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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審查作業流程;原PDF第59–66頁。
本節閱讀與適用提醒
- 文件性質:本件是內政部建築研究所102年12月協同研究報告。封面明示內容及建議純屬研究小組意見,不代表機關意見;它不是法規命令、部頒設計規範或核定審查辦法。
- 研究適用範圍:報告提出的研究對象為主要構材使用混凝土設計強度高於560 kgf/cm²且主筋採SD550、SD685以上,或採預鑄工法之RC建築。這是102年研究設定,不是本站認定的現行法定門檻。
- 版本時點:正文引用建築物耐震、耐風、混凝土設計、新材料認可及各縣市特殊結構審查制度,均以民國102年前後資料為基礎;2026年個案不得直接以本報告取代現行法令與主管機關程序。
- 附錄性質:附錄包含評選、期中、座談與期末意見及研究團隊回應;回應是研究過程紀錄,不等同主管機關決定、法制化結果或正式審查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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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高強度鋼筋混凝土建築結構設計施工審核要項之研擬|原檔第5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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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審查作業流程 第三章 審查作業流程 第 一 節 審 查 適 用 對 象 目前國內針對特殊結構由各縣市政府訂定「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原則」, 以台北市為例,其適用對象為高度超過 50m 之建築物或為(a)鋼筋混凝土構 造且設計跨距在十五公尺以上者、(b)地下層開挖之總深度(含基礎)在十 二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三層之建築物、(c)建築基地位於地質敏感 地區者,地下層開挖之總深度(含基礎)在七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 一層之建築物、(d) 地形特殊、結構體相連之同一幢建築物,其規劃建築 基地地面在三個以上者、(e) 他情況特殊並有安全顧慮者。其他縣市也都 為類似之規定。使用超高強度鋼筋混凝土造之建築物大多為高層建築物, 因此自然會進入特殊結構審查之對象,但是如第一章所述,超高強度鋼筋 混凝土建築攸關的審查內容,將比目前之特殊結構審查更為煩雜,其也將 要求更詳細的結構分析以及施工計畫等,因此建議在此審查內容尚未完全 整備前,將由單一機構來執行,等到累積足夠資料後,再將主管機關開放 給有意願的機構參與審查。 本研究研擬之超高強度高筋混凝土設計施工審查要項之適用對象將針 對使用超高強度之鋼筋混凝土建築物,或鋼筋混凝土造建築其結構施工方 法採用預鑄工法者。 一. 審查適用對象 本超高強度鋼筋混凝土建築設計施工審查要項之適用對象為: 2 (1) 主要結構構材使用混凝土設計強度高於 560kgf/cm 以及主筋採用 SD550、SD685 等級以上鋼筋的鋼筋混凝土結構。 (2) 鋼筋混凝土造建築之結構施工方式採用預鑄工法者。 [解說] 41
¶ 超高強度鋼筋混凝土建築結構設計施工審核要項之研擬|原檔第6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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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強度鋼筋混凝土建築設計施工審查要項之研擬 (1) 儘管國內筋混凝土設計規範對混凝土應用之強度並無上限限制,但 因高強度混凝土有不同之特性,超過此強度之混凝土其製造、運送、 澆置與養護皆比一般強度混凝土有一些更應注意的細節。另外於設 計上,此超高強度混凝土的力學性質等有與一般強度混凝土有所不 同。根據研究高強度混凝土之應力-應變關係,達抗壓強度之應變隨 著混凝土之高強度化而增大,但是其傾向根據粗骨材之種類、量及 最大尺寸而不同,因此應力-應變的關係式必須考慮粗骨材為變數。 此外高強度混凝土之抗壓強度與彈性係數(E 值)之關係,也與骨材種 類及混和材種類有關。日本將超高強度混凝土設定為超過 2 600kgf/cm 者,國內混凝土強度之單位習慣使用 Psi,因此此處設定 2 超過 8,000Psi(約 560 Kgf/cm )之混凝土為超高強度混凝土。 