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速公路養護手冊|第16章 養護車輛、機具之調配及維護(1/2)
發布機關: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文件性質:設施養護手冊、巡查檢測與管理表單
版本:官方下冊所載(本章未另標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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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範圍:本手冊適用於高速公路路權內各類設施養護;本頁依官方提供之底本及分章修訂檔整編,不代表全書同一年度修訂。涉及現行法令、組織名稱及另行發布之作業規定,應再核對最新正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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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養護車輛、機具之調配及維護 第十六章 養護車輛、機具之調配及維護 16.1 說明 高速公路一般養護工作,事項繁雜,與新建工程不同,施工地點分散,工作量不大,所 配備的養護車輛、機具能量無需太大,最好具有多種功能及機動性大。現今機械工業設備日 新月異,養護單位依業務需要於採購一般養護車輛、機具時應多方考量並妥為管理及維護, 期以最少的人力、機具,發揮最大養護成果。 16.1.1 適用範圍 本局所有養(維)護作業及高速公路工程設施所使用自備之車輛及機具。 16.1.2 養護工程(工作)之主要車輛、機具設備之分類 1. 養 路 機 械 主 要 設 備 (1) 路面修補配備機械 切割機、挖掘機、裝載機、傾卸車、路面修補車、壓實機、搗固機、鑽孔機、 標誌車、標誌車附掛緩撞設施。 (2) 路肩及涵管配備機械 裝載機、挖掘機、傾卸車、清溝車、水車、標誌車、標誌車附掛緩撞設施。 (3) 坍方清除配備機械 堆土機、裝載機、挖掘機、破碎機、傾卸車、標誌車、標誌車附掛緩撞設施。 2. 路 容 、 景 觀 維 護 主 要 設 備 肩背式割草機、剪枝機、鋸木機、清掃車、水車、傾卸車、標誌車、標誌車附掛 緩撞設施。 3. 路 燈 維 修 主 要 設 備 高空工作車、發電機、照明設備、標誌車、標誌車附掛緩撞設施、高桅桿升降馬 達。 4. 道 路 檢 測 主 要 設 備 路面撓度儀、路面抗滑儀、路面平坦儀、橋梁檢查車、高空工作車、標誌車、標 誌車附掛緩撞設施、工務巡查車。 5. 事 故 處 理 主 要 設 備 裝載機、工程救險車、多功能救險車、拖吊車、油壓千斤頂、強力鈑金剪、照明 發電機、水車、標誌車、標誌車附掛緩撞設施、堆高機、照明設備、挖掘機、磁 鐵吸集機、吊車、氣動板手。 6. 災 害 搶 救 主 要 設 備 工程救險車、吊車、高空工作車、標誌車、標誌車附掛緩撞設施、水車、傾卸車、 挖掘機、堆高機、裝載機、鏟裝機、小型客貨車、抽水機、照明設備、發電機、 鏈鋸機。 7. 業 務 用 車 輛 箱型車、大小客車、大小貨車、客貨兩用車。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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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養護車輛、機具之調配及維護 16.2 養護車輛、機具之管理及調配 本局各類車輛、機具之管理及調配使用,悉依行政院『車輛管理手冊』及本局『養護機 械管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16.2.1 養護車輛、機具之管理 1. 除例行各級保養外,使用時操作人員及管理單位應善盡保管責任。 2. 養護車輛、機具不得搭載非因公務需要之人員與物料。 3. 養護單位使用各類車輛機具時,得配合實際需要指派人員監督司機、作業手及技 工確實依照其性能,妥為使用及維護,並負保管之責任。 4. 養護車輛、機具於使用中發現異常現象,不能立即校正,應依如下進場檢修作業 程序,立即進場。 (1) 使用中或一級保養時發現異常不能立即校正。 (2) 填「養護車輛、機具進場檢修單」(表 16-1)經調度人員簽章後進場。 (3) 檢修單位人員依司機或作業手之報告、履歷簿或養護機械管理及保養系統等 有關資料研判養護機械狀況。 (4) 派工檢修或報請外修。 (5) 檢修完成。 (6) 初步檢查試車。 (7) 調整校正。 (8) 複檢合格。 (9) 檢修資料登記(於養護機械管理及保養系統內登載「養護車輛、機具保養檢修 紀錄表」(表 16-2),報請外修則登載「養護車輛、機具外修紀錄表」(表 16-3))。 (10) 出場向調度報到。 5. 保養場接獲檢修單後,依據檢修項目,立即辦理檢修。 