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關: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來源:瀝青混凝土刨除料部分115年5月官方附件包;官方下載目錄更新日期115年5月14日。
文件性質:施工技術規範正文
閱讀範圍:各類瀝青混凝土面層及瀝青處理底層的一般要求。官方5月附件包所附PDF全20頁頁尾仍印114/01;不能把整包更新日期當成本章頁尾修訂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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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包章節目錄 | 高速公路局工程規範與技術資料 | 鋪面與路基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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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原檔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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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741章 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係說明各類瀝青混凝土面層及瀝青處理底層之相關施工規定及要求。 1.2 工作範圍 本項工程包括瀝青混凝土之貯存、材料之拌合處理、拌合廠、運搬、鋪裝 設備及有關各類瀝青混凝土面層及瀝青處理底層鋪築之一般要求與規定。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336章-路基整理 1.3.2 第02714章-瀝青處理底層 1.3.3 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90 粗粒料(37.5mm以下)洛杉磯磨損試驗法 (2) CNS 1167 使用硫酸鈉或硫酸鎂之粒料健度試驗法 (3) CNS 2260 鋪面柏油 (4) CNS 5088 土壤液性限度試驗、塑性限度試驗與塑性指數決定法 (5) CNS 5265 瀝青鋪面混合料用礦物填縫料篩分析試驗法 (6) CNS 14937 柏油材料受熱及空氣影響試驗法(薄膜烘箱法) (7) CNS 14250 柏油流動膜之熱及空氣效應試驗法(滾動薄膜烘箱法) (8) CNS 15073 鋪路柏油-黏度分級 (9) CNS 15171 粗粒料中扁平、細長或扁長顆粒含量試驗法 (10) CNS 15312 粗粒料中破碎顆粒含量試驗法 (11) CNS 15346 土壤及細粒料之含砂當量試驗法 (12) CNS 15475 萃取粒料篩分析試驗法 (13) CNS 15478 自瀝青鋪面混合料中定量萃取瀝青試驗法 施工技術規範 02741-1 1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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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 AASHTO M81 Cut-Back Asphalt (Rapid-Curing Type) (2) AASHTO M82 Cut-Back Asphalt (Medium-Curing Type) (3) AASHTO T172 Bituminous Mixing Plant Inspection (4) AASHTO T283 Resistance of Compacted Bituminous Mixture to Moisture Induced Damage 1.4.3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D1075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Effect of Water on Compressive Strength of Compacted Bituminous Mixtures (2) ASTM D2026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Cutback Asphalt (Slow-Curing Type) (3) ASTM D3625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Effect of Water on Bituminous-Coated Aggregate Using Boiling Water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瀝青混凝土粒料 (1) 一般要求 粗粒料與細粒料應為潔淨,不含分解材料、植物及其他有害物質。