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章來源與版本(2筆收錄)
- 本頁:02534 用戶排水設備施工|臺北市・平台V2010.01.01
正文收錄 - 02534 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埋設施工|臺北市・TPE V2.1 109/10/27
正文收錄
同章資料按來源與原件版次分列;不是新舊有效性的判定,不能互相替代引用。
¶ 1. 02534 用戶排水設備施工 V2010.01.01.pdf
第 1 頁
第02534 章 用戶排水設備施工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有關用戶排水設備施工及其材料設備之供應、檢驗、試水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在工作範圍內,承包商應依照契約約定,在工程司之監督及指示下,提供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搬運、測量、推進、安全防護等及其他為完成所需辦理之一切相關工作。 1.2.2 材料設備之供應包括管材及其配合材料。 1.2.3 施工包括道路使用申請、安全防護、土方開挖、管線接裝、管線裝接、回填及路面修復、廢棄物清運、剩餘土石方處理、抽排水、檢驗與試驗等工作。凡在契約約定之範圍內,為施築管線及附屬設施所需之工作均屬之。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10 章--臨時設施 1.3.4 第01532 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1.3.5 第01556 章--交通維持 1.3.6 第01572 章--環境保護 1.3.7 第01581 章--工程告示牌 1.3.8 第01556 章--交通維持 1.3.9 第01572 章--環境保護 1.3.10 第02323 章--餘土(棄土) 02534 02534-1 TPE V1.0 99/01/01
文字內容
第02534 章 用戶排水設備施工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有關用戶排水設備施工及其材料設備之供應、檢驗、試水等相關規 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在工作範圍內,承包商應依照契約約定,在工程司之監督及指示下,提 供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搬運、測量、推進、安全防護等及其 他為完成所需辦理之一切相關工作。 1.2.2 材料設備之供應包括管材及其配合材料。 1.2.3 施工包括道路使用申請、安全防護、土方開挖、管線接裝、管線裝接、 回填及路面修復、廢棄物清運、剩餘土石方處理、抽排水、檢驗與試驗 等工作。凡在契約約定之範圍內,為施築管線及附屬設施所需之工作均 屬之。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10 章--臨時設施 1.3.4 第01532 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1.3.5 第01556 章--交通維持 1.3.6 第01572 章--環境保護 1.3.7 第01581 章--工程告示牌 1.3.8 第01556 章--交通維持 1.3.9 第01572 章--環境保護 1.3.10 第02323 章--餘土(棄土) 02534 02534-1 TPE V1.0 99/01/01
第 2 頁
1.3.11 第02501 章--管線工程通則 1.3.12 第02502 章--地下管線埋設 1.3.13 第02532 章--污水管線附屬工作 1.3.14 第02535 章--用戶排水設備附屬工作 1.3.15 第02967 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98 K3004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2) CNS 2458 K3013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 (3) CNS 2459 K6198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檢驗法 (4) CNS 3550 K4024 工業用橡膠墊料 (5) CNS 3775 K6377 克氏開口杯閃點與著火點測定法 (6) CNS 6985 A2090 建築填縫用聚胺酯 (7) CNS 13474 K3106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塑膠管及接頭配件 (8) CNS 13475 K61022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塑膠管及接頭配件檢驗法 (9) CNS 14345 K3114 耐衝擊硬質聚氯乙烯塑膠管 1.4.2 內政部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1.4.3 交通部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1.4.4 環境保護署 (1) 空氣污染防制法 (2)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3) 噪音管制法 (4)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02534 02534-2 TPE V1.0 99/01/01
文字內容
1.3.11 第02501 章--管線工程通則 1.3.12 第02502 章--地下管線埋設 1.3.13 第02532 章--污水管線附屬工作 1.3.14 第02535 章--用戶排水設備附屬工作 1.3.15 第02967 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98 K3004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2) CNS 2458 K3013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 (3) CNS 2459 K6198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檢驗 法 (4) CNS 3550 K4024 工業用橡膠墊料 (5) CNS 3775 K6377 克氏開口杯閃點與著火點測定法 (6) CNS 6985 A2090 建築填縫用聚胺酯 (7) CNS 13474 K3106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 (ABS)塑膠管及接頭配件 (8) CNS 13475 K61022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 (ABS)塑膠管及接頭配件檢驗法 (9) CNS 14345 K3114 耐衝擊硬質聚氯乙烯塑膠管 1.4.2 內政部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1.4.3 交通部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1.4.4 環境保護署 (1) 空氣污染防制法 (2)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3) 噪音管制法 (4)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02534 02534-2 TPE V1.0 99/01/01
第 3 頁
(5) 水污染防治法 (6)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7) 廢棄物清理法 (8)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1.4.5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2)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3)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4)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5)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6)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7)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8)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9)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0)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11)缺氧症預防規則 (12)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13)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1.4.6 臺北市政府 (1) 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 (2) 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3) 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4) 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 (5) 臺北市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 1.5 資料送審 1.5.1 承包商應檢附下列資料送工程司審核,核可後確實辦理。 (1) 施工計畫書 (2) 品質計畫 02534 02534-3 TPE V1.0 99/01/01
文字內容
