地面100cm,以自由落球之方式向配管箱之中央部位落擊(接管孔除外) |
球重≧3.5kg,高度100cm,不破裂為合格 |
|
浸漬試驗 |
依CNS11646規定 |
蒸餾水±0.4mg/cm2內,10%氯化鈉溶液±0.4mg/cm2內,30%硫酸±0.4mg/cm2內,40%氫氧化鈉溶液±0.5mg/cm2內,40%硝酸±0.4mg/cm2內 |
(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橡膠承口及止水膠圈應符合下表規定..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常態試驗 |
硬度試驗依CNS 3555規定施行 抗拉強度、伸長率依CNS 3553規定施行 永久伸長率依CNS 3553規定施行 |
硬度(HS)50±5,70kgf/cm2之荷重伸長率(%)400以下,抗張強度180kgf/cm2以上,伸長率(%)400以上,永久伸長率(%)10以下。 |
1.每100組為1批材料 (不足100組以100組計)辦理檢驗。 2.每組含(25、100、300mm墊層150*100mm*6孔、255mm*200mm*4孔)。 3.進行正面垂直耐壓強度試驗若配管箱組合後高度超過萬能試驗機之最大拉伸間距,得將各層分2次組合進行試驗,取較低值判定是否符合規定標準。 |
老化試驗 |
依CNS 3556規定 |
溫度及時間(70±1°C、96小時)。硬度變化0~+7。 抗張強度變化率(%)-20以內。伸長變化(%)-30 ~+10 |
|
壓縮試驗 |
依CNS 3560規定 |
溫度及時間(70±1°C、22小時)。壓縮永久率(%)30以下 |
|
溶解試驗 |
依CNS 10774規定 |
濁度1度以下、色度5度以下、過錳酸鉀消耗量5mg/1以下、餘氯之減量1.5ppm、無臭味。 應符合CNS 10774 3.5節之規定 |
3.11.6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後巷水溝熱鍍鋅格柵蓋板應符合下表規定..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外觀、尺度 |
目視、量測 |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
同一型式每1000塊為1批(不足1000塊以1000塊計),每批抽取1塊辦理檢驗。 |
抗拉強度 |
CNS 2473 第6節 |
大於41kgf/mm2 |
|
伸長率 |
CNS 2473 第6節 |
大於17% |
|
鍍鋅量 |
依CNS 1247 3-2-4 |
610g/m2以上 |
3.11.7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道路段或社區內水溝熱鍍鋅格柵蓋板應符合下表規定..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外觀、尺度 |
目視、量測 |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
同一型式每1000塊為1批(不足1000塊以1000塊計),每批抽取1塊辦理檢驗。 |
抗拉強度 |
CNS 2473第6節 |
大於41kgf/mm2 |
|
伸長率 |
CNS 2473第6節 |
大於17% |
|
鍍鋅量 |
依CNS 1247 3-2-4 |
610g/m2以上 |
3.11.8 後巷水溝玻璃纖維強化塑膠(FRP)格柵蓋板
(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框蓋應符合下表規定..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外觀、形狀及尺度之檢查 |
目視、量測 |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
同一型式每1000塊為1批(不足1000塊以1000塊計),每批抽取1塊辦理檢驗。 |
表面平整試驗 |
CNS 13206 |
外邊沿長向之表面平整偏差值,不得超過3mm |
|
抗曲試驗 |
CNS 12780 |
施加載重(P)至10kN以上,不可有裂痕發生,且支點間距中央撓曲變形量(δ)不得大於6mm,另抗曲破壞強度不得低於30kN |
(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框座應符合下表規定..
-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外觀、形狀及尺度之檢查
目視、量測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同一型式每1000塊為1批(不足1000塊以1000塊計),每批抽取1塊辦理檢驗
抗曲試驗
CNS 12780
抗曲破壞強度不得低於2kN
3.11.9 污水下水道用塑膠管徑600mm陰井
(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塑膠圓型陰井成品應符合下表規定..
