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112年版・含113年勘誤|第十八章 耐震結構物(6/6)
發布機關:內政部
版本:112年8月10日台內營字第1120809921號令修正發布,113年1月1日生效;113年2月19日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00784號函勘誤。
文件性質:設計規範及解說(含113年勘誤)
官方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國土管理署發布頁
查核日期:2026年8月28日。
版本:112年8月10日台內營字第1120809921號令修正發布,113年1月1日生效;113年2月19日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00784號函勘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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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耐震結構物 牆 橫隔板 橫隔板開孔 A A 斷面 A-A 圖R18.9.3.2 符合第18.9.3.2節要求之橫膈板並顯示符合第18.9.7.6節圍束需求之構材案例 18.9.4 合成場鑄上覆橫膈板 18.9.4.1 預鑄樓板或屋頂板系統上之合成場鑄上覆板,如滿足下列條件得視為結構橫膈板: (1) 上覆板須配置適當鋼筋。 (2) 澆置上覆板時,已硬固混凝土表面須為清潔、無浮渣且經粗糙處理。 解說: 藉由黏合作用,預鑄樓板或屋頂板系統可用於提高束制以抵抗上覆板之挫曲。上覆板內之鋼筋則用 來確保剪力傳遞通過預鑄板接合處時仍保有連續性。接合之要求係用以確保樓板系統之完整性及必需之 剪力傳遞。 18.9.5 非合成場鑄上覆橫膈板 18.9.5.1 若將預鑄樓板或屋頂板系統上之非合成場鑄上覆板視為橫膈板時,得設計與配置使 其能單獨傳遞全部之設計地震力。 解說: 場鑄上覆板若設計使能抵抗全部設計地震力,則其與預鑄樓板間之合成作用實無需要。 18.9.6 橫膈板之最小厚度 18.9.6.1 鋼筋混凝土板或合成上覆板作為傳遞地震力之橫膈板使用時,其最小厚度應不小 於5 cm。置於預鑄樓板系統上之非合成場鑄上覆板,如作為傳遞設計地震力之橫 膈板使用時,其最小厚度應不小於6.5 cm。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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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耐震結構物 解說: 關於混凝土橫膈板最小厚度之規定,其係反映當前櫊柵梁與格子板系統以及預鑄樓板與屋頂板系統合 成上覆板之實務慣例。當上覆板與預鑄樓板系統無合成作用時,為傳遞設計地震力,其厚度宜適度加厚。 18.9.7 鋼筋 18.9.7.1 橫膈板最小鋼筋比須依照第24.4節之規定。對非後拉樓板與屋頂板系統而言,每一 方向鋼筋之間距應不超過45 cm。預鑄樓板與屋頂板上之上覆板如使用銲接鋼線網用 以抵抗剪力時,平行預鑄構材間接縫方向鋼線之中心間距應不小於25 cm。剪力筋應 連續並均勻分布於剪力平面上。 解說: 橫膈板最小鋼筋比與第24.4節之溫度、收縮鋼筋比一致。剪力筋最大間距規定,旨在控制斜裂縫之寬 度。第24.4.4.1節最小平均預力要求宜足以控制後拉樓板系統之裂縫寬度,因此最大鋼筋間距要求不適用 在此系統。 預鑄樓板上之上覆板銲接鋼線網之最小間距要求,係避免鋼線於地震時斷裂。上覆板之裂縫發生在 兩相鄰預鑄構材之邊界正上方,而通過此些裂縫之鋼線受到橫向鋼線之束制 (Wood等人 2000)。因此 開裂引致之變形會局限在不超過橫向鋼線間距之範圍內。橫向鋼線最小間距 25 cm之規定旨在降低地震 時穿過裂縫鋼線斷裂之可能性,上述規定不適用於採用鋼筋之橫膈板,因其應變可分配至一段較長之 距離。 18.9.7.2 若使用握裹預力鋼筋以抵抗集力構件力、橫膈板剪力或撓曲拉力時,則應設計其在 2 設計地震力下之應力不超過 4,200 kgf/cm [420 MPa]。在有完整載重路徑下,非握裹 預力鋼筋提供之預壓力得用以抵抗橫膈板之設計力。 18.9.7.3 用以抵抗集力構件力、橫膈板剪力或撓曲拉力之鋼筋,其伸展或續接應達 fy 之拉力 強度。 解說: 鋼筋之伸展與搭接係按第二十五章對受拉鋼筋之規定設計。如第25.4.10.2節所述,鋼筋伸展或搭接 長度所發展之鋼筋應力不得小於 fy,亦即超量鋼筋之伸展長度折減係數不得使用。 18.9.7.4 鋼筋之機械式續接若用於抵抗地震力系統中傳遞橫膈板與豎向構件間之力量時,應 採用第三類機械式續接。 18.9.7.5 集力構件之縱向鋼筋應設計確保在下述(a)或(b)的長度內之平均拉應力不超過 φ fy, 2 其中fy 值之上限為4,200 kgf/cm [420 MPa]。 (a) 集力構件端部與傳遞載重至垂直構件起始處之間的長度。 (b) 兩垂直構件之間的長度。 18.9.7.6 集力構件任一斷面之壓應力若超過0.2 fc′,應在構件全長配置符合第18.4.5.2(a)至(e) 及第18.4.5.3節規定之橫向鋼筋,但第18.4.5.3(a)節中之間距限制應調整為集力構件 最小尺度之1/3。橫向鋼筋之配置量應符合表18.9.7.6之規定。此特殊橫向鋼筋可在混 凝土壓應力小於 0.15fc′之斷面處終止。