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112年版・含113年勘誤|第二十五章 鋼筋細節(4/7)
發布機關:內政部
版本:112年8月10日台內營字第1120809921號令修正發布,113年1月1日生效;113年2月19日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00784號函勘誤。
文件性質:設計規範及解說(含113年勘誤)
官方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國土管理署發布頁
查核日期:2026年8月28日。
版本:112年8月10日台內營字第1120809921號令修正發布,113年1月1日生效;113年2月19日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00784號函勘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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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檔第47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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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 鋼筋細節 解說: 在預鑄及預力混凝土工業中使用銲接鋼線網作抗剪鋼筋已很普遍。接受使用單片鋼線網作抗剪鋼筋 之理由,參見PCI/WRI 專門委員會聯合發表之Welded Wire Fabric for Shear Reinforcement (1980)。 對單肢銲接鋼線網在受拉側之錨定規定,強調縱向鋼線之位置宜與最外側之受拉主筋同高,以避免 受拉鋼筋處之混凝土產生劈裂現象。 圖R25.7.1.5說明銲接鋼線網單肢肋筋之錨定規定。對單肢銲接鋼線網之錨定,本規範容許以彎鉤或 在構材之受壓和受拉側分別提供埋設長度 (參見第25.7.1.3節(a) 及第25.7.1.4節),以及只在受壓側提供埋 設長度 (參見第25.7.1.3節(b))。 本節提供單肢直線銲接鋼線網,使用縱向鋼線及適當之埋設長度在構材之壓力和拉力側分別錨定。 上下各兩根水平鋼筋 詳第25.7.1.1節 至少5 cm d /2 至少 5 cm或 d /4 之大值 d 需 求 之 垂 直 光 面 或 麻 面 至少 5 cm或 d /4 鋼線網 之大值 主筋 至少5 cm 詳第25.7.1.1節 最外緣之縱向鋼線不可高於 最低之主筋 圖R25.7.1.5 單肢銲接鋼線網抗剪肋筋之錨定 25.7.1.6 用於扭力或整體性鋼筋之肋筋,應為垂直於構材軸向之閉合肋筋。若採用銲接鋼線 網,其橫向鋼線應垂直於構材軸向,該等肋筋應依據(a)或(b)之規定錨定: (a) 端部應以135°標準彎鉤繞於縱向鋼筋上。 (b) 當錨定部位周圍之混凝土受到翼板、樓板或類似構材所束制,不致發生剝落情 形時,則依第25.7.1.3節(a)或(b)或第25.7.1.4節之規定。 25.7.1.6.1 用於扭力或整體性鋼筋之肋筋,得採用單 U 形肋筋與繫筋組合之:單 U 形肋筋 依第 25.7.1.6 節(a)之規定錨定,並由繫筋與之閉合,繫筋之 90°彎鉤應受到翼 板、樓板或類似構材所束制,以避免混凝土剝落情形發生。 解說: 承受扭力產生的斜拉力時,需配置縱向及閉合橫向鋼筋。由扭力產生的斜向開裂可能發生於構材之 全部表面,因此肋筋宜閉合。 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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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 鋼筋細節 在主要承受扭力的斷面,在高扭矩時肋筋外之混凝土側邊保護層剝落 (Mitchell與Collins 1976),將 致使搭接肋筋失效,造成過早的扭力失敗 (Behera與Rajagopalan 1969),此種情況,閉合肋筋不可由成對 的U 形肋筋互相搭接組成。 當矩形梁承受扭力導致破壞時,梁角隅會因立體桁架行為之混凝土角隅處斜壓應力轉向而剝落,參 見圖R25.7.1.6(b)。