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速公路養護手冊|附錄三之十四 邊坡特別巡查優先關注對象挑選原則建議
發布機關: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文件性質:設施養護手冊、巡查檢測與管理表單
版本:112年9月修訂
官方來源:官方下載專區(選擇「養護手冊」) | 第三章112年9月修訂檔 PDF
使用範圍:本手冊適用於高速公路路權內各類設施養護;本頁依官方提供之底本及分章修訂檔整編,不代表全書同一年度修訂。涉及現行法令、組織名稱及另行發布之作業規定,應再核對最新正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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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提醒:巡查初步分級、邊坡分級及總體檢成果分級是不同的分級系統,應連同第3.1節定義、巡查頻率、監測管理值及處置條件閱讀;不可把不同系統的同名等級直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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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112年9月修訂檔|原檔第19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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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路基及邊坡 附錄三之十四 邊坡特別巡查優先關注對象挑選原則建議 附 3-97
¶ 第三章112年9月修訂檔|原檔第19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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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路基及邊坡 邊坡特別巡查優先關注對象挑選原則建議 1. 地震優先關注挑選原則 邊坡 巡查初步 距離活動 距離活動斷 有落 有保全對象(跨 風險規模 順向坡 坡高 分級 分級 斷層 200m 層 200~2km 石潛 越橋、電塔、民 高、中 有出露 A、B Ai、Bi 內 內 勢 宅) >30m Ⅰ Ⅰ Ⅰ Ⅰ Ⅰ Ⅰ Ⅰ Ⅰ 15~30m Ⅰ Ⅰ Ⅱ Ⅱ Ⅱ Ⅱ Ⅱ Ⅱ <15m Ⅰ Ⅰ Ⅱ Ⅲ Ⅲ Ⅲ Ⅲ Ⅲ (1) 分類說明: Ⅰ類:屬於第 1 優先關注 Ⅱ類:屬於第 2 優先關注 Ⅲ類:非屬優先關注,其餘 C 級以上路塹邊坡則於優先關注對象完成後 14 日曆天內完 成。 (2) 因子說明: A. 邊坡分級 A、B:表示邊坡有明顯不穩定徵兆或疑似不穩定徵兆,需辦理補強並 加強巡查及監測,故納入考量,並無論坡高大小皆列入第Ⅰ類。 B. 巡查初步分級 Ai、Bi:即表示當年度邊坡巡查已存在需立即辦理邊坡維護的巡查 缺失,其中 Ai 級應於當季完成邊坡維護工作;Bi 級應於當年度完成邊坡維護工 作,故納入考量,並無論坡高大小皆列入第Ⅰ類。 注 1 C. 距離活動斷層 200m 內:指邊坡距第一類及第二類活動斷層 200m 內 ,由於緊 鄰活動斷層,若斷層發生活動,會導致邊坡發生災害,故納入考量,其中坡高>30m 列入第Ⅰ類,其餘列入第Ⅱ類。 注 2 D. 距離活動斷層 200m~2km 內 :指邊坡距第一類及第二類活動斷層 200m~2km 內,若斷層發生活動,可能導致邊坡發生災害,故納入考量,其中坡高>30m 列 入第Ⅰ類,坡高 15~30m 列入第Ⅱ類,坡高<15m 列入第Ⅲ類。 E. 風險規模高、中:指邊坡滑動體或掉落物發生時,其規模高者係指影響範圍涵蓋 主線,其規模中者係指影響範圍僅至路肩邊溝,故納入考量,其中坡高>30m 列 入第Ⅰ類,坡高 15~30m 列入第Ⅱ類,坡高<15m 列入第Ⅲ類。 F. 順向坡有出露:指邊坡為順向坡且滑動面有出露者,為避免地震時有順向坡滑動 產生,故納入考量,其中坡高>30m 列入第Ⅰ類,坡高 15~30m 列入第Ⅱ類,坡高 <15m 潛在滑動體相對較小故列入第Ⅲ類,惟屬 C 級以上路塹邊坡者仍需辦理特 別巡查。 G. 有落石潛勢:指邊坡具有潛在落石災害,發生地震時若有落石災害恐影響用路人 附 3-98