停 留於No.8篩以上之材料為粗粒料,通過No.8篩之材料為細粒料。 (2) 粗、細粒料 A. 粗粒料之組成,至少應有90%之重量比為碎石顆粒材料,且每顆 碎石顆粒至少應具有二個破碎面。依照CNS 490之規定,旋轉500 轉後,其磨損率不得大於40%。依照CNS 1167,經過5次循環的硫 酸鈉健度試驗,其重量損失,不得大於9%。 B. 細粒料應包括天然砂、過篩碎石砂,或兩者之混合物。細粒料依 CNS 1167試驗法,經5次循環之硫酸鈉健度試驗結果,其重量損失 不得大於12%。 C. 粗細粒料合成級配通過No.4篩,而停留於No.8篩之碎粒,其含量 以重量百分比計,不得小於50%。 施工技術規範 02741-2 1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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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配合設計時,粗、細粒料合成之級配,應符合下列表中任一級配 。粒料顆粒,應避免細長材料,顆粒之[長與寬比]、[寬與厚比]、 [長與厚比]3倍以上而佔有重量比10%以上之粗粒料應拒絕使用。 E. 拌合粒料之含砂當量,依照CNS 15346試驗,所得之值至少應為50 以上。 F. 開放級配瀝青拌合料之粗、細粒料合成級配依第02799章「開放級 配瀝青混凝土鋪面」辦理;密級配瀝青拌合料之粗、細粒料合成 級配如下表之規定: 密級配瀝青拌合料之粗、細粒料合成級配表 篩 號 通 過 重 量 百 分 率 (%) 3 1 標稱最大粒徑 標稱最大粒徑 /4in 標稱最大粒徑 /2in 1in 1 37.5mm(1 / in) 100 - - 2 25.0mm(1in) 90~100 100 - 3 19.0mm( / in) - 90~100 100 4 1 12.5mm( / in) 56~80 - 90~100 2 3 9.5mm( / in) - 56~80 - 8 4.75mm(No.4) 29~59 35~65 44~74 2.36mm(No.8) 19~45 23~49 28~58 2.00mm( No.10) - - - 1.18mm(No.16) - - - 0.30mm(No.50) 5~17 5~19 5~21 0.075mm(No.200) 1~7 2~8 2~10 (3) 礦物填縫料 A. 礦物填縫料係指通過方孔試驗篩1.18mm CNS 386(美國16號篩)之 細料,於粗細粒料經混合結果缺少通過方孔試驗篩0.075mm CNS 386(美國200號篩)之材料時使用之。 B. 若粗細粒料合成級配所需礦物填縫料大於1%時,應含至少1%之石 施工技術規範 02741-3 114/01
¶ 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原檔第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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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氫氧化鈣)或水泥,如尚有不足時可採用其他不起化學作用,非 塑性或PI<4(以通過No.200篩試驗所求得之值)之礦物質等。 C. 此項礦物填縫料不得含有土塊、黏土顆粒或其他有害物質,並應 符合下表之級配規定: 礦物填縫料級配要求表 篩 號 通過重量百分率(%) 1.18mm(No.16) 100 0.60mm(No.30) 97~100 0.30mm(No.50) 95~100 0.075mm(No.200) 70~100 D. 加入礦物填縫料之數量應使組成級配料符合拌合料之級配條件, 但無論如何,加入礦物填縫料之重量不得超過拌合料之7%。 E. 礦物填縫料之篩分析試驗,應依照CNS 5265試驗。 F. 塵埃收集器中之回收粉塵不得替代為填縫料使用。 (4) 配合設計準則 A. 瀝青混凝土拌合物,其配合設計之品質應符合下表之規定: 施工技術規範 02741-4 1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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瀝青混凝土拌合物配合設計之品質要求表 密級配 密級配 配合設計方法─馬歇爾 註 1 直徑 4in 試體 直徑 6in 試體 試體上下每端各夯打次數 75 112 穩定值,磅(1b),最小 1,800 4,050 流度,0.25mm(0.01in) 8~14 12~21 空隙率,% 3~5 3~5 依照美國瀝青學會 粒料間空隙率(V.M.A),% SS-1 最新版規定 瀝青填充率(V.F.A),% 65~75 註 3 △滯留 強度指 數 , 最小 75 (Retained Strength) Index,% 註1:粒 料 級 配 採 標 稱 最 大 粒 徑 1in以 上 (含 )者 , 應 採 直 徑 6in試 體 。 註2:*請 依 第 02799章 辦 理 。 泡水 60℃,24 小時 註 3:△依照馬歇爾穩定值比值( )或 標準試驗方法 AASHTO T283、ASTM D1075 方法求之。 B. 