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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532章
污水管線附屬工作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有關污水管附屬工作包括人孔及陰井、人孔框蓋、塑膠包覆人孔踏步等材料設備之供應、檢驗及安裝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在工作範圍內,承包商應依照契約約定,在工程司之監督及指示下,提供包括污水管附屬工作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搬運、安全防護等及其他所需辦理之一切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10章--臨時設施
1.3.4 第01532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1.3.5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6 第01572章--環境保護
1.3.7 第01574章--勞工安全衛生
1.3.8 第01581章--工程告示牌
1.3.9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10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11 第02501章--管線工程通則
1.3.12 第02502章--地下管線埋設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560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2) CNS 1232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檢驗法
(3) CNS 1238 混凝土鑽心試體及鋸切長條試體取樣法
(4) CNS 2869 球狀石墨鑄鐵件
(5) CNS 8119 不銹鋼鍛件用鋼胚
(6) CNS 13206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7) CNS 15536 下水道用球狀石墨鑄鐵框蓋
(8) CNS 17025 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
1.4.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1.4.3 臺北市政府
(1) 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
(2) 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3) 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4) 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
(5) 臺北市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
1.5 資料送審
1.5.1 承包商於施工完成後報請驗收前,應檢附實際施工資料1份送工程司,以供作為繪製竣工圖之依據。
1.5.2 各項材料應填具申請書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機關申請審查(具有正字標記之材料,僅須向機關申請登記),經審查同意後方可製作。
1.5.3 若承包商使用機關登錄合格之材料製造商產品,須於施工計畫書中述明使用之材料製造商名稱,於施工前檢具出廠證明、出廠檢驗報告、訂購契約等資料文件經工程司初審核格後並依規定報請機關依程序核定後方可使用。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器材運送過程應注意安全並符合勞工安全法規。
1.6.2 器材之儲存,應安置於適當之位置上,如置室外應設有適當之遮棚保護措施。
1.6.3 器材之吊放點及支撐點,不得使用尖鈎,以防損壞,且裝卸及放置時應避免器材相互碰撞,損及保護層。
1.6.4 器材應妥加包裝以防運搬時受損;裝運時承包商應備有適當之運搬設備並小心裝卸。
2. 產品
2.1 人孔及陰井
(1) 人孔係用於下水道,以便銜接、檢查、或清理管渠,使人能出入管渠之設施;陰井係用於用戶排出污水時之集水井用,並便於檢查、或清理管渠。
(2) 人孔及陰井分為預鑄及場鑄二種,應依契約圖說規定施作。
(3) 預鑄人孔分為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頂管及頸部短管等之構件;預鑄陰井分為底座及各種高度之短管等構件。