(5) 水污染防治法 (6)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7) 廢棄物清理法 (8)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1.4.5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2)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3)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4)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5)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6)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7)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8)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9)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0)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11)缺氧症預防規則 (12)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13)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1.4.6 臺北市政府 (1) 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 (2) 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3) 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4) 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 (5) 臺北市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 1.5 資料送審 1.5.1 承包商應檢附下列資料送工程司審核,核可後確實辦理。 (1) 施工計畫書 (2) 品質計畫 02534 02534-3 TPE V1.0 99/01/01
第 4 頁
(3) 產品廠商資料 (4) 產品出廠與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1.5.2 承包商於施工完成後報請驗收前,將「驗收繳交資料」送工程司,以供作為驗收依據。 1.5.4 品質管理應依第01450 章「品質管理」之規定辦理。 1.5.5 承包商提供之竣工圖底稿,除依據原契約圖說圖檔予以修改,使與實際施工情況相同外,尚須包含下列項目: (1) 人孔蓋之高程。 (2) 人孔或陰井內各連接管之渠底(管道最低流水處)高程。 (3) 使用之管材代號、實際內徑。 (4) 承包商送審資料內,於施工完成後仍然存在之物體之圖面。 2. 產品 2.1 一般規定 2.1.1 本規範規定之管材性能為最低標準,承包商應選擇在現有地質及設計之覆土深度條件下,施工完成後管頂以上之土壓力、行走其上之車輛載重,及地震作用力等級之管材施工,以達到輸水之功能,並能通過各項檢/試驗規定。 2.1.2 單一系統直管部分必須使用同一廠牌,不得混用其他廠牌使用,違者該混用段拆除重作,另接頭配件部分得可採用其他廠牌使用,但仍須以相同材質之配件配合直管使用,其接合部分不得漏水且須緊密接合。 2.1.3 如有檢驗項目在國內無法施作時,承包商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經機關核可後,得以原製造廠之出廠檢驗合格報告書替代。 2.1.4 契約圖說所謂之管徑,係指國家標準之標稱管徑,如在國家標準內未有該項標稱管徑時,可以大於該管徑之標稱管徑替代。 2.1.5 直管及接頭配件須於管料外側用不易消失之方法標示製造廠商或其代號。 02534 02534-4 TPE V1.0 99/01/01
文字內容
(3) 產品廠商資料 (4) 產品出廠與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1.5.2 承包商於施工完成後報請驗收前,將「驗收繳交資料」送工程司,以供 作為驗收依據。 1.5.4 品質管理應依第01450 章「品質管理」之規定辦理。 1.5.5 承包商提供之竣工圖底稿,除依據原契約圖說圖檔予以修改,使與實際 施工情況相同外,尚須包含下列項目: (1) 人孔蓋之高程。 (2) 人孔或陰井內各連接管之渠底(管道最低流水處)高程。 (3) 使用之管材代號、實際內徑。 (4) 承包商送審資料內,於施工完成後仍然存在之物體之圖面。 2. 產品 2.1 一般規定 2.1.1 本規範規定之管材性能為最低標準,承包商應選擇在現有地質及設計之 覆土深度條件下,施工完成後管頂以上之土壓力、行走其上之車輛載重, 及地震作用力等級之管材施工,以達到輸水之功能,並能通過各項檢/ 試驗規定。 2.1.2 單一系統直管部分必須使用同一廠牌,不得混用其他廠牌使用,違者該 混用段拆除重作,另接頭配件部分得可採用其他廠牌使用,但仍須以相 同材質之配件配合直管使用,其接合部分不得漏水且須緊密接合。 2.1.3 如有檢驗項目在國內無法施作時,承包商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經機關 核可後,得以原製造廠之出廠檢驗合格報告書替代。 2.1.4 契約圖說所謂之管徑,係指國家標準之標稱管徑,如在國家標準內未有 該項標稱管徑時,可以大於該管徑之標稱管徑替代。 2.1.5 直管及接頭配件須於管料外側用不易消失之方法標示製造廠商或其代 號。 02534 02534-4 TPE V1.0 99/01/01
第 5 頁
2.2 各種預鑄成品使用之水泥應為卜特蘭第II型水泥,承包商應要求製造商於材料報驗時提出水泥原廠出廠證明及進貨單送工程司備查後始准辦理檢驗。 2.3 塑膠類污水管 2.3.1 管材其接合方式為冷間承插式或活套式或溝槽式或熱熔接式,管材為橘紅色PVC 管(B 級)或橘紅色PVC-PE 硬質管或橘紅色丙烯睛-丁二烯-苯乙烯(ABS)(6.3kg 級)及橘紅色高密度聚乙烯HDPE 管規格等塑膠管種管材之一施作。 2.3.2 塑膠管、接頭配件(另件): (1) 管徑∮300mm 以下之污水管,採用PVC 管者,須使用PVC 接頭配件,採PVC-PE 管者,須使用PVC-PE 或PVC 接頭配件,採ABS(6.3kg)級者,須使用ABS(6.3kg)級接頭配件,採HDPE 級者,須使用HDPE級接頭配件。(若承包商使用之管件材質與住戶排水管不同時,其所需之轉換接頭由承包商負責,不另給價)。 。,∮80mm×∮80mm×45。,∮80mm×∮50mm×45。Y型(2) ∮50mm×∮50mm×45接頭未經工程司同意不得使用。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挖掘:承包商須依契約圖說所繪挖掘管線路線,負責道路挖掘申請工作之資料準備。 3.1.2 試挖:承包商施工前應事先按契約圖說所繪計畫工作井位置,向當地道路挖掘管理機關、電信、電力、瓦斯、輸油管、自來水及其他相關管線單位查詢及試挖,以確實查明是否有未知之地下管線或設施,及其種類、尺度、數量、位置、高程及走向,如有損及其設備等情事應由承包商負責賠償或按其規定修復並恢復原狀。 3.1.3 凡管線經過之路線,承包商須先行探測,定線放樣,經工程司校驗認可02534 02534-5 TPE V1.0 99/01/01
文字內容
2.2 各種預鑄成品使用之水泥應為卜特蘭第II型水泥,承包商應要求製造商 於材料報驗時提出水泥原廠出廠證明及進貨單送工程司備查後始准辦理 檢驗。 2.3 塑膠類污水管 2.3.1 管材其接合方式為冷間承插式或活套式或溝槽式或熱熔接式,管材為橘 紅色PVC 管(B 級)或橘紅色PVC-PE 硬質管或橘紅色丙烯睛-丁二烯-苯 乙烯(ABS)(6.3kg 級)及橘紅色高密度聚乙烯HDPE 管規格等塑膠管種 管材之一施作。 2.3.2 塑膠管、接頭配件(另件): (1) 管徑∮300mm 以下之污水管,採用PVC 管者,須使用PVC 接頭配件, 採PVC-PE 管者,須使用PVC-PE 或PVC 接頭配件,採ABS(6.3kg) 級者,須使用ABS(6.3kg)級接頭配件,採HDPE 級者,須使用HDPE 級接頭配件。(若承包商使用之管件材質與住戶排水管不同時,其所 需之轉換接頭由承包商負責,不另給價)。 。,∮80mm×∮80mm×45 。,∮80mm×∮50mm×45 。Y型 (2) ∮50mm×∮50mm×45 接頭未經工程司同意不得使用。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挖掘:承包商須依契約圖說所繪挖掘管線路線,負責道路挖掘申請工作 之資料準備。 3.1.2 試挖:承包商施工前應事先按契約圖說所繪計畫工作井位置,向當地道 路挖掘管理機關、電信、電力、瓦斯、輸油管、自來水及其他相關管線 單位查詢及試挖,以確實查明是否有未知之地下管線或設施,及其種類、 尺度、數量、位置、高程及走向,如有損及其設備等情事應由承包商負 責賠償或按其規定修復並恢復原狀。 3.1.3 凡管線經過之路線,承包商須先行探測,定線放樣,經工程司校驗認可 02534 02534-5 TPE V1.0 99/01/01
第 6 頁
同意後,始可開挖。 3.1.4 申請挖掘請將既設、新設人孔、陰井位置標置於圖面上,並註明間距,施工前放樣如需破壞側溝時應通知道路挖掘管理機關會同現場勘處設置位置,是否妨礙爾後側溝改善空間。 3.1.5 承包商須依據路權單位核發之挖掘道路許可內容與注意事項等規定確實辦理。 3.1.6 工程施工期間需要封閉道路交通時,承包商應向相關單位辦理申請使用手續。 3.1.7 工程範圍內,如遇有公私設置之道路、溝渠、油管、瓦斯、電力、自來水及電信等管線,因妨礙施工而須遷移者,承包商應繪製位置圖及詳細圖說,報請工程司核可後,由雙方洽有關單位辦理遷移,費用依規定辦理。 3.1.8 道路挖掘涉及人孔埋設應依道路挖掘管理機關設置原則辦理: (1) 不常開啟者設置於快車道。 (2) 有接戶需求者設置於慢車道。 (3) 有停車格者優先設置於停車格內。 3.1.9 工程如需進行緊急搶修作業時,應依道路挖掘管理機關緊急搶修作業規定辦理: 3.1.10 有關道路挖掘之管制措施應依道路挖掘管理機關規定辦理,已核發路證區域,承包商應負維護管理之責任。 3.1.11 施工期間儘可能避免損壞現有雨水下水道系統,否則應通知道路挖掘管理機關,如因涉及既有排水系統改道等事宜,應預先檢送相關排水改道之圖說予工程司轉道路挖掘管理機關審查並依其審查結果辦理。3.2 安全防護 3.2.1 施工期間,交通安全防護應符合第01556 章「交通維持」相關規定。 3.2.2 施工時在機械操作範圍內應有專人負責指揮管理。 3.2.3 施工中機具材料及餘方如需暫時堆置於快慢車道、人行道或巷道上,應依道路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並不得妨礙交通及行人安全。每日收工時,02534 02534-6 TPE V1.0 99/01/01
文字內容
同意後,始可開挖。 3.1.4 申請挖掘請將既設、新設人孔、陰井位置標置於圖面上,並註明間距, 施工前放樣如需破壞側溝時應通知道路挖掘管理機關會同現場勘處設置 位置,是否妨礙爾後側溝改善空間。 3.1.5 承包商須依據路權單位核發之挖掘道路許可內容與注意事項等規定確實 辦理。 3.1.6 工程施工期間需要封閉道路交通時,承包商應向相關單位辦理申請使用 手續。 3.1.7 工程範圍內,如遇有公私設置之道路、溝渠、油管、瓦斯、電力、自來 水及電信等管線,因妨礙施工而須遷移者,承包商應繪製位置圖及詳細 圖說,報請工程司核可後,由雙方洽有關單位辦理遷移,費用依規定辦 理。 3.1.8 道路挖掘涉及人孔埋設應依道路挖掘管理機關設置原則辦理: (1) 不常開啟者設置於快車道。 (2) 有接戶需求者設置於慢車道。 (3) 有停車格者優先設置於停車格內。 3.1.9 工程如需進行緊急搶修作業時,應依道路挖掘管理機關緊急搶修作業規 定辦理: 3.1.10 有關道路挖掘之管制措施應依道路挖掘管理機關規定辦理,已核發路證 區域,承包商應負維護管理之責任。 3.1.11 施工期間儘可能避免損壞現有雨水下水道系統,否則應通知道路挖掘管 理機關,如因涉及既有排水系統改道等事宜,應預先檢送相關排水改道 之圖說予工程司轉道路挖掘管理機關審查並依其審查結果辦理。 3.2 安全防護 3.2.1 施工期間,交通安全防護應符合第01556 章「交通維持」相關規定。 3.2.2 施工時在機械操作範圍內應有專人負責指揮管理。 3.2.3 施工中機具材料及餘方如需暫時堆置於快慢車道、人行道或巷道上,應 依道路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並不得妨礙交通及行人安全。每日收工時, 02534 02534-6 TPE V1.0 99/01/01