地方道路及農路之整修得使用再生粒料,再生粒料用於瀝青混凝 土路面之使用比例,應依道路性質、重要性及粒料來源等,於設 計時訂定之,但其重量比不得超過下表之規定: 再生粒料之使用比例上限(再生粒料占混合粒料之重量比) 種 類 使用比例上限(%) 面 層 25 底 層 40 (5) 工地檢驗頻率 施工中,每天應依AASHTO T172方法,上、下午或夜間至少各取樣檢 驗乙次,惟冷堆料每兩天取樣一次。 2.1.2 瀝青膠泥 瀝青膠泥為液化瀝青、或精煉之液化與固體瀝青之混合物,且係自天然地 施工技術規範 02741-5 1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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瀝青石油(Crude Asphaltic Petroleum)中提煉而成。不得含有人工蒸餾煤、 煤焦油(Coal Tar)、或石臘油(Paraffin Oil)所得之任何殘渣混合物在內,並 3 應均勻,不含水分。以30g樣品加入250cm 之蒸餾水,放入裝有回流冷卻 3 器(Reflux Condenser)500cm 大之艾蓮麥爾氏燒瓶(Erlenmeyer Flask)中蒸煮 兩小時後,不得有乳化現象發生。 (1) 等級 A. 瀝青膠泥應依照CNS 15073或CNS 2260標準試驗;其等級應符合 CNS 15073標準表1、表2之AC1-20、AC2-20等級或CNS2260表1所 列之60~70等級所列條件。所使用之等級將在本規範其他有關各章 節中規定或另由工程司指示之。 B. 瀝青膠泥不得因在製造或施工過程中加熱過度,形成碳化顆粒而損 失效用。 C. 施工期間,未經工程司許可,不得變更原料產地或製造方法,以免 影響瀝青材料之均勻性。該項均勻性係指瀝青混合料所含二甲苯當 量 (Xylene Equivalent)與定出之平均值之差不可超過5%。 (2) 試驗證明文件 A. 瀝青膠泥若係承包商提供時,則其運到工地時,須附有煉製廠或供 應商保證所裝運之瀝青膠泥合於上述要求之試驗證明文件。 B. 上述文件,不能解除承包商應依照本規範所規定之責任。 C. 倘經再次試驗證明瀝青膠泥未符合本規範之規定時,承包商應自費 拆除已完成之工程,不另給價。 施工技術規範 02741-6 114/01
¶ 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原檔第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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瀝青膠泥黏度分級規範表 黏度分級品質範圍 黏度分級品質範圍 試 驗 項 目 (CNS 15073 表 1) (CNS 15073 表 2) AC1- 10 AC1- 20 AC2- 10 AC2- 20 (1)黏度 Pa‧s 100±20 200±40 100±20 200±40 60℃ (Poises) (1000±200) (2000±400) (1000±200) (2000±400) (2)黏度,135℃ 150 210 250 300 2 mm /s,最小值 (3)針入度 25℃,100g,5sec 70 40 80 60 ,最小值 (4)閃點(克氏開口杯), 220 230 220 230 ℃,最小值 (5)三氯乙烯溶解度 % 99.0 99.0 99.0 99.0 ,最小值 以薄膜烘箱試驗後殘餘物測試 (6)黏度 60℃ 500(5000) 1000(10000) 500(5000) 1000(10000) Pa‧s(Poises),最大值 (7)延性 25℃ 50 20 75 50 5cm/min,cm,最小值 瀝青膠泥針入度分級規範表(CNS2260 表 1) 針入度分級品質範圍 試 驗 項 目 60~70 (1) 針入度 25℃,100g,5sec 60~70 ,最小值 (2)軟化點,℃ 46 ,最小值 (3)閃點(克氏開口杯),25℃ 230 ,最小值 (4)延性,25℃, 100 5cm/min,cm,最小值 (5)三氯乙烯溶解度 % 99.0 ,最小值 (6)薄膜烘箱試驗後,殘餘瀝青與原瀝青 52 之針入度比,%,最小值 (7)薄膜烘箱試驗後,延性,25℃ 50 5cm/min,cm,最小值 施工技術規範 02741-7 1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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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液化瀝青 (1) 分級規範 A. 液化瀝青應含有符合下列分類之材料: (A) 慢凝(Slow Curing)瀝青以SC表示,應含有從瀝青礦油中提煉 之原油(Crude Oil)或殘餘油。 (B) 中凝(Medium Curing)瀝青以MC表示,應依本章規定之瀝青, 與煤油(Kerosene)混合或軟化製成。 (C) 快凝(Rapid Curing)瀝青以RC表示,應依本章規定之瀝青,與 石腦油(Naphtha)混合或軟化製成。 B. 按照AASHTO及ASTM標準試驗方法試驗時,液化瀝青之等級,應 符合下列各表之規定。 (2) 加熱與使用 A. 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液化瀝青使用時,應依下表之規定辦理。 液化瀝青使用溫度 液化瀝青種類 使用溫度 最小℃ SC-70 50 SC-250 75 MC-30 30 MC-70 50 MC-250 75 RC-70 50 RC-250 75 B. 液化瀝青材料加熱時發生冒煙現象(Fogging),應予廢棄,不得使用 。 C. 液化瀝青可用蒸餾器(Retort) 或蒸氣迴管(Steam Coils)加熱,但不 得使蒸氣直接傳入液化瀝青內。 D. 承包商須常備一準確之溫度計,以測定所使用液化瀝青之溫度。 施工技術規範 02741-8 114/01
