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551 LED 路燈燈具照明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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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551章 LED 路燈燈具照明設備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本項工作適用於高速公路道路照明設施,應依照設計圖或相關規定,供應並安裝道路照明設備等工作。
¶ 1.2 適用範圍
1.2.1 本規範適用於戶外使用之發光二極體道路照明燈具(以下簡稱LED路燈),包
含LED光源、電源供應器、散熱裝置、配光裝置、燈罩、控制裝置介面及相關機械結構。
¶ 1.3 相關章節
¶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制
¶ 1.4 相關準則
¶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5065-C3069照度測定法
(2) CNS 10779-Z1039汽車及行人通行用道路照明
(3) CNS 15772-C1159 電器外殼對外來機械衝擊之保護分類等級(IK碼)
(4) CNS 16069-C4587 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LED路燈
¶ 1.4.2 公路法規
(1) 高速公路局交通工程手冊第七章
(2) 交通部交通工程規範
1.4.3 CIE(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Illumination)
(1) CIE 140-2000 Road Lighting Calculation
(2) CIE 144:2001 Road Surface and Road Marking Reflection
Characteristics
(3) CIE 70-1987 The Measurement of Absolute Luminous Intensity
Distribution
(4) CIE 31 Glare and uniformity in road lighting instal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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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 經濟部「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1.4.5 經濟部「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1.4.6 MSSLC Model Specification for LED Roadway Luminaires Version 2.0(July
2014)
1.4.7 IESNA RP-08-14 Roadway Lighting
1.4.8 IES LM‐79 Electrical and Photometric Measurements of Solid‐State Lighting
Products)
¶ 1.5 資料送審
1.5.1 資料送審需符合本規範第01330 章「資料送審」之規定辦理。
1.5.2 承包商應提出LED 燈具型錄及技術規範、通過CNS 電氣安全規格及本規
範要求之證明文件與原廠授權出貨證明書、電腦計算之照度模擬數據。
1.5.3 LED燈具製造商對材料所立的擔保或保證書應送交業主核存。產品說明書
應以中文本送交業主,材料清單原資料密封保存於認證單位。
1.5.4 承包商應依照現場實際配置、燈桿高度、臂長、傾斜角等資料,依據選用之
燈具由燈具製造商完成之照輝度、均勻度和門檻增量值等之檢核計算:且就安裝燈具之配光特性,應以CIE 140 之標準規定,提送道路照明之電腦計算資料,資料中至少須表示各點照度值及輝度值、平均照度值及輝度值、均勻度比值(包含全均勻度及縱向均勻度) 及T.I.眩光值等,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裝置,並作為驗收之參考。
(1) 分析計算之程式應以CIE 140 之標準規定,提送道路照度之電腦計算
資料,分析計算之程式應經驗證,應提供工程司審查使用,應根據工程司之要求給與使用之協助。
(2) 設計條件
A.燈柱間距、燈具高度和道路寬度如3.1及3.2 節所述。
B.燈具維護係數0.65。
C.道路照明之路面平均照度應為15 Lux(含)以上,明暗均勻度(平均照度與最小照度之比)須等於或小於3。
D.依據CNS 10779 標準M3 照明等級規定,乾燥路面反射係數採CIE144:2001 版R3 標準(r-table),道路照明之路面平均輝度應為1cd/m2(含)以上,全均勻度須等於或大於0.4,縱向均勻度須等於或大於0.6。
E.道路照明眩光門檻增量值(T.I.)≦15%。
F.新品燈具於工程竣工時,維護係數採0.95計,除道路照明之路面平均照度應為22 Lux(含)以上,平均輝度應為1.46cd/m2(含)以上外,其餘照明品質要求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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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製造廠商須先提供燈具、電源控制系統等型錄、材質及與本規範有關之技術