第 7 頁
應將有礙交通之所有機具運離工地,不得留置。 3.2.4 危險品(包括炸藥及易燃材料等),承包商應遵照有關規定妥為安全存儲,並指派專人負責看管及向工程司報備,工程司應隨時查驗數量及存儲情形通知承包商做必要之處置。 3.2.5 施工中顯露之他種公共管線埋設物應利用懸吊或支撐方法作為臨時之保護措施,並由承包商提供工作圖及計算書,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得施工。 3.2.6 除地質特殊或採取替代方法,經具有地質、土木等專長人員簽認其安全性者外,施工中如遇土質鬆軟之處或開挖深度1.0m 以上,必須施作板樁或做適當擋土設施,以防崩塌,在尚未做適當擋土設施前,嚴禁其他人員進入管溝,以防造成意外事故,尤其有流砂或軟弱地盤,更須特別注意辦理。 3.2.7 施工中除應隨時注意坡面穩定情形及有害氣體之有無等外,隔日或隔次施工時,在進入已開挖管溝前,應先觀察擋土設施有否異樣,並檢查管溝內有否毒氣或易燃氣體殘留在內,確認安全無虞後,才可再繼續各項工作。 3.2.8 工程告示牌:應依第01581 章「工程告示牌」之規定辦理。 3.2.9 環境保護:應依第01572 章「環境保護」之規定辦理。 3.2.10 承包商於承攬期間,應依契約各項有關規定進行各項管理及施工,確實做妥安全措施設置,如因管理維護工作欠缺或因工程延誤致發生任何損害於機關或第三者時,由承包商負賠償之責,其因而發生國家賠償事件時,機關並得行使求償權。 3.2.11 工程範圍內之地上、下式消防栓,承包商應予明顯標示、列管,不得損壞、埋沒而影響其救災功能,如因承包商疏失導致重大災害時,承包商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3.2.12 路面開挖因天候影響或施工配合因素無法立即完成修復,為確保車輛行車及行人安全,承包商應報請工程司同意後以路面鋼板臨時覆蓋,其蓋板面應銲接防止滑動及外緣修成圓形或截角,並依第01532 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規定辦理。 02534 02534-7 TPE V1.0 99/01/01
文字內容
應將有礙交通之所有機具運離工地,不得留置。 3.2.4 危險品(包括炸藥及易燃材料等),承包商應遵照有關規定妥為安全存 儲,並指派專人負責看管及向工程司報備,工程司應隨時查驗數量及存 儲情形通知承包商做必要之處置。 3.2.5 施工中顯露之他種公共管線埋設物應利用懸吊或支撐方法作為臨時之保 護措施,並由承包商提供工作圖及計算書,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得施工。 3.2.6 除地質特殊或採取替代方法,經具有地質、土木等專長人員簽認其安全 性者外,施工中如遇土質鬆軟之處或開挖深度1.0m 以上,必須施作板樁 或做適當擋土設施,以防崩塌,在尚未做適當擋土設施前,嚴禁其他人 員進入管溝,以防造成意外事故,尤其有流砂或軟弱地盤,更須特別注 意辦理。 3.2.7 施工中除應隨時注意坡面穩定情形及有害氣體之有無等外,隔日或隔次 施工時,在進入已開挖管溝前,應先觀察擋土設施有否異樣,並檢查管 溝內有否毒氣或易燃氣體殘留在內,確認安全無虞後,才可再繼續各項 工作。 3.2.8 工程告示牌:應依第01581 章「工程告示牌」之規定辦理。 3.2.9 環境保護:應依第01572 章「環境保護」之規定辦理。 3.2.10 承包商於承攬期間,應依契約各項有關規定進行各項管理及施工,確實 做妥安全措施設置,如因管理維護工作欠缺或因工程延誤致發生任何損 害於機關或第三者時,由承包商負賠償之責,其因而發生國家賠償事件 時,機關並得行使求償權。 3.2.11 工程範圍內之地上、下式消防栓,承包商應予明顯標示、列管,不得損 壞、埋沒而影響其救災功能,如因承包商疏失導致重大災害時,承包商 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3.2.12 路面開挖因天候影響或施工配合因素無法立即完成修復,為確保車輛行 車及行人安全,承包商應報請工程司同意後以路面鋼板臨時覆蓋,其蓋 板面應銲接防止滑動及外緣修成圓形或截角,並依第01532 章「開挖臨 時覆蓋板及其支撐」規定辦理。 02534 02534-7 TPE V1.0 99/01/01
第 8 頁
3.3 用戶接管施工 3.3.1 用戶接管施工原則: (1) 工程示意圖所示各建物均須於施工前請住戶(至少有一樓住戶)填具「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申請表」,施工時調查建物化糞池、污、雨排水管出口位置,並適度調整設施位置及完成用戶接管(雨水管及雨、污水混流管除外),不得遺漏,並依『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施工及維護管理空間」契約圖說』規定辦理,如遇情形特殊者,應報請工程司會勘共同決定之,未依前述程序辦理如經發現遺漏者,承包商應隨時補作,所需施工費及材料費均由承包商負擔,承包商不得異議。 (2) 後巷施工原則每棟住戶其用戶連接管(∮100mm 以下之廢污水管,不含糞管或壓力管)須匯集成一支∮100mm 匯流管(埋設坡度不得小於2%為原則)後接入配管箱或陰井(詳如契約圖說後巷各式接管及匯流管接管示意圖)且應儘量設於該棟排水溝內側(即該棟結構體與排水溝間),如礙於現況特殊無法依上述情形辦理時,報請工程司會勘處置。 (3) 建築物採機械式排水者(即壓力管),應由用戶自行改裝為重力排水,無法配合改裝者,其排洩水管排放口連接至新設陰井時應在陰井內加設消能設施。 3.3.2 後巷用戶排水設備系統原則上,後巷寬度不足75cm,不予施築;寬度大於等於75cm 小於100cm 間,設施採用清除孔施作,每30m 內設置乙處;寬度大於等於100cm 小於200cm 間,設施採用塑膠配管箱(配管箱之設置得視現況考量住戶排水口分佈情形選用圓型或矩形塑膠配管箱,唯轉彎處採用圓型塑膠配管箱)施作;寬度大於200cm 以上者,設施採用陰井埋設。惟現況若因受環境條件因素限制時,承包商得報請工程司會勘後調整適當之設施埋設。 3.3.3 擋土設施使用區分為,挖深在1m 以內不設擋土設施,道路段挖深在1m以上,依契約圖說規定,採適當用之擋土措施;後巷段施工超過1m 以上02534 02534-8 TPE V1.0 99/01/01
文字內容
3.3 用戶接管施工 3.3.1 用戶接管施工原則: (1) 工程示意圖所示各建物均須於施工前請住戶(至少有一樓住戶)填 具「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申請表」,施工時調查建物化糞池、污、 雨排水管出口位置,並適度調整設施位置及完成用戶接管(雨水管 及雨、污水混流管除外),不得遺漏,並依『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 工程「施工及維護管理空間」契約圖說』規定辦理,如遇情形特殊 者,應報請工程司會勘共同決定之,未依前述程序辦理如經發現遺 漏者,承包商應隨時補作,所需施工費及材料費均由承包商負擔, 承包商不得異議。 (2) 後巷施工原則每棟住戶其用戶連接管(∮100mm 以下之廢污水管, 不含糞管或壓力管)須匯集成一支∮100mm 匯流管(埋設坡度不得 小於2%為原則)後接入配管箱或陰井(詳如契約圖說後巷各式接管 及匯流管接管示意圖)且應儘量設於該棟排水溝內側(即該棟結構 體與排水溝間),如礙於現況特殊無法依上述情形辦理時,報請工 程司會勘處置。 (3) 建築物採機械式排水者(即壓力管),應由用戶自行改裝為重力排 水,無法配合改裝者,其排洩水管排放口連接至新設陰井時應在陰 井內加設消能設施。 3.3.2 後巷用戶排水設備系統原則上,後巷寬度不足75cm,不予施築;寬度大 於等於75cm 小於100cm 間,設施採用清除孔施作,每30m 內設置乙處; 寬度大於等於100cm 小於200cm 間,設施採用塑膠配管箱(配管箱之設 置得視現況考量住戶排水口分佈情形選用圓型或矩形塑膠配管箱,唯轉 彎處採用圓型塑膠配管箱)施作;寬度大於200cm 以上者,設施採用陰 井埋設。惟現況若因受環境條件因素限制時,承包商得報請工程司會勘 後調整適當之設施埋設。 3.3.3 擋土設施使用區分為,挖深在1m 以內不設擋土設施,道路段挖深在1m 以上,依契約圖說規定,採適當用之擋土措施;後巷段施工超過1m 以上 02534 02534-8 TPE V1.0 99/01/01
第 9 頁
者,承包商應依實際需要採適當之擋土措施,以上挖深採用適合機械施工,且不得危及鄰近地上、下結構物安全。 3.3.4 管溝應由下游往上游挖掘為原則,按契約圖說標示坡度施工,圖上未註明者,管徑∮200mm 以下管坡度不得小於1/100 為原則;承包商須考慮最上游管線由地面至管頂之最小覆土深度至少80cm,並依地形、水理條件、承接之排水出口高程等,決定最下游人孔接入點高程。 3.3.5 用戶接管係依住戶既有污水排水管以相對管渠口徑之塑膠管(件)予以連接及安裝,連接管應由住戶既有污水排水管排洩至溝渠(公共雨水側溝或後巷側溝)之出口處接入,另排糞管則由化糞池入水口處接入(若化糞池位於合法建物內面應與住戶協調接管,惟有影響主結構物或位於地下室時請住戶自行配合接管)。 3.3.6 道路管線埋設處理措施如下: (1) 管線埋設深度規定(支管及用戶排水設備工程埋設深度應以從雨水側溝底部下方穿越。 A. 建築基地內,覆土深不得少於60cm 以上。 B. 後巷或私設道路(不通行汽車者)時,覆土深不得少於60cm 以上。 C. 人行道上時,覆土深不得少於100cm 以上。 D. 寬度6m 以下道路時,覆土深不得少於100cm 以上。 E. 寬度超過6m 道路時,覆土深不得少於120cm 以上。 (2) 若覆土深未能符合前述規定時,應報請工程司核可後,依契約圖說規定施築管線PC 保護措施,其費用仍依詳細表道路直管連接及埋設項目計價,施築之PC 不另給價。 (3) 管線覆土深度不足30cm 者,不予施作,應專案處理。 (4) 保護措施管線下方應施築10cm 之PC,與其他管線交會處如該管線業已鋪設PC,則該管線無需再加鋪10cm 之管床。 3.3.7 承包商應於每次施工次日,將前日施工場圖資料送工程司核備。 3.3.8 承包商於竣工圖上應依契約圖說規定標示配管箱之形式符號在施工中遭遇困難時應隨時報請工程司協調處理事項如下: 02534 02534-9 TPE V1.0 99/01/01
文字內容
者,承包商應依實際需要採適當之擋土措施,以上挖深採用適合機械施 工,且不得危及鄰近地上、下結構物安全。 3.3.4 管溝應由下游往上游挖掘為原則,按契約圖說標示坡度施工,圖上未註 明者,管徑∮200mm 以下管坡度不得小於1/100 為原則;承包商須考慮 最上游管線由地面至管頂之最小覆土深度至少80cm,並依地形、水理條 件、承接之排水出口高程等,決定最下游人孔接入點高程。 3.3.5 用戶接管係依住戶既有污水排水管以相對管渠口徑之塑膠管(件)予以 連接及安裝,連接管應由住戶既有污水排水管排洩至溝渠(公共雨水側 溝或後巷側溝)之出口處接入,另排糞管則由化糞池入水口處接入(若 化糞池位於合法建物內面應與住戶協調接管,惟有影響主結構物或位於 地下室時請住戶自行配合接管)。 3.3.6 道路管線埋設處理措施如下: (1) 管線埋設深度規定(支管及用戶排水設備工程埋設深度應以從雨水 側溝底部下方穿越。 A. 建築基地內,覆土深不得少於60cm 以上。 B. 後巷或私設道路(不通行汽車者)時,覆土深不得少於60cm 以上。 C. 人行道上時,覆土深不得少於100cm 以上。 D. 寬度6m 以下道路時,覆土深不得少於100cm 以上。 E. 寬度超過6m 道路時,覆土深不得少於120cm 以上。 (2) 若覆土深未能符合前述規定時,應報請工程司核可後,依契約圖說 規定施築管線PC 保護措施,其費用仍依詳細表道路直管連接及埋 設項目計價,施築之PC 不另給價。 (3) 管線覆土深度不足30cm 者,不予施作,應專案處理。 (4) 保護措施管線下方應施築10cm 之PC,與其他管線交會處如該管線 業已鋪設PC,則該管線無需再加鋪10cm 之管床。 3.3.7 承包商應於每次施工次日,將前日施工場圖資料送工程司核備。 3.3.8 承包商於竣工圖上應依契約圖說規定標示配管箱之形式符號在施工中遭 遇困難時應隨時報請工程司協調處理事項如下: 02534 02534-9 TPE V1.0 99/01/01
