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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316 章 構造物開挖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各型構造物開挖之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各型構造物之開挖,包括橋梁、擋土牆、房屋、箱涵、人孔、集水井、排水溝以及契約圖說所示其他構造物之開挖工作。 1.2.2 公共管路之管溝開挖 1.2.3 各類型混凝土砌卵石、混凝土砌塊石及內面工之明溝、土溝等渠道及其改線所從事之開挖工作 1.2.4 試挖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725 章--施工測量 1.3.4 第02220 章--工地拆除 1.3.5 第02231 章--清除及掘除 1.3.6 第02240 章--袪水 1.3.7 第02252 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3.8 第02253 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3.9 第02255 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10 第02256 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11 第02291 章--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1.3.12 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 1.3.13 第02320 章--不適用材料 02316 02316-1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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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316 章 構造物開挖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各型構造物開挖之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各型構造物之開挖,包括橋梁、擋土牆、房屋、箱涵、人孔、集水井、 排水溝以及契約圖說所示其他構造物之開挖工作。 1.2.2 公共管路之管溝開挖 1.2.3 各類型混凝土砌卵石、混凝土砌塊石及內面工之明溝、土溝等渠道及其 改線所從事之開挖工作 1.2.4 試挖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725 章--施工測量 1.3.4 第02220 章--工地拆除 1.3.5 第02231 章--清除及掘除 1.3.6 第02240 章--袪水 1.3.7 第02252 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3.8 第02253 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3.9 第02255 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10 第02256 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11 第02291 章--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1.3.12 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 1.3.13 第02320 章--不適用材料 02316 02316-1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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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 第02321 章--基地及路幅開挖 1.3.15 第02323 章--餘土(棄土) 1.3.16 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387 A3285 工程用土壤分類試驗法 (2) CNS 11777-1 A3252-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夯實試驗法) 1.4.2 相關法規 (1) 空氣污染防制法 (2)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3) 噪音管制法 (4)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5) 水污染防治法 (6)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7) 廢棄物清理法 (8) 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 (9) 臺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設置及管理暫行要點 (10)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 施工計畫應包括每一階段範圍、數量、深度、便道、臨時性或永久性之排水、擋土及水土保持設施等之構築,交通維持、公共管路之保護、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安全措施之設置等項。 (2) 鄰近有危險性構造物,如加油站、油氣庫、油氣管及捷運設施等,於施工時應依其主管機關之規定提出施工計畫,經核准始進行工作。 