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112年版・含113年勘誤|第二十二章 斷面強度(2/6)
發布機關:內政部
版本:112年8月10日台內營字第1120809921號令修正發布,113年1月1日生效;113年2月19日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00784號函勘誤。
文件性質:設計規範及解說(含113年勘誤)
官方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國土管理署發布頁
查核日期:2026年8月28日。
版本:112年8月10日台內營字第1120809921號令修正發布,113年1月1日生效;113年2月19日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00784號函勘誤。
文件性質:設計規範及解說(含113年勘誤)
官方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國土管理署發布頁
查核日期:2026年8月28日。
頁內索引:原檔第386頁
¶ 原檔第386頁
原檔文字(公式與圖表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第二十二章 斷面強度 vn = vc (22.6.1.2) 22.6.1.3 配置剪力鋼筋之雙向構材之標稱剪力強度應依照下列公式計算。 vn = vc + vs (22.6.1.3) 22.6.1.4 雙向剪力應由一深度d及根據第22.6.4節定義之假設臨界周長bo之斷面來承受。 解說: 臨界斷面周長bo定義於第22.6.4節。 22.6.1.5 雙向剪力之vc應依照第22.6.5節之規定計算,對於配置剪力筋之雙向構材之vc值不得 超過第22.6.6.1節之限制。 22.6.1.6 計算vc時,λ 應依照第19.2.4節之規定。 22.6.1.7 配置單肢或多肢肋筋之雙向構材,其vs計算應依照第22.6.7節之規定。 22.6.2 有效深度 22.6.2.1 在計算雙向剪力之vc與vs時,d應取兩垂直向鋼筋之有效深度之平均值。 22.6.2.2 對於預力雙向構材,d可以不需小於0.8h。 22.6.3 材料強度之限制 2 22.6.3.1 計算雙向剪力之vc時, f ′ 不得超過26.5 kgf/cm [8.3 MPa]。 c 解說: 2 高強度混凝土板的雙向剪力強度試驗資料仍有限,在未有更多抗壓強度超過700 kgf/cm [70 MPa] 混 2 凝土雙向板之實用經驗,為謹慎計,剪力強度計算之 f ′ 值宜限制為26.5 kgf/cm [8.3 MPa]。 c 22.6.3.2 計算vs之 fyt 值不得超過第20.2.2.4節之限制。 解說: 2 設計時限制 fyt 值之上限為4,200 kgf/cm [420 MPa],目的在於控制開裂。 22.6.4 雙向構材之臨界斷面 22.6.4.1 承受雙向剪力之構材,其臨界斷面應位於使其周長bo為最小處,但與下列(a)及(b)之 距離不必小於d/2。 (a) 柱、集中載重或反力面之邊緣或轉角。 (b) 板或基腳厚度改變處,如柱冠、柱頭板、或剪力帽蓋之邊緣。 22.6.4.1.1 對於方形或矩形之柱、集中載重或反力面,依照第22.6.4.1節(a)及(b)規定之雙 向剪力臨界斷面得由假設直線邊定義之。 22.6.4.1.2 對於圓形或規則多邊形柱,符合第22.6.4.1節(a)與(b)規定其雙向剪力臨界斷面 得定義為假設之等值面積正方形柱。 解說: 承受雙向彎矩作用的板及基腳之剪力臨界斷面,依照第22.6.4.1節(a)定義,係順著承載面邊緣之周界 (Joint ACI-ASCE Committee 326 1962)。在雙向板與基腳的剪力承載面包括柱、集中載重及反力面,可考 慮位於距承載面周界外d/2處為理想化臨界斷面。 對於不配置剪力筋之等厚板而言,使用一個斷面檢核板之剪力已足夠。若板厚有改變或配置剪力鋼 筋時,則需檢核多個由第22.6.4.1(a)與(b)及第22.6.4.2節定義之斷面。 對於邊柱或角柱,其臨界周長可延伸到板邊緣。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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