2.1.1 尺度
(1) 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頂管及頸部短管之尺度等依契約圖說規定辦理。
(2) 人孔及陰井施作時,可依契約圖說所標示之高程及管徑,施作預留孔。
2.1.2 構造
(1) 預鑄人孔及陰井模板應採用鋼模;場鑄人孔及陰井模板應採用清水模板。
(2) 混凝土應以第II型卜特蘭水泥澆置,其28天之最小抗壓強度為210kgf/cm2,鋼筋應符合CNS 560「鋼筋混凝土用鋼筋」竹節鋼筋之規定。
(3) 預鑄人孔及陰井之混凝土澆置完成後,可以用蒸汽養生,使提早達到規定之最小抗壓強度,每一構件應裝設吊鈎,以方便吊裝。
(4) 人孔及陰井與管線銜接處之開孔應依契約圖說所示管線高程位置,可於澆置混凝土時預留,其尺度應依管線外徑換算,如未予預留時,須以特製之鑽石頭切取,不得以鑿除後再修補的方式開孔。
2.1.3 製造商生產之鋼筋混凝土類,人孔、陰井等製品均須噴上機關名銜、工程名稱、設施名稱、設施編號、製造廠商、製造日期(如後附件一)。
2.1.4 有關預鑄混凝土成品,僅辦理成品檢驗,該成品之鋼筋、混凝土無須另行辦理檢驗,其數量不包含鋼筋、混凝土單項數量內。
2.1.5 使用之預鑄人孔頸部短管、頂管、短管、底座及陰井短管、底座等成品於檢驗時,以上成品每標工程至少應任選一項抽取一只打除部分混凝土,檢視鋼筋量是否與契約圖說相符。
2.1.6 承包商對工程施工需使用第三者之專利工法或材料時,其使用之一切責任及增加之相關費用應由承包商負責。
2.1.7 明挖施工埋設之人孔、陰井,承包商應配合現場實際埋深依序由尺度較大之短管先行選用。
2.1.8 有關辦理材料檢驗之檢(試)驗機關應委託符合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檢(試)驗,並由該實驗室出具符合認可項目之認可標記之檢(試)驗報告。
2.1.9 承包商應依現場狀況等因素,估計寬列材料數量,如實際施工需要,使用數量仍超過時,其超過之數量,仍須依契約相關檢(試)驗規定辦理。
2.1.10 所有預鑄人孔各種高度短管、頂管及頸部短管之圓周總長度,應附帶供應直徑1.5〞(英制)之擠壓式填縫帶,以供填縫止水用。
2.2 人孔、陰井框蓋
2.2.1 規格
人孔蓋及蓋座均採用球狀石墨鑄鐵鑄造,材料強度應符合CNS 2869 FCD500-7之規定,尺度詳見契約圖說所示。
2.2.2 設置原則
(1) 人孔外蓋表面蓋徽之形狀、尺度及外蓋表面花紋須照契約圖說所示鑄造,如機關在承包商送審資料核定前,提出外蓋表面之花紋修正圖,承包商應即依該修正圖鑄造,不得要求增加費用或延長工期。
(2) 人孔外蓋與蓋座或墊座之接觸面應以車床及切削加工機等機械車(刨)平,使確實吻合,具防彈跳及孔蓋下方抗氣壓功能,且開閉容易,各個體之外緣亦應倒角,避免傷人。
2.3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13206「塑膠包覆人孔踏步」內不銹鋼材料製成之雙腳踏步之規定,其不銹鋼材料應符合CNS 8119「不銹鋼鍛件用鋼胚」之規定。
2.4 人孔跌落設施
2.4.1 規格
跌落管採用材料依相關規範辦理,內跌落之固定架採用耐腐蝕之材料。
2.4.2 設置原則
(1) 當污水管線接入人孔處之管底落差超過1.1m時,須裝設人孔跌落設施,以避免進流水衝擊人孔底面導致破壞。
(2) 人孔跌落管須如契約圖說所示裝設。
3. 施工
3.1 預鑄人孔及陰井
3.1.1 預鑄製造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人孔及陰井應在水泥製品廠內以鋼模預鑄製造。
3.1.2 構件組合
人孔及陰井之預鑄構件分為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頂管及頸部短管,其自下向上之置放順序應為底座、高度較高之短管、高度較低之短管、頂管,以及頸部短管。
3.1.3 吊放
預鑄構件吊放時只能利用預設之吊鈎,以防破壞構件。兩個構件間應依契約圖說所示裝設固定鋼片,其夾縫處並裝設填縫帶。
3.1.4 施做導水槽
底座內應依契約圖說所示施做導水槽。導水槽面得以同管徑之塑膠管埋設。
3.1.5 接縫止水
人孔及陰井吊放妥當、管線連接完成後,各接縫應依契約圖說所示進行止水施工,至不漏水為止。
3.1.6 孔外回填
人孔及陰井安放完成後進行外側回填時,應平均施工,以避免回填不勻使人孔及陰井產生側移。
3.1.7 人孔壁依序安放於正確位置,接著面如有灰土、油漬、水份等附著物必須清除乾淨。人孔短管接頭使用擠壓式彈性填縫帶以防漏水,其材質需符合契約圖說規定,將上節正確吊放於下節壓合,接合安裝完成後,人孔外側接縫須以1:3 水泥砂漿填縫,內側以填縫劑填縫隙。
3.2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人孔踏步於預鑄人孔製作時即行安裝妥當,無須於現場另行安裝,惟圓形工作井預鑄混凝土短管、底座等人孔踏步,可於現場安裝,現場安裝之人孔踏步應採用不銹鋼膨脹螺栓式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3.3 人孔蓋及蓋座
