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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附件目錄 | 高速公路局工程規範與技術資料 | 鋪面與路基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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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官方原附之建議修正條文對照表,保留「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三欄及內嵌表格;不是本章完整規範正文。
本局施工技術規範「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建議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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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工作範圍 本項工作包括路堤施工所必需之路堤基礎準備工作、路堤填築之分層撒鋪、灑水、滾壓、整飾及路基頂面之整修與維護等其他一切附屬工作。路堤之鋪築與壓實,所用合格材料應取自路幅開挖、借土、構造物開挖、渠道開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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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工作範圍 本項工作包括路堤施工所必需之路堤基礎準備工作、路堤填築之分層撒鋪、灑水、滾壓、整飾及路基頂面之整修與維護等其他一切附屬工作。路堤之鋪築與壓實,所用合格材料應取自路幅開挖、借土、構造物開挖、渠道開挖及基地開挖等,並應依照本規範及設計圖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之線路、坡度、高程及橫斷面辦理。 |
增訂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混拌使用之工作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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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產品
2.1 材料 2.1.1 路堤填築及回填之材料,應為經工程司認可之適當材料並不得含有淤泥、樹根、草皮、其他有害物質及不適用材料。除另有規定外,路基頂面下75cm以內範圍路堤填築之材料,其路基強度CBR值依AASHTO T193試驗結果,應符合設計圖規定方為合格,且不得含有最大粒徑10cm以上之石塊。若使用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路堤全深度皆不得含有及最大粒徑5cm以上之該粒料。 2.1.2 基地及路堤填築(不含植栽區於覆生土1.5m深度範圍)得優先使用「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經碎解篩分與土壤之混拌料」,其 |
2. 產品
2.1 材料 路堤填築及回填之材料,應為經工程司認可之適當材料並不得含有淤泥、樹根、草皮、其他有害物質及不適用材料。除另有規定外,路基頂面下75cm以內範圍路堤填築之材料,其路基強度CBR值依AASTO T193試驗結果,應符合設計圖規定方為合格,且不得含有最大粒徑10cm以上之石塊。 |
增訂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材料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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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路堤須按下述要求填築 (1) 通則
(2) 土堤填築 B. 除沼澤地區另予規定外,路堤應分層連續填築整個斷面寬度,其長度則視所使用之灑水設備與壓實方法而定;如用膠輪壓路機滾壓時,壓實前每層鬆方厚度不得超過20cm;如用其他認可之壓路機滾壓時,則每層鬆方厚度不得超過30cm。路基頂面下75cm以外之各層填方,所含石塊最大尺寸不得超過該層鬆方厚度之2/3;路基頂面下75cm以內之各層填方材料則須符合第2.1節規定 (4) 石堤填築