第 10 頁
(1) 如施工路徑、流水方向變更或依現況需要指定地點另行施工,須經工程司報請機關相關單位會勘同意後辦理。 (2) 若設施埋設深度及人孔、陰井、配管箱、清除孔設施因配合建築物排洩水管位置,或因施工現場需求須予修正、調整、改用時,承包商應通知工程司現場會勘認定及做成書面紀錄後據以辦理。 (3) 本條款各項均依實作數量計價,並由機關適時修正契約總價表。 (4) 前述變更程序依機關支管及用戶排水設備工程變更設計流程圖辦理。 3.3.9 施築用戶接管時除應依規定接管外,若遇一排水管有雨水與污水混合排出情形者,應勸導用戶自行改善,如用戶不予處置,則依相對管徑(顏色為灰色,材質為PVC 之B 級管)連接至新築排水溝內;並將該混合管標示於用戶接管竣工平面圖上,且將該管列入未接管清冊內,以利後續判讀是否漏接。 3.3.10 建物壁面立管併連及按裝: 建物壁面外若有3 至5 支顯露之∮80mm 以下污排水立管(糞管及壓力管除外),介於壁寬1m 以內者,其處理原則如下: (1) 建物壁面外若為5 支顯露之∮80mm以下污排水立管,則須將該五支。彎頭(灰色,視需要)併接入一支污水管以Y型接頭(灰色)及45∮100mm管(灰色)並連接入匯流管系統內。 (2) 建物壁面外若為3~4 支顯露之∮80mm 以下污排水立管,則須將該3~4 支污水管併接為1 支或2 支∮80mm 管(灰色)並連接入匯流管系統內。 3.3.11 工程進行期間,承包商應與接管戶之房屋所有人、土地所有權人或代理人互相合作,遇有須通過用戶牆壁或地板時,應儘量避免破壞主結構物,如因事實上不可避免者,應先徵得用戶及工程司同意,並以最小量之破壞為原則,由熟練技術工為之,承包商須確實約束工人施作,若與接管用戶有任何糾紛,概由承包商負責;裝設完竣後,承包商應即負責將所破壞處修復。 02534 02534-10 TPE V1.0 99/01/01
文字內容
(1) 如施工路徑、流水方向變更或依現況需要指定地點另行施工,須經 工程司報請機關相關單位會勘同意後辦理。 (2) 若設施埋設深度及人孔、陰井、配管箱、清除孔設施因配合建築物 排洩水管位置,或因施工現場需求須予修正、調整、改用時,承包 商應通知工程司現場會勘認定及做成書面紀錄後據以辦理。 (3) 本條款各項均依實作數量計價,並由機關適時修正契約總價表。 (4) 前述變更程序依機關支管及用戶排水設備工程變更設計流程圖辦 理。 3.3.9 施築用戶接管時除應依規定接管外,若遇一排水管有雨水與污水混合排 出情形者,應勸導用戶自行改善,如用戶不予處置,則依相對管徑(顏 色為灰色,材質為PVC 之B 級管)連接至新築排水溝內;並將該混合管 標示於用戶接管竣工平面圖上,且將該管列入未接管清冊內,以利後續 判讀是否漏接。 3.3.10 建物壁面立管併連及按裝: 建物壁面外若有3 至5 支顯露之∮80mm 以下污排水立管(糞管及壓力管 除外),介於壁寬1m 以內者,其處理原則如下: (1) 建物壁面外若為5 支顯露之∮80mm以下污排水立管,則須將該五支 。彎頭(灰色,視需要)併接入一支 污水管以Y型接頭(灰色)及45 ∮100mm管(灰色)並連接入匯流管系統內。 (2) 建物壁面外若為3~4 支顯露之∮80mm 以下污排水立管,則須將該 3~4 支污水管併接為1 支或2 支∮80mm 管(灰色)並連接入匯流 管系統內。 3.3.11 工程進行期間,承包商應與接管戶之房屋所有人、土地所有權人或代理 人互相合作,遇有須通過用戶牆壁或地板時,應儘量避免破壞主結構物, 如因事實上不可避免者,應先徵得用戶及工程司同意,並以最小量之破 壞為原則,由熟練技術工為之,承包商須確實約束工人施作,若與接管 用戶有任何糾紛,概由承包商負責;裝設完竣後,承包商應即負責將所 破壞處修復。 02534 02534-10 TPE V1.0 99/01/01
第 11 頁
3.3.12 混凝土(或磚牆)鑿洞及修復:係指每棟建物於用戶接管施工中,糞管或雜排水之出水口位於用戶建築物內,須以穿牆鑿洞方式銜接至支管或陰井設施,而必須對該建物牆壁進行局部破壞及修復作業者。 3.3.13 配置街廓內之防火間隔(後巷或側巷)段之污水設施,須配合調查住戶後巷之污水排出口、地面化糞池位置佈設,佈設原則為每棟或相對棟設置一處,並供兩側用戶使用(擺設位置儘量靠近地面化糞池附近,以利糞管及匯流管等接入);設施位置必須避開地下室結構建築物;另防火間隔空間大於5m 以上者,除考量土地所有權是否為用戶所有或作為其它用途者外,可於防火間隔兩側佈設管線及設施。 3.3.14 老舊社區用戶接管原則: (1) 老舊社區後巷寬度75cm 以下之無建使照,俟都市更新後再行辦理用戶接管。 (2) 老舊社區無建照使照但市民有強烈之接管意願陳情時,應由承包商配合工程司辦理現場會勘,依勘查現況,遵循下列要點及準則向住戶說明並完成會勘紀錄,以利辦理。 A. 評估施工時是否會影響房屋結構安全。 B. 調查建築物化糞池、污、雨水管出口位置及後巷寬度。 C. 後巷寬度小於75cm 大於50cm 者,住戶應同意並接受之要件: a. 接管方式:將後巷原有排水溝廢除,雨水採地面逕流或簡易L型溝方式排放(洩水坡度S=1.5/100),並利用現有後巷空間埋設∮200mm 污水管線,∮200mm 污水管線之維護清理設施以清除孔設置,其生活雜排水管須匯集成一支∮100mm 污水管線匯流管,並將匯流管設施埋設於建築物內,糞管另以∮100mm 污水管線銜接後巷管線設施,原有化糞池抽乾填平設置塑膠孔蓋清除孔。 b. 接管完成後,建築物內部之污水管線設施之維護清理需由住戶自行處理。 c. 住戶建築內之地面修復僅作PC 復舊,若住戶願意提供瓷磚者,02534 02534-11 TPE V1.0 99/01/01
文字內容
3.3.12 混凝土(或磚牆)鑿洞及修復:係指每棟建物於用戶接管施工中,糞管或 雜排水之出水口位於用戶建築物內,須以穿牆鑿洞方式銜接至支管或陰 井設施,而必須對該建物牆壁進行局部破壞及修復作業者。 3.3.13 配置街廓內之防火間隔(後巷或側巷)段之污水設施,須配合調查住戶 後巷之污水排出口、地面化糞池位置佈設,佈設原則為每棟或相對棟設 置一處,並供兩側用戶使用(擺設位置儘量靠近地面化糞池附近,以利 糞管及匯流管等接入);設施位置必須避開地下室結構建築物;另防火間 隔空間大於5m 以上者,除考量土地所有權是否為用戶所有或作為其它用 途者外,可於防火間隔兩側佈設管線及設施。 3.3.14 老舊社區用戶接管原則: (1) 老舊社區後巷寬度75cm 以下之無建使照,俟都市更新後再行辦理 用戶接管。 (2) 老舊社區無建照使照但市民有強烈之接管意願陳情時,應由承包商 配合工程司辦理現場會勘,依勘查現況,遵循下列要點及準則向住 戶說明並完成會勘紀錄,以利辦理。 A. 評估施工時是否會影響房屋結構安全。 B. 調查建築物化糞池、污、雨水管出口位置及後巷寬度。 C. 後巷寬度小於75cm 大於50cm 者,住戶應同意並接受之要件: a. 接管方式:將後巷原有排水溝廢除,雨水採地面逕流或簡易L 型溝方式排放(洩水坡度S=1.5/100),並利用現有後巷空間埋 設∮200mm 污水管線,∮200mm 污水管線之維護清理設施以清 除孔設置,其生活雜排水管須匯集成一支∮100mm 污水管線匯 流管,並將匯流管設施埋設於建築物內,糞管另以∮100mm 污 水管線銜接後巷管線設施,原有化糞池抽乾填平設置塑膠孔蓋 清除孔。 b. 接管完成後,建築物內部之污水管線設施之維護清理需由住戶 自行處理。 c. 住戶建築內之地面修復僅作PC 復舊,若住戶願意提供瓷磚者, 02534 02534-11 TPE V1.0 99/01/01
第 12 頁
承包商應代為鋪設。 d. 承包商應收到住戶用戶接管同意書後方可施工。 (3) 後巷寬度小於50cm(建築物緊臨)者: A. 請住戶自行改至前巷,以利銜接公供污水下水道。 B. 如因特殊狀況無法由每戶接管者,住戶可自行協調並同意採二戶、三戶匯集後由其中一戶銜接至前巷辦理用戶接管。 3.3.15 前巷接管模式原則如下: (1) 有前院:將住戶前院化糞池抽乾填平,埋設塑膠配管箱,收集糞水與往前巷排放之雜排水後,再銜接前巷之用戶排水設備系統(附件19)。 (2) 無前院:用戶接管部份分以兩戶配置一個配管箱,而用戶排水設備系統設施以不超過30m 為埋設原則,其接管方式以前巷公共排水溝內側外壁至住戶構造物界面之空間分為下列幾項: A. 20cm≦寬度<40cm:與排水溝共構段,向道路外移5~15cm,其空間僅可施作匯流管。 B. 40cm≦寬度<75cm:與排水溝共構段,向道路外移5~15cm,配管箱與匯流管皆位其內。 C. 75cm≦寬度:其空間足夠設置配管箱與匯流管,排水溝毋須外移。 D. 上揭與排水溝共構段,承包商須報請工程司循程序會主管(管理)機關同意再行施工。 3.3.16 天井接管模式原則如下: (1) 單棟天井:將其單棟化糞池抽乾填平,原位置設置塑膠配管箱銜接糞管。 (2) 中央天井:多棟共有之天井內化糞池抽乾填平,原位置設置塑膠配管箱銜接糞管及雜排水管,再予以接入室內用戶排水設備系統。 3.3.17 承包商於施工階段須依機關之規定,以『污水下水道業務管理系統』分別建置「用戶接管卡」電腦資料檔,其內容應依『污水下水道業務管理系統』建置欄位輸入至少包括: 02534 02534-12 TPE V1.0 99/01/01
文字內容
承包商應代為鋪設。 d. 承包商應收到住戶用戶接管同意書後方可施工。 (3) 後巷寬度小於50cm(建築物緊臨)者: A. 請住戶自行改至前巷,以利銜接公供污水下水道。 B. 如因特殊狀況無法由每戶接管者,住戶可自行協調並同意採二 戶、三戶匯集後由其中一戶銜接至前巷辦理用戶接管。 3.3.15 前巷接管模式原則如下: (1) 有前院:將住戶前院化糞池抽乾填平,埋設塑膠配管箱,收集糞水 與往前巷排放之雜排水後,再銜接前巷之用戶排水設備系統(附件 19)。 (2) 無前院:用戶接管部份分以兩戶配置一個配管箱,而用戶排水設備 系統設施以不超過30m 為埋設原則,其接管方式以前巷公共排水溝 內側外壁至住戶構造物界面之空間分為下列幾項: A. 20cm≦寬度<40cm:與排水溝共構段,向道路外移5~15cm,其空 間僅可施作匯流管。 B. 40cm≦寬度<75cm:與排水溝共構段,向道路外移5~15cm,配管 箱與匯流管皆位其內。 C. 75cm≦寬度:其空間足夠設置配管箱與匯流管,排水溝毋須外移。 D. 上揭與排水溝共構段,承包商須報請工程司循程序會主管(管理) 機關同意再行施工。 3.3.16 天井接管模式原則如下: (1) 單棟天井:將其單棟化糞池抽乾填平,原位置設置塑膠配管箱銜接 糞管。 (2) 中央天井:多棟共有之天井內化糞池抽乾填平,原位置設置塑膠配 管箱銜接糞管及雜排水管,再予以接入室內用戶排水設備系統。 3.3.17 承包商於施工階段須依機關之規定,以『污水下水道業務管理系統』分 別建置「用戶接管卡」電腦資料檔,其內容應依『污水下水道業務管理 系統』建置欄位輸入至少包括: 02534 02534-12 TPE V1.0 99/01/01
第 13 頁