現行鋼筋混凝土設計規範規之耐震設計規定,鋼筋降伏強度不得 2 超過 4200kgf/cm 。當鋼筋強度過高時,特別達 SD550、SD685 等級 者,除鋼筋搭接續接長度過長不利施工性外,鋼筋本體不適合進行 電銲與彎折之加工作業,因此為方便鋼筋的續接與端部錨定作業, 鋼筋表面節理形狀製作成螺紋節形式,如圖 3.1.1。鋼筋續接可採用 砂漿(或樹脂)填充螺紋續接器(圖 3.1.2)續接,或對預鑄柱構件可採 用預鑄用套筒續接器(圖 3.1.3)續接;鋼筋端部錨定可利用螺帽型錨 定器做為端部錨定,如圖 3.1.4 所示。此 SD685 高強度螺紋節鋼筋、 鋼筋套筒續接器、與鋼筋端部錨定器皆為本新式高強度鋼筋混凝土 結構系統之重要關鍵元件。 2 目前國內普遍使用之高強度鋼筋其設計標準強度為 4900kgf/cm (SD490),依據 ACU ITG-6R-10 之研究報告顯示,受壓主筋強度因受 壓混凝土極限應變值 0.003 所限,其最大應力值多不會超過 2 5600kgf/cm ,與現行規範公式不同。另比較我國與日本 SD 490 鋼筋 材料之力學性質,其結果顯示 CNS 560 與 JIS G 3112 對於 SD 490 鋼筋之力學性質規定幾乎相同,現行規範對於耐震設計規定雖然未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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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審查作業流程 列於使用範圍內,但因其設計公式與規範較接近,故使用材料需經 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申請」通過使用於 韌性結構之申請,即可依循一般「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原則」進行設 計。 圖 3.1.1 螺紋節鋼筋 圖 3.1.2 填充式螺紋續接器 (Tokyo Tekko Co.) 圖 3.1.3 預鑄用套管續接器 圖 3.1.4 螺帽型錨定器 (Tokyo Tekko Co.) (Tokyo Tekko Co.) (2)為了確保品質及縮短工期等,使用高強度鋼筋混凝土造的高層建築 物通常會採用預鑄工法,預鑄構材的製作、現場接續的處理將為審 查之內容,另外預鑄構材勁度、強度及恢復力特性等力學性能,須 與現場澆置混凝土構材相同,必要時應以構材實體試驗加以確認。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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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強度鋼筋混凝土建築設計施工審查要項之研擬 第 二 節 預 審 之 申 請 一.提出申請時機 使用超高強度鋼筋混凝土之建築物提出結構預審的時機為,於建築規 劃中同時進行,確定結構計畫之概要、使用材料之強度、施工方法、 特殊裝置之使用等。 [解說] 使用超高強度鋼筋混凝土之建築物,因使用材料有別於一般強度鋼 筋混凝土,對於材料的力學特性、組成構材後的結構特性、確保建築安 全的分析設計方法及施工管理方法等皆有許多需要探討的空間,為確保 結構之安全性,建築設計者、結構設計者與業主之間常需要有較長時間 及漸進方式的溝通與互動。 因此使用超高強度鋼筋混凝土之建築物提出結構預審的時機,應於 建築規劃中同時進行。 二.提供預審資料 提供必要之預審資料後,由審查機構召開審查委員會。 [解說] 申請者提供必要之預審資料交付審查機構後,由審查機構排定預審 時程,召開首次審查委員會。參與人員除全體審查委員外,應包括業主、 建築設計單位、結構設計單位者及施工單位等。 預審資料包括建築設計概要、結構計畫概要、結構設計概要、使用 材料或特殊工法說明等。詳細於第三章說明。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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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審查作業流程 三.確認是否進入詳細審查 審查委員會根據所提供圖說及當場詢問,確認是否進行詳細審查。 [解說] 審查委員會就所提供圖說加以審閱,並由建築設計單位說明建築設 計概要,結構設計單位及施工單位對結構設計及施工方式進行概要說 明。審查委員將提出詢問,設計單位無法當場回答時可於正式審查會時 補充說明,設計者應告知使用材料是否經過認可,或施工方法尚須經實 驗認證等事項,將此列入紀錄,並應於詳細審查前完成。 審查委員會經審閱資料及與設計者之問答中,判定是否接受該建築 物之正式審查,接受時考慮該建築物情況等決定正式審查之小委員會名 單、預定詳細審查時間;不接受時則將退回圖說資料。 45