¶ 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原檔第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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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凝瀝青分級規範表(ASTM D2026 表 1) 試 驗 SC-70 SC - 250 試 驗 項 目 方 法 Min Max Min Max (1)動黏滯度 cSt 70 140 250 500 D2170 60℃ (2)閃火點 ℃ 66 — 79 — D92 (克里芙蘭開口杯) (3)水分,% — 0.5 — 0.5 D95 (4)蒸餾試驗至 360℃ 10 30 4 20 D402 體積百分比,% (5)蒸餾殘餘物試驗 D402 動黏滯度 4 70 8 100 D2170 60℃,St 瀝 (6)殘餘百分比,% 50 — 60 — D243 青 (7)殘餘物延展性 殘 25℃ 5cm/min,cm D243 100 — 100 — 餘 D113 物 D2042 (三氯乙烯)/ (8)溶解度,% 99.0 — 99.0 — D7553 (溴丙烷) 施工技術規範 02741-9 1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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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凝瀝青分級規範表(AASHTO M82 表 1) MC-30 MC - 70 MC - 250 試 驗 試 驗 項 目 方 法 Min Max Min Max Min Max (1)動黏滯度 cSt 30 60 70 140 250 500 T201 註 1 60℃ (2)閃火點,℃ 38 — 38 — 66 — T79 (塔克開口杯) (3)水分,% — 0.2 — 0.2 — 0.2 T55 (4)蒸餾試驗至 360℃之 蒸餾量為 100% 至 225℃ — 25 0 20 0 10 至 260℃ 40 70 20 60 15 55 T78 至 315℃ 75 93 65 90 60 87 至 360℃殘餘 50 — 55 — 67 — 物體積,% 蒸(5)絕對黏滯度 30 120 30 120 30 120 註 T202 2 餾 60℃Pa‧s (Poises) (300) (1200) (300) (1200) (300) (1200) 殘(6)延展性 25℃ 100 — 100 — 100 — T51 餘 5cm/min,cm 物 (7)溶解度,% 99.0 — 99.0 — 99.0 — T44 註 3 (8)斑點試驗 標準石腦油溶液 負 反 應 石腦油及二甲苯溶液 負 反 應 T102 (%二甲苯) 庚烷及二甲苯溶液 負 反 應 (%二甲苯) 註 1:黏滯度者以賽氏黏度試驗其對照表如下: MC - 30 相當於 25℃之賽式重油黏度 75~150 s MC - 70 相當於 50℃之賽式重油黏度 60~120 s MC - 250 相當於 60℃之賽式重油黏度 125~250 s 註 2:蒸餾殘餘物之絕對黏滯度試驗,可選擇使用針入度試驗替代,兩項試驗 擇一採用即可,無需同時採用。數值對照表如下: 施工技術規範 02741-10 114/01
¶ 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原檔第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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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 驗 項 目 MC-30、MC-70、MC-250 蒸餾殘餘物絕對黏滯度,Poise 300 ~ 1200 蒸餾殘餘物針入度,100 g,5 s,25℃ 120 ~ 250 註 3:是否進行斑點試驗並無硬性規定,若進行試驗,則必須註明其使用溶液 之種類。如有使用二甲苯,需註明二甲苯之使用百分比。 快凝瀝青分級規範表(AASHTO M81 表 1) RC-70 RC-250 試 驗 試 驗 項 目 方 法 Min Max Min Max (1)動黏滯度 cSt 70 140 250 500 T201 註 1 60℃ (2)閃火點,℃ — — 27 — T79 (塔克開口杯) (3)水分,% T55 — 0.2 — 0.2 (4)蒸餾試驗至 360℃之 蒸餾量為 100% 10 — — — 至 190℃ 50 — 35 — 至 225℃ T78 至 260℃ 70 — 60 — 至 315℃ 85 — 80 — 至 360℃殘餘物體積% 55 — 65 — 蒸 (6)絕對黏滯度 60 240 60 240 註 60℃Pa‧s( Poises) 餾 T202 (600) (2400) (600) (2400) 2 殘 (7)殘餘物延展性 餘 100 — 100 — T51 25℃ 5cm/min,cm 物 (8)溶解度,% 99.0 — 99.0 — T44 註 3 (8)斑點試驗 標準石腦油溶液 負 反 應 石腦油及二甲苯溶液 負 反 應 T102 (%二甲苯) 庚烷及二甲苯溶液(% 負 反 應 二甲苯) 施工技術規範 02741-11 114/01
