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速公路養護手冊|第8章 交通工程設施(1/3)
發布機關: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文件性質:設施養護手冊、巡查檢測與管理表單
版本:官方上冊所載(總封面106年7月;本章未另標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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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範圍:本手冊適用於高速公路路權內各類設施養護;本頁依官方提供之底本及分章修訂檔整編,不代表全書同一年度修訂。涉及現行法令、組織名稱及另行發布之作業規定,應再核對最新正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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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提醒:原件8.1說明將機電設施指為第十二章;本底本的機電設施實為第十三章,本站保留原件文字,另由總目錄提供正確章節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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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交通工程設施 第八章 交通工程設施 8.1 說明 為確保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各項設施之完善,以維行車順暢及安全,養護單位必須確實執 行養護工作,養護工作包括標誌、標線、護欄、碰撞緩衝設施、防眩設施、道路照明設施(隧 道照明依據第十二章機電設施辦理)及地磅設施等項目之養護。 8.1.1 一般規定及注意事項 1.維 持 交 通 工 程 設 施 功 能 之 完 整 , 以 確 保 車 輛 行 車 安 全 為 原 則 。 2.交 通 工 程 設 施 不 應 被 遮 掩 而 影 響 其 正 常 功 能 。 3.交 通 工 程 設 施 如 有 損 壞 應 予 以 修 復 。 8.1.2 名詞定義 1. 標 誌 : 以 規 定 之 符 號 、 圖 案 或 簡 明 文 字 繪 於 一 定 形 狀 之 標 牌 上 , 安 裝 於 固 定 或 可 移 動 之 支 撐 物 體,設 置 於 適 當 之 地 點,用 以 預 告 或 管 制 前 方 路 況 , 促 使 車 輛 駕 駛 人 與 行 人 注 意 、 遵 守 之 交 通 管 制 設 施 。 2. 標 線 : 以 規 定 之 線 條 、 圖 形 、 標 字 或 其 他 導 向 裝 置 , 劃 設 於 路 面 或 其 他 設 施 上 , 用 以 管 制 道 路 上 車 輛 駕 駛 人 與 行 人 行 止 之 交 通 管 制 設 施 。 3. 護 欄 : 佈 設 於 道 路 內 (中 央 分 隔 帶 )、外 側,具 有 降 低 兩 向 車 輛 對 撞 及 減 少 車 輛 意 外 駛 出 路 外 而 遭 受 傷 害 之 嚴 重 度 , 並 具 引 導 失 控 車 輛 回 歸 正 軌 與 減 低 衝 撞 之 設 施 。 4. 碰 撞 緩 衝 設 施 : 為 局 部 性 之 交 通 安 全 防 護 設 施 , 通 常 設 於 護 欄 末 端 及 無 法 遷 移 之 剛 性 障 礙 物 前,依 動 能 或 動 量 不 滅 原 理,使 車 輛 在 意 外 正 面 碰 撞 障 礙 物 時 , 能 平 緩 減 速 而 停 止 ; 當 側 面 擦 撞 時 , 能 將 車 輛 導 回 正 軌 , 以 降 低 事 故 之 嚴 重 性 , 或 避 免 事 故 之 發 生 。 5. 防 眩 設 施 : 為 連 續 性 設 施 或 個 別 設 施 組 成 之 交 通 安 全 防 護 設 施 , 其 目 的 在 於 防 止 駕 駛 人 之 視 覺 於 夜 間 受 對 向 來 車 前 燈 或 其 他 光 源 所 產 生 眩 光 之 影 響 , 以 避 免 事 故 之 發 生 。 