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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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耐震結構物 當設計力考量抵抗地震力系統中豎向構材超額強度效應而放大時,限制值0.2fc′應增加至0.5fc′而 0.15fc′應增加至0.4fc′。 表 18.9.7.6 集力構件之橫向鋼筋 橫向鋼筋 適用表達式 f ′ c 0.09 直線型閉合箍筋之Ash/sbc (a) f yt ⎛ A ⎞ f ′ g c 0.45 −1 (b) ⎜ ⎟ A f ⎝ ch ⎠ yt 螺箍與圓形閉合箍筋之 ρs 取大值 f ′ c 0.12 (c) f yt 解說: 2 表20.2.2.4(a)允許在集力構件某些部分採用最大設計 fy = 5,600 kgf/cm [550 MPa] 之鋼筋,例如臨界 斷面與鄰近斷面處,在此對集力構件之平均應力設限,係為控制橫膈板在集力構件長度上之裂縫。若集 2 2 力構件以 fy = 4,200 kgf/cm [420 MPa] 進行設計,則即便使用 fy = 5,600 kgf/cm [550 MPa] 之鋼筋,可不 必進行長度上之平均應力之計算。 於下列文獻中,例如NEHRP規定 (FEMA P750)、ASCE/SEI 7、2012 IBC以及Uniform Building Code (ICBO 1997),橫膈板中集力構件之設計力係經 Ωo 因數放大,此係考量抵抗地震力系統中豎向構材之超 額強度效應。對大部分之混凝土結構而言,此放大因數 Ωo 之值係介於2與3之間,其按耐震系統型式與 選用之文獻而定。有文獻允許放大因數可按抵抗地震力系統中豎向構件所能發展之最大力量計算。 根據因數化力以線彈性模式及結構橫膈板全斷面性質計算之壓應力,可作為是否需加圍束鋼筋之指 標。構材壓應力計算達 0.2fc′、或依 Ωo 放大設計力後計算達 0.5fc′ 時,均可視為整體結構完整性與這些 構材是否有能力承擔嚴苛之反復載重所引致顯著之壓力有關。因此這些構材宜配置橫向鋼筋,以提供混 凝土與主筋足夠的圍束。 18.9.7.7 集力構件之縱向鋼筋在續接處與錨定處須符合下列(a)或(b)任一規定: (a) 鋼筋中心間距至少達3倍縱向鋼筋直徑,但不得小於4 cm,且混凝土淨保護層至 少達2.5倍縱向鋼筋直徑,但不得小於5 cm。 (b) 橫向鋼筋之面積 Av 應至少大於 0.2 f ′ b s / f [0.062 f ′ b s / f ] 與3.5b s / f c w yt c w yt w yt [0.35 b s / f ] ,但須符合第18.9.7.6節規定者,須按其規定。 w yt 解說: 本節之規定,旨在降低鋼筋曲屈之可能性並在續接與錨定鄰近區提供適當的鋼筋伸展條件。 18.9.8 撓曲強度 18.9.8.1 橫膈板或其中一部分承受撓曲時,其設計應按第十二章之規定。開孔之效應應加以 考慮。 解說: 計算橫膈板撓曲強度之假設,與適用於牆、柱或梁構件者相同。橫膈板之撓曲與其他載重設計使用 第5.3.1節中適用之載重組合,以考慮地震力與垂直力或其他載重組合之影響。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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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耐震結構物 板開孔對撓曲與剪力強度之影響宜考慮,其包含評估開孔所造成之潛在臨界斷面。壓拉桿方法可適 用於橫膈板開孔之設計。 早期設計實務假設結構橫膈板之設計彎矩,係全部由橫膈板兩相對弦梁之軸力所抵抗。此一理想化 模型曾隱含於早期之規範版本中,但現行方法係假設所有符合第18.9.7節限制之縱向鋼筋,對橫膈板之撓 曲強度均有貢獻。此一改變可降低集中於橫膈板邊緣處縱向鋼筋之需求面積,但這要求不宜被解釋為所 有邊界鋼筋均可免除。 18.9.9 剪力強度 18.9.9.1 橫膈板之Vn 應不超過下值: V = A (0.53λ f ′ + ρ f ) (18.9.9.1) n cv c t y [V = A (0.17λ f ′ + ρ f )] f ′ n cv c t y c 預鑄樓板或屋頂板構材上以場鑄非合成上覆板當做橫膈板使用時,Acv 須以非合成上 覆板之厚度為準。但若以場鑄合成上覆板當做橫膈板使用時,Acv 須採計合成上覆板 與預鑄構材之總厚度。計算合成場鑄上覆橫膈板Vn 所用之 fc′值,應不超過上覆板與 預鑄構材 fc′值之小者。 18.9.9.2 橫膈板之Vn 應不超過 2.12 f ′ Acv [0.66 f ′ Acv]。 c c 18.9.9.3 於場鑄非合成與合成上覆板內,且為相鄰預鑄構材間接縫之上方界面,其Vn 應不超 過下值: V = A f μ (18.9.9.3) n vf y 式中Avf為上覆板內剪力摩擦鋼筋之總斷面積,其包含垂直預鑄系統接縫之分布與邊 界鋼筋。摩擦係數 μ 取1.0λ,而 λ 係按第19.2.4節之規定。至少應有半數以上之 Avf 鋼筋須均勻分布在潛在剪力面之長度內。上覆板內任一方向之分布鋼筋面積應符合 第24.4.3.2節之規定。 18.9.9.4 於場鑄非合成與合成上覆板內,且為相鄰預鑄構材間接縫之上方界面,其Vn應不超 過第22.9.4.4節之限制值,而Ac值之計算係以上覆板之厚度為準。 解說: 橫膈板剪力強度計算公式與細長結構牆相似,其均根據梁之剪力條款而得。Acv 為橫膈板之總斷面積 ,但不得超過板厚乘以板寬之值,此係等於視橫膈板為有效深梁時之總面積。