02316 02316-2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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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 第02321 章--基地及路幅開挖 1.3.15 第02323 章--餘土(棄土) 1.3.16 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387 A3285 工程用土壤分類試驗法 (2) CNS 11777-1 A3252-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夯實試 驗法) 1.4.2 相關法規 (1) 空氣污染防制法 (2)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3) 噪音管制法 (4)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5) 水污染防治法 (6)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7) 廢棄物清理法 (8) 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 (9) 臺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設置及管 理暫行要點 (10)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 施工計畫應包括每一階段範圍、數量、深度、便道、臨時性或永久 性之排水、擋土及水土保持設施等之構築,交通維持、公共管路之 保護、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安全措施之設置等項。 (2) 鄰近有危險性構造物,如加油站、油氣庫、油氣管及捷運設施等, 於施工時應依其主管機關之規定提出施工計畫,經核准始進行工 作。 02316 02316-2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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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工作圖 1.6 定義 地質依開挖施工之難易程度,可分為砂土礫石、軟岩及硬岩三大類,其各別之定義如下。 1.6.1 砂土礫石 2。軟岩、硬岩體積<未經沉積及成岩作用,且單軸抗壓強度<10kgf/cm3者,亦歸屬砂土礫石。 0.3m1.6.2 軟岩 符合下列之一均屬軟岩。 (1) 可用帶犁刀且飛輪岀力220kw 以上推土機刮動或十字鍬開掘者。 2≦岩石單軸抗壓強度<210kgf/cm2者。 (2) 10kgf/cm3≦硬岩體積<0.8m3者。 (3) 0.3m1.6.3 硬岩 符合下列之一均屬硬岩。 (1) 甚難用帶犁刀且飛輪岀力220kw以上推土機刮動或十字鍬開掘,且3者。 體積≧0.8m(2) 岩石單軸抗壓強度≧210kgf/cm2,且體積≧0.8m3者。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須依據第01725 章「施工測量」之規定測量構造物之位置。 3.2 施工方法 3.2.1 構造物開挖必須根據契約圖說所示或經工程司核可之高程及界線予以開02316 02316-3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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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工作圖 1.6 定義 地質依開挖施工之難易程度,可分為砂土礫石、軟岩及硬岩三大類,其 各別之定義如下。 1.6.1 砂土礫石 2。軟岩、硬岩體積< 未經沉積及成岩作用,且單軸抗壓強度<10kgf/cm 3者,亦歸屬砂土礫石。 0.3m 1.6.2 軟岩 符合下列之一均屬軟岩。 (1) 可用帶犁刀且飛輪岀力220kw 以上推土機刮動或十字鍬開掘者。 2≦岩石單軸抗壓強度<210kgf/cm 2者。 (2) 10kgf/cm 3≦硬岩體積<0.8m 3者。 (3) 0.3m 1.6.3 硬岩 符合下列之一均屬硬岩。 (1) 甚難用帶犁刀且飛輪岀力220kw以上推土機刮動或十字鍬開掘,且 3者。 體積≧0.8m (2) 岩石單軸抗壓強度≧210kgf/cm 2,且體積≧0.8m 3者。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須依據第01725 章「施工測量」之規定測量構造物之位置。 3.2 施工方法 3.2.1 構造物開挖必須根據契約圖說所示或經工程司核可之高程及界線予以開 02316 02316-3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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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承包商對於開挖情形,應由專業技師研判是否安全,提送施工計畫報請工程司核可。 3.2.2 若契約圖說未標示開挖線時,一般構造物以自構造物外緣外50cm 處按V:H=1:0.5 之邊坡做為開挖線;小型構造物(深1m 以內者)如U 型溝、集水井等則自構造物外緣外30cm 處按V:H=1:0.3 之邊坡做為開挖線。 3.2.3 工程施工前,承包商應先行試挖,以確實查明是否另有未知之地下管路或設施及其種類、尺度、數量、位置、高程及走向,以供道路施工、管路埋設及構造物開挖之依據。其試挖之位置及深度,應由承包商事先提出,經工程司核可後辦理。 3.2.4 試挖結果及工程施工期間,如發現埋有公共管路及設施時,須按第02220章「工地拆除」及第02252 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中有關遷移及處理之規定辦理。 3.2.5 依契約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之位置及施工時程,進行構造物開挖。如採垂直開挖時,應依照「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之規定,若垂直開挖最大深度在1.5m 以上,必須由專業技師設計擋土支撐。故須先行完成臨時擋土樁設施後,始可進行構造物開挖,並視進度施築臨時擋土支撐系統。 3.2.6 如係在山坡地開挖施築構造物時,承包商視地質及地下水情況,必要時採取分段間隔跳島式開挖,以避免山坡坍方之可能,構造物完成後應儘速回填。 3.2.7 開挖完成後,承包商應將結果報告工程司,經工程司檢查開挖高程及對基礎地質認可後,須經整平及壓實後始可進行基礎施工。若施工不當而致超挖時,亦應回填至基礎底面予以整平及壓實或以混凝土回填。 