(1) 發包工程用戶接管竣工資料卡,1 式3 份。 (2) 用戶接管竣工平面圖(必須以1/100-1/300 之比例標示用戶建築物輪廓、新設排水溝、污水、雨水、雨汙水混流管排放口位置。 (3) 用戶接管竣工3×5 照片(原則為每棟用戶連接匯流管接入直管部分施工後未回填前之同角度照片2 份,每份2 張,1 份併施工場圖於估驗計價時檢附,另1 份上傳至『污水下水道業務管理系統』貼於用戶接管竣工卡併於竣工時檢附,並註記接管住戶門牌號碼)。 (4) 工程竣工統計表。 (5) 未接管用戶說明及統計表,依契約約定格式辦理,以A4 直式橫書編撰,並以硬殼裝訂成冊提送1 式4 份(檢附減帳會勘紀錄及函文上傳至污水下水道業務管理系統)。 (6) 承包商於施工後巷(防火間隔)用戶接管前、後,須於該後巷段兩側,採制高點位置拍攝施工前及施工後(拍攝位置須相同)之該後巷全景現場狀況3×5 照片各兩份(即施工前2 份,施工後2 份),及施工中照片兩份,貼於A4 紙張上並寫明該後巷四周街廓、街名,送機關備查。 (7) 決算竣工相關圖說、資料。(1/500 竣工圖) (8) 上列建置承包商應於完成單一系統後巷(分區)後先行報核彙送機關(營運管理科)辦理用戶抽查,其建置結果應於竣工報核時彙送機關。 3.3.18 承包商建置之用戶接管竣工資料卡(以一樓住戶為主,並抄錄二樓以上之水號,每棟一卡含二樓以上水號),配合施工進度送機關查核。 3.3.19 施工範圍內設有切換裝置之建築物,承包商於施作用戶排水設備完成時,應通知住戶並主動協助切換。 3.3.20 承包商於施工中,應經常至機關(營運管理科) 使用框圍系統,以獲取最新施工區域內門牌及水號資料,方能準確提送已接管門牌及水號清冊。 3.3.21 管溝範圍間(左右各約30cm 為原則)復舊之鋪面料,如為瓷磚、大理石等,若接管戶自願提供成品辦理時,承包商除不得拒絕外,並應配合處02534 02534-13 TPE V1.0 99/01/01
文字內容
(1) 發包工程用戶接管竣工資料卡,1 式3 份。 (2) 用戶接管竣工平面圖(必須以1/100-1/300 之比例標示用戶建築物 輪廓、新設排水溝、污水、雨水、雨汙水混流管排放口位置。 (3) 用戶接管竣工3×5 照片(原則為每棟用戶連接匯流管接入直管部分 施工後未回填前之同角度照片2 份,每份2 張,1 份併施工場圖於 估驗計價時檢附,另1 份上傳至『污水下水道業務管理系統』貼於 用戶接管竣工卡併於竣工時檢附,並註記接管住戶門牌號碼)。 (4) 工程竣工統計表。 (5) 未接管用戶說明及統計表,依契約約定格式辦理,以A4 直式橫書 編撰,並以硬殼裝訂成冊提送1 式4 份(檢附減帳會勘紀錄及函文 上傳至污水下水道業務管理系統)。 (6) 承包商於施工後巷(防火間隔)用戶接管前、後,須於該後巷段兩 側,採制高點位置拍攝施工前及施工後(拍攝位置須相同)之該後 巷全景現場狀況3×5 照片各兩份(即施工前2 份,施工後2 份), 及施工中照片兩份,貼於A4 紙張上並寫明該後巷四周街廓、街名, 送機關備查。 (7) 決算竣工相關圖說、資料。(1/500 竣工圖) (8) 上列建置承包商應於完成單一系統後巷(分區)後先行報核彙送機 關(營運管理科)辦理用戶抽查,其建置結果應於竣工報核時彙送 機關。 3.3.18 承包商建置之用戶接管竣工資料卡(以一樓住戶為主,並抄錄二樓以上 之水號,每棟一卡含二樓以上水號),配合施工進度送機關查核。 3.3.19 施工範圍內設有切換裝置之建築物,承包商於施作用戶排水設備完成 時,應通知住戶並主動協助切換。 3.3.20 承包商於施工中,應經常至機關(營運管理科) 使用框圍系統,以獲取 最新施工區域內門牌及水號資料,方能準確提送已接管門牌及水號清冊。 3.3.21 管溝範圍間(左右各約30cm 為原則)復舊之鋪面料,如為瓷磚、大理石 等,若接管戶自願提供成品辦理時,承包商除不得拒絕外,並應配合處 02534 02534-13 TPE V1.0 99/01/01
第 14 頁
理。 3.3.22 施工範圍內若有建築物須配合地下室改管時,承包商應於施工前辦理會勘通知住戶。 3.4 人孔、陰井及配管箱等設施施築:應依第02535 章「用戶排水設備附屬工作」規定辦理。 3.5 回填及路面修復:應依第02967 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規定辦理。 3.6 後巷寬度未達2m 以下以水泥鋪面復舊。 3.7 後巷美化辦理原則 (1) 後巷美化工程地點須經工程司與里辦公處協調會勘確認。 (2) 後巷寬度達2m 以上未達3m 以石英磚美化。 (3) 後巷寬度達3m 以上以預鑄高壓混凝土塊磚美化。 (4) 後巷寬度達2m 以上,若無須辦理美化者,仍以PC 復舊。 (5) 有關後巷美化圖案形式,承包商應於施工前提送圖案形式資料供工程司審查,於工程司同意後方可據以施工。無論採用何種形式,皆依契約詳細表所列單價計價。 3.8 施工時如需破壞人行道時,其修復採人行道磚修復。 3.9 餘土處理:應依第02323 章「餘土(棄土)」規定辦理。 3.10 人孔、陰井電腦屬性資料建檔作業規範 3.10.1 作業內容及規範 (1) 作業範圍:為施築地區,本工作項目包含設施實測、圖文資料建檔,各項工作內容分述如下: A. 設施實測: a. 道路上之分管、用戶排水設備其人孔、陰井須依主管(管理)機關之圖根點及水準點就近引測地面X、Y、Z 座標、點支距,並須以設施框蓋中心為準,實際下至孔內測其各接入設施管線之管底高程、偏心距。 b. 後巷或防火間隔用戶接管系統之陰井(或配管箱及清除孔)須作實測(含設施深度及管線長度)。 02534 02534-14 TPE V1.0 99/01/01
文字內容
理。 3.3.22 施工範圍內若有建築物須配合地下室改管時,承包商應於施工前辦理會 勘通知住戶。 3.4 人孔、陰井及配管箱等設施施築:應依第02535 章「用戶排水設備附屬 工作」規定辦理。 3.5 回填及路面修復:應依第02967 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規定辦理。 3.6 後巷寬度未達2m 以下以水泥鋪面復舊。 3.7 後巷美化辦理原則 (1) 後巷美化工程地點須經工程司與里辦公處協調會勘確認。 (2) 後巷寬度達2m 以上未達3m 以石英磚美化。 (3) 後巷寬度達3m 以上以預鑄高壓混凝土塊磚美化。 (4) 後巷寬度達2m 以上,若無須辦理美化者,仍以PC 復舊。 (5) 有關後巷美化圖案形式,承包商應於施工前提送圖案形式資料供工 程司審查,於工程司同意後方可據以施工。無論採用何種形式,皆 依契約詳細表所列單價計價。 3.8 施工時如需破壞人行道時,其修復採人行道磚修復。 3.9 餘土處理:應依第02323 章「餘土(棄土)」規定辦理。 3.10 人孔、陰井電腦屬性資料建檔作業規範 3.10.1 作業內容及規範 (1) 作業範圍:為施築地區,本工作項目包含設施實測、圖文資料建檔, 各項工作內容分述如下: A. 設施實測: a. 道路上之分管、用戶排水設備其人孔、陰井須依主管(管理)機 關之圖根點及水準點就近引測地面X、Y、Z 座標、點支距,並 須以設施框蓋中心為準,實際下至孔內測其各接入設施管線之 管底高程、偏心距。 b. 後巷或防火間隔用戶接管系統之陰井(或配管箱及清除孔)須 作實測(含設施深度及管線長度)。 02534 02534-14 TPE V1.0 99/01/01
第 15 頁
B. 圖文資料建檔:承包商須依前項實測資料、機關設施屬性資料卡、機關編碼原則,以機關污水下水道業務管理系統建檔。 (2) 作業期限: 應視工程進度分階段於人孔完成,路面恢復後,通知機關並進行現場測繪,製作人孔、陰井電腦屬性資料,惟上述資料之製作應於驗收前全部完成。 (3) 設施測量作業應依第01725 章「施工測量」之規定辦理。 (4) 安全設施及作業準則: 本工作須分為地面測量及地下管線調查測量兩部分,故應特別重視勞工安全職業災害之防護,為維護工地環境及加強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以防止職業災害,承包商應依機關所附「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工程處工地環境清潔維護及安全措施行政管理程序規範注意事項」辦理,並應作先期作業安全教育,由專人負責施工時之地上、下安全措施、維護及安全檢測工作,若施工中因承包商疏忽以致發生意外,承包商應負完全責任。 A. 地面安全設施 a. 施作時為求安全,須以安全圍籬(活動式鋼管圍籬)框圍工作範圍,其規格樣式詳活動式鋼管圍籬示意圖,凡施作時影響既存道路交通者,其施作安全均應照機關所附「施工地段安全設施要點」實施。 b. 本規定若有未盡事宜,請依機關所附「臺北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辦理。 B. 地下管線調查測量部分安全設施 抽水機、抽風機、防護衣、氧氣筒、防毒面具、送風機、送風管、發電機、有毒氣體偵測警報器、救護箱等。 C. 安全作業準則 有關安全作業準則,承包商應確實依機關所附規定辦理,並於所02534 02534-15 TPE V1.0 99/01/01
文字內容
B. 圖文資料建檔:承包商須依前項實測資料、機關設施屬性資料 卡、機關編碼原則,以機關污水下水道業務管理系統建檔。 (2) 作業期限: 應視工程進度分階段於人孔完成,路面恢復後,通知機關並進行現 場測繪,製作人孔、陰井電腦屬性資料,惟上述資料之製作應於驗 收前全部完成。 (3) 設施測量作業應依第01725 章「施工測量」之規定辦理。 (4) 安全設施及作業準則: 本工作須分為地面測量及地下管線調查測量兩部分,故應特別重視 勞工安全職業災害之防護,為維護工地環境及加強工地勞工安全衛 生,以防止職業災害,承包商應依機關所附「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 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工程 處工地環境清潔維護及安全措施行政管理程序規範注意事項」辦 理,並應作先期作業安全教育,由專人負責施工時之地上、下安全 措施、維護及安全檢測工作,若施工中因承包商疏忽以致發生意 外,承包商應負完全責任。 A. 地面安全設施 a. 施作時為求安全,須以安全圍籬(活動式鋼管圍籬)框圍工作 範圍,其規格樣式詳活動式鋼管圍籬示意圖,凡施作時影響既 存道路交通者,其施作安全均應照機關所附「施工地段安全設 施要點」實施。 b. 本規定若有未盡事宜,請依機關所附「臺北市區道路施工交通 安全設施須知」辦理。 B. 地下管線調查測量部分安全設施 抽水機、抽風機、防護衣、氧氣筒、防毒面具、送風機、送風管、 發電機、有毒氣體偵測警報器、救護箱等。 C. 安全作業準則 有關安全作業準則,承包商應確實依機關所附規定辦理,並於所 02534 02534-15 TPE V1.0 99/01/01
第 16 頁
提送之工作計畫書中詳述,為避免發生危險,承包商之實測位置必須事前報工程司核備。 (5) 決算及設施屬性資料建檔準則 A. 承包商於作業前須準備以下之相關事項,以配合工作之執行: a.個人電腦硬體設備1 套。 b.從機關取得污水下水道業務管理系統軟體光碟片,安裝於設備中。 c. 從機關取得之施工範圍地形圖安裝於設備中。 d. 屬性資料電腦檔依機關提供規範。 B. 承包商作業規定 承包商應依機關所提供之污水下水道業務管理系統操作手冊、設施屬性資料卡、編碼原則、設施實測成果,建立竣工圖、點支距圖、編碼圖與相關屬性資料檔,其建檔內容及方式詳系統操作手冊說明。 C. 人孔、陰井電腦屬性資料送審規定 承包商應於工程進度達25%、50%、75%、100%時分次提送屬性資料予機關(維護工程科)審核。 (6) 成果繳交 成果繳交分現場檢核及電腦成果檔案建置,工程司先抽驗現場再作電腦成果檔案內容建置,抽測標準分管、用戶排水設備每累計實測20 點取1 點(累計少於20 點者取1 點)。 A. 現場檢核 針對各類設施屬性資料於成果繳交時,檢核其正確性。承包商應派員配合辦理並免費提供各項儀器、設備、工具、助手等,經檢核發現錯誤之成果,承包商應立即修正,所需之人力、物力、財力,不得請求補償。 a.展繪繳交之各類孔蓋位置之圖形資料於紙面上,作為現地檢核之基本圖(須套繪於地形圖上)。 02534 02534-16 TPE V1.0 99/01/01