6. 地 磅 設 施 : 為 減 少 貨 車 超 載 , 造 成 高 速 公 路 路 面 耗 損 , 以 及 維 持 行 車 安 全 , 於 高 速 公 路 沿 線 設 置 之 車 輛 總 重 量 測 設 備 。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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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交通工程設施 8.1.3 基本原則 1. 標 誌 (1) 經常保持標誌之完好及整潔。 (2) 遭受損壞,應予以修復,以維交通安全。 (3) 遭受植栽遮蔽時,應予以修剪。 (4) 注意其是否保持原設計之高度及功能。 (5) 標誌牌面局部粘附污物或破損等影響觀瞻時,應予以清洗修復。特殊路段(如 上坡路段)易遭廢氣污染者,應加強清洗。 (6) 牌面扭曲、變形時,應予以修復或更新。 (7) 牌面反光效果不佳時,不佳部分應予以更新。 (8) 配合道路養護巡查制度,檢視標誌之完整性及牌面之正常識讀;尤其各項天災 或意外事故之後,應特別巡查。 (9) 因交通事故發生之撞擊維修,應作適當記錄,俾供規劃設計之參考。年度維護 紀錄,可作備料及預算編製之參考。 2. 標 線 (1) 路面標線、標記、導標及交通桿應保持完整。 (2) 路面標線應視交通量及氣候情況實施定期養護。 (3) 路面標線對行車安全與公路功能相當重要,須妥善保養,以能維持完整、清晰 與正確。 (4) 養護工作應儘可能配合他項養護工程進行,在交通量大之路段,應選離峰時段 施工,以降低對交通之干擾。 (5) 標線反光性不佳時,應予以補繪。 (6) 標線無法表達所代表之線形或標記脫落嚴重或不反光時(兩交流道間(全車道) 或 5 公里(單一車道)脫落率 30%以上或連續脫落達 10 個)時,應予以標繪 或補貼。 (7) 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導致標線、標記、導標或交通桿損失時,以即時改善為 原則。 (8) 臨時性標線,可以採用油漆標線或反光成型自黏標線。養護單位人員應紀錄位 置並注意其狀況,若狀況不佳時應適時補繪。 3. 護 欄 (1) 經常保持完好及整潔。 (2) 遭受損壞,應予以修復,以維交通安全。如無法立即修復,應做臨時警戒措施。 (3) 注意其是否保持原設計之功能。 (4) 護欄得配合其他養護工程,進行位置或高度之調整(惟仍應符合交通部「交通 工程規範」之規定)。 (5) 護欄局部粘附污物影響觀瞻時,適時清洗。特殊路段(如上坡路段)易遭廢氣污 染者,增加清洗次數。 (6) 配合道路養護巡查制度,檢視護欄之完整性;尤其在各項天災或意外事故之後, 應加強巡查。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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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交通工程設施 (7) 換裝或維修之護欄,應能保持原路線與護欄線形之調和。 (8) 因交通事故發生之撞擊維修,應作適當紀錄,俾供規劃設計之參考。年度維護 紀錄,可作備料及預算編製之參考。 (9) 鋼筋混凝土護欄排水孔須經常清理,以維持排水功能正常。 4. 碰 撞 緩 衝 設 施 (1) 碰撞緩衝設施應能維持原設計功能。 (2) 如有損壞,應予以修復,以維交通安全。如無法立即修復,應做臨時警戒措施。 5. 防 眩 設 施 (1) 經常保持完好及整潔。 (2) 遭受損壞或遺失,應予以修復或補設。 (3) 局部粘附污物影響觀瞻時適時清洗,易遭廢氣污染路段增加清洗次數。 (4) 配合道路養護巡查制度,檢視設施之完整性;各項天災或意外事故之後,加強 巡查。 6. 道 路 照 明 設 施 (1) 道路照明設施之檢查與維護時以能維持車輛通行為原則,若必須限制車輛通行 時,按規定通知相關單位且事前得到工程司認可,必要時應公告通知。 (2) 道路照明設施之檢查與維護以能維持既有設備正常運作為原則。 (3) 當天然災害(如地震、颱風等)或臨時事故發生後,檢查道路照明是否受損, 如有應予以修復。 (4) 當著手實施檢查或維護時,如涉及帶電部分,確認是否已事先斷電,以確保人 員安全。 (5) 電力設施養護應在平時仔細檢查並校正缺失。 (6) 為確認道路照明設施之運作狀況,應於夜間作例行檢查。 7. 地 磅 設 施 (1) 經常維持磅房內外環境整潔。 (2) 地磅站相關設備如屋外及室內重量顯示器、攝影機、交通號誌、電鈴、擴音器、 屋外照明燈、電腦設備、印表機設備、錄放影機及不斷電電源供應器等,應保 持功能正常,如遭受損壞或遺失,應予以修復或補設。 (3) 配合養護巡查制度,檢視設施之完整性;各項天災或雷擊後,加強巡查。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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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交通工程設施 8.2 巡查作業 8.2.1 經常巡查 分為日間經常巡查及夜間經常巡查。 1.日間經常巡查: 每日 1 次(或依彙整表各主分類辦理),由養護單位正、副主管指派工程司或經訓 練之人員辦理。原則上以 2 人為 1 組,並攜帶行動紀錄設備,共乘 1 部巡查車輛, 從車上以目力檢視高速公路各種狀況。若發現有影響行車安全之虞,應即時通報 或適當處置。日間經常巡查記錄應於「高速公路養護巡查系統」中填報「日間經 常巡查報告表」(詳第二章表 2-1)供後續追蹤管考。 2.夜間經常巡查: 每月 2 次,原則同日間經常巡查方式,其著重於照明、標誌、標線、標記等設施 之查看,由養護單位正、副主管指派工程司或經訓練之人員辦理,夜間經常巡查 記錄應於「高速公路養護巡查系統」中填報「夜間經常巡查報告表」(詳第二章表 2-2) 供後續追蹤管考。 8.2.2 定期巡查 1.由養護單位交通工程設施主辦工程司(師)領隊辦理。 2.養護單位應將轄區範圍劃分區段,每半年應將轄區(含交流道出入口匝道)全部 巡查完成一次。 3.定期巡查除利用巡查車輛外,必要時以徒步或攀登方式進行,儘可能接近交通工 程設施,作較詳盡之檢查,包括設施之支撐、固定及基礎等,以檢視各項設施之 安全情形。 8.2.3 特別巡查 1.由正、副主管或交通工程設施主辦工程司(師)領隊辦理。 2.巡查時機 (1) 颱風(針對陸上颱風警報發布 7 級風暴風半徑內之豪雨警戒區域範圍)前(接 獲海上颱風警報後 24 小時內完成填寫「防颱整備檢核暨道路設施巡查表」 詳表 18-1)後。 (2) 大豪雨(24 小時累積雨量達 350 毫米以上)後。 (3) 地震(地區震度 5 級以上)後。 (4) 人為破壞因素(如火災或車輛撞損等人為破壞);立即對災害影響範圍內高速 公路交通工程設施作檢查。 3.應注意設施基礎有無沖刷或淘空、固定有無鬆脫、支撐有無變形、歪斜等情事。 4.特別巡查表應於 2 周內完成填列。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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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交通工程設施 8.2.4 巡查表 1. 定期及特別巡查表:「標誌定期(特別)巡查表」詳表 8-1、「標線定期(特別)巡查 表」詳表 8-2、「導標定期(特別)巡查表」詳表 8-3、「護欄定期(特別)巡查表」詳 表 8-4、「碰撞緩衝定期(特別)巡查表」詳表 8-5、「防眩設施定期(特別)巡查表」 詳表 8-6、「天然災害(事故)道路照明設施巡查表」詳表 8-7、「道路照明設施半 年檢查表」詳表 8-8)。 2. 定期巡查表及特別巡查表應轉報分局核備,「養護巡查報處檢核表」詳表 8-9,分 局應視情形予以複查並作適當處理。 3. 「養護巡查稽核表」詳表 8-10。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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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交通工程設施 8.3 交通工程設施養護 8.3.1 標誌 1.牌面 (1) 以經常保持整潔及牌面文字圖示清晰為原則,每 6 個月清洗一次為原則,污染 嚴重地區路段應視實際情形增加清洗次數。 (2) 檢查鋁材銹蝕情形及因天候變化是否產生變形,若銹蝕或變形嚴重,應予以更 新。 2.支柱、牌面如因碰撞歪斜、損壞或支柱銹蝕需隨時修復,若情況嚴重不能 整修繼續使用,應予更換。 3.扣件、鋼托架、螺栓等金屬材料,應配合支柱養護作業,定期檢查養護。 如有鬆脫、掉落、銹蝕或損壞者,應予以修補或更換。 4.應配合支柱養護檢查作業,檢視基礎狀況並記錄,避免因風化或沖刷,致 使混凝土剝落,鋼筋暴露或回填土流失,而影響標誌之穩固性。基礎不 牢, 應緊急修復。 8.3.2 標線 1.標繪標線前,應佈設安全防護設施,以保護人員及標線,並防止標線未乾固前遭 通行車輛損害。 2.標線應按設計圖說之位置、顏色、寬度及樣式標繪。 3.標線區在標繪標線之前須完全處理乾淨,始得進行標線標繪工作。 4.標線不得標繪於縱向接縫或縱向施工縫上。 5.承包商應先測定標線控制點及放樣,始可進行標線標繪工作,所有沿縱向之標線 工作必須以控制點引導標線機器。 6.凡天候不良或地面潮濕時,均不得標繪標線。 7.劃設前之通知:劃設標線應於 24 小時前通知工程司,底層劑、安全防護設施、機 具設備等經工程司檢查符合規定後始可劃設標線。若未通過檢查,承包商應即時 進行改善並延後劃設時間,經再次申請檢查獲得工程司同意,方得劃設標線。 8.導標或交通桿因碰撞歪斜、損壞需隨時修復,若情況嚴重不能整修繼續使用,應 予以更換。 8.3.3 護欄 1.鋼板護欄 (1) 鋼板彎曲變形者,視損壞情形予以整修或廢棄。 (2) 鋼板鍍鋅表面如有損傷,應依規定予以防鏽蝕處理(如塗以高鋅量漆料)。如 有影響行車安全或鏽蝕嚴重者應予以更換,更換前需設防護措施。 (3) 支柱因受撞擊或其他原因斷裂而不能發生應有之功能者,應予以更換,傾斜者 應予扶正並對支柱基礎灌漿。 (4) 因路基下陷,路面加鋪,縱坡改善或其他因素,致護欄高度不符設計者,得視 情況配合道路改善工程重新施築,支柱型式如屬鋼筋混凝土支柱應更新為鋼柱, 支柱型式如為鋼柱,則應予以更新。 (5) 墊木(H 型鋼墊片)如有腐朽(鏽蝕)、破裂、脫落者應予以更換;歪斜者應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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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交通工程設施 予扶正。 (6) 墊木(H 型鋼墊片)螺栓組件鏽蝕者應予更換;鬆弛者應予旋緊;脫落者應予 補充。 2.鋼筋混凝土護欄 (1) 因受撞擊或其他因素損傷者,若情況輕微,可由工程司決定是否應以水泥砂漿 或樹脂等材料修補;若斷裂脫落或重大損傷者,應視情況予以部分或全部打除, 重新施築。 (2) 因路基下陷,路面加鋪,縱坡改善或其他因素,致護欄高度不符者,得視情況 配合道路改善工程重新施築或僅打除頂端部分混凝土,接長鋼筋後,重新澆築 混凝土。惟應注意結構應有強度與完整性,以發揮防護功能。 (3) 排水孔應適時清理,以維排水功能。 3.鋼筋混凝土活動護欄 (1) 護欄移位須隨時扶正,擺齊。 (2) 排水孔須適時清理,以維排水功能。 (3) 有錨栓固定者及活動護欄間串聯裝置者須檢視有無鬆脫。 (4) 因受撞擊或其他因素損傷者,若情況輕微,可視情形以水泥砂漿或樹脂等材料 修補之。 8.3.4 碰撞緩衝設施 1.受車輛碰撞之緩衝設施,若有損壞應予以修復或更新。 2.錨栓鬆脫或受損,應予以更換。 8.3.5 防眩設施 1.若有破損應予以更換。 2.螺栓組件應配合道路養護巡查制度檢視之,視情況予以栓緊、更換或補充。 3.支架之鍍鋅表面如有損傷,應依規定處理;如鏽蝕變形嚴重致不能連結底座與板 面者,應予以更換。 8.3.6 道路照明 1.依據燈泡使用狀況,及其功能需求更換。 2.燈具、燈罩、反光鏡等設備應定期清洗,同時檢查各種螺絲組件等完整性。在油 污特別嚴重路段,應增加檢查及清洗次數,受污染嚴重影響照明效果者,應予以 更新。 3.燈桿、配電箱及其他鐵件發現表面嚴重鏽蝕或污損時,應儘速安排防銹養護。 4.燈桿底座、開關箱、手孔等,如有積水應予排除。 5.對照明供電系統突發性跳脫應予以檢查。