式(18.9.9.1)中用以計算剪 力強度之 ρt 值,其為垂直於橫膈板撓曲鋼筋之分布鋼筋。第18.9.9.2節規定了橫膈板之最大剪力強度。 對採用場鑄上覆板之橫膈板而言,其除符合第18.9.9.1節與第18.9.9.2節之規定外,仍宜滿足第18.9.9.3 節與第18.9.9.4節之要求。由於預鑄樓板或屋頂板系統上之場鑄上覆板,會於相鄰預鑄構材間之接縫上產 生沿接縫之收縮裂縫。所以第18.9.9.3節對上覆板要求界面剪力強度之查驗,其係根據剪力摩擦機制 (Wood等人 2000),並假設開裂面沿剪力作用方向在預鑄系統之接縫上產生,其如圖R22.9.4.3所示。於剪 力摩擦模型中,對常重混凝土之摩擦係數值取 μ = 1.0,此係考量收縮裂縫已出現之故。 上覆板內之分布與邊界鋼筋均可視為剪力摩擦鋼筋 Avf。於前版規範中,橫膈板之邊界鋼筋亦被稱為 弦材鋼筋。雖然橫膈板之邊界鋼筋亦用於抵抗撓曲與軸力作用,但在拉力區剪力摩擦抗阻之損失,可由 壓力區剪力摩擦抗阻之增量來補償。因此,不必將邊界鋼筋抵抗摩擦剪力之鋼筋需求量,與邊界鋼筋抵 抗撓曲與軸力作用之鋼筋需求量作疊加之設計。上覆板內分布鋼筋宜至少貢獻一半之標稱剪力強度。在 設計上假設,預鑄構材接合部對橫膈板內上覆板之剪力強度沒有貢獻。 第18.9.9.4節對橫膈板內上覆板之最大剪力摩擦強度作了限制。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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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耐震結構物 18.9.10 施工縫 18.9.10.1 橫膈板中所有施工縫應符合第26.5.6節之規定,且其接觸面應予粗糙化,如表22.9.4.2 條件(b)之規定。 18.9.11 預鑄混凝土橫膈板 18.9.11.1 不符合第18.9.4節規定之具合成上覆板預鑄混凝土橫膈板與集力構件,以及無上覆預 鑄混凝土橫膈板,若符合預鑄混凝土橫膈板耐震設計規範,仍准許使用。場鑄非合 成上覆橫膈板應符合第18.9.5節與第18.9.6節之規定。 18.9.11.2 用於構築符合第18.9.11.1節之預鑄混凝土橫膈板之接頭處接合部與鋼筋應按預鑄混 凝土橫膈板耐震認可規範之規定加以測試。 18.9.11.3 接頭處接合部與鋼筋資料不應用於設計比當初用於預鑄混凝土橫膈板耐震認可規範 合格試驗具更大施工誤差之接頭細節。 解說: 預鑄混凝土橫膈板耐震設計規範可參考ACI 550.5,預鑄混凝土橫膈板耐震認可規範可參考ACI 550.4。ACI 550.5提供預鑄混凝土橫膈板設計要求,其接合部性能已經ACI 550.4試驗驗證。ACI 550.5 允許接合部定位與完工之最大誤差為13 mm,一般施工方法難以達成此精度。第26.13.1.3節要求對預鑄 混凝土橫膈板接合部進行連續檢驗,以驗證施工之適當性,且所有接合部誤差皆不超過13 mm。ACI 550.4之試驗不宜用於推斷較大誤差之使用。 按第十八章設計之上覆預鑄混凝土樓板需仔細考量支承條件,以驗證預鑄混凝土構材具足夠之支承 長度以容納預期之位移,以及具足夠之能力以容納梁支承與構材間之相對旋轉 (Henry等人2017)。 18.9.12 結構桁架 18.9.12.1 結構桁架構件任一斷面之壓應力若超過0.2fc′,應在構件全長配置符合第18.4.5.2節、 第18.4.5.3節、第18.4.5.7節以及表18.9.12.1所規定之橫向鋼筋。 表 18.9.12.1 結構桁架之橫向鋼筋 橫向鋼筋 適用表達式 ⎛ A ⎞ f ′ (a) g c 0.3 −1 ⎜ ⎟ A f ⎝ ch ⎠ yt 直線型閉合箍筋之Ash/sb 取大值 f ′ c 0.09 f (b) yt ⎛ A ⎞ f ′ g c 0.45 −1 ⎜ ⎟ (c) A f ⎝ ch ⎠ yt 螺箍與圓形閉合箍筋之 ρs 取大值 f ′ c 0.12 (d) f yt 18.9.12.2 結構桁架構件之所有連續鋼筋伸展或續接應達 fy 之拉力強度。 解說: 橫向鋼筋 Ash 公式係要求等效柱在外殼混凝土剝落後仍確保其抗壓能力。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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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耐震結構物 18.10 基礎 18.10.1 範圍 18.10.1.1 於耐震結構,對抵抗地震力之基礎或傳遞結構地震力至大地之基礎,其設計應符合 本節之規定。 18.10.1.2 使用本節有關基樁、鑽掘式基樁、沉箱、與觸地板等規定時,應增補其他適用規範 之設計與施工準則,並包含第1.5.6節之規定。 解說: 支撐耐震建築物之基礎的設計規定,係對混凝土基礎設計及細部提供符合優良實務慣例之最低要求 。鑑於基礎修補困難及費用昂貴,故在強烈地震作用下,期望基礎構材基本保持彈性。達成此目標之方 法,包括設計基礎時,考慮相較於上部結構體之超額強度因子或放大地震設計力,或比較強度與非線性 反應歷時分析所預測之需求,該需求之分析宜適當考慮需求之不確定性 (Klemencic et al. 2012). 18.10.2 基腳、筏基與樁帽 18.10.2.1 抵抗地震力之柱與結構牆之縱向鋼筋,應延伸入基腳、筏基或樁帽,其深度應使交 接面之縱向鋼筋能充分發展其拉力。 18.10.2.2 柱設計假設固接於基礎時,應符合第18.10.2.1節之規定,抵抗彎矩之縱向鋼筋,若 須設置彎鉤,應在接近基礎底面設置90° 彎鉤,彎鉤之自由端應指向柱中心。 