3.2.8 基礎開挖後,如發現有不適用之基礎材料時,基礎應挖成水平,並掘至最低基礎底面以下,至少30cm,並予以整平及壓實至最大乾密度之90% 始可以工程司認可適用之材料換填之,並須符合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予以壓實。 3.2.9 挖出之材料適於回填者,承包商可將之堆置於回填取用方便之處,但該02316 02316-4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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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承包商對於開挖情形,應由專業技師研判是否安全,提送施工計畫 報請工程司核可。 3.2.2 若契約圖說未標示開挖線時,一般構造物以自構造物外緣外50cm 處按 V:H=1:0.5 之邊坡做為開挖線;小型構造物(深1m 以內者)如U 型溝、集 水井等則自構造物外緣外30cm 處按V:H=1:0.3 之邊坡做為開挖線。 3.2.3 工程施工前,承包商應先行試挖,以確實查明是否另有未知之地下管路 或設施及其種類、尺度、數量、位置、高程及走向,以供道路施工、管 路埋設及構造物開挖之依據。其試挖之位置及深度,應由承包商事先提 出,經工程司核可後辦理。 3.2.4 試挖結果及工程施工期間,如發現埋有公共管路及設施時,須按第02220 章「工地拆除」及第02252 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中有關遷移及處 理之規定辦理。 3.2.5 依契約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之位置及施工時程,進行構造物開挖。如 採垂直開挖時,應依照「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之規定,若垂直開挖 最大深度在1.5m 以上,必須由專業技師設計擋土支撐。故須先行完成臨 時擋土樁設施後,始可進行構造物開挖,並視進度施築臨時擋土支撐系 統。 3.2.6 如係在山坡地開挖施築構造物時,承包商視地質及地下水情況,必要時 採取分段間隔跳島式開挖,以避免山坡坍方之可能,構造物完成後應儘 速回填。 3.2.7 開挖完成後,承包商應將結果報告工程司,經工程司檢查開挖高程及對 基礎地質認可後,須經整平及壓實後始可進行基礎施工。若施工不當而 致超挖時,亦應回填至基礎底面予以整平及壓實或以混凝土回填。 3.2.8 基礎開挖後,如發現有不適用之基礎材料時,基礎應挖成水平,並掘至 最低基礎底面以下,至少30cm,並予以整平及壓實至最大乾密度之90% 始 可以工程司認可適用之材料換填之,並須符合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 之規定予以壓實。 3.2.9 挖出之材料適於回填者,承包商可將之堆置於回填取用方便之處,但該 02316 02316-4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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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置地點須經工程司認可,對構造物之測量中心線,任何部分之高程控制點均不得有任何通視阻礙。 3.2.10 開挖材料之處理..所有挖出之適用材料,應留作基地及路堤填方、構造物回填之用。其不適用於回填者,須按第02320 章「不適用材料」之規定。多餘之材料,須按第02323 章「餘土(棄土)」之規定處理。 3.2.11 如遇有岩石或其他堅硬材料,應在基礎底面以下至少挖深10cm,此堅硬材料基礎之開挖寬度應至構造物外緣外10cm,超挖之10cm 可不用組立模板直接以混凝土回填之。 3.2.12 若開挖線與鄰近構造物或建築線衝突時(如管溝施工與騎樓邊線衝突時),基礎開挖後寬度不足無法設置模板或回填土方時,經工程司核可後可不用組立模板直接以混凝土回填之。 3.2.13 抽排水工作應符合第02240 章「袪水」之規定施作。由任何基礎內部抽排水時,正在澆置之混凝土邊緣應防止水流過或沿著流動。除非設有適當排水坑及不透水牆與混凝土隔離,否則混凝土澆置時或澆置後24 小時以內不得抽水或排水。 3.2.14 除契約圖說另有指示外,臨時排水溝渠及灌溉溝渠因施工中臨時性改道時,應保持原有之排水功能,以免影響施工。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構造物開挖應依[硬岩開挖][軟岩開挖][砂土礫石開挖]以立方公尺計量。此項數量係指契約圖說所示之整地線與構造物開挖線間之開挖數量(包括三明治式擋土牆、預力岩錨幕牆),或經工程司指示之開挖數量。若其中有不適用材料及廢棄物時,其數量應予扣除,並依其他項目計量。 4.1.2 計量方式 (1) 若契約圖說未標示開挖線時,一般構造物以自構造物外緣外50cm02316 02316-5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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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置地點須經工程司認可,對構造物之測量中心線,任何部分之高程控 制點均不得有任何通視阻礙。 3.2.10 開挖材料之處理..所有挖出之適用材料,應留作基地及路堤填方、構造 物回填之用。其不適用於回填者,須按第02320 章「不適用材料」之規 定。多餘之材料,須按第02323 章「餘土(棄土)」之規定處理。 3.2.11 如遇有岩石或其他堅硬材料,應在基礎底面以下至少挖深10cm,此堅硬 材料基礎之開挖寬度應至構造物外緣外10cm,超挖之10cm 可不用組立 模板直接以混凝土回填之。 3.2.12 若開挖線與鄰近構造物或建築線衝突時(如管溝施工與騎樓邊線衝突 時),基礎開挖後寬度不足無法設置模板或回填土方時,經工程司核可後 可不用組立模板直接以混凝土回填之。 3.2.13 抽排水工作應符合第02240 章「袪水」之規定施作。由任何基礎內部抽 排水時,正在澆置之混凝土邊緣應防止水流過或沿著流動。除非設有適 當排水坑及不透水牆與混凝土隔離,否則混凝土澆置時或澆置後24 小時 以內不得抽水或排水。 3.2.14 除契約圖說另有指示外,臨時排水溝渠及灌溉溝渠因施工中臨時性改道 時,應保持原有之排水功能,以免影響施工。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構造物開挖應依[硬岩開挖][軟岩開挖][砂土礫石開 挖]以立方公尺計量。