資料如由電腦計算之照輝度、均勻度、配光曲線表(I-Table) 、燈具配光IES電子檔及T.I.眩光值等之道路照明計算資料(記錄於文件或隨身碟內,以供工程司電腦計算審核)等,一併送工程司審查,經工程司審核認可後,始可採購。
1.5.6 承包商須提供LED 燈具樣品乙具,以供工程司審核,經工程司審查認可後,
始可採購,樣品費用已平攤於LED 燈具內。該燈具並做為未來驗收之依據。
¶ 1.6 現場環境
1.6.1 標高:海平面1,000m 以下
¶ 1.6.2 相對濕度:20~95 %
¶ 1.6.3 溫度:0~50℃
1.6.4 電源電壓:1ϕ2W 220V±10%
¶ 1.7 工作順序及進度
1.7.1 承包商應按合約規定供給全部材料、設備及完成本工程安裝、測試工作所
需之人工、機具等。
(1) 器材之供應安裝、抽驗、圖說送審等。至本工程內各系統設備完全正
常運作為止。
(2) 承包商應自備工地內、外所需之一切臨時設施,如臨時水電、交通、
倉庫、辦公室、工房等。於工程竣工後,應無條件拆除,並清理環境。
¶ 1.8 施工計畫
1.8.1 承包商在施工前依據合約所定之工期應繪製本工程預定工作人員調配、施
工程序及進度表,以書面送請工程司代表同意,並按工程實際進度與工程司定期檢討,必要時須予修正。修正後之預定進度表,僅作為工程司考工之依據,其進度落後部分不視為同意順延,仍應受合約所定工期及罰則之約束。
¶ 1.9 工程器材
¶ 1.9.1 器材標準
(1) 除另有註明者外,承包商供給之各種器材,均應依照本施工規範所定
之標準購置新品,如為外國產品須檢附經海關認證之進口證明附產品之原版序列號碼(Series Number),不得以影本代替,並經工程司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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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可後方可使用。未訂明規範者,應按照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及本章第1.4 節所述規則有關材料之規定辦理,或經工程司核可者。
(2) 凡所用器材與規範或樣品不符時,承包商應立即拆換,並將不合格器
材全部運出工地,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工地內經驗明合格之任何器材未經工程司之指示或許可,不得任意攜出。
(3) 抽驗、裝設或查驗時損壞之材料,須由承包商依規範所訂規格另行更
換新品。
(4) 相同規格之器材須使用同一廠牌之產品。
(5) 製造廠商提供之器材保證書、說明書(含配件)及施工規範,承包商應
整理成冊悉數轉交工程司存用。
¶ 1.9.2 器材保護
承包商於施工期間,應自行保管其材料,已完成之工程尚未經驗收合格時,如有任何遺失或損壞,概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 2. 產品
¶ 2.1 設備
2.1.1 LED 路燈燈具應包含主要部分:(1)燈具(2)電源供應器(3)LED光源(4)散熱
裝置(5)配光裝置(6)燈罩(7)控制裝置介面,且設備均採用模組化設計。
¶ 2.1.2 LED 路燈燈具
(1) 燈具本體配光裝置可為反射板式或透鏡式等兩款方式。
(2) 燈具本體應由壓鑄鋁或鋁擠型或沖壓鋁製成,額定輸入電壓
220V±10% 60Hz,匝道部分:瓦特數為≦100W,初始光通量須符合CNS 16069標準第5.2節類別3,主線道(雙向六車道)部分:瓦特數為≦300W,初始光通量須符合CNS16069標準第5.2節類別6(額定值為33,000流明),主線道(雙向八車道)部分:瓦特數為≦300W,初始光通量須符合CNS 16069標準第5.2節類別6(額定值為33,000流明)。3000小時光束維持率不低於95%,燈具發光效率≧140lm/W,需符合IP65之防塵防水能力,震動試驗後不得變形鬆脫、脫落或龜裂,上述項目必須符合CNS16069之認證。初始光通量為LED燈具經枯化點燈0小時後量測之總光通量。
(3) 演色性(Ra)為70%min,須檢附測試報告。
(4) 燈具配光曲線資料(Photometric Data)配光分部類型,匝道部分需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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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 16069標準第5.1節Type II-S (型二-短分布)或Type II-M (型二-中分布)之規定,主線道部分需符合CNS 16069標準第5.1節Type III-M (型三-中分布)或Type II-M (型二-中分布)之規定。
(5) 光束維持率,應符合CNS 16069標準第6.10節相關規定,須檢附測試報
告。
(6) 燈具須經鹽水噴霧試驗。試驗方式應符合CNS 16069標準第6.18節相關
規定,分級數字達(RN)10,須檢附測試報告。
(7) 燈具組成
LED燈具由外殼(Housing)、面框(Frame)、透光燈罩(玻璃或PC)、燈具配光裝置、發光二極體、接線端子台、內部引線電源供應器、散熱裝置、控制裝置介面等主要部份及其它配件組合為一個完整體,適合使用於電壓220V±10% 60Hz 電源回路。電源供應單元廠商應可自行經由利用快斷連接插頭,迅速而容易移開或復原。
