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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官方原附之建議修正條文對照表,保留「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三欄及內嵌表格;不是本章完整規範正文。
本局施工技術規範「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建議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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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工作範圍 本項工作係對於構造物開挖後未為永久構造物占據所形成空間之回填,應依照本規範及設計圖所示或工程司指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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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工作範圍 1.2.1 材料 1.2.2 施工方法及檢驗 |
一、材料併入2.產品小節。 二、施工方法及檢驗併入3.施工小節。 三、補充本章工作範圍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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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319章-選擇性回填材料 1.3.2 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1.3.3 第02602章-混凝土管涵 |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319章-選擇性回填材料 1.3.2 第02602章-混凝土管涵 |
補充相關章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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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定義 1.5.1 構造物回填:係依本規範施工之開挖處所而未為永久構造物占據所形成空間之回填。 |
內容調整至第1.2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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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構造物回填(不含植栽區於覆土1.5m深度範圍)得優先使用「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RAP)經碎解篩分與土壤之混拌料」,其最大粒徑不得大於5cm以上,並應符合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之第2.1.2節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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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使用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RAP)材料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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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使用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RAP)之使用為回填材料時,其相關作業依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第3.3節規定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RAP)之使用相關作業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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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RAP)之使用相關作業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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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計量 4.1.1 「構造物回填」、「構造物回填(設擋土設施)」、「構造物回填,80% RAP」及「構造物回填(設擋土設施),80% RAP」係依計價線內之體積減永久構造物所占體積計算,並以「m3」為計量單位。 (1) 計價線體積係依下列各面包含之體積計算,而各該等「構造物回填」項目之計價線以外之回填已包含於其契約單價內,不另計量。 A. 底面:設計圖示之基礎開挖底面。 B. 頂面:其他開挖項目完成後之地面。 C. 周圍:設計圖示構造物回填計價線之垂直面。 (2) 若一基礎構造物開挖之部分周圍須打設擋土設施時,則其回填之計量方式如表1所示,其中各符號之定義如下: V:計價線內之計量體積,V=V1+V2。 V1:「構造物回填」或「構造物回填,80% RAP」之計量體積。 V2:「構造物回填(設擋土設施)」或「構造物回填(設擋土設施),80% RAP」之計量體積。 L:計價線之水平方向周長,L=L1+L2。 L1:計價線無打設擋土設施之長度。 L2:計價線有打設擋土設施之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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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計量 4.1.1 「構造物回填」及「構造物回填(設擋土設施)」係依計價線內之體積減永久構造物所占體積計算,並以「m3」為計量單位。 (1) 計價線體積係依下列各面包含之體積計算,而「構造物回填」項目之計價線以外之回填已包含於其契約單價內,不另計量。 A. 底面:設計圖示之基礎開挖底面。 B. 頂面:其他開挖項目完成後之地面。 C. 周圍:設計圖示構造物回填計價線之垂直面。 (2) 若一基礎構造物開挖之部分周圍須打設擋土設施時,則其回填之計量方式如表1所示,其中各符號之定義如下: V:計價線內之計量體積,V=V1+V2。 V1:「構造物回填」之計量體積。 V2:「構造物回填(設擋土設施)」之計量體積。 L:計價線之水平方向周長,L=L1+L2。 L1:計價線無打設擋土設施之長度。 L2:計價線有打設擋土設施之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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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增訂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RAP)之使用之計量及計價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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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計價 4.2.1 依本章規定壓實之基礎回填方係依詳細價目表之「構造物回填」 4.2.2 依「透水材料回填」依第02319章「選擇性回填材料」規定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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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計價 4.1.1 依本章規定壓實之基礎回填方係依詳細價目表之「構造物回填」及「構造物回填(設擋土設施)」等計付,其契約單價已包含各類材料與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規定設置相關設備之回填、滾壓及完成本工作所需一切材料、人工、機具設備等費用,另無其他給付。 4.2.2 依「透水材料回填」依第02319章「選擇性回填材料」規定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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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增訂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RAP)之使用之計價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