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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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交通工程設施 8.3.7 地磅設施 1.應檢視地磅台面與坑壁間隙,進磅前號誌、屋內外重量顯示器(顯示內容須一致)、 攝錄影機設備及電鈴等設備是否正常,如有不正常或不能操作等現象,應予以檢 修。 2.地磅系統及管理系統之相關設施需清潔擦拭及保持磅房之整潔。 3.靜態地磅每個月在定期維護後,需以經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之砝碼,對地磅實施 測重之準確性檢測 1 次。若有誤差,請承商立即調整。另每 3 個月需向標準檢驗 局申請度量衡檢定 1 次,且需取得檢定合格證,並視實際需要不定期之申請檢定。 4.各地磅台面每 2 年視需求做升高水平調整,磅台鋼構所有鐵件除鏽塗上紅丹後油 漆 2 次,荷重元緩衝座及螺絲、螺帽須視需要更換新品,並檢查、測試或調整地 磅各零組件,使達到中央標準局度量衡檢定合格標準。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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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交通工程設施 8.4 人員管理與培訓 8.4.1 人員管理 人員管理分為 2 部分,分別為交通工程設施(地磅設施除外)及地磅設施人員管理。 1.交通工程設施 各主辦交通工程設施相關人員,應確實瞭解本章所規定之巡查項目及執行。 2.地磅設施 本局地磅設施之日常維護及運作委託專業廠商辦理,除維護作業依契約要求外, 地磅操作人員管理要求如下(如契約另有規定,並應遵循): (1) 資格要求:需具國中以上學歷。 (2) 勤惰考核: A. 工務段按月(前月 25 日前)預先排定值勤表,通知地磅操作人員依值勤表輪 值,並將值勤表送相關公路警察大隊編排警力值勤。 B. 地磅操作人員應按排定班次輪值出勤,需提早 10 分鐘到達指定地磅接班,檢 查地磅相關系統各組件之功能,並填入「地磅值勤報告表」詳表 8-11;交班 人應負責磅房內部之清潔及整理工作檯,由接班人檢查同意後始得交班。 C. 操作人員在輪休期間如地磅有緊急事件或徵召代班,應照指定時間出勤工作。 D. 地磅操作人員工作時應佩帶識別證。 E. 地磅操作人員對過磅車輛之人員,應態度和藹,耐心應對,並確實注意應對禮 貌;用路人對過磅作業有所詢問時,應簡要說明。 F. 地磅操作人員執行作業交班時,應將未了工作或接班者應注意事項列入交代, 不得遺漏。 G. 值勤之地磅操作人員未經工務段准許或接班者未抵達前,不得擅離崗位。奉派 臨時值勤應按指示迅速前往作業,不得延誤。 H. 地磅操作人員有任何違法瀆職情事,依法處理。 I. 地磅操作人員之勤惰考核,以書面為之,並登入紀錄。其上下班簽到、退之勤 惰考核,由工務段負責辦理。 8.4.2 人員培訓 1.為提升本局交通工程業務及巡查人員之能力,應定期辦理教育訓練供其參與,熟 習養護、巡查作業內容與重點,使執行能力與結果能達到一致性的標準。 2.各區分局每年應辦理 1 場教育訓練為原則,以交通工程設施養護、巡查人員為主 要參加人員。 3.地磅設施操作人員由承包商依契約辦理教育訓練。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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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交通工程設施 表 8-1 標誌定期(特別)巡查表 巡查單位: 天氣狀況:(□晴/□陰/□雨) □定期巡查□特別巡查 日期: 年 月 日 國道 檢查項目 照片 預定修 修復完 編號 里程 預定辦理事項 編號 標誌 編號 復時間 成時間 □ 扣件、管夾、螺栓鬆脫、掉落或銹蝕 □ 反光效果衰退 □ 牌面清理 □ 鋁板不平整 □ 柱桿未直立或銹蝕 □ 修復 1 □ 外框變形 □ 基礎有沖刷現象 □ 反光紙更新 □ 牌面反光帶剝落或污染 □ 牌面被遮蔽 □ 其他: □ 扣件、管夾、螺栓鬆脫、掉落或銹蝕 □ 反光效果衰退 □ 牌面清理 □ 鋁板不平整 □ 柱桿未直立或銹蝕 □ 修復 2 □ 