¶ 超高強度鋼筋混凝土建築結構設計施工審核要項之研擬|原檔第6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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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強度鋼筋混凝土建築設計施工審查要項之研擬 第三節 詳細審查作業流程 一. 詳細審查 由小委員會進行複數次詳細審查,並將內容向委員會提出報告。 [解說] 設計單位提出詳細審查必要資料、初次審查會之質疑事項回答及追 加檢討書等,進行小委員會之審查。小委員會審查次數因應其必要性將 複數次舉行。審查內容除詳細檢討設計資料外,針對施工計畫及管理方 法也進行審查。小委員會審查結束,將審查內容整理後,向審查委員會 提出審查報告。 二. 審查結果判定 審查結果之判定分為(1)「通過」、(2)「須再檢討」、(3)「保留」、(4) 「不通過」等 4 種情形。 [解說] 小委員根據整理之資料向委員會進行報告,原則上申請者不必出 席。審查委員依照審查評價標準,作出下述之判定: (1)「通過」的情形:發行審查報告書。 (2)「須再檢討」的情形:有關檢討事項、檢討方法等,將記載於委 員會檢討通知書內,請申請單位檢討該記載內容。檢討事項的回 答及處置完成後,再發行審查報告書。 (3)「保留」的情形:委員會判斷審查結束並不適當時,將再度回到 小委員會進行審查後,再送委員會審查。 (4)「不通過」的情形:委員會判定即使繼續審查也無法符合審查評 價標準時,將發行「無法審查的通知書」告知申請者。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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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審查作業流程 三. 審查報告書 通過審查時,審查單位將發行審查報告書。申請者取得認定書後應提 出最終保存圖說兩份。 [解說] 通過審查時審查單位將發行審查報告書,申請者以該審查報告書向 主管機關申請認定,最終由主管建築機關發行該核准該建築物之認定 書。 取得認定書後申請者應該於 2 週內提出最終保存圖說兩份,一份交 由審查單位保管,另一份蓋上確認印後交還申請者。 最終保存圖說的內容為,將審查會提出之圖說根據委員會及小委員 會所質詢事項,加以變更、修正或抽換等,再加上所提出之檢討資料所 構成。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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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強度鋼筋混凝土建築設計施工審查要項之研擬 第四節 審查流程 使用高強度材料之建築物申請審查流程,申請者、審查單位等之作 業流程如表 3.4.1。 表 3.4.1 審查之流程 申請者 審查單位(委員會及事務員) 事 提出審查申請 事務員—說明申請要領、申請圖說、手續要領、預定時程 前 作 業 預審資料 事務員—提出資料之確認 申 請 ․申請書 ․設計概要圖說 第 出席委員會 委員會—內容審查、是否接受正式審查、小委員會成員(擔 一 次 任委員)之決定、審查期間之預定 ․使用材料 委 員 ․結構設計概要說明 事務職員—小委員會開會之通知(不接受審查時退回圖說) 會 ․施工方法概要說明 小 出席小委員會 (詳細檢討) 小委員會—小委員會審查 委 ․質疑事項回答 ․詳細的審查 員 ․追加檢討事項書 ․複數回審查(必要時) 會 委員會(原則上僅提出資料) 委員會 –委員會審議 第 二 ․質疑事項回答書 ․擔任委員報告審查結果 次 委 ․追加檢討資料 ․審查之決定 員 ․追加檢討項目一覽表 ․審查報告書之審議(適合的情形) 會 事務職員—通知結果(不適合時不再審查,並附上理由書) 發 領取審查報告書 事務職員 行 審 提出最終圖書 ․發行審查報告書 核 報 ․最終圖書之保管 告 書 48
上一節:第二章 審查內容重點 | 下一節:第四章 審查時提出之資料
來源: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超高強度鋼筋混凝土建築結構設計施工審核要項之研擬》,102年12月。依建研所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呈現並另加歷史與適用註記,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查核日期:202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