¶ 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原檔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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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黏滯度若以賽氏黏度試驗其對照表如下: RC - 70 相當於 50℃之賽式重油黏度 60~120 s RC - 250 相當於 60℃之賽式重油黏度 125~250 s 註 2:蒸餾殘餘物之絕對黏滯度試驗,可選擇使用針入度試驗替代,兩項試驗 擇一採用即可,無需同時採用。數值對照表如下: 試 驗 項 目 RC-70、RC-250 蒸餾殘餘物絕對黏滯度,Poise 600 ~ 2400 蒸餾殘餘物針入度,100 g,5 s,25℃ 80 ~ 120 註 3:是否進行斑點試驗並無硬性規定,若進行試驗,則必須註明其使用溶液 之種類。如有使用二甲苯,需註明二甲苯之使用百分比。 2.2 檢驗頻率:瀝青每使用500t、液化瀝青(透層或黏層採用)每使用300t,應取 樣作試驗(工程司得視需要增加試驗次數)。 2.3 粒料之儲存 2.3.1 各種尺寸之粒料應分別堆存在易於通達拌合廠加料器之處。粒料在放入乾 燥爐前,應分成3種或3種以上尺寸,分開貯存。貯料場所應經常保持良好 而正常之狀態,每一料堆均應便於取樣。 2.3.2 料堆應堆放於業經整理壓實且具良好排水坡度之專用場地上,其周圍應以 木材、金屬或其他指定材料做成之隔牆加以分開,此牆於承載荷重時不得 有歪曲、撓曲或倒塌之現象發生,粒料若貯存於靠近儲備料堆處,應保持 隔離。 2.3.3 貯料場所堆放粒料之貯存量,至少應足供三天拌合瀝青混凝土之需,未經 檢驗合格之粒料不得直接加入正使用中之料堆。 2.4 瀝青準備工作之設備 2.4.1 瀝青應由承包商負責以油灌車運至瀝青拌合廠貯存槽內,貯存槽之總容量 不得少於本工程每日施工最高需要量之三倍,並應附有循環式間接加溫及 自動控制保溫設備,俾利依本規範之規定予以加熱保持應有之溫度。瀝青 材料經試驗合格後如超過30天未予使用,則應重新試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2.4.2 承包商應提供令工程司滿意之稱重計量或體積計量等設備,使拌合料內瀝 青材料之數量,能達到工地拌合規定之允許誤差以內。自動控制保溫係指 以蒸氣套管或其他隔離物,能使管線內、計量器、稱重漏斗、噴桿、其他 容器及流程中之瀝青材料,能維持規定溫度。 施工技術規範 02741-12 114/01
¶ 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原檔第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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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工 3.1 施工要求 3.1.1 瀝青拌合廠 承包商應獨自設置或與本路段其他標承包商合設專用於本路段之瀝青混 凝土拌合廠(應依環保有關法令規定申請許可,並應符合環保機關所規定之 標準且不得對外營業),或選擇其他登記合格之瀝青混凝土拌合廠供應之( 正生產供應本工程使用時,不得中途穿插對外營業)。所有拌合廠設廠應符 合本規範下列規定,有關其廠房設備、廠地租金、設廠基礎、電力系統裝 置、試驗品管、廠地拆除與復舊及其他必要配合之機具、材料、人工及運 輸等所須一切費用已包含於各瀝青混凝土工作項目單價內,不另給付。 (1) 拌合廠檢驗 承包商使用之拌合廠應具自動控制設備,並須經工程司之檢驗與同 意。工程司應經常檢查拌合機之運轉情形,務使瀝青混凝土之製作符 合規定。所有執行工作之方法以及搬運材料之設備、工具、機械與拌 合設備等,在開始使用前需經工程司之認可。拌合機安置之位置應適 宜,務使混合料裝載於運搬車上時,不致產生離析現象。工程進行期 間,各部分工作均應徵得工程司之同意,如發現有不滿意者,應予更 正使能符合契約之要求。使用之設備、工具、機械與拌合廠均必須始 終保持良好情況,而不影響工程之進行。 (2) 磅秤與計量設備 A. 用於任何稱重箱上或漏斗上之磅秤,應使用臂梁式磅秤、無簧指 針之度盤式磅秤或採用電腦全自動計量及螢幕顯示,均須經度量 衡檢定所檢驗合格,其靈敏度應為所需最大荷重之0.5%。 B. 若磅秤為臂梁式時,各種尺寸粒料須分別採用不同之臂梁,並附 設有指示指針,使所稱重量在50kg內,即能顯示其功能。