外框變形 □ 基礎有沖刷現象 □ 反光紙更新 □ 牌面反光帶剝落或污染 □ 牌面被遮蔽 □ 其他: □ 扣件、管夾、螺栓鬆脫、掉落或銹蝕 □ 反光效果衰退 □ 牌面清理 □ 鋁板不平整 □ 柱桿未直立或銹蝕 □ 修復 3 □ 外框變形 □ 基礎有沖刷現象 □ 反光紙更新 □ 牌面反光帶剝落或污染 □ 牌面被遮蔽 □ 其他: □ 扣件、管夾、螺栓鬆脫、掉落或銹蝕 □ 反光效果衰退 □ 牌面清理 □ 鋁板不平整 □ 柱桿未直立或銹蝕 □ 修復 4 □ 外框變形 □ 基礎有沖刷現象 □ 反光紙更新 □ 牌面反光帶剝落或污染 □ 牌面被遮蔽 □ 其他: 巡查人員: 單位主管: 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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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交通工程設施 表 8-2 標線定期(特別)巡查表 巡查單位: 天氣狀況:(□晴/□陰/□雨) □定期巡查□特別巡查 日期: 年 月 日 國道 檢查項目 照片 預定修 修復完 編號 里程 預定辦理事項 編號 油漆標線 熱處理聚酯標線 標記 編號 復時間 成時間 □ 標線褪色、破損 □ 顏色褪色 □ 標記脫落 □更新重繪 □ 復原後,臨時標線 □ 標線受污染、剝落 □ 標記破損 □修復 1 未清除乾淨 □ 其他: □ 反光效果較差 □其他: □ 其他: □ 其他: □ 標線褪色、破損 □ 顏色褪色 □ 標記脫落 □更新重繪 □ 復原後,臨時標線 □ 標線受污染、剝落 □ 標記破損 □修復 2 未清除乾淨 □ 其他: □ 反光效果較差 □其他: □ 其他: □ 其他: □ 標線褪色、破損 □ 顏色褪色 □ 標記脫落 □更新重繪 □ 復原後,臨時標線 □ 標線受污染、剝落 □ 標記破損 □修復 3 未清除乾淨 □ 其他: □ 反光效果較差 □其他: □ 其他: □ 其他: □ 標線褪色、破損 □ 顏色褪色 □ 標記脫落 □更新重繪 □ 復原後,臨時標線 □ 標線受污染、剝落 □ 標記破損 □修復 4 未清除乾淨 □ 其他: □ 反光效果較差 □其他: □ 其他: □ 其他: 巡查人員: 單位主管: 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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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交通工程設施 表 8-3 導標定期(特別)巡查表 巡查單位: 天氣狀況:(□晴/□陰/□雨) □定期巡查□特別巡查 日期: 年 月 日 國道 檢查項目 照片 預定修 修復完 編號 里程 預定辦理事項 編號 反光導標 危 3 導標 交通桿、交通桶 編號 復時間 成時間 □ 反光片破損或脫落 □ 反光片破損或脫落 □ 固定螺栓鬆脫 □ 新設 □ 反光效果較差 □ 反光效果較差 □ 反光效果較差 □ 更換 1 □ 反光導標傾倒或損傷 □ 反光導標傾倒或損傷 □ 傾倒或損傷 □ 其他: □ 其他: □ 其他: □ 其他: □ 反光片破損或脫落 □ 反光片破損或脫落 □ 固定螺栓鬆脫 □ 新設 □ 反光效果較差 □ 反光效果較差 □ 反光效果較差 □ 更換 2 □ 反光導標傾倒或損傷 □ 反光導標傾倒或損傷 □ 傾倒或損傷 □ 其他: □ 其他: □ 其他: □ 其他: □ 反光片破損或脫落 □ 反光片破損或脫落 □ 固定螺栓鬆脫 □ 新設 □ 反光效果較差 □ 反光效果較差 □ 反光效果較差 □ 更換 3 □ 反光導標傾倒或損傷 □ 反光導標傾倒或損傷 □ 傾倒或損傷 □ 其他: □ 其他: □ 其他: □ 其他: □ 反光片破損或脫落 □ 反光片破損或脫落 □ 固定螺栓鬆脫 □ 新設 □ 反光效果較差 □ 反光效果較差 □ 反光效果較差 □ 更換 4 □ 反光導標傾倒或損傷 □ 反光導標傾倒或損傷 □ 傾倒或損傷 □ 其他: □ 其他: □ 其他: □ 其他: 巡查人員: 單位主管: 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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