6. 養護車輛、機具於使用中或停放於高速公路時,應依本局頒布最新版「施工之交 通管制守則」規定辦理,以策安全。 7. 「養護車輛、機具保養日誌」(表 16-4)及修理,應隨時登載於電腦管理系統內(如 系統異常時應事後補登),調撥或調借時,應隨機點交,報廢或讓售時,應在電腦 管理系統內註明奉准文號,由區分局妥為保存備查。 16.2.2 養護車輛、機具之調配 1. 各區分局間養護車輛、機具之調配,由本局按下列優先順序辦理: (1) 緊急搶修工程。 (2) 經常養護工作。 (3) 臨時工作需用養護車輛、機具,視其重要性、時間性及申請之先後決定調派 順序。 2. 各區分局間養護車輛、機具之借調得自行協調借用,並填送預估調借起訖日期、 所需配備人員及工具、撥運方式等內容後副知本局,調用之養護車輛、機具應保 持良好堪用狀態,其隨車工具、履歷及證照等一併點交,原司機作業手得視實際 需要隨機赴調。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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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養護車輛、機具之調配及維護 3. 養護車輛、機具調撥時,交接雙方應依登記卡所列項目點驗,並由調出單位報局 核備。交接時如有爭議得報局核辦。 4. 養護車輛、機具之調撥,財產應一併辦理移轉。 5. 各區分局之養護車輛、機具需考量各單位使用需求,依其性能,按路線、交通量、 里程及工作需要調配運用,並分區設立場、站,予以修護。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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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養護車輛、機具之調配及維護 16.3 養護車輛、機具保養維修 16.3.1 保養維修目的 要做好養路工作,必先有健全之保養與維修制度,以維持車輛、機具正常性能,確 保行車或工作安全,並延長使用壽命。其工作為清潔、潤滑、檢查、校正、修配及安全 檢查等。 16.3.2 保養分級 車輛、機具保養分為下列五級,其中一級保養屬於經常檢查,二、三級保養屬於定 期檢查,四、五級保養屬於特別檢查,視情況需要辦理。 1. 一級保養 重點在於使用前或出場前,應為清潔及安全檢查、由司機或作業手填寫「養護機 具一級保養工作表」(表 16-5)及「養護車輛一級保養工作表」(表 16-6)。 2. 二級保養 重點在於潤滑及實施視覺、聽覺、觸覺、量具及輕便儀器等有限度之不分解機件 檢查,並予校正。其工作項目如表「養護車輛、機具二級保養工作表」(表 16-7) 所示。 3. 三級保養 重點在於引擎、底盤、電系、冷暖氣裝置及各部機件應有深度之分解、清洗、檢 查、測驗、更換配件、檢修、調整、校正、潤滑、組合、試驗以及車身及附屬設 備之檢查、修整、清潔等。其工作項目如表「養護車輛、機具三級保養工作表」(表 16-8)所示。 4. 四級保養 較三級保養更詳細,更澈底之分解、檢查、換件、修整、校正、組合、試驗等。 凡引擎大修、車身大修、大樑及其他機件組成,支架托架裝置之詳盡檢查、校正、 修整、防鏽、補漆與管路、電路配線之換修等。 5. 五級保養 重建車身、底盤,達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定之標準。 6. 養護車輛、機具各級保養工作,以上述規定為依據,但原製造廠商另有特殊規定 者,應從其規定;另部分特殊車輛、機具其有適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4 章自動檢查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16.3.3 保養時程 1. 養護車輛、機具保養分級以行駛里程及使用時間為標準。茲就實際作業情形,按 大小型車輛、機具,分別訂定分級保養實施週期如下表。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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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養護車輛、機具之調配及維護 養 護 車 輛 、 機 具 保 養 分 級 保養級別、里程 一 級 二 級 三 級 車輛 及時間 里程(公里) 時間 里程(公里) 時間 里程(公里) 時間 機具型別 出場前 2,000~ 8,000~ 小型車輛 每日 30 天 90 天 行駛前 3,000 10,000 出場前 2,000~ 8,000~ 大型車輛 每日 30 天 90 天 行駛前 3,000 10,000 出場前 70~90 260~300 機 具 每日 行駛前 小時 小時 2. 