每一臂 梁需設有鉤鎖設備(Locking Devices),俾使用時鉤住臂梁而發生稱 重作用,不用時放開鉤鎖免使其內部彈簧疲乏。稱重機需於刀口 上平衡,支點之構築應使其可調整而不易脫出準線。 C. 若為無簧指針之度盤式磅秤時,其盤面上供讀數之字體大小應能 在距離8m之外可以讀出者。度盤需為複合式並附有輔助指針,指 針之安裝若產生過多誤差時不得使用。 施工技術規範 02741-13 1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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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瀝青材料之稱重磅秤,應符合粒料磅秤之規範,但每一臂梁式磅 秤配有扣除重量與足夠計量之臂梁者不在此限。最小刻度不得大 於1kg。用於稱瀝青材料之磅秤,其稱量不得大於欲稱材料重之兩 倍,且需讀至0.5kg以內。臂梁式磅秤應裝有指示指針,以測出5kg 以內之荷重。 E. 承包商應提供所需數量之標準校驗法碼,以利經常校驗所有磅秤。 F. 拌合廠應提供一個體積計量錶,使能自動將加入每盤之瀝青材料 精確計量至規定用量之±2%誤差範圍內。該計量錶之指針靈敏度 應為1cm/kg分之移動距離,其能量應比規定每盤使用之瀝青數量 多10%。 G. 該計量錶應具有調整任何讀數之連鎖設備,俾利每盤瀝青材料加 入後能自動重新指示其重量。瀝青材料應於每盤乾拌時間完成後 才開始注入,每盤所規定之瀝青使用量,應於15sec之內完全加入 (Discharged)。 H. 瀝青材料應利用加熱噴桿輸送,其長度不得小於拌合機長度約四分 之三。所使用之瀝青材料應均勻地流經噴桿全長。校正計量錶出口 閥門之設備,應裝設於加入閥門(Charging Valve)與噴桿之間。 (3) 乾燥爐之供料器(Feeder for Dryer) 拌合廠應裝配有分離之冷料箱管道開口,附有校正好之門及機具供 料,以均勻而一致之流量,供應各尺寸及種類之粒料至乾燥爐內。 (4) 乾燥爐 乾燥爐為圓柱形旋轉式,需有適當之設計,使粒料加熱烘乾至規範之 要求,且於加熱期間能連續搖動粒料,乾燥爐應能儲備拌合廠最高額 定能量所需之粒料。烘乾後粒料之殘餘含水量應在1.0%以下。 (5) 篩網 拌合廠之篩網應能篩分所有粒料成指定尺寸,其正常容量需略大於拌 合機之全部容量。篩分效率不得小於實驗室篩分之85%。 (6) 粒料儲存箱 A. 拌合廠應具有足夠容量之儲存箱,以供拌合廠全數容量運轉時之 需要。儲存箱至少應分為三隔間以保證能分開並儲存足夠適用之 粒料。每一隔間應在適當位置裝設合適尺寸之溢流管,以防止材 料溢流至另一不同尺寸粒料之儲存箱內。不同之礦物填充料應適 施工技術規範 02741-14 1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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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分開乾存,並應以分開且經同意之磅秤或由稱重箱磅秤上另 一分開之秤桿,予以稱量各式礦物填充料。 B. 所有拌合廠應裝有足夠長度、寬度與深度之取樣容器,以便於熱 儲存箱內取樣。取樣容器(其淨容量不得小於15kg)應能覆蓋出口槽 之整個長度與寬度,該出口槽係熱儲存箱之材料經過該槽而流到 稱重斗中。拌合廠內應裝有所需之軌道、角鐵及軌路等,以便取 樣器於取樣時能停放,而取樣前後能滑行。 (7) 溫度計設備 拌合廠應於乾燥爐之出口槽裝置度盤式水銀溫度計、電測高溫計、或 其他認可之量溫設備,以便自動記錄烘乾粒料之溫度。拌合廠並應於 衡量式拌合機瀝青漏斗填料閥門附近,瀝青輸送管上之適當位置,以 及於連續式拌合廠靠近上述同樣位置,安裝一個可由90℃讀至200℃之 鐵殼溫度計、或電測高溫計、或其他經認可之量溫設備。拌合廠應於 細骨材熱斗倉設置經認可之量溫設備,以確保產製流程之粒料溫度。 (8) 拌合時間之控制 拌合廠應裝配計時鎖,以利控制整個拌合循環之操作。在拌合機填料 後,計時鎖即鎖閉稱重箱門,直至完成循環時關閉拌合機之門為止。 計時鎖於整個乾拌期間應關閉瀝青料之漏斗,於整個乾及濕拌(Dry and Wet)拌合期間應關閉拌合機之門。在盤式拌合廠內,所謂乾拌時間, 係指打開稱重箱門至加入瀝青材料間之時間,應為5~10sec;所謂濕拌 時間,係指瀝青材料加入之後,至拌合機打開門時之時間為止,不得 少於35sec且不得多於50sec,或粒料完全被瀝青裹滿所需的時間。無論 如何,盤式拌合之濕拌時間不得超過50sec;連續式拌合時間不得超過 60sec。定時之控制應易於操縱,並於整個循環(至少2min)之時間內, 能以5sec或更小之時間間隔調整之,時間間隔之調整應有工程司在場 方可為之,並按其指示辦理。 (9) 塵埃收集器(Dust Collectors) 當拌合廠產生之塵埃,超過環保有關法令之規定值,或塵埃妨害到拌 合機之操作效率時,應裝置適當之遮蓋,諸如拌合機覆蓋物或塵埃收 集系統。所收集之任一種材料之塵埃、或所有材料之塵埃,應按工程 司指示試驗確認為非塑性或經工程司認可後,始可再使用。 施工技術規範 02741-15 1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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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安全設備 A. 