18.10.2.3 柱或結構牆邊界構材,其邊界距基腳邊緣小於1/2基腳深度時,應自基腳頂部配置符 合第18.4.5.2節至第18.4.5.4節之橫向鋼筋,此橫向鋼筋應延伸入基腳、筏基板或樁帽 至少一個伸展長度,此長度之計算應使柱或邊界構材之縱向鋼筋能發展其拉力 fy 之 值。 18.10.2.4 地震效應如使特殊結構牆邊界構材或柱產生拉力,應於基腳、筏基或樁帽上層配 置彎矩鋼筋以抵抗因數化載重組合之彎矩,其鋼筋量應不小於第7.6.1節或第9.6.1 節之規定。 18.10.2.5 使用結構純混凝土於基腳或地下室牆須符合第14.1.4節之規定。 18.10.2.6 配置斜樁之情況下,樁帽應設計能抵抗視斜樁為短柱時所能產生之所有抗壓強度。 若樁周圍部分土壤軟弱不足以提供側撐,或在空氣中或水中,斜樁之長細效應必須 考慮。 解說: 試驗 (Nilsson 與 Losberg 1976) 已證明埋入基腳、板或梁 (T接頭或L接頭) 之抗彎矩構材宜將其彎鉤 往內彎向構材中心軸,使接頭能夠抵抗彎矩構材所傳遞之彎矩。若基礎深度允許柱縱向鋼筋以直線伸展 加以錨定,則為施工目的額外設置之彎鉤,其自由端不須指向柱中心。 柱或邊界構材支承於基礎之位置如太靠近基礎之邊緣,例如當其靠近建築線常發生之情況,宜注意 配筋之細部以避免基腳、樁帽或筏基板之邊緣破壞。 本節之目的係強調,除其他必要之鋼筋外,基腳、筏基與樁帽之上層鋼筋亦可能有配置之需要。 屬耐震建築物之基礎及地下室牆宜配置鋼筋。 相較於垂直樁,斜樁通常在地震中引致較高之側向力。斜樁與建築物之基礎接觸點發生過顯著之結 構破壞。樁帽與其附近之結構體宜以斜樁所能產生之強度為作用力來設計。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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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耐震結構物 18.10.3 地梁與觸地板 解說: 就耐震情況而言,觸地板 (土壤支承之板) 常為側向力抵抗系統之一部分,因此設計時宜符合本規範 及其他適當標準或設計指針之規定 (參見第1.5.7節)。 18.10.3.1 地梁及筏式基礎中的梁承受柱所傳遞之彎矩,而柱係抵抗地震力系統之一部分時, 該梁之設計應符合第18.3節之規定。 18.10.3.2 地面板於承受抵抗地震力系統中牆或柱所傳遞之面內地震力時,其設計應符合第 18.9節橫膈板之規定。設計圖說應詳細指明該板係結構橫膈板,並為抵抗地震力系 統之一部分。 解說: 地梁抵抗柱因地震引起之彎矩時,其宜具有與基礎以上構架中梁之相同配筋細節。 地面板常當做橫膈板,使建築物在基礎面連為一體,並降低於建築基礎面不同步地震輸入之效應。 設計圖說應指明此板乃結構構材,以避免此板之鋸切加工破壞。 18.10.4 基礎耐震繫材 18.10.4.1 除非能說明其他方法可提供等效束制,個別樁帽、墩基或鑽掘墩基應以基礎耐震繫 材在正交方向上彼此相連。 18.10.4.2 個別位於軟弱地盤之基腳應以基礎耐震繫材相互連接。 18.10.4.3 除非能說明可藉由下述(a)、(b)、(c)或(d)之方法提供等效之束制,基礎耐震繫材應具 受拉與受壓設計強度至少為0.1SDS乘以樁帽或柱因數化靜載重加上因數化活載重之 大值。 (a) 觸地板內之鋼筋混凝土梁。 (b) 鋼筋混凝土觸地板。 (c) 堅硬岩層、硬黏性土壤或高密度粒狀土壤所提供之圍束。 (d) 其他由建築主管單位核准之方法。 18.10.4.4 地梁設計做為樁帽間或基腳間之水平基礎耐震繫材時,應配置連續縱向鋼筋,該鋼 筋應在被支承柱內或超過被支承柱另一端外具充足之伸展長度。在不連續端,該縱 向鋼筋則應錨定在樁帽或基腳內。該地梁應符合下述(a)與(b): (a) 地梁斷面最小尺寸應等於或大於被連繫柱間淨跨度之1/20,但不必超過45 cm。 (b) 應配置閉合箍筋,間距不得超過斷面最小尺寸之1/2及30 cm。 解說: 基礎耐震繫材宜充分地連結各基礎使其成一體作用,且宜加以設計以降低個別柱或繫材相對於基礎 之移動,對於需要深基礎之軟弱土層或有液化可能之土層,前述之設計考量是必要的。 基腳間繫材宜與樁帽間之繫材具相同之特性。 最低基礎耐震繫材設計強度要求係基於因數化靜載重加活載重乘以一個比例,最低強度要求提供基 礎構件間最低之連結,若經證實具等效於最低繫材設計強度,則其他種類之束制方式亦可使用。繫梁所 需之設計強度需至少等於0.1SDS乘以繫梁各端較大作用力,而該力視情況可能源自柱或樁帽。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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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耐震結構物 18.10.5 深基礎 18.10.5.1 本節適用於下列型式之深基礎 (a) 無套管場鑄混凝土鑽掘或螺旋基樁 (b) 金屬套管混凝土基樁 (c) 混凝土填充管基樁 (d) 預鑄混凝土基樁 解說: 承受地震力之基樁與鑽掘墩基,如欲具有良好之行為,除符合本節規定之外,亦宜符合其他可適用 之標準與指針 (參見第1.5.6節解說)。 18.10.5.2 抵抗拉力之基樁、墩基或鑽掘墩基,應在其長度上配置連續縱向鋼筋以抵抗設計拉 力。 18.10.5.3 基樁周圍之土壤無法提供側向支撐以避免挫屈之部分,或在水中或空氣中之部分, 沿未支撐範圍內應提供符合第18.10.5.7節至第18.10.5.10節規定之最少縱向與橫向鋼 筋。 