¶ 第三章112年9月修訂檔|原檔第19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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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路基及邊坡 安全及主線車輛通行,故納入考量,其中坡高>30m 列入第Ⅰ類,坡高 15~30m 列 入第Ⅱ類,坡高<15m 落石滾動影響範圍相對較小故列入第Ⅲ類,惟屬 C 級以上 路塹邊坡者仍需辦理特別巡查。 H. 有保全對象(跨越橋、電塔、民宅):指邊坡上方或鄰近有保全對象,若地震發 生時有邊坡災害,恐造成保全對象生命財產損失,故納入考量,其中坡高>30m 列 入第Ⅰ類,坡高 15~30m 列入第Ⅱ類,坡高<15m 邊坡災害影響範圍相對較小故列 入第Ⅲ類,惟屬 C 級以上路塹邊坡者仍需辦理特別巡查。 注 1 :目前交通部部頒「公路邊坡設計規範(104 年)」、「公路橋梁耐震設計規範(108 年)」 僅考慮第一類活動斷層,然依據中央地質調查所針對第一類活動斷層(1 萬年內有活動 紀錄)與第二類活動斷層(10 萬年內有活動紀錄)的說明,第二類活動斷層先活動的機 率並不一定比第一類活動斷層為低,是取決於活動週期,因此就邊坡全生命週期間的安 全穩定,仍有可能受第二類活動斷層影響。 註 2 :參考「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100 年)」、「公路橋梁耐震設計規範(108 年)」 及「公路邊坡設計規範(104 年)」規定,考量由於國道係屬我國最高等級公路,肩負城 際運輸功能,具有不可封閉中斷及取代等特性,於國道相關設施耐震設計規範中皆採最 嚴謹標準,然於民國 99 年間發生國道 3 號 3.1k 邊坡坍滑事件發生,造成道路中斷並使 用路人生命財產及國家經濟蒙受損失,本局以不得再有類似重大邊坡災損狀況發生及國 道邊坡設施功能性隨完工後使用年限增加會有所降低的考量前提下,於國道邊坡養護應 採取最嚴謹的標準,因此將符合「距離第一、二類活動斷層≦2km」之邊坡,納入優先關 注對象挑選原則。 附 3-99
¶ 第三章112年9月修訂檔|原檔第19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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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路基及邊坡 2. 豪雨優先關注挑選原則 巡查初步 監測資料 近 2 年邊坡有連續發 有保全對象(跨 邊坡分級 風險規模 順向坡 坡高 分級 有存在滑 生坡面侵蝕、沖 越橋、電塔、民 A、B 中、高 有出露 Ai、Bi 動面 刷、回填材料流失 宅) >30m Ⅰ Ⅰ Ⅰ Ⅰ Ⅰ Ⅰ Ⅰ 15~30m Ⅰ Ⅰ Ⅰ Ⅱ Ⅱ Ⅱ Ⅱ <15m Ⅰ Ⅰ Ⅱ Ⅲ Ⅲ Ⅲ Ⅲ (1) 分類說明: Ⅰ類:屬於第 1 優先關注 Ⅱ類:屬於第 2 優先關注 Ⅲ類:非屬優先關注,其餘 C 級以上路塹邊坡則於優先關注對象完成後 14 日曆天 內完成 (2) 因子說明: A. 邊坡分級 A、B:表示邊坡有明顯不穩定徵兆或疑似不穩定徵兆,需辦理補 強並加強巡查及監測,故納入考量,並無論坡高大小皆列入第Ⅰ類。 B. 巡查初步分級 Ai、Bi:即表示當年度邊坡巡查已存在需立即辦理邊坡維護的 巡查缺失,其中 Ai 級應於當季完成邊坡維護工作;Bi 級應於當年度完成邊 坡維護工作,故納入考量,並無論坡高大小皆列入第Ⅰ類。 C. 監測資料有存在滑動面:指邊坡監測已有潛在滑動面產生,當降雨入滲地下 水位變動時恐導致邊坡沿滑動面位移,故納入考量,其中坡高>15m 列入第 Ⅰ類,其餘列入第Ⅱ類。 D. 風險規模高、中:指邊坡滑動體或掉落物發生時,其規模高者係指影響範圍 涵蓋主線,其規模中者係指影響範圍僅至路肩邊溝,故納入考量,其中坡高 >30m 列入第Ⅰ類,坡高 15~30m 列入第Ⅱ類,坡高<15m 列入第Ⅲ類。 E. 順向坡有出露:指邊坡為順向坡且滑動面有出露者,為避免豪雨時降雨入滲 導致有順向坡滑動產生,故納入考量,其中坡高>30m 列入第Ⅰ類,坡高 15~30m 列入第Ⅱ類,坡高<15m 潛在滑動體相對較小故列入第Ⅲ類,惟屬 C 級以上 路塹邊坡者仍需辦理特別巡查。 F. 近 2 年邊坡有連續發生坡面侵蝕、沖刷、回填材料流失:指該邊坡易因豪雨 等降雨事件而有重複性坡面災害的發生,故納入考量,其中坡高>30m 列入 第Ⅰ類,坡高 15~30m 列入第Ⅱ類,坡高<15m 坡面災害量體相對較小故列入 第Ⅲ類,惟屬 C 級以上路塹邊坡者仍需辦理特別巡查。 附 3-100
¶ 第三章112年9月修訂檔|原檔第19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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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路基及邊坡 G. 有保全對象(跨越橋、電塔、民宅):指邊坡上方或鄰近有保全對象,若豪雨 發生時有邊坡災害,恐造成保全對象生命財產損失,故納入考量,其中坡高 >30m 列入第Ⅰ類,坡高 15~30m 列入第Ⅱ類,坡高<15m 邊坡災害影響範圍相 對較小故列入第Ⅲ類,惟屬 C 級以上路塹邊坡者仍需辦理特別巡查。 附 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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