本表所列一、二、三級保養部分,所有車輛(含特種車之引擎與底盤)必須依照辦 理;二、三級保養以先到者為標準;四、五級保養部分則視實際需要情形辦理。 3. 養護車輛、機具保養週期及項目原製造廠商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16.3.4 保養職責 1. 一級保養工作由司機、作業手或使用者辦理,使用單位經管管理人員負責督導。 2. 二級保養工作由保養場、工務段派工負責辦理,司機或作業手必要時應會同作業。 3. 三級﹙含﹚以上保養工作由保養場負責辦理,必要時得由工務段負責辦理,司機 或作業手必要時應進場協助。 4. 二、三級保養實施日期,由各保養單位負責排定,並通知使用單位按時進場保養。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實施者,應事先協調保養單位,延期實施;惟其延長時 間,二、三級保養不得超出一週。如超過一週,需於系統註明。 5. 四、五級保養委託民間辦理,依委託契約規定適用。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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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養護車輛、機具之調配及維護 16.4 人員管理及培訓 16.4.1 人員管理 1. 養護車輛、機具修護人員應依規定確實執行相關修護、保養工作,並視工作需要, 指派相關人員取得證照,以提升人員素質和維護品質。 2. 養護車輛、機具維修保養業務委託民間辦理部分,依各養護單位之勞務維護契約 規定適用。 16.4.2 人員培訓 1. 本局各單位於購置新款車輛、機具時,應辦理保養維修及操作教育訓練,辦理教 育訓練時,得通知其他分局(處)視需要派員參訓。 2. 本局各單位所屬之特種車輛、機具,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取得相關特 種車輛、機具操作證照,並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定期 辦理教育訓練或派員參加回訓。 16.5 養護機械管理及保養系統 16.5.1 目的 『養護機械管理及保養系統』之目的為有效加強管理本局所屬各單位辦理各項養護 作業所需養護車輛、機具之保養、維修、使用、保養維修用料、使用油料及相關費用管 理等作業。 16.5.2 系統架構 養護機械管理及保養系統係提供本局及所屬各單位進行高速公路養護機械管理,確 保資料完整性及一致性,以提高養護機械管理之精確性及效率。相關系統功能概述如下: 1. 養護機械管理及保養系統:包括養護車輛、機具基本資料、保養維修、使用及每 月費用等之管理、相關查詢及統計報表之列印。 2. 材料管理系統:包括各項養護作業所需材料(含工程、車輛、機械設備、隧道內標 誌牌、隧道機電設備、交控通信系統設備之材料及油料等 7 大類材料)之請購、收 料、發料、調撥、盤存、庫存、查詢、統計及報表列印等管理功能。 3. 事務管理資訊平台:提供本局及所屬各機關人員之基本資料、員工代碼及聯絡資 訊。 16.5.3 填報作業 『養護機械管理及保養系統』填報內容應依據本局相關養護機械作業規定進行,於 系統內相對應欄位逐項填列。填報作業包含基本資料維護、車輛及機具保養排程管理、 日常保養維修管理、每月保養維修及使用資料維護等內容,均須填報於系統內,由系統 彙整資料並供查詢、統計分析及印製報表。 1. 基本資料維護 提供系統管理人員維護全局、各區分局管理人員維護各處之基本資料,包括司機 及技工人員資料、車輛及機具基本資料、車輛及機具管理及保養單位、檢修項目、 廠商資料、車輛機械材料、保養排程參數、例假日及假別等項目。 2. 車輛、機具保養排程管理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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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養護車輛、機具之調配及維護 (1) 每月保養日排程計畫作業:系統依車輛、機具保養排程月參數設定及保養排 程日參數設定,自動排定各保養單位或各使用單位每月保養日排程計畫。 (2) 每月保養日排程計畫維護:各保養單位管理人員維護車輛、機具每月保養日 排程計畫。 (3) 每月保養日排程計畫查詢及列印:依車輛機械保養單位或使用單位查詢及列 印各月保養計畫。 3. 日常保養維修管理 (1) 車輛、機具保養維修作業:各保養單位管理人員維護車輛及機具之入出場、 維修項目、維修技工、使用材料等相關資料。 (2) 車輛、機具保養維修使用材料之請料、領料、收料及退料作業:車輛、機具 進場後依線上簽核方式辦理所需之請料、領料、收料及退料作業。 (3) 車輛、機具保養維修資料顯示:場內及外修車輛、機具資料一覽表。 (4) 車輛、機具外修作業:外修之維修項目、使用材料及費用維護。 (5) 車容檢查結果維護(含照片上傳)、統計及列印。 (6) 車輛、機具保養維修日誌查詢。 (7) 車輛、機具保養維修查詢。 (8) 車輛、機具使用材料查詢。 4. 每月保養維修及使用資料維護 (1) 每月各使用單位車輛、機具間接使用費設定及計算(分攤)。 (2) 每月各車輛、機具保養維修及使用資料(包括行駛里程、工作時數、使用油 料等)查詢、維護及報表列印。 5. 長期供料契約管理 (1) 長期供料契約基本資料維護。 (2) 長期供料契約報價明細產生及維護、報價單及價目表列印。 (3) 長期供料契約交貨通知維護。 (4) 長期供料契約詳細待交材料查詢、交貨紀錄查詢。 (5) 長期供料契約估驗資料及明細資料彙整及調整。 (6) 長期供料契約退料作業。 6. 各類統計資料查詢及報表列印 (1) 車輛、機具各類保養維修資料查詢及報表列印。 (2) 車輛、機具各類管理相關資料查詢及報表列印。 (3) 長期供料契約各類相關資料查詢及報表列印。 16.5.4 填報頻率 『養護機械管理及保養系統』資料填報,有關系統基本資料維護應配合相關作業完 成後適時填報及更新,其他作業則依據保養維修業務頻率而定,但系統填報應於現地相 關作業完成後 3 工作天內,上網完成系統相關資料欄位填報與匯入作業。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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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養護車輛、機具之調配及維護 表 16-1 養護車輛、機具進場檢修單 填表單位:__________ 車 號 車 別 或 機 號 或 機 別 路碼 km 使 用 單 位 錶指數 時數 hr 檢 修 項 目 進場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出場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司機簽名 調度簽章 年 月 日 時 分 年 月 日 時 分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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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養護車輛、機具之調配及維護 表 16-2 養護車輛、機具保養檢修紀錄表 保管單位: 車號(機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保養 修理保養 進場日期 保養項目 發料日期 材料編號 材料名稱 規格 單位 數量 承修技工 出場日期 里程/工時 級別 費用 本頁合計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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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養護車輛、機具之調配及維護 表 16-3 養護車輛、機具外修紀錄表 保管單位: 車號 (機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項次 送修日期 送 修 項 目 修理廠商 修竣日期 修理費用 本頁合計 總 計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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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養護車輛、機具之調配及維護 表 16-4 養護車輛、機具保養日誌 保養單位: 星期 天氣 日期 項 保養 重要記事 車別 車號 使用單位 進場時間 里程/工時 保養維修項目 負責技工 出場時間 備註 次 級別 或建議 註:本表保養場或檢修班應每日填寫,按月裝訂成冊後陳主管核閱,並妥為保存以便查考。 本日進場: 本日出場: 待料中: 施工中: 其他: 值日技工: 應到技工: 實到技工: 製表人: 複核: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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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養護車輛、機具之調配及維護 表 16-5 養護機具一級保養工作表 機具名稱: 機號: 年 月 日 使用單位: 行駛里程(工時): 工 作 項 目 工作記錄 一、機具啟動前 1. 燃料應按規定檢查並注意清潔。 2. 水箱應充滿並注意水質。 3. 