解說: 縱向與橫向鋼筋配置之最小樁長係基於土壤能提供側向支撐之假設,對於位於地面上之樁,一般在 空氣中或水中,或位於無法提供側向束制之土壤中,則宜增加配置鋼筋之最小樁長,且該構材宜以柱子 設計之。 地震中基樁在不連續點 (例如高勁度與軟弱土層介面) 可能受到顯著之撓曲與剪力需求,此區域之基 樁宜配置橫向鋼筋以確保韌性行為。在決定須配置較多橫向鋼筋之樁區域時,通常會將該區域擴大,以 考慮打擊樁尖最後擊入深度、場鑄基樁貫入承載層深度以及高勁度與軟弱土層交界面深度可能之變異。 18.10.5.4 深基礎構材之閉合箍筋、螺箍筋與箍筋終止端應為耐震彎鉤。 18.10.5.5 深基礎若經分析證明於大地震下保持彈性,且經特殊結構審查核可,則橫向鋼筋之 圍束需求可適當予以放寬。 解說: 本規範規定深基礎於大地震作用下可能降伏之區域須配置密集箍筋,使深基礎具足夠之韌性,惟若 基礎採放大地震力進行設計,且基礎受力之分析適當考量基礎與土壤之互制行為,可預期基礎在大地震 下保持彈性,且經特殊結構審查核可,橫向鋼筋之圍束需求可適當予以放寬。 18.10.5.6 混凝土基樁、墩基或鑽掘墩基以及基礎繫材,如僅支承一或二層承重牆構造時,可 免除第18.10.5.3節至第18.10.5.4節對橫向鋼筋之要求。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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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耐震結構物 18.10.5.7 無套管場鑄混凝土鑽掘或螺旋基樁或墩基 18.10.5.7.1 無套管場鑄混凝土鑽掘或螺旋基樁或墩基應按分析需要以及表 18.10.5.7.1 之規 定配置鋼筋。 表 18.10.5.7.1 無套管場鑄混凝土鑽掘或螺旋基樁或墩基最少量鋼筋 最少量鋼筋 第一與二類地盤 第三類地盤 最小縱向鋼筋比 (鋼筋最少數量) 0.005 (鋼筋最少根數按第10.7.3.1節規定) 0.005 (鋼筋最少根數按第10.7.3.1節規定) 最小配置鋼筋樁長 下述(a)至(d)最大長度 基樁全長,除[1]或[2]規定外。 (a) 1/2樁長 (b) 305 cm (c) 3倍樁直徑 (d) 樁撓曲長度:樁帽底部至樁斷面之 0.4Mcr超過Mu之距離 橫向圍束鋼筋區 區域長度 自樁帽底部起3倍樁直徑 自樁帽底部起7倍樁直徑 域 橫向鋼筋種類 對≤ 50 cm直徑之基樁,最小D10閉合箍筋或10 mm直徑之螺箍筋 對> 50 cm直徑之基樁,最小D13閉合箍筋或13 mm直徑之螺箍筋 按第18.4.5.2節之規定 橫向鋼筋間距與 依第18.4.5.3節之規定但不少於表 依第18.4.5.3節之規定但不少於表18.4.5.4(e) 用量 18.4.5.4(e)需求之一半 需求之量 其他有配置鋼筋 橫向鋼筋種類 對≤ 50 cm直徑之基樁,最小D10閉合箍筋或10 mm直徑之螺箍筋 區域之橫向鋼筋 對> 50 cm直徑之基樁,最小D13閉合箍筋或13 mm直徑之螺箍筋 按第18.4.5.2節之規定 橫向鋼筋間距與 間距不應超過下述(a)至(c)之最小值。 用量 (a) 12倍縱向鋼筋直徑 (b) 1/2 樁直徑 (c) 30 cm [1] 對於充分埋入堅實土壤或岩石之基樁而言,鋼筋得在樁尖以上一段距離處終止,該距離應為樁長之5 %與在岩石或堅實土 壤中長度之33 %之較小值。 [2] 除提供沿全長上配置之最少撓曲鋼筋之作法外,深基礎構件亦可設計能抵抗地震動與結構反應所施加之最大曲率。該曲率 應包含根據土壤-基礎-結構互制加以修正之自由場土壤應變,該土壤-基礎-結構互制應考慮由結構傳遞至基礎之地震力所 造成之基礎構件變形。最小配置鋼筋樁長不應小於第一與二類地盤之要求。 解說: 本節規定的縱向與橫向鋼筋需求可確保構材能承擔地震中產生之地表變形需求。 當基樁受到顯著上拔力時,分析所得之縱向鋼筋所需配置長度可能超過最小配置鋼筋樁長規定。 樁頂需要橫向鋼筋以於撓曲降伏可能產生處提供具韌性之性能。於第一與第二類地盤中,使用等於 特殊抗彎矩構架柱一半的橫向鋼筋是可以被接受的,因為堅硬之土層提供某種程度之圍束。對於第三類 地盤而言,則必須使用等於柱全部的圍束箍筋量,因土層可能會液化,或不夠堅硬以致於不能被視為能 提供圍束作用。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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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耐震結構物 本節所稱之第一與第二類地盤為工址 (含台北盆地區域) 地表面下30 m 內之土層平均剪力波速 VS30 ≥ 180 m/s,VS30 < 180 m/s則歸屬本節所稱之第三類地盤。 18.10.5.7.2 最少縱向與橫向鋼筋應按表 18.10.5.7.1 之規定,自樁頂起沿最小配置鋼筋樁長 配置。 18.10.5.7.3 縱 向 鋼 筋 應 在 基 樁 之 撓 曲 長 度 外 延 伸 至 少 一 個 受 拉 伸 展 長 度 , 根 據 表 18.10.5.7.1,撓曲長度定義為自樁帽底至 0.4Mcr > Mu 之距離。 解說: 鋼筋應自純混凝土不足以抵抗因數化彎矩之點再向外延伸ℓd之距離。 18.10.5.8 金屬套管混凝土基樁 18.10.5.8.1 縱向鋼筋規定與最小配置鋼筋樁長應與第 18.10.5.7 節無套管混凝土基樁之規定 一樣。 