文字內容
提送之工作計畫書中詳述,為避免發生危險,承包商之實測位置 必須事前報工程司核備。 (5) 決算及設施屬性資料建檔準則 A. 承包商於作業前須準備以下之相關事項,以配合工作之執行: a.個人電腦硬體設備1 套。 b.從機關取得污水下水道業務管理系統軟體光碟片,安裝於設備 中。 c. 從機關取得之施工範圍地形圖安裝於設備中。 d. 屬性資料電腦檔依機關提供規範。 B. 承包商作業規定 承包商應依機關所提供之污水下水道業務管理系統操作手冊、設 施屬性資料卡、編碼原則、設施實測成果,建立竣工圖、點支距 圖、編碼圖與相關屬性資料檔,其建檔內容及方式詳系統操作手 冊說明。 C. 人孔、陰井電腦屬性資料送審規定 承包商應於工程進度達25%、50%、75%、100%時分次提送屬性資 料予機關(維護工程科)審核。 (6) 成果繳交 成果繳交分現場檢核及電腦成果檔案建置,工程司先抽驗現場再作 電腦成果檔案內容建置,抽測標準分管、用戶排水設備每累計實測 20 點取1 點(累計少於20 點者取1 點)。 A. 現場檢核 針對各類設施屬性資料於成果繳交時,檢核其正確性。承包商應 派員配合辦理並免費提供各項儀器、設備、工具、助手等,經檢 核發現錯誤之成果,承包商應立即修正,所需之人力、物力、財 力,不得請求補償。 a.展繪繳交之各類孔蓋位置之圖形資料於紙面上,作為現地檢核 之基本圖(須套繪於地形圖上)。 02534 02534-16 TPE V1.0 99/01/01
第 17 頁
b. 依據基本圖位置,至現地檢核其X、Y、Z 座標並丈量各類孔蓋與地物間距離,以檢核位置的正確性,實地丈量距離之容許誤差應符合契約約定容許誤差範圍內。 c. 依據圖面或電腦成果屬性資料,實際下至設施孔內丈量框蓋中心至各接入設施管線間距離及角度、各接入設施管線之管底高程,實地丈量之距離、角度容許誤差應符合契約約定容許誤差範圍內。 d. 實地丈量之距離容許誤差不符合契約約定容許誤差範圍內,則視同該設施不合格。 B. 電腦成果檔案建置完成資料,由機關協助載入資料庫,內容如下: a. 數值資料:於機關提供系統可以讀取且查詢運作無誤。 b. 圖面資料:讀取無誤之資料由系統展繪出來。 c. 圖文互查:可由系統提供之圖文互查功能檢核。 d. 完成上述程序且符合契約約定標準者視同合格。 D. 合格標準 抽測數量中正確性之比率達100%者為合格。 E. 承包商應委託由專業測量公司測量設施屬性資料之設施量測,須加註測量公司簽證,並於報告書中一併提送。 F. 承包商另需於竣工時提送「防火間隔位置標示圖」。 3.11 岩盤部分 3.11.1 如施工中如遇岩層應即通知工程司確認,並拍照存證,參照分管之鑽探資料判斷,且現場需採用破碎機方可以施工者確認為岩盤地質。 02534 02534-17 TPE V1.0 99/01/01
文字內容
b. 依據基本圖位置,至現地檢核其X、Y、Z 座標並丈量各類孔蓋 與地物間距離,以檢核位置的正確性,實地丈量距離之容許誤 差應符合契約約定容許誤差範圍內。 c. 依據圖面或電腦成果屬性資料,實際下至設施孔內丈量框蓋中 心至各接入設施管線間距離及角度、各接入設施管線之管底高 程,實地丈量之距離、角度容許誤差應符合契約約定容許誤差 範圍內。 d. 實地丈量之距離容許誤差不符合契約約定容許誤差範圍內,則 視同該設施不合格。 B. 電腦成果檔案建置完成資料,由機關協助載入資料庫,內容如下: a. 數值資料:於機關提供系統可以讀取且查詢運作無誤。 b. 圖面資料:讀取無誤之資料由系統展繪出來。 c. 圖文互查:可由系統提供之圖文互查功能檢核。 d. 完成上述程序且符合契約約定標準者視同合格。 D. 合格標準 抽測數量中正確性之比率達100%者為合格。 E. 承包商應委託由專業測量公司測量設施屬性資料之設施量測,須 加註測量公司簽證,並於報告書中一併提送。 F. 承包商另需於竣工時提送「防火間隔位置標示圖」。 3.11 岩盤部分 3.11.1 如施工中如遇岩層應即通知工程司確認,並拍照存證,參照分管之鑽探 資料判斷,且現場需採用破碎機方可以施工者確認為岩盤地質。 02534 02534-17 TPE V1.0 99/01/01
第 18 頁
3.12 檢驗 3.12.1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PVCP)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PVCP)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尺度 下水道用塑膠管材(直1.直管每1000 支1.直管部分依管)採特定橘紅色且需為1 批材料(不足CNS 1298壓扁試驗 符合CNS 1298 K3044 所1000 支以1000 支K3044 辦理檢拉伸試驗 定B 級品以上厚度之規計)辦理檢驗。 驗。 水壓試驗 格。 2.接頭另件(含盲 接頭配件部分管材採特蓋)每批3000 個2.各式Y 型接定橘紅色(B 管) 為1 批材料(不足頭、彎頭、盲3000 個以3000 個蓋配件比照計)辦理檢驗。 CNS 1298直管檢驗樣本需K3044 僅辦理含直管(∮浸漬試驗。 200mm 、150mm 、浸漬試驗 100mm、80mm、50mm等五項)。 接頭配件檢驗樣本需含各式Y 型接頭、各式彎頭、各式盲蓋等三項 02534 02534-18 TPE V1.0 99/01/01
文字內容
3.12 檢驗 3.12.1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PVCP)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PVCP)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尺度 下水道用塑膠管材(直 1.直管每1000 支 1.直管部分依 管)採特定橘紅色且需 為1 批材料(不足 CNS 1298 壓扁試驗 符合CNS 1298 K3044 所 1000 支以1000 支 K3044 辦理檢 拉伸試驗 定B 級品以上厚度之規 計)辦理檢驗。 驗。 水壓試驗 格。 2.接頭另件(含盲 接頭配件部分管材採特 蓋)每批3000 個 2.各式Y 型接 定橘紅色(B 管) 為1 批材料(不足 頭、彎頭、盲 3000 個以3000 個 蓋配件比照 計)辦理檢驗。 CNS 1298 直管檢驗樣本需 K3044 僅辦理 含直管(∮ 浸漬試驗。 200mm 、150mm 、 浸漬試驗 100mm、80mm、50mm 等五項)。 接頭配件檢驗樣 本需含各式Y 型 接頭、各式彎頭、 各式盲蓋等三項 02534 02534-18 TPE V1.0 99/01/01
¶ 表 1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尺度 | 1.直管部分依 CNS 1298 K3044 辦理檢 驗。 2.各式 Y 型接 頭、彎頭、盲 蓋 配 件 比 照 CNS 1298 K3044 僅辦理 浸漬試驗。 | 下水道用塑膠管材(直 管)採特定橘紅色且需 符合 CNS 1298 K3044 所 定 B 級品以上厚度之規 格。 接頭配件部分管材採特 定橘紅色(B 管) | 1.直管每 1000 支 為 1 批材料(不足 1000 支以1000 支 計)辦理檢驗。 2.接頭另件(含盲 蓋)每批 3000 個 為 1 批材料(不足 3000 個以3000 個 計)辦理檢驗。 直管檢驗樣本需 含 直 管 ( ∮ 200mm 、150mm 、 100mm、80mm、50mm 等五項)。 接頭配件檢驗樣 本需含各式 Y 型 接頭、各式彎頭、 各式盲蓋等三項 |
| 壓扁試驗 | |||
| 拉伸試驗 | |||
| 水壓試驗 | |||
| 浸漬試驗 |
第 19 頁
3.12.2 污水及一般用內襯聚乙烯之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PVC-PE)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污水及一般用內襯聚乙烯之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PVC-PE)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尺度 1.直管部分依下水道用塑膠管材及另1.直管每1000 支CNS13747 件採特定橘紅色,且需為1 批材料(不足壓扁試驗 K61035 辦理符合 CNS 13746 K31111000 支以1000 支拉力試驗 檢驗。 所定規格。 計)辦理檢驗。 水壓試驗 接頭配件部分管材採特2.接頭另件(含盲抽真空試驗 2.各式Y 型接定橘紅色(B 管)。 蓋)每批3000 個灰份試驗 頭、彎頭、盲為1 批材料(不足浸漬試驗(PE蓋配件比照3000 個以3000 個部分) CNS13747 計)辦理檢驗。 K61035 僅辦直管檢驗樣本需理灰份試驗、含直管(∮浸漬試驗(PE200mm 、150mm 、部分) 100mm、80mm、50mm等五項)。 接頭配件檢驗樣本需含各式Y 型接頭、各式彎頭、各式盲蓋等三項。 02534 02534-19 TPE V1.0 99/01/01
文字內容
3.12.2 污水及一般用內襯聚乙烯之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PVC-PE)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污水及一般用內襯聚乙烯之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PVC-PE)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尺度 1.直管部分依 下水道用塑膠管材及另 1.直管每1000 支 CNS13747 件採特定橘紅色,且需 為1 批材料(不足 壓扁試驗 K61035 辦理 符合 CNS 13746 K3111 1000 支以1000 支 拉力試驗 檢驗。 所定規格。 計)辦理檢驗。 水壓試驗 接頭配件部分管材採特 2.接頭另件(含盲 抽真空試驗 2.各式Y 型接 定橘紅色(B 管)。 蓋)每批3000 個 灰份試驗 頭、彎頭、盲 為1 批材料(不足 浸漬試驗(PE 蓋配件比照 3000 個以3000 個 部分) CNS13747 計)辦理檢驗。 K61035 僅辦 直管檢驗樣本需 理灰份試驗、 含直管(∮ 浸漬試驗(PE 200mm 、150mm 、 部分) 100mm、80mm、50mm 等五項)。 接頭配件檢驗樣 本需含各式Y 型 接頭、各式彎頭、 各式盲蓋等三項。 02534 02534-19 TPE V1.0 99/01/01
¶ 表 1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尺度 | 1.直管部分依 CNS13747 K61035 辦理 檢驗。 2.各式Y 型接 頭、彎頭、盲 蓋配件比照 CNS13747 K61035 僅辦 理灰份試驗、 浸漬試驗(PE 部分) | 下水道用塑膠管材及另 件採特定橘紅色,且需 符合 CNS 13746 K3111 所定規格。 接頭配件部分管材採特 定橘紅色(B 管)。 | 1.直管每1000 支 為1 批材料(不足 1000 支以1000 支 計)辦理檢驗。 2.接頭另件(含盲 蓋)每批3000 個 為1 批材料(不足 3000 個以3000 個 計)辦理檢驗。 直管檢驗樣本需 含直管(∮ 200mm 、150mm 、 100mm、80mm、50mm 等五項)。 接頭配件檢驗樣 本需含各式Y 型 接頭、各式彎頭、 各式盲蓋等三項。 |