各傳動皮帶鬆緊是否適度。 4. 各部電線接頭有無鬆脫,其他電氣系統有無異常。 5. 各部螺絲有無鬆動。 6. 各部有無破損斷裂、變形或腐蝕。 7. 制動裝置、安全裝置、油壓裝置及操作裝置有無異常。 二、機具啟動後 1. 電源開關及各種儀錶指示是否正常。 2. 試快慢車情況並檢查是否有無異聲或振動。 3. 檢查各部是否有漏油漏水現象。 4. 轉向機構是否靈活良好。 5. 蓄電池、配線、控制裝置之有無異常。 6. 供輸電壓、油壓及空氣壓有無異常。 7. 試驗變速機構是否良好。 8. 試驗全部剎車系統作用是否正常。 9. 檢查刀具是否缺損、鏽蝕及作動時是否正常。 10. 試驗各操作機構作用是否良好。 11. 警示牌面升降及顯示內容是否良好。 12. 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檢查事項。 三、上列各項如有不良或使用中發現不正常現象能予校正者應即校正否則報告管理人員處理。 四、收工後 1. 配件是否齊全、擺放收納是否正常。 2. 各部開關均予關閉並保持靜止平穩狀態。 管理人員 處理意見 使用人簽名: 管理人員簽章: 註:工作記錄欄,良好者註「ˇ」,不良好者註「×」並即速校正,無此項者註「/」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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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養護車輛、機具之調配及維護 表16-6 養護車輛一級保養工作表 車輛名稱: 車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使用單位: 行駛里程(工時):____________ 一、車輛行駛前檢查項目 (良好者駐「○」不良者註「×」並速處理) 工 作 工 作 檢查項目 檢查標準 實施要項 檢查項目 檢查標準 實施要項 紀錄 紀錄 1.引擎潤滑 油 量 應 在 機 1.未發動引擎前抽出機油尺檢查油量。不 7.各種儀錶 機油錶(或機油警 1.引擎發動後,機油錶必須作用,且指 (機)油 油 尺 上 限 與 足者應添加,但不得超過上限刻度。 及引擎運 示燈)、電流錶(或 針應指示規定壓力值;若為警示燈 下 限 刻 度 範 2.檢查機油油質是否正常,若有異狀時, 轉狀況。 充電警示燈)、溫 者,應失滅。 圍內。 應予換新。 度錶、燃料油量 2.引擎發動後,電流錶指針應指在「十」 3.添注機油後應稍待約五分鐘後再檢視 錶、空氣壓力表及 側;若為警示燈者,應失滅。 油尺方為正確(不可立即抽出機油尺檢 行車紀錄器等,須 3.當引擎達常溫後,溫度錶之指針應指 視,以免受假相所蒙而多加)。 有作用且正常。 在規定正常溫度範圍。 4.檢查有否洩漏機油狀況,有者應予修 引擎快慢車正常 4.當電氣回路通電,燃料油量錶之指針 理。 且無異音。 應指出存油量。 5.空氣壓力錶之指針應指示壓力值,並 達到標準始能行駛。 6.行車紀錄器紀錄紙是否更換。 7.試踩油門,加速正常,且無異音。 2. 燃 料 油 燃 料 油 以 加 1.檢查油量是否足夠往返里程用量,不足 8.燈光、喇 開關作用正常,各 1.依序啟開各種燈開關,檢查遠、近光 ( 汽 油 滿 油 箱 為 原 時應予加足。 叭 及 各 種燈之光色及喇 燈、煞車燈、緊急停車警示燈、方 或柴油) 則。 2.油箱蓋是否完備,其通氣孔是否通暢, 開關 叭音量應符合於 向燈、號牌燈、車寬燈、倒車燈、 量 不當者予以修正。 規定,光度及光束 室內燈、儀錶燈、警示燈及 LED 標 3.檢查有否洩、漏現象,有者應予修理。 適當。 誌顯示板是否都完好。開閉作用是 否正常,有不當現象時應予檢修或 換新。 2.喇叭應會響,音量不當者應予調整或 換新。 3.冷卻水. 散 熱 器 ( 水 1.檢查冷卻水量,若有副水箱者應達規定 9.車輪及輪 輪胎氣壓及胎面 1.輪胎氣壓必須正常符合規定,如氣壓 箱 ) 內 冷 卻 刻度量,不足者予以添足,惟不得超過 胎 (胎紋)均須正常 不足或過高,應即調整,並在汽車 水,應達標線 上限。 符合規定。 行駛前實施。 水量。 2.水箱蓋是否完整,有否蓋妥,損壞或欠 2.檢查輪胎胎紋深度,應符合規定,如 缺者,應予更換或補充。 胎紋已將磨光或異常磨損時,應予 3.檢視冷卻水水質,如發現有污濁現象 檢修並予更新。 者,須應予更換,有油污者應予修理。 3.檢查車輪固定螺絲是否齊全、牢固, 4.檢查有否洩漏現象,有著應予修正。 如有欠缺或鬆動,應依規定修配或 旋緊。 4.各項皮帶 各 項 皮 帶 緊 1.利用手指壓下皮帶,檢查其緊度。如過 10.刮水器 刮水器、噴水器作 1.刮水器(雨刷)應作用正常,完全刮 緊度 度 必 須 符 合 緊或太鬆,則應予修正。 (雨刷) 用須正常。 除擋風玻璃上雨水。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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