18.10.5.8.2 金屬套管混凝土基樁應有厚度不小於 1.9 mm、螺旋銲接之金屬套管,該金屬套 管應適當加以保護,以避免土壤物質、水位改變、或現地鑽探資料指出之其他 因素所導致之有害影響。 解說: 具所指定管壁厚度之螺旋銲接金屬套管,可提供等同於無套管混凝土基樁所需閉合箍筋或螺箍筋之 圍束效果,因此消除了圍束箍筋之需求。 18.10.5.9 混凝土填充管基樁 18.10.5.9.1 混凝土填充管基樁應於樁頂有至少 0.01Ag 總面積之縱向鋼筋,該縱向鋼筋在樁 內應有一最小長度,等於兩倍應埋入樁帽長度,但不小於鋼筋受拉伸展長度。 解說: 對於上拔之抵抗力而言,在決定基樁之錨定時,宜忽略混凝土與鋼管之間之握裹。混凝土收縮對握 裹是不利的,因此收縮宜被控制,或宜考慮其他傳力方法,例如擴頭錨釘或樁表面不規則。樁頂之鋼筋 宜延伸入樁帽中,以連結各構材,且協助力量傳遞入樁帽。 18.10.5.10 預鑄混凝土基樁 18.10.5.10.1 對於預鑄混凝土打擊基樁而言,橫向鋼筋配置長度應足夠,以能因應樁尖最後 擊入深度可能之變異。 解說: 在規劃預鑄混凝土打擊樁之鋼筋細部時,需要考慮樁尖最後擊入深度可能與設計圖說之位置有所不 同。如樁停止在較淺之深度無法繼續擊入,則樁須截除之長度可能變長。此種情況如未事先預知,截除 後配置橫向鋼筋之範圍所剩之長度可能不符本節要求。 18.10.5.10.2 預鑄非預力混凝土基樁應符合下述(a)至(d)以及表 18.10.5.7.1 關於無套管場鑄混 凝土鑽掘或螺旋基樁之規定。 (a) 最小縱向鋼筋比應為 0.01。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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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耐震結構物 (b) 對於樁徑 ≤ 50 cm 之基樁,縱向鋼筋應被最小 D10 閉合箍筋或 10 mm 直徑 之螺箍筋圍繞,對於樁徑 > 50 cm 之基樁,縱向鋼筋應被最小 D13 閉合箍 筋或 13 mm 直徑之螺箍筋圍繞。 (c) 橫向鋼筋在從樁帽底起算 3 倍最小斷面尺度之區域內,其間距不應超過 8 倍最小縱向鋼筋直徑與 15 cm 之較小值。 (d) 沿基樁全長內,橫向鋼筋間距不應超過 15 cm。 18.10.5.10.3 預鑄預力混凝土基樁應符合下述(a)至(e)之規定,且韌性基樁區域應定義自樁帽 底至曲率為零之點再加上 3 倍最小基樁尺寸,但不小於 10.65 m,若在土壤中 之總樁長等於或小於 10.65 m,則應取基樁全長為韌性基樁區域。 (a) 在韌性基樁區域,螺箍筋或閉合箍筋心到心之間距不應超過 0.2 倍最小基樁 尺寸、6 倍縱向鋼絞線直徑與 15 cm 之最小值。 (b) 螺箍筋續接應採完整一圈之搭接、銲接或使用機械式續接。若螺箍筋採搭 接,則螺箍筋末端應具耐震彎鉤,竹節鋼筋之機械式續接與銲接應符合第 25.5.7 節之規定。 (c) 若橫向鋼筋由螺箍筋或圓形閉合箍筋所構成,則韌性基樁區域內之橫向鋼 筋體積比 ρs 應不小於式(18.10.5.10.3a)計算所得或式(18.10.5.10.3b)更精確 計算所得之值,所需之體積比可透過內圈與外圈螺箍筋來提供。 f ′ c 0.2 (18.10.5.10.3a) f yt f ′ ⎛ 2.3P ⎞ c u 0.06 2.8 + (18.10.5.10.3b) ⎜ ⎟ ⎜ ⎟ f f ′A yt ⎝ c g ⎠ 2 其中 fyt 不應大於 7,000 kgf/cm [690 MPa] (d) 在韌性基樁區域之外,螺箍筋或閉合箍筋之體積比應不小於韌性基樁區域 所需用量之半,且最大間距應符合表 13.4.5.6(b)之規定。 (e) 若橫向鋼筋由矩形閉合箍筋或繫筋所構成,則韌性區域之橫向鋼筋總斷面 應取式(18.10.5.10.3c)與(18.10.5.10.3d)之大值,閉合箍筋與繫筋應採不小於 D10 之竹節鋼筋,矩形閉合箍筋端部應以耐震彎鉤終止於轉角處。 ⎛ f ′ ⎞ ⎛ A ⎞ ⎛ 1.4P ⎞ c g u A = 0.3⎜ ⎟ − 1.0 ⎜ 0.5 + ⎟ (18.10.5.10.3c) sh ⎜ ⎟ ⎜ ⎟ ⎜ ⎟ f A f ′A ⎝ yt ⎠ ⎝ ch ⎠ ⎝ c g ⎠ ⎛ f ′ ⎞ ⎛ 1.4P ⎞ c u A = 0.12sb 0.5 + (18.10.5.10.3d) sh c ⎜ ⎟ ⎜ ⎟ ⎜ ⎟ ⎜ ⎟ f f ′A ⎝ yt ⎠ ⎝ c g ⎠ 2 其中 fyt 不應大於 7,000 kgf/cm [690 MPa] 解說: 過去地震所觀察到之破壞以及對基樁需求計算值精確性之質疑,催生了基樁潛在降伏區域圍束鋼筋 之規定,所需之圍束鋼筋之目的在於提供結構適當之韌性容量 (Sritharan 等人2016)。 18.10.5.10.4 預鑄預力混凝土基樁受地震側向力與軸力聯合作用下之最大因數化軸力不應超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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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耐震結構物 過下述值 (a) 方形基樁:0.2Agfc′ (b) 圓形或八角形基樁:0.4Agfc′ 解說: 限制預鑄預力混凝土基樁中之軸力載重以預防混凝土保護層在基樁斷面經歷撓曲開裂前產生剝落, 此過早剝落會使基樁產生顯著之抵抗力損失 (Sritharan 等人2016)。 18.10.6 基樁、墩基與鑽掘墩基之錨定 18.10.6.1 基樁、墩基或鑽掘墩基中抵抗拉力載重之縱向鋼筋應設計能在樁帽內將拉力傳遞至 被支承之結構構材。 