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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附件目錄 | 高速公路局工程規範與技術資料 | 鋪面與路基材料
後續版本:02220章另見115年5月版附件;本頁保留3月版供沿革比對,不與5月版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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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官方原附之建議修正條文對照表,保留「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三欄及內嵌表格;不是本章完整規範正文。
本局施工技術規範「第02220章工地拆除」建議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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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工作範圍 本項工作包括按設計圖所示或依工程司之指示,拆除施工範圍內之原有橋梁、涵洞、建築物、圍牆、圍籬、牆基、護欄、電桿、木架、基腳、地坪、設備之基礎、舊路面(挖、刨除)、管線、紅磚、混凝土及其他妨礙施工之構造物或設施,包括設計圖未註明允許保留之任何障礙物之全部或部分拆除、整理及廢棄物之燒毀、掩埋或運棄等工作,但依據契約其他工作項目移除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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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工作範圍 本項工作包括按設計圖所示或依工程司之指示,拆除施工範圍內之原有橋梁、涵洞、建築物、圍牆、圍籬、牆基、護欄、電桿、木架、基腳、地坪、設備之基礎、舊路面、管線、紅磚、混凝土及其他妨礙施工之構造物或設施,包括設計圖未註明允許保留之任何障礙物之全部或部分拆除、整理及廢棄物之燒毀、掩埋或運棄等工作,但依據契約其他工作項目移除者除外。 |
補充舊路面之工作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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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523章-施工安全衛生及管理 1.3.2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3 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1.3.4 第02961章-瀝青混凝土路面層刨除 |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
補充相關章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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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拆除工作應以適當方法小心從事,不得危及鄰近現有構造物、公共設施及生命財產等之安全。必要時,應支撐加固或設臨時隔牆、防護柵及拒馬等,以策安全,其費用概由承包商負擔。倘因拆除不慎,以致損及鄰近構造物或公共設施,或危害人畜及其他物產時,均應由承包商自行負完全責任。拆除期間承包商應加強灑水,以降低揚塵。 |
3.2.1 拆除工作應以適當方法小心從事,不得危及鄰近現有構造物、公共設施及生命財產等之安全。必要時,應支撐加固或設臨時隔牆、防護柵及拒馬等,以策安全,其費用概由承包商負擔。倘因拆除不慎,以致損及鄰近構造物或公共設施,或危害人畜及其他物產時,均應由承包商自行負完全責任。 |
補充拆除期間承包商應加強灑水,以降低揚塵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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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如構造物或設施僅需拆除一部分,而其他部分須予保留時,承包商應於拆除前,先研究其原有構造,並根據其構造擬訂拆除計畫,說明施工步驟、拆除方法及必要之安全措施,由承包商專業技師檢核簽認,經工程司同意後實施。保留面之拆除方法應採取水刀、鋸切及人工拆除等低振動低衝擊方式,以免於拆除時損及保留部分。拆除後,保留部分之拆除面應按工程司之指示予以適當之處理,其所需費用已包括在本項工作契約單價內。 |
3.2.2 如構造物或設施僅需拆除一部分,而其他部分須予保留時,承包商應於拆除前,先研究其原有構造,並根據其構造擬訂拆除步驟及必要之安全措施,以免於拆除時損及保留部分。拆除後,保留部分之拆除面應按工程司之指示予以適當之處理,其所需費用已包括在本項工作契約單價內。 |
一、補充拆除工程應於事前擬訂計畫,其內容應包含施工步驟、拆除方法及必要之安全措施,該計畫經專業技師檢核簽認,並經工程司同意後實施。 二、補充保留面之拆除施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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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施工時所拆下之木料、管件、金屬 |
3.2.6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施工時所拆下之木料、管件、金屬、設備及其他有剩餘價值之物料,均屬業主所有;承包商應負責收集整理後依工程司指示處理。 |
刪除部分改併於3.2.11節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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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瓦片、紅磚、混凝土、砌石、舊路面(挖、刨除)或其他類似無機物及無化學作用之材料,如經工程司之認可,得用於填方之區域內,並將其擊(軋)碎使其尺寸符合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規定,分散埋入或混入路堤填築材料中使用,或者將其碾碎作為施工便道之級配料鋪面使用。 |
3.2.7 瓦片、紅磚、混凝土、砌石、舊路面或其他類似無機物及無化學作用之材料,如經工程司之認可,得用於高填方之較下層區域內,並將其擊碎使其尺寸不超過15cm,分散埋入或混入路堤填築材料中使用,或者將其碾碎作為施工便道之級配料鋪面使用。 |