(7) 砂堤填築 C. 護堤修築完成後,砂堤始可在其間鋪築及壓實。當砂堤築高至超出護堤高度時,其外側邊坡應予整修定型,該坡線應與圖示原設計坡度線平行並內縮1m,使兩外側所留出之1m位置,以土堤材料覆蓋之。其後填築進度,每層增高1m(最大)砂堤之填築及壓實,即覆蓋土堤邊坡一層,直至路堤構築完成,達到路基標高為止。 (8)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RAP)填築 A.基地及路堤填築使用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與土壤之混拌料施作者,其材料須符合第2.1節之規定。施作前,承包商應提送施工計畫說明RAP材料之堆置、碎解、篩分、與土壤拌合比例數量之控制及均勻混拌方式、滾壓機具及施工品管等。 B.路堤應分層連續填築整個斷面寬度,其長度則視所使用之灑水設備與壓實方法而定;如用膠輪壓路機滾壓時,壓實前每層鬆方厚度不得超過20cm;如用其他認可之壓路機滾壓時,則每層鬆方厚度不得超過30cm。 |
3.2.1 路堤須按下述要求填築 (1) 通則 B. 除另有規定外,路基頂面下75cm以內之填築材料不得含有最大粒徑10cm以上之石塊,且其路基強度CBR值不得小於設計圖之規定。 (2) 土堤填築 B. 除沼澤地區另予規定外,路堤應分層連續填築整個斷面寬度,其長度則視所使用之灑水設備與壓實方法而定;如用膠輪壓路機滾壓時,壓實前每層鬆方厚度不得超過20cm;如用其他認可之壓路機滾壓時,則每層鬆方厚度不得超過30cm。路基頂面下75cm以外之各層填方,所含石塊最大尺寸不得超過該層鬆方厚度之2/3,不得含有10cm以上之石塊。
(4) 石堤填築 B. 路基頂面下75cm以內,不得含有10cm以上石塊。 (7) 砂堤填築 C. 護堤修築完成後,砂堤始可在其間鋪築及壓實。當砂堤築高至超出護堤高度時,其外側邊坡應予整修定型,該坡線應與圖示原設計坡度線平行並內縮1m,使兩外側所留出之1m位置,以土堤材料覆蓋之。其後填築進度,每層增高1m(最大)砂堤之填築及壓實,即覆蓋土堤邊坡一層,直至路堤構築完成,達到路基標高為止。路基頂面下75cm以內之各層填方,不得含有10cm以上之石塊。 |
一、材料一般規定已於2.1小節說明。 二、增訂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RAP)填築之施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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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基地填築和滾壓 (1) 基地填築開始前,承包商會同工程司辦理地形測量,測量結果承包商應提交工程司簽認並各留一份備查。基地填築開始,既有地表之硬鋪面和構造物應破碎之,除另有規定外,破碎之物應埋置在構造物和道路路基以外地區、基地填築高度大於1m的範圍。 (2) 基地填築每層填築厚度依照填築壓實度、填築材料種類、滾壓機具種類和能量訂之,填築工作開始前,承包商應提出相關資料取得工程司之書面核准,實際施作後,工程司若發現壓實度無法符合規定時,工程司得要求承包商調整每層填築厚度、滾壓機具種類和能量,承包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全部的基地填築應分層填築和滾壓,經工程司檢驗壓實度後方可填築次層。 |
3.2.4 基地填築和滾壓 (1) 基地填築開始前,承包商會同工程司辦理地形測量,測量結果承包商應提交工程司簽認並各留一份備查。基地填築開始,既有地表之硬鋪面和構造物應破碎之,除另有規定外,破碎之物應埋置在構造物和道路路基以外地區、基地填築高度大於1m的範圍。 (2) 基地填築每層填築厚度依照填築壓實度、填築材料種類、滾壓機具種類和能量訂之,填築工作開始前,承包商應提出相關資料取得工程司之書面核准,實際施作後,工程司若發現壓實度無法符合規定時,工程司得要求承包商調整每層填築厚度、滾壓機具種類和能量,承包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全部的基地填築應分層填築和滾壓,經工程司檢驗壓實度後方可填築次層。仳毗鄰構造物之滾壓應選擇適當之滾壓機具謹慎施工,以免損及構造物。填築過程應防止填築面之嚴重沖刷,已經完成之填築部分遭沖刷時,應由下而上分層回填壓實,不得一次回填。 |
一、補充說明。 二、錯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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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RAP)之使用相關作業規定 3.3.1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RAP)來源主要由本工程產出或主辦機關養護工程分局(簡稱養護分局)供應。 3.3.2工程司於工程開工後3個月內將召開協調會,討論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使用規劃。如採養護分局提供之挖(刨)除料,承包商應規劃路堤填築或構造物回填等預定施工時程及未來刨除料暫置場(或作業區域),並於施工前提前3個月通知工程司與養護分局開會協調挖(刨)除料提供時程及數量,再由養護分局配合本工程施工期間將挖(刨)除料載運至工區內或承包商指定地點(暫置場或作業區域),後續由承包商負責管理使用。 3.3.3承包商應提送利用RAP於基地及路堤填築或構造物回填等之運輸管制及施工計畫供審查,內容應包含預定RAP之來源位置及數量、運輸路線、工區內暫置場規劃、流向紀錄、運輸車輛名冊、以及RAP材料之堆置、碎解、篩分、與土壤拌合及滾壓等施工方式、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計畫、其他經工程司指示事項等,經工程司審查同意後方能運輸。 