解說: 需要建立樁帽中之傳力路徑,以便將柱或邊界構材主筋中之拉力傳入樁帽,並傳遞至基樁或鑽掘墩 基之鋼筋。ASCE/COPRI基樁與碼頭耐震設計標準(61-14)提供各種型式之基樁與樁帽接合部例子。 18.10.6.2 混凝土基樁與混凝土填充管基樁與樁帽之連接,應將基樁鋼筋埋入樁帽一個伸展長 度之距離,或使用現場施工錨定於混凝土基樁之插接筋。對於竹節鋼筋而言,若基 樁受壓,則應使用受壓伸展長度。若有上舉,則應使用受拉伸展長度,且不可使用 超量鋼筋來折減伸展長度。 解說: 伸展長度按第二十五章之規定決定之,其中如第25.4.10.2節所規定,伸展長度不可因計算所得之 應力小於 fy 而加以折減。基樁縱向鋼筋需於樁帽內完全伸展,係為確保樁與樁帽接合部之容量等於 或超過樁斷面強度。 18.10.6.3 當地震引起之拉力由樁帽或筏基傳遞至預鑄樁時,如傳遞之方法係採用鋼筋,由樁 頂灌漿或後置植入,此灌漿系統應以實驗證明能至少發展出鋼筋之1.25fy。 解說: 在預鑄混凝土樁頂留洞灌漿植插接筋,通常要用試驗方法驗證鋼筋能發展其強度。另種做法,鋼筋 可澆注在基樁之上面部分內,將來鑿除混凝土後,再以機械式或銲接對鋼筋延伸部分作續接。 18.11 非抵抗地震力系統之構材 18.11.1 範圍 18.11.1.1 在耐震結構物中,設定為非抵抗地震力系統之構材應按本節規定。 18.11.2 設計反應 18.11.2.1 對設定為非抵抗地震力系統之構材,應以設計地震位移 δu 伴隨同時作用之包括垂直 地震力之第5.3節重力載重組合情況作評估。 解說: 本節規定適用於耐震結構物。對其要求所有設計為非抵抗地震力系統之構材,在設計地震位移條件 下需要提供對應重力以及垂直地震效應之承載能力。針對混凝土結構,本節規定適用於承受重力載重系 統中之柱、梁、板及牆墩。 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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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耐震結構物 第二章定義了設計位移。結構分析模型宜儘可能反應混凝土開裂、基礎柔度、樓板及屋頂層橫膈板 變形等效應,以保守決定設計地震位移量。 第18.11節條款係確保設計地震位移作用下,柱、梁、板、牆墩藉由提供足夠圍束與剪力強度,發揮 韌性撓曲降伏強度。 18.11.3 場鑄梁、柱與接頭 18.11.3.1 場鑄梁、柱與接頭,應視在設計地震位移 δu 下構材引致之彎矩與剪力大小,按第 18.11.3.2節或第18.11.3.3節之規定設計。當 δu 之效應未予確實檢核時,則構材應按 第18.11.3.3節規定設計。 18.11.3.2 若引致之彎矩及剪力,不大於構材之設計彎矩強度及設計剪力強度時,應按(a)至(d) 規定設計之。 (a) 梁須符合第18.3.3.1節之規定。梁全長內須配置橫向鋼筋且其間距不得大於d/2。 若因數化軸力超過 Ag fc′ /10時,橫向鋼筋應為符合第18.4.5.2節規定之閉合箍筋, 且其間距不應超過最小被圍繞縱向鋼筋之6db與15 cm之較小值。 (b) 柱應符合第18.4.4.1節及第18.4.6節之規定。符合第25.7.3節之螺箍筋或符合第 25.7.4節之閉合箍筋應沿柱全長上配置,其間距不應超過最小被圍繞縱向鋼筋之 6db與15 cm之較小值。距每一接頭面按第18.4.5.1節定義之ℓo範圍內,應配置符 合第18.4.5.2節(a)至(e)之橫向鋼筋。 (c) 柱由因數化重力載重所求得之軸力大於0.35Po時,應符合第18.11.3.2(b)及第 18.4.5.7節之規定;且柱全長內,對直線型閉合箍筋而言,應至少配置表18.4.5.4 表達式(a)與(b)之較大值之半,對螺箍筋或圓形閉合箍筋而言,應至少配置表 18.4.5.4表達式(d)與(e)之較大值之半,且應配置於距每一接頭面按第18.4.5.1節 定義之ℓo範圍內。 (d) 接頭應符合第十五章之規定。 18.11.3.3 若引致之彎矩或剪力,大於構架構材之 φMn 或 φVn 時,或所引致之彎矩或剪力未計 算時,則應符合(a)至(d)之規定: (a) 材料性質、機械式續接與銲接式續接應符合第18.2.5節至第18.2.8節對特殊抗彎 矩構架之規定。 (b) 梁應符合第18.11.3.2(a)與第18.3.5節之規定。 (c) 柱應符合第18.4.4節、第18.4.5節與第18.4.6節之規定。 (d) 接頭應符合第15.3.1.2節、第15.3.1.3節、第18.5.2.2節與下述(d1)至(d3)之規定。 (d1) 相接於接頭且產生接頭剪力之梁,若其深度超過兩倍柱深,應按第二十三章規 定,以壓拉桿方式進行接頭之分析與設計,惟按第二十三章所得之設計接頭強 度不應超過按第15.4.2節計算之φVn。 2 (d2) 於接到接頭最深梁之高度範圍內,若柱縱向鋼筋為 fy = 4,200 kgf/cm [420 MPa] ,接頭橫向鋼筋之間距s應不超過柱最小縱向鋼筋之 8db、20 cm 與最小柱斷面 2 尺寸一半之最小值;若柱縱向鋼筋為 fy =5,000 kgf/cm [490 MPa],接頭橫向鋼 筋之間距s應不超過柱最小縱向鋼筋之7db、17 cm 與最小柱斷面尺寸一半之最 2 小值;若柱縱向鋼筋為 fy = 5,600 kgf/cm [550 MPa],接頭橫向鋼筋之間距s應 不超過柱最小縱向鋼筋之 6db、15 cm 與最小柱斷面尺寸之一半之最小值。 