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速公路養護手冊|附錄三之七 邊坡監測標準作業程序(1/2)
發布機關: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文件性質:設施養護手冊、巡查檢測與管理表單
版本:112年9月修訂
官方來源:官方下載專區(選擇「養護手冊」) | 第三章112年9月修訂檔 PDF
使用範圍:本手冊適用於高速公路路權內各類設施養護;本頁依官方提供之底本及分章修訂檔整編,不代表全書同一年度修訂。涉及現行法令、組織名稱及另行發布之作業規定,應再核對最新正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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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提醒:巡查初步分級、邊坡分級及總體檢成果分級是不同的分級系統,應連同第3.1節定義、巡查頻率、監測管理值及處置條件閱讀;不可把不同系統的同名等級直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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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112年9月修訂檔|原檔第1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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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路基及邊坡 附錄三之七 邊坡監測標準作業程序 附 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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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路基及邊坡 邊坡監測標準作業程序(節錄) 1.0 目的 訂定本局邊坡監測及其結果處理標準作業程序,供各單位參照,以期提高作業 成效。 2.0 範圍 適用於本局辦理監測作業之邊坡。 3.0 名詞定義 3.1 水位觀測井 設於地下適當深度垂直孔,而其外套管係採用多孔或穿孔 PVC、HDPE、ABS 或同等材質豎管,藉以量測地層地下水位。 3.2 水壓計 設於地盤內垂直孔中之多孔元件,可藉直接量測、轉換器原理或其他之方法量 測特定深度或特定土層處之孔隙水壓。 3.3 傾度管 3.3.1 土中傾度管 設於土壤中之垂直鑽孔內。傾度管內需具有十字槽以供放置雙軸感應器,以監 測各深度土層之位移量。 3.3.2 定置型傾度儀 於既設或新設傾度管內加裝定置型傾度儀,並與自動化記錄擷取設備連線,可 進行連續性監測工作,量測地層之位移量。 3.4 傾斜計 3.4.1 結構物傾斜計 設於傾斜板上之活動式或永久式裝置,用以監測結構物之單軸或雙軸轉角或傾 斜角。傾斜板為裝設於牆面或支撐架構上之基座。 3.4.2 電子式傾斜計 設置電子式傾斜計於擋土結構體上,用以監測結構物傾斜變化情形,並與自動 化記錄擷取設備連線,可進行連續性監測工作。 3.5 荷重計 常用之地錨荷重計有「電阻式」及「振弦式」二類。為量測荷重之感測裝置, 用於量測邊坡之背拉地錨或支撐系統荷重,其構造應足以承受並量測偏心載 重,用以判斷地錨功能狀況,並供發生變異原因之分析探討。 附 3-42
¶ 第三章112年9月修訂檔|原檔第13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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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路基及邊坡 4.0 參考文件 4.1 內政部「建築物基礎施工大地監測計畫之作業準則」 4.2 交通部高速公路施工技術規範第一冊第 02292 章 4.3 本局國道邊坡監測作業說明書 5.0 說明 5.1 量測作業 5.1.1 一般注意事項 (1)未經本局書面核准,不得對外發布相關監測資料。 (2)承包商除持續正常監測作業外,應自行研判監測數據以及時採取必要之 補救措施。 (3)裝設 A. 除非另有經工程司核准之安排,儀器之裝設應於安裝前 2 日通知工程司 到場監督。 B. 緊鄰擋土牆、隧道或其他埋設結構物之土中監測儀器,於裝設時應特別 注意維持結構物與儀器間之適當距離。 C. 所有端點電匣及儀器均應有堅實牢靠之保護設施。監測儀器之電纜及管 線均應妥為保護,重新架設或移置時,除做成紀錄外,應通知工程司。 (4)監測期間宜使用同一組儀器辦理量測。惟承包商應備妥另一組相同且完 成校正之測讀儀器,兩組設備同時完成初始值訂定程序,以便前組儀器故 障時能即時接替使用,前組儀器應儘速修復並完成校正。 (5)監測數據超出警戒值時,承包商之專業技師或現場工程師應儘速以另組 測讀儀器進行複測,以確認監測數據之正確。 (6)工程司指示辦理會測時,承包商專業技師需到場配合辦理監測工作。 (7)對周圍溫度敏感之儀器,於觀測時應同時量測其溫度。 (8)各儀器之監測頻率及終止監測之時機得按實際狀況調整,但須由承包商 之專業技師以書面提出並經工程司核可。 5.1.2 量測實施 (1)水位觀測井 A. 水位觀測井裝設完成後,應俟觀測井內之量測水位穩定平衡後再訂定初 始地下水位。 B. 量測時利用具刻度之防水電纜線以水位探測儀器置入觀測井內,水位探 測器與水面接觸,即可測得孔頂至水面之深度;觀測井標高扣減水面深 度即為地下水位之高程。 附 3-43