3.3.4承包商得於工區範圍內設置臨時暫置區或作業區域,進行簡易分類與暫置,如具逸散性質需施以覆蓋,該暫置區或作業區域須先行提報經工程司核可,其相關規定依據最新法規要求執行;如無相關規定,則依工程司指示執行。其相關費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均已含於相關工項及運輸成本內,不另計價。 3.3.5 對於工程末期可能剩餘之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承包商應預為規劃其處理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據以辦理,包括但不限於與其他標案搓合利用去化、或於路權範圍內一定深度以下(不影響植栽為前提)回填。該剩餘刨除料若係因承包商施工規劃不當所致,增加之處理費用應由承包商自負。 3.3.6 若養護分局之供料時程與現場工序經協調無法配合,得經工程司核可後,以本工程產生之土石方填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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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RAP)之使用相關作業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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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計量 4.1.1 基地填築 以工作項目「基地填築」或和「基地填築,80% RAP」計量,計量單位為m3,此一數量為拆除、清除和掘除後地面線、周界與填築頂面線三者所包圍之壓實方體積,坡面坡度垂直水平比大於1:4台階之開挖及回填應視為基地填築所需之附屬工作,不另丈量付款。 4.1.2 路堤填築 (1) 「路堤填築」或「路堤填築,80% RAP」數量之丈量,以m3為單位,並以路堤經滾壓完成後之壓實方計算之。清除後地面應由承包商會同工程司測量,並由承包商將是項測量斷面圖提交工程司簽認,其實做路堤填築數量依清除後之地面線與路堤頂面設計線間之平均端面積計算之。 |
4.1 計量 4.1.1 基地填築 以工作項目「基地填築」計量,計量單位為m3,此一數量為拆除、清除和掘除後地面線、周界與填築頂面線三者所包圍之壓實方體積,坡面坡度垂直水平比大於1:4台階之開挖及回填應視為基地填築所需之附屬工作,不另丈量付款。 4.1.2 路堤填築 (1) 「路堤填築」數量之丈量,以m3為單位,並以路堤經滾壓完成後之壓實方計算之。清除後地面應由承包商會同工程司測量,並由承包商將是項測量斷面圖提交工程司簽認,其實做路堤填築數量依清除後之地面線與路堤頂面設計線間之平均端面積計算之。 |
配合增訂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RAP)之使用之計量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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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計價 4.2.1 「基地填築」和 4.2.2 「基地填築,80% RAP」、「路堤填築,80% RAP」每m3之契約單價除已包括與上述基地或路堤填築相同工作內容之費用外,並另含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及現地土石方之軋碎(包含依現地調整之設備移設費)、篩選、拌合費、混合料運至填築區之運費及填築滾壓等所需之人工、機具、材料及完成本工作之一切費用在內,另無其他給付。 4.2.3 砂堤填築工作中,兩側修築之護堤以及土壤覆蓋層,均按「借土挖運」或「路幅開挖及近運利用」、及「路堤填築」項目丈量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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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計價 4.2.1 「基地填築」和「路堤填築」每m3之契約單價已包括:在未穩定地面上為施工所必需之基地填築及路堤基礎準備工作、填築材料之分層撒鋪、灑水、滾壓、整飾、路基及基地填築頂面之整修與維護等其他一切附屬工作,以及擱置等候期之費用。 4.2.2 砂堤填築工作中,兩側修築之護堤以及土壤覆蓋層,均按「借土挖運」或「路幅開挖及近運利用」、及「路堤填築」項目丈量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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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增訂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RAP)之使用之計價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