此項數量係指契約圖說所示之整地線與構造物開挖 線間之開挖數量(包括三明治式擋土牆、預力岩錨幕牆),或經工程司指 示之開挖數量。若其中有不適用材料及廢棄物時,其數量應予扣除,並 依其他項目計量。 4.1.2 計量方式 (1) 若契約圖說未標示開挖線時,一般構造物以自構造物外緣外50cm 02316 02316-5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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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按V:H=1:0.5 之邊坡開挖線計量;小型構造物(深1m 以內者)如U型溝、集水井等則自構造物外緣外30cm 處按V:H=1:0.3 之邊坡開挖線計量。 (2) 如遇有岩石或其他堅硬材料,基礎底面以下至少挖深10cm,開挖寬度亦應至構造物外緣10cm,此類超挖部分須依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予以計量。 (3) [管涵、管溝、暗管之開挖,依契約圖說所示開挖線斷面計量][管涵、管溝、暗管之單價已含開挖費用,則構造物開挖不予計量]。 (4) [人孔、集水井、匯流井等開挖數量,依契約圖說所示開挖線斷面計量][人孔、集水井、匯流井之每座單價已含開挖費用,則構造物開挖不予計量]。 (5) 下列數量不予計量 A. 沉箱或圍堰外緣以外之挖掘數量。 B. 打樁時,由於基礎隆起而產生之額外挖掘數量。 C.由於人為因素或承包商之疏忽引起地基坍塌、凹陷、淤積、堆土等之挖掘數量。 D.承包商因施工不當而致超挖時,回填之混凝土。(6) 試挖以一式計量。若契約未列試挖工作項目時,試挖工作之一切費用已包括於其他相關工作項目中,不另計量。 (7) 抽排水應於第02240 章「袪水」中計量。若契約未列抽排水工作項目時,抽排水工作之一切費用已包括於其他相關工作項目中,不另計量。 (8) 開挖計價體積之高度計算..底邊以基礎底部平面為準,頂面以其他開挖項目完成後之地面為準;超出契約圖說所示開挖線範圍外之挖方不予計量。 4.1.3 開挖後材料的運輸處理分為:「餘方近運處理」、「餘方遠運處理」及「餘方自行處理」等項目,並於第02323 章「餘土(棄土)」中計量。 4.2 計價 02316 02316-6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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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按V:H=1:0.5 之邊坡開挖線計量;小型構造物(深1m 以內者)如U 型溝、集水井等則自構造物外緣外30cm 處按V:H=1:0.3 之邊坡開 挖線計量。 (2) 如遇有岩石或其他堅硬材料,基礎底面以下至少挖深10cm,開挖寬 度亦應至構造物外緣10cm,此類超挖部分須依第03310 章「結構用 混凝土」之規定予以計量。 (3) [管涵、管溝、暗管之開挖,依契約圖說所示開挖線斷面計量][管 涵、管溝、暗管之單價已含開挖費用,則構造物開挖不予計量]。 (4) [人孔、集水井、匯流井等開挖數量,依契約圖說所示開挖線斷面 計量][人孔、集水井、匯流井之每座單價已含開挖費用,則構造物 開挖不予計量]。 (5) 下列數量不予計量 A. 沉箱或圍堰外緣以外之挖掘數量。 B. 打樁時,由於基礎隆起而產生之額外挖掘數量。 C.由於人為因素或承包商之疏忽引起地基坍塌、凹陷、淤積、堆土 等之挖掘數量。 D.承包商因施工不當而致超挖時,回填之混凝土。 (6) 試挖以一式計量。若契約未列試挖工作項目時,試挖工作之一切費 用已包括於其他相關工作項目中,不另計量。 (7) 抽排水應於第02240 章「袪水」中計量。若契約未列抽排水工作項 目時,抽排水工作之一切費用已包括於其他相關工作項目中,不另 計量。 (8) 開挖計價體積之高度計算..底邊以基礎底部平面為準,頂面以其他 開挖項目完成後之地面為準;超出契約圖說所示開挖線範圍外之挖 方不予計量。 4.1.3 開挖後材料的運輸處理分為:「餘方近運處理」、「餘方遠運處理」及「餘 方自行處理」等項目,並於第02323 章「餘土(棄土)」中計量。 4.2 計價 02316 02316-6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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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構造物開挖應依[硬岩開挖][軟岩開挖][砂土礫石開挖]以立方公尺計價。 4.2.2 試挖以一式計價。若契約未列試挖工作項目時,試挖工作之一切費用已包括於其他相關工作項目中,不另計價。 4.2.3 抽排水應於第02240 章「袪水」中計價。若契約未列抽排水工作項目時,抽排水工作之一切費用已包括於其他相關工作項目中,不另計價。 4.2.4 構造物開挖之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人工、機具、設備、動力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一切費用在內。 4.2.5 開挖後材料的運輸處理分為:「餘方近運處理」、「餘方遠運處理」及「餘方自行處理」等項目,並於第02323 章「餘土(棄土)」中計價。 〈本章結束〉 02316 02316-7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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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構造物開挖應依[硬岩開挖][軟岩開挖][砂土礫石開 挖]以立方公尺計價。 4.2.2 試挖以一式計價。若契約未列試挖工作項目時,試挖工作之一切費用已 包括於其他相關工作項目中,不另計價。 4.2.3 抽排水應於第02240 章「袪水」中計價。若契約未列抽排水工作項目時, 抽排水工作之一切費用已包括於其他相關工作項目中,不另計價。 4.2.4 構造物開挖之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人工、機具、設備、動力等及為完成本 工作所需一切費用在內。 4.2.5 開挖後材料的運輸處理分為:「餘方近運處理」、「餘方遠運處理」及「餘 方自行處理」等項目,並於第02323 章「餘土(棄土)」中計價。 〈本章結束〉 02316 02316-7 TPE V2.0 99/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