-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外觀尺度(內徑、外徑、高度與壁厚)
目視、量尺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1.每100組為1批材料
(不足100組以100組計)辦理檢驗。
3.進行正面垂直耐壓強度試驗若配管箱組合後高度超過萬能試驗機之最大拉伸間距,得將各層分2次組合進行試驗,取較低值判定是否符合規定標準。
落球衝擊強度試驗
將陰井各層組立後,側面平倒置於混凝土地面上,以≧3.5kg之鋼錘或鋼球離地面100cm處,以自由落球之方式向陰井之中央選取四處不同部位(接管孔除外)各別落擊1次。
不破裂為合格
浸漬試驗
依CNS11646規定
將試片精確切妥稱重後分別浸入各試液內,以23±2°C在烘箱內加熱5小時後取出,以清水洗(但浸於蒸餾水內之試片則不須沖洗)拭淨表面水漬並烘乾後再稱其重量變化,求出其重量變化,取2片試片測定之算術平均。
蒸餾水±0.4mg/cm2內,10%
氯化鈉溶液±0.4mg/cm2內,30%
硫酸±0.4mg/cm2內,40%
氫氧化鈉溶液±0.5mg/cm2內,40%
硝酸±0.4mg/cm2內
正面垂直耐壓強度試驗
各層皆加上止水橡膠圈,並以不銹鋼螺栓鎖合後置於萬能試驗檯上,並於正面上方放70cm*70cm*1cm之平面鋼板以10mm/每分鐘施加壓力,以觀察其破裂時之最大負荷。
陰井組合件以12,000kg不破裂
側壓強度試驗
將管徑100mm*8孔層箱層箱側放於萬能試驗機上並於其上方置平面鋼板施加軸向荷重500kgf將管徑200mm*4孔層箱層箱側放於萬能試驗機上並於其上方置平面鋼板施加軸向荷重500kgf
不破裂為合格
(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橡膠承口及止水膠圈應符合下表規定..
-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常態試驗
硬度試驗依CNS 3555規定施行
抗拉強度、伸長率依CNS 3553規定施行
永久伸長率依CNS 3553 K6344規定施行
硬度(HS)50±5,70kgf/cm2之荷重伸長率(%)400以下,抗張強度180kgf/cm2以上,伸長率(%)400以上,永久伸長率(%)10以下。
1.每100組為1批材料
(不足100組以100組計)辦理檢驗。
老化試驗
依CNS 3556規定
溫度及時間(70±1°C、96小時)
硬度變化0~+7。
抗張強度變化率(%)-20以內
伸長變化(%)-30 ~+10
壓縮試驗
依CNS 3560規定
溫度及時間(70±1°C、22小時)
壓縮永久率(%)30以下
溶解試驗
依CNS 10774 規定
濁度0.5度以下、色度1度以下、過錳酸鉀消耗量2mg/L以下、餘氯之減量0.7ppm、無臭味。
(3)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塑膠八角形陰井檢驗應符合下表規定..
-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外觀、尺度(內徑、外徑與高度)
目視、量尺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1.每100組為1批材料
(不足100組以100組計)辦理檢驗。
2.進行正面垂直耐壓強度試驗若配管箱組合後高度超過萬能試驗機之最大拉伸間距,得將各層分2次組合進行試驗,取較低值判定是否符合規定標準。
正面垂直耐壓強度試驗
各層皆加上止水橡膠圈,並以不銹鋼螺栓鎖合後置於萬能試驗檯上,並於正面上方放70cm*70cm*1cm之平面鋼板以10mm/分鐘施加壓力,以觀察其破裂時之最大負荷
陰井組合件以18,000kg不破裂
側壓強度試驗
將管徑100mm*8孔層箱與管徑200mm*4孔層箱側放於萬能試驗機上並於其上方置平面鋼板施加軸向荷重至破裂
管徑100mm*8孔層箱500kg不破裂。
管徑200mm*4孔層箱500kg不破裂。
落球衝擊強度試驗
將陰井各層組立後,側面平倒置於混凝土地面上,以≧3.5kg之鋼錘或鋼球離地面100cm處,以自由落球之方式向陰井之中央選取四處不同部位(接管孔除外)各別落擊1次。
球重≧3.5kg,高度100cm不破裂為合格
浸漬試驗
將試片精確切妥稱重後分別浸入各試液內,以23±2°C在烘箱內加熱5小時後取出,以清水洗(但浸於蒸餾水內之試片則不須沖洗)拭淨表面水漬並烘乾後再稱其重量變化,求出其重量變化,取2片試片測定之算術平均
蒸餾水±0.4mg/cm2內,10%氯化鈉溶液0.4mg/cm2內,30%硫酸±0.4mg/cm2內,40%氫氧化鈉溶液±0.5mg/cm2內,40%硝酸±0.4mg/cm2內
3.11.10 PVC清除孔蓋(灰色)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PVC清除孔蓋(灰色)(管徑100mmPVC及管徑150mmPVC清除孔蓋(灰色))檢驗項目如下表:
-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外觀尺寸查驗