為便於到達所有工廠之操作部門,須於所需各部門,設置適當安 全之樓梯,並裝置防護扶手,以便通往拌合機台及拌合廠其他單 位。所有齒輪、滑輪、鏈條、鏈輪以及其他有危險之轉動部分, 應加以完全防護。拌合機台需有充分之空間,且不得有任何阻礙 。卡車裝載場內及四周之通道,應隨時維持清潔而無阻礙,拌合 機台上應避免有材料落下之慮。 B. 所有拌合廠並應裝配必需之人行道、階梯、平台等,以便於往熱 儲存箱安全取樣。 (11) 盤式拌合廠(Batching Plants)之特有設備 A. 稱重箱或漏斗(Weigh Box or Hopper) 拌合 廠應備有稱重箱,其容量應足夠容納一盤拌合 所需粒料之最 大數量。稱重箱或漏斗需支持於支點及刀口上,構造應能免除脫 出準線或調整失靈。該稱重漏斗應避免與支撐桿或柱之邊緣端或 其他設備相接觸,以免影響其正確功能。此外,漏斗與支承設備 間應有充分之淨距,以免外來物之積聚。 B. 瀝青衡量斗 如以瀝青衡量斗稱量瀝青膠泥時,其容量應足夠容納拌合 機內每 一盤所需之瀝青總量。衡量斗應為熱套管式(Heat Jacketed),且懸 於度盤式或臂梁式磅秤上,並附裝指示器,可於每次稱重時指出 衡量斗之空重,而測定瀝青膠泥淨重之準確度,不得超過所需重 量之±2%。衡量斗輸送溶化之瀝青膠泥時,應使其成均勻稀薄之 流面或以多管之流線分布於拌合 機之全寬。僅旋轉式拌合 機使用 時,其瀝青膠泥則以噴灑狀輸送。 C. 衡量式拌合機 拌合 廠應包括有採用加熱套管之雙軸攪拌式或迴轉式鼓形盤式拌 合 機,裝有足數之拌板或輪葉,並應安裝正確,以便在規定之要 求下能生產所需之適當拌合 材料。若在雙軸攪拌式拌合 機內之淨 距等於或大於1cm時,應更換過短之輪葉或磨損之內壁(或兩者兼 做),以便淨距減至1cm以下。按前述之規定,每盤1,000kg之拌合 量,其全部攪拌時間最少為45sec,若拌合 量少時亦不得減少其拌 合 時間。如未能獲得充分之拌合 與粒料之完全被包裹,則由工程 施工技術規範 02741-16 1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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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判斷後可增加需要拌合 之時間。出料拌合 廠冷料斗須4個以上, 其拌合 能量應為60噸/小時以上。 (12)瀝青混合料過磅 A. 供應瀝青混合料之拌合廠應裝配卡車地磅,其操作與維護費應由 承包商負擔。地磅應裝妥於穩定之基礎上,並隨時維持水平與垂 直之位置。所有稱重設備均應備有調整器材,以供任一部分失去 準確時,能迅速地重新調整而恢復功用。 B. 地磅平台應有足夠之長度與寬度,以適應卡車或運送瀝青材料之 運搬設備,能一次稱量全部載重。 C. 供應瀝青混合料之拌合廠開始作業前,稱重磅秤、地磅、與量錶 設備均需加以檢驗並經工程司之同意。此後磅秤與量錶應以工程 司認為滿意之方法每日加以檢驗。 D. 每天早上開始工作前或工程司認為必要之任何時間,稱重儲存箱 與磅秤均應予以調整平衡。磅秤或量錶之檢驗、校核與調整平衡 等工作,均需於工程司在場時為之。 E. 拌合廠記錄應加保存,同時每日需由承包商及工程司之簽名認可 ,該記錄表需有下述資料:日期、生產材料種類、各部卡車編號 、卡車空重、淨重及載重、卡車所裝載之盤數,當天載重過磅時 間等。每部卡車之空重在每天工作開始時及工程司認為需要之任 何時間至少應每天測定一次。 F. 拌合廠之設備及操作應做定期檢查,使地磅秤出之混合料淨重在 每一車裝料之各盤重量和之±2%以內。如不能達到此水準,混合 料需予拋棄並停止廠內所有操作,且即予修正此種重量不一致之 原因,俟完成修正後,方可再行運轉。 G. 瀝青混合料由拌合廠運至工地,每次裝載之合格證明需製成傳票 ,由卡車駕駛員從拌合廠之監工人員手中帶給工地監工人員。 H. 傳票表格由承包商供應。每天裝載之傳票應連續號編加以區分, 並須記載下列資料:裝貨日期與時間、卡車編號、裝載卡車之空 重、裝載淨重、混合料溫度、混合料種類、到達工地時間、到達 工地溫度、拌合廠監工人員表示同意之書面簽字證明等。 I. 拌合廠監工人員認可之材料,如於使用時不能適用,則工地監工 人員可以拒絕使用該批材料。 施工技術規範 02741-17 1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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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瀝青混合料拌合完成後,工程司得視實際情況依ASTM D3625作快 速剝脫試驗,其剝脫率若大於10%,則應注意改善。 (13)工地實驗室 承包商應供應一足夠空間之工地實驗室,以放置並操作所需之試驗設 備,以便從事瀝青混凝土控制試驗。此實驗室為供工程司或監工人員 專用,並應位於能由窗口察看承包商拌合廠詳細操作情況之地點。 (14)工程完工後,承包商自行設置之專用瀝青混凝土拌合廠應即時拆除。 3.1.2 運輸設備 運輸車輛必須具有堅固緊密、清潔、平滑金屬之車身,該車身並先塗一層 石臘油或其他經認可之潤滑油料,以免混合料黏附於車身,每次裝載時應 用足夠大小之帆布或其他妥善材料掩蓋以免受天候之影響。