3.3.1 人孔框蓋施築前應依規定以210kgf/cm2混凝土或混凝土墊圈調整至路面高程平齊,不得以磚塊及其他雜物充填並依契約圖說安裝「框座固定螺栓」,於工程完工初驗時以隨機取樣抽取一處敲除部分混凝土檢視,若有不合格則逐一檢視依契約約定辦理。
3.3.2 裝設蓋座時,應以螺絲鎖定於鋼筋混凝土調整環上。
3.3.3 人孔(陰井)框蓋、檔土座進場前須以噴漆方式處理以免產生浮銹現象。
3.4 人孔跌落設施
(1) 人孔跌落設施須配合管線之高度,務使其平順。
(2) 跌落管與人孔牆之縫隙應依以適當材料填滿,使其不漏水。
3.5 檢驗
3.5.1 人孔
(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預鑄混凝土墊圈、頸部短管、頂管、短管、底座(採用卜特蘭II型水泥製) 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混凝土強度
鑽心取樣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CNS1238
(採平均值方式判定混凝土強度是否符合契約圖說約定)
100個為1批(不足100個以100個計),每批抽驗1個(至少鑽取3顆)
(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預鑄頸部短管、頂管、短管、底座(採用卜特蘭第II型水泥製)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鋼筋量
打除部分混凝土檢視鋼筋量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100個為1批(不足100個以100個計),每批抽驗1個
(3)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圓形工作井用預鑄混凝土短管及底座( 採用卜特蘭II型水泥製品)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軸向抗壓試驗
必須承受12,000kg之軸向荷重,量測裂痕寬度。
無有害之裂痕,此有害之裂痕是指裂痕寬度超過0.25mm以上;或者裂痕是沿著製品整個縱向裂開。
100 個為1批(不足100 個以100個計),每批抽驗1個。
鋼筋量
打除部分混凝土檢視鋼筋量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100個為1批(不足100 個以100個計),每批抽驗1個
(4)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場鑄人孔底座( 採用卜特蘭II型水泥製品)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混凝土強度
依CNS 1232 作抗壓強度試驗。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28天抗壓強度最少應有4只試體合格,如有低於設計強度應不得超過1只,且其5只平均強度應大於或等於規定之28天抗壓強度。
100個為1批(不足100個以100個計),每批抽驗1組(至少5只試體)
鋼筋量
檢視鋼筋量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10 個為1批(不足10 個以10個計),每批至少抽驗1個
3.5.2 陰井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預鑄陰井短管、底座(採用卜特蘭第II型水泥製) 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混凝土強度
鑽心取樣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CNS1238
(採平均值方式判定混凝土強度是否符合契約圖說約定)
100個為1批(不足100個以100個計),每批抽驗1個(至少鑽取3顆)
檢視鋼筋量
打除部分混凝土檢視配筋
符合契約圖說規定
100 個為1批(不足100 個以100個計),每批抽驗1個
3.5.3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球狀石墨鑄鐵人孔框蓋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外觀檢查
目視檢驗
表面須平坦無明顯之傷缺、鑄孔、裂痕、接痕、砂目、接著物、翹起、歪斜及扭曲等瑕疵,並經表面處理,使鑄件表面平整潔淨;孔蓋與座蓋於組立後在接觸面任何位置均能緊密平穩,不得有搖晃現象,且易於開起;各個體之外緣應倒角,避免傷人
以50組為1批(不足50組以50組計),於每批抽取1組檢驗
尺度檢查
量測
孔蓋各部尺度須符合契約圖所示