當此種情況發生時,以90° 彎鉤錨定之閉合肋筋經試驗證明會失敗 (Mitchell與Collins 1976),因此,在所有狀況扭力肋筋皆優先採用135° 標準彎鉤或耐震彎鉤。 在梁邊有相接之混凝土樓板或翼板可阻止剝落時,第25.7.1.6節(a)因樓板提供圍束效果而可解除此項 規定,允許採用90° 彎鉤 (參見圖R25.7.1.6a)。 剝落可能發生 剝落受 板束制 0 cm 縱剖面 潛在剝落區 斜壓應力 (typ.) 角隅詳圖 圖R25.7.1.6 梁承受扭力時之角隅剝落 25.7.1.7 除用於承受扭力或圍繞整體性鋼筋外,閉合肋筋可由一對U形肋筋搭接使之閉合, 其搭接長度至少1.3ψgℓd。當構材深度至少45 cm,且肋筋每肢 Abfyt ≤ 4,000 kgf [Abfyt ≤ 40 kN],若肋筋每肢均延伸至構材全深時,則該搭接可視為足夠。 2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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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 鋼筋細節 解說: 透過控制第25.5.2節之搭接規定,將一對U形肋筋組合成符合搭接需求之閉合肋筋。圖R25.7.1.7說明 肋筋藉搭接構成閉合肋筋。 箍筋 箍筋 1.3ψℓ g d 0 cm 0 cm (typ.) (typ.) 圖R25.7.1.7 閉合肋筋樣式 25.7.2 箍筋 25.7.2.1 箍筋應由竹節鋼筋彎製為閉合形狀而成,其間距應符合下列(a)及(b): (a) 浄間距至少(4/3)dagg。 (b) 中心距不得大於縱向鋼筋之16 db、箍筋之48 db與最小構材尺度。 25.7.2.2 箍筋直徑應至少為(a)或(b): (a) 縱向鋼筋不大於D32者採用D10以上之箍筋。 (b) 縱向鋼筋大於大於D32或為束筋者採用D13以上之箍筋。 解說: 本節規定適用於繫筋及箍筋。 25.7.2.2.1 符合表 20.2.2.4a 規定之等值面積之麻面鋼線或銲接鋼線網,得用以替代第 25.7.2.1 節規定之竹節鋼筋。 25.7.2.3 直線構成之箍筋,其配置應符合(a)及(b)之規定: (a) 每個角隅及每隔一根之縱向鋼筋,應有箍筋圍繞以提供橫向支撐,其內轉角不 得大於135°。 (b) 無橫向支撐鋼筋沿箍筋方向至兩側有橫向支撐鋼筋之淨距均不得大於15 cm。 解說: 箍筋之最大可允許內轉角為135°,另當沿著箍筋方向相鄰鋼筋間距大於15 cm時,需有充分側撐之鋼 筋,如圖R25.7.2.3a所示。 鋼筋採全長配置 (無搭接) 之全尺度箍筋柱軸向抗壓有限的試驗 (Pfister 1964) 顯示,每兩根縱向鋼 筋淨間距在15 cm內,且縱向鋼筋具側向支撐,可適用於承受軸壓力之柱。 連續圍繞之鋼筋或鋼線,若其斷面積及間距可至少等同分離箍筋之斷面積及間距時,亦可視為箍筋。 25-38
¶ 原檔第48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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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 鋼筋細節 連續圍繞之鋼筋或鋼線,其端部之錨定宜有等同鋼筋端部之標準彎鉤,或於端部多繞一圈與箍筋相 同之形狀 (參見圖R25.7.2.3b)。 圓形連續圍繞之鋼筋或鋼線,若符合第25.7.3節之規定則可視為螺箍筋,否則僅能視為箍筋。 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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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 鋼筋細節 鋼筋無支撐時淨距不超過15 cm 可大於15 cm不須繫筋 支撐之角度不得大於135度 鋼筋淨距超過15 cm時, 以閉合箍筋支撐 以135度標準 彎鉤疊接 單一箍筋圍繞全部主筋 鋼筋無支撐時淨距不超過15 cm 單一箍筋圍繞 鋼 筋 淨 距 超 全部主筋 過15 cm時, 以繫筋支撐 繫筋 一組重疊閉合箍筋 圍繞全部主筋 繫筋 圖R25.7.2.3a 柱主筋間側向支撐尺度與直線構成箍筋之錨定示意圖 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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