| 壓扁試驗 | CNS13747 K61035 辦理 檢驗。 2.各式Y 型接 頭、彎頭、盲 蓋配件比照 CNS13747 K61035 僅辦 理灰份試驗、 浸漬試驗(PE 部分) | 件採特定橘紅色,且需 符合 CNS 13746 K3111 所定規格。 接頭配件部分管材採特 定橘紅色(B 管)。 | 為1 批材料(不足 1000 支以1000 支 計)辦理檢驗。 2.接頭另件(含盲 蓋)每批3000 個 為1 批材料(不足 3000 個以3000 個 計)辦理檢驗。 直管檢驗樣本需 含直管(∮ 200mm 、150mm 、 100mm、80mm、50mm 等五項)。 接頭配件檢驗樣 本需含各式Y 型 接頭、各式彎頭、 各式盲蓋等三項。 |
| 拉力試驗 | K61035 辦理 檢驗。 2.各式Y 型接 頭、彎頭、盲 蓋配件比照 CNS13747 K61035 僅辦 理灰份試驗、 浸漬試驗(PE 部分) | 符合 CNS 13746 K3111 所定規格。 接頭配件部分管材採特 定橘紅色(B 管)。 | 1000 支以1000 支 計)辦理檢驗。 2.接頭另件(含盲 蓋)每批3000 個 為1 批材料(不足 3000 個以3000 個 計)辦理檢驗。 直管檢驗樣本需 含直管(∮ 200mm 、150mm 、 100mm、80mm、50mm 等五項)。 接頭配件檢驗樣 本需含各式Y 型 接頭、各式彎頭、 各式盲蓋等三項。 |
| 水壓試驗 | 檢驗。 2.各式Y 型接 頭、彎頭、盲 蓋配件比照 CNS13747 K61035 僅辦 理灰份試驗、 浸漬試驗(PE 部分) | 所定規格。 接頭配件部分管材採特 定橘紅色(B 管)。 | 計)辦理檢驗。 2.接頭另件(含盲 蓋)每批3000 個 為1 批材料(不足 3000 個以3000 個 計)辦理檢驗。 直管檢驗樣本需 含直管(∮ 200mm 、150mm 、 100mm、80mm、50mm 等五項)。 接頭配件檢驗樣 本需含各式Y 型 接頭、各式彎頭、 各式盲蓋等三項。 |
| 抽真空試驗 | 2.各式Y 型接 頭、彎頭、盲 蓋配件比照 CNS13747 K61035 僅辦 理灰份試驗、 浸漬試驗(PE 部分) | 接頭配件部分管材採特 定橘紅色(B 管)。 | 2.接頭另件(含盲 蓋)每批3000 個 為1 批材料(不足 3000 個以3000 個 計)辦理檢驗。 直管檢驗樣本需 含直管(∮ 200mm 、150mm 、 100mm、80mm、50mm 等五項)。 接頭配件檢驗樣 本需含各式Y 型 接頭、各式彎頭、 各式盲蓋等三項。 |
| 灰份試驗 | 2.各式Y 型接 頭、彎頭、盲 蓋配件比照 CNS13747 K61035 僅辦 理灰份試驗、 浸漬試驗(PE 部分) | 定橘紅色(B 管)。 | 蓋)每批3000 個 為1 批材料(不足 3000 個以3000 個 計)辦理檢驗。 直管檢驗樣本需 含直管(∮ 200mm 、150mm 、 100mm、80mm、50mm 等五項)。 接頭配件檢驗樣 本需含各式Y 型 接頭、各式彎頭、 各式盲蓋等三項。 |
| 浸漬試驗(PE 部分) | 頭、彎頭、盲 蓋配件比照 CNS13747 K61035 僅辦 理灰份試驗、 浸漬試驗(PE 部分) | 為1 批材料(不足 3000 個以3000 個 計)辦理檢驗。 直管檢驗樣本需 含直管(∮ 200mm 、150mm 、 100mm、80mm、50mm 等五項)。 接頭配件檢驗樣 本需含各式Y 型 接頭、各式彎頭、 各式盲蓋等三項。 |
第 20 頁
3.12.3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丙烯晴-丁二烯-苯乙烯塑膠管及接頭配件 (ABS,6.3kg)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化學工業及一般用丙烯晴-丁二烯-苯乙烯塑膠管及接頭配件 (ABS,6.3kg)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1.直管部分依尺度 下水道用塑膠管材(直1.直管每1000 支CNS13475 管)採特定橘紅色且需為1 批材料(不足水壓試驗 K61022 辦理符合CNS 13474 K31061000 支以1000 支拉力試驗 檢驗。 所定規格。 計)辦理檢驗 落鎚衝擊試驗 接頭配件部分管材採特2.接頭另件(含盲2.各式Y 型接定橘紅色(6.3kg) 蓋)每批3000 個頭、彎頭、盲為1 批材料(不足蓋配件比照3000 個以3000 個CNS 13475 計)辦理檢驗。 K61022 僅辦直管檢驗樣本需理灰份試驗 含直管(∮ 200mm 、150mm 、灰份試驗 100mm、80mm、50mm等五項)。 接頭配件檢驗樣本需含各式Y 型接頭、各式彎頭、各式盲蓋等三項。 02534 02534-20 TPE V1.0 99/01/01
文字內容
3.12.3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丙烯晴-丁二烯-苯乙烯塑膠管及接頭配件 (ABS, 6.3kg)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化學工業及一般用丙烯晴-丁二烯-苯乙烯塑膠管及 接頭配件 (ABS,6.3kg)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1.直管部分依 尺度 下水道用塑膠管材(直 1.直管每1000 支 CNS13475 管)採特定橘紅色且需 為1 批材料(不足 水壓試驗 K61022 辦理 符合CNS 13474 K3106 1000 支以1000 支 拉力試驗 檢驗。 所定規格。 計)辦理檢驗 落鎚衝擊試驗 接頭配件部分管材採特 2.接頭另件(含盲 2.各式Y 型接 定橘紅色(6.3kg) 蓋)每批3000 個 頭、彎頭、盲 為1 批材料(不足 蓋配件比照 3000 個以3000 個 CNS 13475 計)辦理檢驗。 K61022 僅辦 直管檢驗樣本需 理灰份試驗 含直管(∮ 200mm 、150mm 、 灰份試驗 100mm、80mm、50mm 等五項)。 接頭配件檢驗樣 本需含各式Y 型 接頭、各式彎頭、 各式盲蓋等三項。 02534 02534-20 TPE V1.0 99/01/01
¶ 表 1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尺度 | 1.直管部分依 CNS13475 K61022 辦 理 檢驗。 2.各式 Y 型接 頭、彎頭、盲 蓋 配 件 比 照 CNS 13475 K61022 僅 辦 理灰份試驗 | 下水道用塑膠管材(直 管)採特定橘紅色且需 符合 CNS 13474 K3106 所定規格。 接頭配件部分管材採特 定橘紅色(6.3kg) | 1.直管每 1000 支 為 1 批材料(不足 1000 支以1000 支 計)辦理檢驗 2.接頭另件(含盲 蓋)每批 3000 個 為 1 批材料(不足 3000 個以3000 個 計)辦理檢驗。 直管檢驗樣本需 含 直 管 ( ∮ 200mm 、150mm 、 100mm、80mm、50mm 等五項)。 接頭配件檢驗樣 本需含各式 Y 型 接頭、各式彎頭、 各式盲蓋等三項。 |
| 水壓試驗 | |||
| 拉力試驗 | |||
| 落鎚衝擊試驗 | |||
| 灰份試驗 |
第 21 頁
3.12.4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HDPE)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化學工業及一般用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HDPE)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1.直管部分依尺度 下水道用塑膠管材(直1.直管每1000 支CNS 2459管)採特定橘紅色且需為1 批材料(不足偏圓率 K6198 辦理檢符合CNS 2458 K3013 所1000 支以1000 支拉力試驗 驗。 定規格。 計)辦理檢驗 耐水壓試驗 接頭配件部分管材採特2.接頭另件(含盲加熱復原性 2.各式Y 型接定橘紅色。 蓋)每批3000 個灰份試驗 頭、彎頭、盲為1 批材料(不足浸漬試驗 蓋配件比照3000 個以3000 個CNS 2459計)辦理檢驗。 K6198僅辦直管檢驗樣本需理、灰份試驗含直管(∮浸漬試驗 200mm 、150mm 、100mm、80mm、50mm等五項)。 接頭配件檢驗樣本需含各式Y 型接頭、各式彎頭、各式盲蓋等三項。 02534 02534-21 TPE V1.0 99/01/01
文字內容
3.12.4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HDPE)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化學工業及一般用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HDPE)檢驗 項目如下表: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1.直管部分依 尺度 下水道用塑膠管材(直 1.直管每1000 支 CNS 2459 管)採特定橘紅色且需 為1 批材料(不足 偏圓率 K6198 辦理檢 符合CNS 2458 K3013 所 1000 支以1000 支 拉力試驗 驗。 定規格。 計)辦理檢驗 耐水壓試驗 接頭配件部分管材採特 2.接頭另件(含盲 加熱復原性 2.各式Y 型接 定橘紅色。 蓋)每批3000 個 灰份試驗 頭、彎頭、盲 為1 批材料(不足 浸漬試驗 蓋配件比照 3000 個以3000 個 CNS 2459 計)辦理檢驗。 K6198 僅辦 直管檢驗樣本需 理、灰份試驗 含直管(∮ 浸漬試驗 200mm 、150mm 、 100mm、80mm、50mm 等五項)。 接頭配件檢驗樣 本需含各式Y 型 接頭、各式彎頭、 各式盲蓋等三項。 02534 02534-21 TPE V1.0 99/01/01
¶ 表 1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尺度 | 1.直管部分依 CNS 2459 K6198 辦理檢 驗。 2.各式 Y 型接 頭、彎頭、盲 蓋 配 件 比 照 CNS 2459 K6198 僅 辦 理、灰份試驗 浸漬試驗 | 下水道用塑膠管材(直 管)採特定橘紅色且需 符合 CNS 2458 K3013 所 定規格。 接頭配件部分管材採特 定橘紅色。 | 1.直管每 1000 支 為 1 批材料(不足 1000 支以1000 支 計)辦理檢驗 2.接頭另件(含盲 蓋)每批 3000 個 為 1 批材料(不足 3000 個以3000 個 計)辦理檢驗。 直管檢驗樣本需 含 直 管 ( ∮ 200mm 、150mm 、 100mm、80mm、50mm 等五項)。 接頭配件檢驗樣 本需含各式 Y 型 接頭、各式彎頭、 各式盲蓋等三項。 |
| 偏圓率 | |||
| 拉力試驗 | |||
| 耐水壓試驗 | |||
| 加熱復原性 | |||
| 灰份試驗 | |||
| 浸漬試驗 |
第 22 頁