(8) 透光燈罩(玻璃或PC),防衝擊之保護,須符合應符合CNS 15772標準
規定,分類等級需達IK10以上,須檢附測試報告。PC燈罩須符合CNS11335相關測試及使用抗紫外線硬化之材料。
(9) 燈具與燈桿連接裝置燈具與燈桿間銜接固定方式須配合燈桿或依照燈
具製造原廠所建議之方式銜接固定於燈桿,使足以支撐燈具等重量及抵抗平均設計60m/sec 風壓力。
(10) 燈具之上下燈殼應以快速鎖扣或螺絲拆裝為主。
(11) 散熱裝置不得以風扇或其他機械裝置為燈具進行散熱,須以被動方式(
經由散熱鰭片將熱排散),散熱裝置材質應為鋁或更低熱阻的材質。
(12) LED之電源供應器,額定電壓為220Vac,應具有調光功能,其餘相關
規格須符合CNS 16069標準附錄D之規定。
(13) 突波保護,須符合CNS 16069標準第6.9節相關規定,須檢附測試報告
。
(14) LED路燈之防塵防水等級須符合IP65以上。
(15) LED路燈控制介面及控制需求需具有以下功能。
(A) 燈具須預留控制介面以利未來擴充智慧照明功能;智慧照明功能至少應包含調光、時序控制及資訊(輸入電壓、輸入電流、電源供應器輸出電流等)。
(B) 燈具須預留NEMA-7通用接口底座。
(C) 0~10V調光配置。
(D)廠商須提出0~10V,以每1V為單位,提供電源供應器輸入及輸出的相關測試資料,其中,輸入包含電壓、電流、功率及功率因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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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包含電壓、電流及功率。
(E)提供現場照度量測之各調光比例對應之調光輸入電壓及電源輸出電流,調光輸入電壓及電源輸出電流比例須為線性且誤差值在±3%以內。於輸入50%以上時,電源供應器功率因數不得低於0.92。
(F)現場須做至少包含0%、50%、70%及100%直下照度調光量測,照度值誤差在±5%以內。
(G)現場量測前,須提出調光量測計畫,經核可後,方可進行量測。
(16) 色差、光色維持及光色空間分布一致性,須符合CNS 16069標準相關
規定,須檢附測試報告。
(17) 光強度控制,須符合CNS16069標準表5遮隔型或半遮隔A型規定。
(18) 燈具須經由通過「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之具電性及
光性認可項目之實驗室檢測,且取得該實驗室出具符合CNS16069「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LED路燈」相關項目之檢測合格報告書。
¶ 2.2 銘牌
2.2.1 標記:標記牌必須依規定清楚標示於燈具明顯可見處,並於保固期限內仍
可清晰辨識標示內容。
2.2.2 LED 燈具應設有銘牌,其標示內容至少須包括下列各項:
(1) 產品型號。
(2) 廠家名稱。
(3) 額定輸入電壓(V)。
(4) 消耗功率(W)。
(5) 發光效率(lm/W)。
(6) 功率因數。
(7) 色溫(K)。
(8) 額定輸入電流。
(9) 頻率。
(10) 電源供應器規格。
(11) 燈具型式。
(12) 額定光通量(lm)
(13) 演色性。
(14) 允許操作溫度範圍(℃)。
(15) 重量(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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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施工
¶ 3.1 檢驗
3.1.1 現有匝道條件為單向單車道以及單向雙車道,其歸納整理如表3-1-1, 標
準斷面圖可參考圖3-1-1。
(1)單向單車道,車道寬4.5公尺,單邊每隔35公尺裝設一盞150W之高壓鈉
氣路燈,桿高10公尺,懸臂長2.74公尺,仰角5度,燈桿中心線設置位置距車道邊緣線3.3 公尺,路燈採單邊排列。
(2)單向雙車道,車道寬共7.5(3.75×2)公尺,單邊每隔30公尺裝設一盞150W
之高壓鈉氣路燈,桿高10公尺,懸臂長2.74公尺,仰角5度,燈桿中心線設置位置距車道邊緣線3.3公尺,路燈採單邊排列。
表3-1-1 匝道現況
| 匝道 | 單向單車道 | 單向雙車道 |
|---|---|---|
| 單車道寬 | 4.5 公尺 | 3.75 公尺 |
| 桿高 | 10 公尺 | |
| 懸臂長 | 2.74 公尺 | |
| 仰角 | 5 度 | |
| 燈具排列方式 | 單邊排列 | |
| 單邊燈具間隔 | 35 公尺 | 30 公尺 |
| 光源消耗功率 | 150W HPS | 150W HPS |
| 1 .0 m 1 .0 m 1 .2 m 4 .5 m (7 .5 m ) 1 .8 m 0 .5 m 圓 角 圓 角 路 肩 車 道 路 肩 | 0 .5 m | ||
|---|---|---|---|
| 0 .5 | m |
| 1 .0 m | |
|---|---|
| 1 .8 m |
¶ 10m
| 1 | .0 | m |
|---|
| 1 .2 | m |
|---|
圖3-1-1 匝道標準斷面圖
3.1.2 現有主線道條件主線道部分:分為雙向六車道、八車道,其歸納整理如表3-