¶ 第三章112年9月修訂檔|原檔第1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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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路基及邊坡 (2)水壓計 A. 水壓式水壓計:水壓計裝設深度之壓力等於 PVC 管內水柱高度之水壓 力;裝設完成後,待管內水柱高度平衡後即反映出該深度之水壓力。量 測時以水位探測器量測 PVC 管內之水面深度,其推算水壓力之計算方 法如下: 水壓計孔口高程-水面深度=水面高程 水面高程-水壓計裝設高程=水柱高度 水柱高度×水單位重=水壓力 B. 電子式水壓計:常用之電子式水壓計為「振弦式」或「電阻式」原理, 感應材料之應變與頻率或電阻值之比例關係。裝設時在水壓計尚未埋入 前,先行浸泡水中待透水石飽和後量測初始讀數,水壓計裝設完成後, 每次觀測之量測讀數與初始讀數之差值乘以儀器之校正係數,即得量測 之水壓力。 (3)傾度管 A. 觀測時以電纜連接傾斜感應器及傾度讀數器,並將傾斜感應器放入傾度 管內,自孔底至孔頂每隔一定之間距(通常為 50 公分),由傾度讀數器 連續測讀傾度管之側向位移情況,將所測讀之值與初始值比較,求出地 層之側向位移量及傾斜方向。 B. 初始值應於安裝完成 3 日後進行量測,且至少同日量測 2 次以上,擇一 穩定數值作日後測讀之依據。 C. 感應器係利用伺服加速器電磁感應原理,可反應出其導桿之傾度量,量 測時測讀器可顯示出傾度角之正弦值,導桿長度乘以傾度角正弦值即為 每一計測單位之傾斜偏量。為消除儀器之系統誤差,每一測軸均需正、 反兩側(A+方向為朝邊坡下方且垂直行車方向)各測一次,取其平均值 為量測讀數,因此每次觀測之各讀數即為每一計測單位之傾斜偏量。 D. 由於傾度管測得之變位為測軌凹槽方向,兩對測軌凹槽方向皆需進行量 測,以求得邊坡滑動合向量之變位。 (4)傾斜計 A. 本儀器可反應出儀器之傾角以測出擋土結構之傾斜度,量測時測讀器可 顯示出傾斜角之正弦值。 B. 為消除儀器之系統誤差,X 測軸及 Y 測軸均需正反面各測一次,取平均 值為各測軸之量測值。 C. 每次量測之時間儘可能一致(如該日 9 時)。 (5)荷重計 A. 量測讀數與初始讀數之差值乘以儀器之校正係數即為地錨之荷重。 附 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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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路基及邊坡 B. 於地震或暴雨後應增加觀測,惟工程司可依現場情況,視需要要求增加 觀測次數。 5.1.3 監測項目及量測頻率 (1)契約執行中者依規定項目、頻率及工程司指示辦理。 (2)自動量測應依設定項目頻率規定辦理讀值擷取、儲存、傳送及處理。 (3)人工量測 A. 依契約規定或工程司指示辦理。 B. 依本局養護手冊訂定邊坡分級之規定項目頻率辦理,如表一所示。 (4)調整辦理時機 A. 監測管理值發現異樣,且經相關人員前往現場確認需進行緊急處置。 B. 透過定地質、巡查、詳細檢測等資料進行邊坡安全評估,依據結果顯示 有調整之必要時。 C. 邊坡進行補強工程施工或完工後。 5.2 送審文件 5.2.1 監測計畫 承包商須擬妥監測計畫,於安裝 2 週前送工程司核可。儀器設備亦需於計畫安 裝前 1 週準備妥當,以備工程司核對。監測計畫至少須包括下列事項: (1)符合規範型式之儀器品牌、型號及規格說明書,並述明各儀器之安裝步 驟、方法、要領。 (2)監測儀器配置圖、使用儀器數量及種類。 (3)儀器安裝地點及其保護、維修之方法。 (4)作業負責人、專業技師、現場工程師及相關工作人員資料等。 (5)監測方法及監測頻率等資料之表格、紀錄與整理。 5.2.2 證明文件 監測及測讀儀器證明文件,均依規定於安裝前提送,其內容應包含儀器之規格、 出廠證明、保證書等資料。 5.2.3 監測資料 承包商須按核准的時程、頻率測讀及記錄所裝設儀器之數據,並將測得之數據 加以歸算並繪成圖表。有關之讀數、計算、繪圖與分析資料及報告應於規定時 間內提送工程司。 (1)資料處理 A. 承包商採用之測讀資料檔案處理格式應與本局之資料庫作業系統相容。 B. 於進行觀測後 24 小時內監測手稿簽名傳真或電傳工程司備查。 