3.12.5 TV 檢視 (1) ∮300mm 管線應辦理TV 檢視。 (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TV 檢視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方法 要求 頻 率不得有明顯漏水現象,經檢視不合格段之管線應TV 檢視 以TV 檢視車逐段檢驗管內狀況 辦理改善至檢驗合格。 估驗時1 次,初驗時1次 (3) 為配合用戶接管先行通水,工程司得視需要先行辦理管線TV 檢視及分段查驗,承包商須配合辦理。 (4) TV 檢視需配合機關辦理分管初驗作業(含點驗、勘驗、查驗、部分驗收)進行管線TV 檢視作業;如檢驗不合格依相關規定辦理,其所需費用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5) 承包商應將TV 檢視成果製成光碟片送請機關(一式3 份)。 (6) 每段管線推進或埋設完成後即報請工程司會同檢查並將TV 檢查表(含光碟片)於估驗計價時檢附,檢測計畫應併入施工計畫提報機關核備。若因多處人孔未施築完成影響市容或交通,業者得暫緩本項估驗計價。 (3) 不合格之處置:如滲水量或漏水量超過上述規定時,承包商應將漏水處以適當材料修補,或將該段管線或人孔拆除重裝再做試驗,至符合上述規定為止。 3.12.6 回填及路面修復:應依第02967 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檢驗規定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 量 4.1.1 ∮200mm 以上PVC 直管埋設依道路及後巷分類,其工作包括土方之開挖、回填、運棄、下管、擋土設施、路面修復、人行道修復及裝接等項目,02534 02534-22 TPE V1.0 99/01/01
文字內容
3.12.5 TV 檢視 (1) ∮300mm 管線應辦理TV 檢視。 (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TV 檢視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稱 檢驗方法 要求 頻 率 不得有明顯漏水現象,經 檢視不合格段之管線應 TV 檢視 以TV 檢視車逐段檢驗 管內狀況 辦理改善至檢驗合格。 估驗時 1 次,初 驗時1 次 (3) 為配合用戶接管先行通水,工程司得視需要先行辦理管線TV 檢視及 分段查驗,承包商須配合辦理。 (4) TV 檢視需配合機關辦理分管初驗作業(含點驗、勘驗、查驗、部分 驗收)進行管線TV 檢視作業;如檢驗不合格依相關規定辦理,其所 需費用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5) 承包商應將TV 檢視成果製成光碟片送請機關(一式3 份)。 (6) 每段管線推進或埋設完成後即報請工程司會同檢查並將TV 檢查表 (含光碟片)於估驗計價時檢附,檢測計畫應併入施工計畫提報機 關核備。若因多處人孔未施築完成影響市容或交通,業者得暫緩本 項估驗計價。 (3) 不合格之處置:如滲水量或漏水量超過上述規定時,承包商應將漏 水處以適當材料修補,或將該段管線或人孔拆除重裝再做試驗,至 符合上述規定為止。 3.12.6 回填及路面修復:應依第02967 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檢驗規定辦 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 量 4.1.1 ∮200mm 以上PVC 直管埋設依道路及後巷分類,其工作包括土方之開挖、 回填、運棄、下管、擋土設施、路面修復、人行道修復及裝接等項目, 02534 02534-22 TPE V1.0 99/01/01
¶ 表 1
| 名稱 | 檢驗方法 | 要求 | 頻 率 |
|---|---|---|---|
| TV 檢視 | 以 TV 檢視車逐段檢驗 管內狀況 | 不得有明顯漏水現象,經 檢視不合格段之管線應 辦理改善至檢驗合格。 | 估 驗 時 1 次,初 驗 時 1 次 |
第 23 頁
按契約詳細表以公尺為計量標準,以實作之管線長度計量,四捨五入計至小數點一位為止。長度係自設施內壁至設施內壁之水平距離。 4.1.2 匯流管直管埋設依道路用及後巷用分類,其工作包括土方之開挖、回填、運棄、及裝接等項目,按契約詳細表以公尺為計量標準,以實作之管線長度計量,四捨五入計至小數點一位為止。 4.1.3 建物壁面併管連接管不論併接之立管為3 支或4 支或5 支,其費用皆以契約詳細表「建物壁面立管併連及按裝」依實作數量以處計量。 4.1.4 混凝土(或磚牆)鑿洞及修復計量依建物牆壁有實際破壞情形者,每棟建築物不論穿牆幾洞,皆以一處計量。建物牆壁未有破壞情形者,不予計量。 4.1.5 雨水連接管依契約詳細表以支計量。 4.1.6 ∮200mm 以上PVC 直管及設施部分埋設之瀝青混凝土路面修復、人行道修復納入其工作項目內,不另計量。 4.1.7 銑刨加鋪5cm 瀝青混凝土面層、銑刨加鋪5cm 再生瀝青混凝土面層、加鋪3cm 瀝青混凝土面層、加鋪3cm 再生瀝青混凝土面層、PC 路面修復、PC 路面修復及石英磚鋪設(後巷美化) 、PC 路面修復及預鑄高壓混凝土塊磚鋪設(後巷美化)、接管戶鋪面復舊,均依契約詳細表以平方公尺計量。 4.1.8 路面切割含於各章工作項目內,不另計量。 4.1.9 資料送審及試挖工作各按契約之規定計量。 4.1.10 施工中及驗收TV 檢視費按契約詳細表以公尺為計量標準。 4.1.11 「用戶接管卡屬性資料製作費」按契約以一式為計量標準。 4.1.12 「人孔陰井電腦屬性資料建檔」按契約以一式為計量標準。 4.1.13 接管戶提供鋪面料承包商代為鋪設之工資,已含於鋪面復舊項目內,不另計量。 4.1.14 安全防護包括公告及指示牌、管制交通、臨時覆蓋等各按契約相關規定計量,如契約詳細表未列出該項目,以及其他相關為執行安全防護所必需之項目,均視為分攤於管線施工之相關項目內,不另計量。 02534 02534-23 TPE V1.0 99/01/01
文字內容
按契約詳細表以公尺為計量標準,以實作之管線長度計量,四捨五入計 至小數點一位為止。長度係自設施內壁至設施內壁之水平距離。 4.1.2 匯流管直管埋設依道路用及後巷用分類,其工作包括土方之開挖、回填、 運棄、及裝接等項目,按契約詳細表以公尺為計量標準,以實作之管線 長度計量,四捨五入計至小數點一位為止。 4.1.3 建物壁面併管連接管不論併接之立管為3 支或4 支或5 支,其費用皆以 契約詳細表「建物壁面立管併連及按裝」依實作數量以處計量。 4.1.4 混凝土(或磚牆)鑿洞及修復計量依建物牆壁有實際破壞情形者,每棟建 築物不論穿牆幾洞,皆以一處計量。建物牆壁未有破壞情形者,不予計 量。 4.1.5 雨水連接管依契約詳細表以支計量。 4.1.6 ∮200mm 以上PVC 直管及設施部分埋設之瀝青混凝土路面修復、人行道修 復納入其工作項目內,不另計量。 4.1.7 銑刨加鋪5cm 瀝青混凝土面層、銑刨加鋪5cm 再生瀝青混凝土面層、加 鋪3cm 瀝青混凝土面層、加鋪3cm 再生瀝青混凝土面層、PC 路面修復、 PC 路面修復及石英磚鋪設(後巷美化) 、PC 路面修復及預鑄高壓混凝土 塊磚鋪設(後巷美化)、接管戶鋪面復舊,均依契約詳細表以平方公尺計 量。 4.1.8 路面切割含於各章工作項目內,不另計量。 4.1.9 資料送審及試挖工作各按契約之規定計量。 4.1.10 施工中及驗收TV 檢視費按契約詳細表以公尺為計量標準。 4.1.11 「用戶接管卡屬性資料製作費」按契約以一式為計量標準。 4.1.12 「人孔陰井電腦屬性資料建檔」按契約以一式為計量標準。 4.1.13 接管戶提供鋪面料承包商代為鋪設之工資,已含於鋪面復舊項目內,不 另計量。 4.1.14 安全防護包括公告及指示牌、管制交通、臨時覆蓋等各按契約相關規定 計量,如契約詳細表未列出該項目,以及其他相關為執行安全防護所必 需之項目,均視為分攤於管線施工之相關項目內,不另計量。 02534 02534-23 TPE V1.0 99/01/01
第 24 頁
4.2 計價 4.2.1 以下之契約單價包括為完成該項工作,材料之供給及運送,機具之租用、操作及損耗,場地、能源、用水等之提供,排水之執行、及人工等一切有關之費用在內。 4.2.2 ∮200mm 以上PVC 管線埋設依道路及後巷分類,依實作數量以公尺計價。 4.2.3 匯流管直管埋設依道路用及後巷用分類,依實作數量以公尺計價。 4.2.4 用戶管、糞管及壓力管連接,係依各管徑、道路及後巷用分類,以連接每支用戶既有污水排水管為一計量單元,依實作數量以支計價。 4.2.5 建物壁面併管連接管不論併接之立管為3 支或4 支或5 支,其費用皆以契約詳細表「建物壁面立管併連及按裝」依實作數量以處計價。 4.2.6 混凝土(或磚牆)鑿洞及修復依契約詳細表以處計價。 4.2.7 雨水連接管依契約詳細表,按實作數量以支計價。 4.2.8 ∮200mm 以上PVC 直管及設施部分埋設之瀝青混凝土路面修復、人行道修復納入其工作項目內,不另計價。 4.2.9 銑刨加鋪5cm 瀝青混凝土面層、銑刨加鋪5cm 再生瀝青混凝土面層、加鋪3cm 瀝青混凝土面層、加鋪3cm 再生瀝青混凝土面層、PC 路面修復、PC 路面修復及石英磚鋪設(後巷美化) 、PC 路面修復及預鑄高壓混凝土塊磚鋪設(後巷美化)、接管戶鋪面復舊,均依實作數量以平方公尺計價。 4.2.10 路面切割含於各章工作項目內,不另計價。 4.2.11 施工中及驗收TV 檢視費按契約詳細表以公尺計價。 4.2.13 「用戶接管卡屬性資料製作費」按契約詳細表以一式計價。 4.2.14 人孔陰井電腦屬性資料建檔及製造圖說等費用按契約詳細表「人孔陰井電腦屬性資料建檔」以一式計價。 4.2.15 接管戶提供鋪面料承包商代為鋪設之工資,已含於鋪面復舊項目內,不另計價。 4.2.16 安全防護包括公告及指示牌、管制交通、臨時覆蓋等各按契約相關規定計價,如契約詳細表未列出該項目,以及其他相關為執行安全防護所必需之項目,均視為分攤於管線施工之相關項目內,不另計價。 02534 02534-24 TPE V1.0 99/01/01
文字內容
4.2 計價 4.2.1 以下之契約單價包括為完成該項工作,材料之供給及運送,機具之租用、 操作及損耗,場地、能源、用水等之提供,排水之執行、及人工等一切 有關之費用在內。 4.2.2 ∮200mm 以上PVC 管線埋設依道路及後巷分類,依實作數量以公尺計價。 4.2.3 匯流管直管埋設依道路用及後巷用分類,依實作數量以公尺計價。 4.2.4 用戶管、糞管及壓力管連接,係依各管徑、道路及後巷用分類,以連接 每支用戶既有污水排水管為一計量單元,依實作數量以支計價。 4.2.5 建物壁面併管連接管不論併接之立管為3 支或4 支或5 支,其費用皆以 契約詳細表「建物壁面立管併連及按裝」依實作數量以處計價。 4.2.6 混凝土(或磚牆)鑿洞及修復依契約詳細表以處計價。 4.2.7 雨水連接管依契約詳細表,按實作數量以支計價。 4.2.8 ∮200mm 以上PVC 直管及設施部分埋設之瀝青混凝土路面修復、人行道 修復納入其工作項目內,不另計價。 4.2.9 銑刨加鋪5cm 瀝青混凝土面層、銑刨加鋪5cm 再生瀝青混凝土面層、加 鋪3cm 瀝青混凝土面層、加鋪3cm 再生瀝青混凝土面層、PC 路面修復、 PC 路面修復及石英磚鋪設(後巷美化) 、PC 路面修復及預鑄高壓混凝土 塊磚鋪設(後巷美化)、接管戶鋪面復舊,均依實作數量以平方公尺計價。 4.2.10 路面切割含於各章工作項目內,不另計價。 4.2.11 施工中及驗收TV 檢視費按契約詳細表以公尺計價。 4.2.13 「用戶接管卡屬性資料製作費」按契約詳細表以一式計價。 4.2.14 人孔陰井電腦屬性資料建檔及製造圖說等費用按契約詳細表「人孔陰井 電腦屬性資料建檔」以一式計價。 4.2.15 接管戶提供鋪面料承包商代為鋪設之工資,已含於鋪面復舊項目內,不 另計價。 4.2.16 安全防護包括公告及指示牌、管制交通、臨時覆蓋等各按契約相關規定 計價,如契約詳細表未列出該項目,以及其他相關為執行安全防護所必 需之項目,均視為分攤於管線施工之相關項目內,不另計價。 02534 02534-24 TPE V1.0 99/01/01
第 25 頁
4.2.17 若經確認為岩盤地質,設備部分採實作數量計算並以一般開挖計價,再增加岩盤補助費,以開挖數量以座計價。 〈本章結束〉 02534 02534-25 TPE V1.0 99/01/01
文字內容
4.2.17 若經確認為岩盤地質,設備部分採實作數量計算並以一般開挖計價,再 增加岩盤補助費,以開挖數量以座計價。 〈本章結束〉 02534 02534-25 TPE V1.0 99/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