2-1,標準斷面圖可參考圖3-2-1 及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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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雙向六車道,車道寬3.65公尺,單邊每隔40公尺裝設一盞250W之高壓鈉
氣路燈,桿高12公尺,懸臂長2.74公尺,仰角5度,路燈採雙邊交錯、對稱排列。
(2)雙向八車道,車道寬3.65公尺,單邊每隔50公尺裝設一盞400W之高壓鈉
氣路燈,桿高12公尺,懸臂長2.74公尺,仰角5度,路燈採雙邊交錯、對稱排列。
表3-2-1 主線道現況 主線道 雙向六車道 雙向八車道
| 主線道 | 雙向六車道 | 雙向八車道 | |
|---|---|---|---|
| 車道寬 | 3.65 公尺 | ||
| 桿高 | 12 公尺 | ||
| 懸臂長 | 2.74 公尺 | ||
| 仰角 | 5 度 | ||
| 燈具排列方式 | 雙邊交錯、對稱排列 | ||
| 單邊燈具間隔 | 40 公尺 | 60 公尺 | 50 公尺 |
| 燈具消耗功率 | 250W HPS | 400W HPS | 400W HPS |
圖3-2-1 主線道雙向六車道標準斷面圖圖3-2-2 主線道雙向八車道標準斷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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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依據1.5.4 節照明要求,量測作業前,廠家應先提送照度及光衰量測計畫書
,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進行量測作業,計畫書內容至少包含所需量測區域及時間(含交通維持方式)及量測燈具廠牌、電腦模擬計算書、量測標準及量測備及儀器等。量測項目至少包括燈具色溫、照度及輝度(含平均值、最小值、最大值及均勻度)等項目。另承商於燈具保固期間內每年須進行燈具光衰量測作業並依此原則提供計畫書,其照度及輝度須符合1.5.4 節照明要求,若低於1.5.4 節照明要求須作燈具改善。
3.4 廠商辦理修理、修改、重建、矯正及補救工作,應通報工程司或工程司代
表,經工程司或工程司代表認可後,方可施作。
3.5 道路照明系統之功能測試,應依照通常照明時刻,作連續5 天晚上點燈之
操作查驗,燈具檢驗應依據工程司之指定方式辦理,並依實際檢測路面照度及均勻度,並確認均勻度是否符合第3.3 節之規定。
3.6 LED 路燈抽驗盞數與抽驗項目如下表3-6-1;採購單位可指定經TAF 認可
之實驗室進行測試,抽驗項目至少須包含光電特性(至少包含基本電性、發光效率、功率因數、色溫、配光分佈特性、電腦模擬計算書等)、防水防塵(IP)、鹽水噴霧試驗及突波保護等項目。測試方法依CNS 16069之規定,測試結果必須全數符合CNS 16069 及本技術規範之相關規定。若測試結果為不符合規定。實驗室須將複驗結果再次進行道路模擬,併入抽驗報告中。
燈具抽驗相關費用含於材料設備檢試驗費中。
3.7 若系統測試發現不理想時,應立即改正抽測之LED 路燈須通過所有檢測項
目要求,任一項不符合規格時,承包商得以修正一次再進行抽測,若仍不符合規定時,承包商應負責拆除並更換,且不另計價給付。
3.8 平均照度及均勻度量測依CIE140之規定,在工程司或工程司代表指定之地
點進行測試。
3.9 任一地點之平均及均勻度若不符合本規範之規定時,承包商應負責拆除或
更換,且不另計價給付。
3.10 若系統測試發現不理想時,應立即改正或更換,並重複查驗至連續5天之操
作獲得滿意為止。測試期間,所有照明系統之各部分,若發現有所損壞或功能不合時,承包商應負責拆除並更換,且不另計價給付。
3.11 在查驗期間,所發生之相關費用由承包商負擔。該費用已包含於契約單價
內,不另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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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6-1 抽驗項目及數量
| 項目 採購數量 | 光電特性報告及 電腦模擬報告 | 防塵防水 (IP) | 鹽水噴霧 | 突波保護 | 總抽樣數 |
|---|---|---|---|---|---|
| 1~100 盞 | 1 盞 | 1 盞 | 1 盞 | 1 盞 | 4 盞 |
| 101~500 盞 | 2 盞 | 1 盞 | 1 盞 | 1 盞 | 5 盞 |
| 501~1,000 盞 | 4 盞 | 1 盞 | 1 盞 | 1 盞 | 7 盞 |
| 1,001~2,000 盞 | 6 盞 | 1 盞 | 1 盞 | 1 盞 | 9 盞 |
| 2,001~3,000 盞 | 6 盞 | 2 盞 | 2 盞 | 2 盞 | 12 盞 |
| 3,001 盞以上 | 6 盞 | 3 盞 | 3 盞 | 3 盞 | 15 盞 |
註:採購數量包含抽驗數量。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4.1.1依契約有關項目以契約數量計量。
¶ 4.2 計價
4.2.1依契約有關項目以契約數量計價。
4.2.2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
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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