重量檢驗
量測
須符合契約圖所示
以100組為1批(不足100組以100組計),於每批抽取1組檢驗
靜載重抗壓強度
依CNS 15536下水道用人孔框蓋檢驗法內之靜載重試驗方法辦理。施加試驗載重須至700KN以上
不可有裂痕發生,
管徑600mm之最大撓度容許值:2.2 mm 以下。
管徑750mm之最大撓度容許值: 2.7 mm 以下。
管徑900mm之最大撓度容許值:3.2 mm 以下。
3.5.4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塑膠包覆人孔踏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外觀、形狀及尺度之檢查
目視檢查
表面須無明顯之傷缺
以200支為1批(不足200支以200支計),於每批抽取1支檢查。
表面平整度試驗僅作塑膠包覆部份
表面平整試驗
CNS 13206
辦理檢驗
≦5mm
塑膠厚度試驗
≧3mm
抗彎試驗
CNS 13206 辦理檢驗
變形≦5 mm
每1000支為一批材料(不足1000支以1000計支),每批抽取1組足供試驗之試樣辦理檢驗。
殘留變形≦1 mm
衝擊試驗
20Kg,1m不破裂
耐化學性試驗
依CNS13206規定
3.5.5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不銹鋼膨脹螺栓式塑膠包覆人孔踏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外觀、形狀及尺度之檢查 |
目視檢查 |
表面須無明顯之傷缺 |
以200支為1批(不足200支以200支計),於每批抽取1支檢查。 表面平整度試驗僅作塑膠包覆部份 |
表面平整試驗 |
CNS 13206 辦理檢驗
|
≦5mm |
|
塑膠厚度試驗 |
≧3mm |
||
抗彎試驗 |
CNS13206辦理檢驗
|
變形≦5 mm |
每1000支為一批材料(不足1000支以1000支計) ,每批抽取1組足供試驗之試樣辦理檢驗。 |
殘留變形≦1 mm |
|||
衝擊試驗 |
20Kg,1m不破裂 |
||
耐化學性試驗 |
依CNS13206規定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 量
4.1.1 管線採推進施工者,其預鑄人孔之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頂管、頸部短管、混凝土墊圈及PC調高等,已含於「工作井」項目內,不另計量。
4.1.2 管線採推進施工者,其場鑄人孔之鋼筋、混凝土、模板、塑膠包覆人孔踏步、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頂管、頸部短管、混凝土墊圈及PC調高等,已含於「工作井」項目內,不另計量。
4.1.3 管線採明挖施工者,其預鑄人孔及陰井之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頂版或頂部大小頭、框蓋等按整座設施深度以公分為計量標準,以實作數量計量。
4.1.4 管線管徑300mm-管徑700mm之人孔跌落設施按契約以公尺為計量標準,以實作之數量計量。
4.1.5 管線管徑200mm之人孔跌落管按深度以處計量。
4.1.6 預鑄人孔之塑膠包覆人孔踏步於工廠製造時即裝設完成,不另計量。
4.1.7 本項作業之附屬工作除另有規定者外,將不予計量,其費用視為已包括於整體計價之項目內。
4.2 計價
4.2.1 以下之契約單價包括為完成該項工作,所需材料與附帶設備之供給、運送等費用,機具之租用、操作及損耗,場地、能源、用水等之提供,排水之執行、需要時之專利使用費、及人工等一切有關之費用在內。
4.2.2 管線採推進施工者,其預鑄人孔之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頂管、頸部短管、混凝土墊圈及PC調高等,已含於「工作井」項目內,不另計價。
4.2.3 管線採推進施工者,其場鑄人孔之鋼筋、混凝土、模板、塑膠包覆人孔踏步、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頂管、頸部短管、混凝土墊圈及PC調高等,已含於「工作井」項目內,不另計價。
4.2.4 管線採明挖施工者,其預鑄人孔及陰井之底座、各種高度之短管、頂版或頂部大小頭、框蓋等按整座設施深度以公分為計價標準,以實作數量計價。
4.2.5 管線管徑300mm-管徑700mm之人孔跌落設施按契約以公尺為計價標準,以實作之數量計價。
4.2.6 管線管徑200mm之人孔跌落管按深度以處計價。
4.2.7 預鑄人孔之塑膠包覆人孔踏步於工廠製造時即裝設完成,不另計價。
4.2.8 本項作業之附屬工作除另有規定者外,將不予計價,其費用視為已包括於整體計價之項目內。
〈本章結束〉
附件一
02532 02532-9 TPE V2.0 104/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