目視、量測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每400個為1批材料(不足400個以400個計)辦理檢驗。
荷重試驗
a先置護墊板(材質橡膠)於測試清除孔上。
b以載荷機將荷板(材質鐵板,測試清除孔蓋100mm者其直徑為95mm×厚度20mm)以10±2mm/min荷重速度進行至測試清除孔破裂為止。
6kN荷重下無任何裂縫現象
密閉試驗
a將測試清除孔蓋安裝入水槽內。
b注入水入水槽內,使水深滿過測試清除孔蓋表面10mm處,維持1分鐘,觀查是否漏水。
10mm水深1分鐘無滲漏現象。
3.11.11 擠壓式彈性填縫帶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擠壓式彈性填縫帶檢驗項目如下表:
-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比重
CNS 8904
1.2-1.4(25°C)
每次進場為1批,每批抽驗1件。
延展性
CNS 10091
≧5cm (25°C)
軟化點
CNS 2486
≧140°C
閃火點
CNS 3775
≧210°C
拉伸黏著力
CNS 8904
≧1 kgf/cm2(25°C)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 量
4.1.1 人孔、陰井及工程配管箱依契約詳細表分類,依實作數量以座計量。
4.1.2 管徑200mm清除孔加裝鑄鐵擋土座,該鑄鐵擋土座已含於清除孔裝設費下,不另計量。
4.1.3 預鑄人孔之塑膠包覆人孔踏步於工廠製造時即裝設完成,不另計量。
4.1.4 加裝防臭盒設施,依契約詳細表「防臭盒裝設」以處計量。
4.1.5 雨水管及雨、污水混流管連接至後巷場鑄排水溝內,其費用依契約詳細表以支計量。
4.1.6 清除孔費用(除總存水彎管徑150mm外)依契約詳細表項目,以座計量。
4.1.7 人孔跌落設施按深度範圍,依契約詳細表各深度,以處計量。
4.1.8 道路段匯流管清除孔加裝管徑450mm鑄鐵擋土座依契約詳細表「管徑450mm鑄鐵擋土座裝設」以組計量。
4.1.9 存水彎上方清除孔加裝之管徑530mm鑄鐵擋土座,依契約詳細表「管徑530mm鑄鐵擋土座裝設」以組計量。
4.1.10 混凝土排水溝破壞及修復(橫斷面寬<30cm)(道路段或社區內等使用)依契約詳細表,以公尺計量。
4.1.11 場鑄排水溝新築(後巷用)按契約詳細表,以公尺計量。
4.1.12 原有混凝土排水管溝拆除及修復(橫斷面寬≧30cm) (道路段或社區內等使用)依契約詳細表,以公尺計量。
4.1.13 原有化糞池處理其計量方式係依化糞池使用門牌戶數核算,除一戶為基本戶,基本量採1.5m3外,每增加一戶增加0.4m3,以立方公尺計量。
4.1.14 伸縮縫其費用已編列於契約詳細表「混凝土路面修復內」,不另計量。
4.1.15 本項作業之附屬工作除另有規定者外,將不予計量,其費用視為已包括於整體計價之項目內。
4.2 計價
4.2.1 以下之契約單價包括為完成該項工作,所需材料與附帶設備之供給、運送等費用,機具之租用、操作及損耗,場地、能源、用水等之提供,排水之執行、需要時之專利使用費、及人工等一切有關之費用在內。
4.2.2 人孔、陰井及工程配管箱依契約詳細表分類,依實作數量以座計價。
4.2.3 人孔、陰井及配管箱之計價,以整座按圖安裝完成後,始得辦理估驗。
4.2.4 管徑200mm清除孔加裝鑄鐵擋土座,該鑄鐵擋土座已含於清除孔裝設費下,不另計價。
4.2.5 預鑄人孔之塑膠包覆人孔踏步於工廠製造時即裝設完成,不另計價。
4.2.6 加裝防臭盒設施,其費用如契約詳細表「防臭盒裝設」,依實作數量以處計價。
4.2.7 雨水管及雨、污水混流管連接至新築排水溝內,其費用如契約詳細表,依實作數量以支計價。
4.2.8 清除孔費用(除總存水彎管徑150mm外)依契約詳細表項目,以實作數量計價。
4.2.9 人孔跌落設施按深度範圍,依實作數量以處計價。
4.2.10 道路段匯流管清除孔加裝管徑450mm鑄鐵擋土座,依實作數量以組計價。
4.2.11 存水彎上方清除孔加裝之管徑530mm鑄鐵擋土座,依實作數量以組計價。
4.2.12 混凝土排水溝破壞及修復(橫斷面寬<30cm)(道路段或社區內等使用),依實作數量以公尺計價。
4.2.13 場鑄排水溝新築(後巷用),依實作數量以公尺計價。無論格柵蓋板採熱鍍鋅鋼或FRP材質,其單價已編列於場鑄排水溝新築分析項目中,不另計價。
4.2.14 原有混凝土排水管溝拆除及修復(橫斷面寬≧30cm)(道路段或社區內等使用),依實作數量以公尺計價。
4.2.15 水溝破壞及修復以實際長度計算,並依現場既有水溝材質辦理復舊,惟單價係以契約詳細表單價為計算基準。
4.2.16 原有化糞池處理依計量方式,以立方公尺計價。
4.2.17 伸縮縫其費用已編列於契約詳細表「混凝土路面修復內」,不另計價。
4.2.18 本項作業之附屬工作除另有規定者外,將不予計價,其費用視為已包括於整體計價之項目內。
〈本章結束〉
附件1
02535 02535-19 TPE V2.0 104/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