混合料運抵工 地鋪築前之溫度應達工程司指定鋪築溫度以上。運輸車輛數應依拌合廠至 鋪築地點之運距而定,並需有足夠車輛數,使其總運量之速率能符合拌合 廠之生產率,並保證儘可能使鋪裝機連續操作而不至於延擱。 3.1.3 瀝青混合料之鋪築設備 (1) 除工程司另有許可外,混合料應準確地按工程司所設定之線路、高程 與路拱,以自行供應動力且重量達10t以上之鋪築機鋪築之。鋪築機應 具備縱橫坡 自動調整控制,及裝配漏斗箱與分布螺旋,將混合料於可 調整之刮板前均勻鋪築。混合料應於漏斗中央處傾倒,並小心卸料, 以免傾倒過多溢至底層上。鋪築混合料時,鋪築機之操作應按工程司 之指示,以每分鐘2至15m之速度前進。鋪築機應裝有敏捷而有效之操 縱設備,其前進與後退之速度不得小於每分鐘30m。 (2) 除靠近固定邊模處之作業外,鋪築應使用機械設備或其他補整設備, 以調整路面高程,及限制鋪築之混合料,使能適合路緣之線條,而不 需使用固定之邊模。鋪築機應具有能鋪築最小1cm之厚度而無離析現 象,且最大鋪築寬度不小於一車道寬之能力,及將混合料之鋪築寬度 調整為一車道寬以內之能力。 (3) 在狹窄、加寬、或深而不規則之斷面處、平面交叉處、岔道等地方, 不適用機械方法來鋪設,其整修路面與整平路面混合料,承包商可按 工程司之指示,使用經認可之手提撒鋪設備鋪築之。 3.1.4 壓路機(Rollers) (1) 混合料鋪設後,應用壓路機予以澈底均勻地滾壓。通常一部路面鋪築 施工技術規範 02741-18 1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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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須配合兩部鐵輪壓路機,及一部膠輪壓路機;或配備一部振動壓路 機。每層混合料鋪築後,若已能承受壓路機而不致發生過分之移動或 產生髮絲裂痕狀時,則應立即滾壓。 (2) 壓路機應為自動式之鐵輪壓路機及膠輪壓路機,或振動壓路機,並須 保持良好情況,其操作時之速率應儘量緩慢,避免瀝青混合料滾壓後 產生移動之現象。壓路機所需之數量與每部壓路機之重量,應依混合 料於可工作之情形下能壓實至規定之壓實度而定。如因選用機具不當 致使粒料過分壓碎,應嚴予禁止。 A. 通常每一部鋪築機作業時,至少應配備有下列之鐵輪及膠輪壓路 機: 8~10t重雙軸雙鐵輪壓路機 一部 12~18t重雙軸參輪壓路機 一部 膠輪壓路機 一部 膠輪壓路機應經認可,並能自動前進後退,至少裝有七輪,輪面 為光面,且輪面式樣應一致。沿兩軸線上之輪子間距應相等,使 7 兩輪間之中心距離不大於「標稱輪寬」之1 /8倍,並應加以安排使 某一軸之輪子,恰在另一軸輪子間的中間。現 場 應 確 實 檢 驗 輪 胎 內 之 氣 壓 , 胎 壓 應 為 工 程 司 認 可 , 或 參 考 膠 輪 製 造 廠 商 提 供 之 建 議 胎 壓 作 為 標 準 值 , 且 各 輪 胎 之 氣 壓 應 一 致 , 任 2 兩 輪 胎 間 氣 壓 之 差 不 得 大 於 35 kPa(0.35 kgf/cm )。承包商在 工地應備有測壓器隨時校核輪胎內之氣壓。膠輪壓路機應裝有壓 艙,俾能調整總重量,使每 一輪胎之承重可從1,500kg調整至 2,500kg。承包商應向工程司提供一份壓路機製造廠商對壓艙箱測 定圖表之說明書,載明壓艙箱深度與空重、載重間之關係。操作 時輪胎內之氣壓及輪胎荷重應按工程司之指示予以調整,以符合 每一種滾壓材料之特殊需要。 B. 振動壓路機: 如使用振動壓路機時,無論為單鼓式或雙鼓式,其總重均不得少 於 7t , 且應 能調 整其 振 幅 (Amplitude) 及振 動 頻 率 (Frequency of Vibration)者,俾依材料、配合比及溫度等不同之瀝青混 合 料,均 能按規定壓實至所需之壓實度,且不致產生不平順之波紋。振動 壓 路 機 之 振 動 頻 率 通 常 以 2,000~3,000VPM 為 宜 , 振 幅 則 以 施工技術規範 02741-19 1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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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mm為佳。振動壓路機之滾壓速度為3~5km/hr。厚度5cm以 下瀝青混凝土路面,不得使用振動壓路機滾壓。 C. 用於滾壓瀝青混凝土之壓路機應裝有水箱、水潤系統及棕刷,俾 滾壓時能使輪胎面保持均勻的濕潤狀態,以免混合料黏附其上。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所述機具與設備不予丈量給付。 4.2 計價 本章所需機具及設備之供應、操作與保養,已包括於第02714章「瀝青處 理底層」及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有關瀝青混凝土之各付款項目 內。 <本章結束> 施工技術規範 02741-20 1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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