附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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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路基及邊坡 (2)月報告 A. 承包商每月 5 日前應提送前月之月監測報告(含電子檔)至工程司,工 程司應於每月 15 日前將該報告彙整後報局備查。另應同時登錄國道邊 坡管理系統,進行相關資料欄位之填報作業,並將監測報表相關電子檔 (Excel 檔)上傳至系統中。 B. 月報告至少應包括下列資料: a. 監測日期及時間 b. 氣候(包括溫度、相對濕度、雨量等) c. 監測儀器及監測設備之編號、規格或型式 d. 監測儀器埋設位置(含配置圖、座標、里程) e. 監測儀器運作(含斷電、斷訊、維修等)情形 f. 監測設備一覽表,異於往日之狀況描述(如設備項目數量等增減) g. 觀測結果之歷時曲線及判讀 h. 監測儀器遭破壞或不能測讀時,承包商採取之各項補救措施 i. 超過警戒值或行動值之對策建議 j. 其他事項 (3)定期或期末報告 監測工作執行期間每半年或全部監測工作完成後 1 個月內,將全部監測 工作結果彙整做成監測總報告一式 5 份送工程司核備,工程司應檢送一 式 3 份報局備查,其內容項目比照月報告,並提出監測工作檢討及改善 建議。 5.2.4 承包商應分別於儀器安裝過程中與儀器完成安裝作業後,提報各項監測儀器 之自主檢查表如邊坡監測標準作業程序附錄二,其項目得視實際需求增 訂。 5.2.5 採用自動監測系統時,承包商應提送其電腦程式功能、操作手冊等相關資料 (含程式碼),並辦理教育訓練。 5.3 管理值(含警戒值及行動值)處理作業 5.3.1 某一監測儀器之初始值與任一後續量測值之差值,達某一規定之限度值時, 稱此監測值為管理值,並分為『警戒值』、『行動值』。 5.3.2 當監測結果確達警戒值時,承包商應立即報告工程司並提出該監測結果異常 之原因研判。並於監測讀數持續增加時,應提出因應對策相關改善措施, 及提高監測頻率之建議。 5.3.3 如監測儀器之讀數值達到行動值,應立即通知工程司,於規定期限內到現場 勘查確認,若確認已達行動值,應採取緊急監測巡查措施,並提出緊急對 策或緊急處理措施(含緊急穩定措施及交通管制措施),並陳報養護工程 附 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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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路基及邊坡 分局,養護工程分局依程序報局。 5.3.4 監測儀器之警戒值、行動值由承包商專業技師提出書面評估資料,經工程司 同意後訂定,並適時提出檢討修正。 5.3.5 相鄰之監測讀值如有明顯變化,都應確實查明原因,並確認其功能是否正 常。 5.4 監測處理 本監測程序之處理作業流程依據工務段、養護工程分局與局內之權責劃分,詳 圖一、圖二及圖三所示。 5.5 儀器之保護、維護及重設 5.5.1 各項儀器及其附屬之管線均應妥為保護,保護箱內應保持乾淨清潔、不潮 濕;保護箱應隨時上鎖,並應將鑰匙複製一份交給工程司。 5.5.2 設置於無鋪面地區之土中傾度管、水位觀測井、水壓計與其他經工程司指定 之儀器四周,應依其狀況所需,設置合適堅實之保護裝置。 5.5.3 各項儀器或其組件與零件如有損壞或遺失,除非事前已經工程司同意終止監 測者,均應立即修復或換新。 5.5.4 承包商如因回填不當、底部偏移等施工疏失致監測數據異常或無法監測,即 應負責另行重設。 5.5.5 儀器安裝完成後都須經過功能之測試,為正常者方可接受。否則須由承包商 評估合適之位置另行補設。 5.5.6 上述 3~5 節中所述狀況修復、換新、重設及補設等所需費用由承包商負擔, 高公局不另給付費用。 6.0 表格 表一 邊坡分級表 邊坡 巡查頻率 處理敘述 監測頻率 等級 (次) 邊坡有明顯不穩定徵兆,需密切觀察並採取 A 每月/次 每週/次 必要措施。 邊坡發現有些許疑似不穩定徵兆,需加強觀 B 每季/次 每月/次 察。 邊坡無明顯不穩定徵兆,僅需進行一般定期 C 每年/次 每季/次 觀察。 無 須 設 置 監 測 儀 D 邊坡處於穩定狀況,僅需安排定期總檢測。 每3年/次 器 附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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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路基及邊坡 附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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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路基及邊坡 附 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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