一、補充粒料破碎方式。 二、粒料尺寸應符合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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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 既有設施拆除 如因工程需要拆除既有設施時,例如鐵絲網、金屬護欄、標誌牌、標誌架、交控設備…等設施,除依規定標記、施工及存放外,並將所拆除物料交還至工程司指定地點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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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拆除物料存放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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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 瀝青混凝土路面挖(刨)除料應運至工程範圍內或工程司指示所屬工程範圍回填為原則,並依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及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相關作業規定辦理。除經工程司同意,承包商不得自行運至再生瀝青混凝土拌和合廠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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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瀝青混凝土路面挖(刨)除料之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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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拆除作業安全衛生管理 3.3.1 承包商對於構造物之拆除,應選任專人於現場指揮監督,確認拆除範圍、作業方式。承包商對於從事構造物拆除作業之勞工,應使其佩戴適當之個人防護具。在鄰近通道之人員保護設施完成前,不得進行拆除工程。 3.3.2 承包商應設置臨時隔牆、防護柵及拒馬等阻絕設施,以防護鄰近構造物。必要時須有施工監測設施。 3.3.3 為防止無關人員進入,於拆除作業範圍(含下方)應設置圍籬等阻絕設施,並設置必要之警告標示。 3.3.4 鄰近道路作業應設置紐澤西護欄、拒馬、交通錐、警示燈等交通引導設施,並設置交通引導人員。 3.3.5 張設防塵網等攔阻設施,以防止碎屑飛擊及粉塵飛揚。 3.3.6 不得使勞工同時在不同高度之位置從事拆除作業。但具有適當設施足以維護下方勞工之安全者,不在此限。 3.3.7 其他有關拆除作業安全管理辦法事項,請參考第01523章「施工安全衛生及管理」之附件一「施工安全衛生注意事項」第十五、十六項規定及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章與其它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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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拆除作業安全衛生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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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計量 4.1.1 拆除既有鋼筋混凝土構造物,其以機械切割、鑿除、再碎裂處理及遠運至指定地點或承包商自覓之合法地點等工作,於依契約詳細價目表「工地拆除,鋼筋混凝土,含遠運處理」工作項目按實際拆除體積以「m3」為單位計量。 4.1.2 本工程產出之瀝青混凝土路面挖(刨)除料作為本工程填築或回填材料時,其刨除、挖除及近運等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瀝青混凝土路面刨除(註明厚度),含近運利用」或「工地拆除,瀝青混凝土路面挖除,含近運利用」工作項目按以「m2」或「m3」為單位計量;至於其填築或回填工作費用則另依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或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規定計量及計價。 4.1.3 本工程產出之挖(刨)除料,若產出期程與現場工序經協調無法配合或工址範圍無用地可供暫置利用,經與機關協調媒合其他標案遠運利用,則其刨除、挖除及遠運等工作按實際運距(工區範圍邊界至他標工區範圍邊界之最近距離計算)及契約詳細價目表「瀝青混凝土路面刨除(註明厚度),含遠運利用(註明運距)」或「工地拆除,瀝青混凝土路面挖除,含遠運利用(註明運距)」工作項目按以「m2」或「m3」為單位計量。 4.1.4 詳細價目表未列項之其他拆除工作,均已包含於「工地拆除」項目以一式計量。 |
4.1 計量 本項以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之「拆除」項目以一式計量。 |
配合增訂瀝青混凝土路面挖(刨)除料相關計量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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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計價 4.2.1 除另有規定外,契約詳細價目表「工地拆除,鋼筋混凝土,含遠運處理」項目,其單價已包括既有鋼筋混凝土構造物以機械切割、鑿除、再碎裂處理及遠運至指定地點或承包商自覓之合法地點等工作所需之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搬運、掩埋或處理、安衛與環保措施等一切費用,並已扣除鋼筋混凝土打除後所得舊鋼筋之殘值,另無其他給付。 4.2.2 契約詳細價目表「瀝青混凝土路面刨除(註明厚度),含近運利用」、「工地拆除,瀝青混凝土路面挖除,含近運利用」、「瀝青混凝土路面刨除(註明厚度),含遠運利用(註明運距)」或「工地拆除,瀝青混凝土路面挖除,含遠運利用(註明運距)」等工作項目之契約單價,均已包含完成該工作項目所需之人工、機具、材料、運輸及其附屬工作等一切費用,另無其他給付。 4.2.3 詳細價目表未列項之其他拆除工作,均已包含於契約詳細價目表「工地拆除」項目單價內,該單價包括為完成詳細價目表未列項之其他拆除工作所需之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搬運、掩埋或處理、安衛與環保措施以及相關附屬工作等之一切費用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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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計價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該項給付已包括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搬運、掩埋或運棄、保護安全措施以及其所需之附屬工作等之一切費用在內。 |
配合增訂瀝青混凝土路面挖(刨)除料相關計價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