1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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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耐震結構物 (d3) 當梁上層縱向鋼筋含終止於接頭之擴頭竹節鋼筋,該接頭之柱應向接頭之上延 伸至少一個接頭深度 h 之距離。或者,應以額外接頭垂直鋼筋圍住梁鋼筋以提 供接頭上面等效之圍束。 解說: 場鑄梁與柱構材,在因數化重力載重與設計地震位移聯合影響下超過設計強度時,或未分析設計地 震位移之效應時,皆有可能產生降伏。橫向鋼筋與剪力強度之需求,視構材種類及設計地震位移下構材 是否降伏而定。 對於梁深顯著大於柱深之接頭而言,接頭角落間之對角壓桿效率可能較低,因此規範要求梁深超過 兩倍柱深之接頭以第二十三章壓拉桿方法設計之。 (d3)條文係指利用擴頭竹節鋼筋將梁鋼筋終止於膝接頭 (knee joint) 內。這種接頭需要於接頭上面圍 束擴頭梁筋。此圍束能由以下任一方法提供(a)柱於接頭上方延伸或(b)除柱縱向鋼筋外,以額外之垂直鋼 筋圍繞梁上層鋼筋並向下延伸入接頭。接頭垂直鋼筋之細部配置準則與設計建議可參見ACI 352R。 18.11.4 預鑄梁與柱 18.11.4.1 預鑄混凝土構架之構材 (含接頭),若設為非抵抗側向力時,應滿足(a)至(d)之規定: (a) 滿足第18.11.3節規定。 (b) 按第18.11.3.2(b)節規定,於柱全長配置箍筋,包括梁深度範圍。 (c) 按第4.10節配置結構整體性之鋼筋。 (d) 梁端支承長度,至少較按第16.2.6節所計算之長度再增加5 cm。 解說: 本節根據1994年北嶺地震中預鑄混凝土重力承載系統之破壞原因,建議構材設計方式。柱宜於全長 範圍配置箍筋;非抵抗地震力之構架構材宜相互緊繫;且梁端宜加長支承長度以維持震動過程中垂直承 載系統之完整性。對梁端支承長度要求5 cm 之增量,係對4 %樓層位移比及梁深125 cm作假定,其對耐 震結構所預期地表震動應屬保守。除此之外,第18.11.3節對場鑄結構之要求如有適用者,設定為非抵抗 側向力之預鑄混凝土構材亦宜滿足相關規定。 18.11.5 板柱接頭區 18.11.5.1 無梁雙向板之板柱接頭區,若有下述情形時,應對第22.6.4.1節所定義之板臨界斷面 ,提供符合第18.11.5.3節以及第8.7.6節或第8.7.7節所規定之板剪力鋼筋。 (a) Δ h ≥ 0.035 − (1/ 20)( ν φν ) 之非預力板。 x sx uv c (b) Δ h ≥ 0.040 − (1/ 20)( ν φν ) 之無握裹後拉預力板,且每一方向之 fpc符合 x sx uv c 第8.6.2.1節之規定。 用以評估 ν 之載重組合應只包含具E者, Δ h 之值應取為板柱接頭上下緊鄰樓層 uv x sx 之較大值,νc 應按第22.6.5節之規定計算,對無握裹後拉預力板而言,計算 νc 所使 用之Vp值應取為零。 18.11.5.2 若符合下述(a)或(b),則可不必符合第18.11.5.1節之剪力鋼筋規定: 1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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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耐震結構物 (a) Δ h ≤ 0.005 之非預力板 x sx (b) Δ h ≤ 0.01 之無握裹後拉預力板,且每一方向之 f 符合第8.6.2.1節之規定。 x sx pc 18.11.5.3 板剪力鋼筋應於板之臨界斷面提供剪力強度 ν ≥ 0.93 f ′ [ν ≥ 0.29 f ′ ],且應自 S c S c 鄰接板臨界斷面之支承面延伸至少4倍板厚。 解說: 本節對剪力鋼筋之規定,係避免在設計樓層位移比超過規定值時,板柱接頭區可能之穿孔剪力破壞。 依據文獻 (Megally與Ghali 2002;Moehle 1996;Kang與Wallace 2006;Kang等人2007),可省略彎矩 計算工作,此係指利用結構物層間變位比及重力與垂直地震力所引致之剪應力,不必考慮板臨界斷面之 彎矩傳遞,即可確認產生穿孔剪力破壞之可能性,圖R18.11.5.1顯示非預力與無握裹後拉預力板柱接頭區 之規定。為滿足前述規定可採用增加樓板剪力鋼筋、增加板厚度、變更設計以降低設計層間變位角或為 前述方法之組合等方式。 若使用柱冠、柱頭板、剪力帽蓋或其他可改變板厚之方式,宜按第18.11.5節規定檢核所有可能臨界斷 面。檢核方式依第22.6.5.1節規定。 後拉預力板柱接頭區之每一方向fpc不符合第8.6.2.1節之規定時,可被設計為符合第8.2.3節之非預力 板柱接頭區。 非預力 後拉預力 0.04 需配置剪力筋 0.03 設計層間位移比(Δx/hsx) 0.02 不需配置剪力筋 0.01 0.00 0.0 0.1 0.2 0.3 0.4 0.5 0.6 0.7 V /φV uv c 圖R18.11.5.1 圖示18.11.5.1之要求 18.11.6 牆墩 18.11.6.1 牆墩被設定為非抵抗地震力系統者,應符合第18.7.8節規定。對一般建築規範對抵抗 地震力系統之超額強度有規定者,其設計剪力得為設計地震位移 δu 作用下所引致之 剪力,與超額強度因子 Ωo 之乘積。 解說: 由於第18.7.8節要求依據第18.4.6.1節計算之設計剪力,在某些案例中會出現異常過大之結果。取而代 之的作法為,將牆墩在設計地震位移 δu 作用下所引致之剪力,與超額強度因子相乘後,當作牆墩之設計 剪力。超額強度因子 Ωo 可使用「樓層極限層剪力強度」除以「樓層設計層剪力」之比值,亦可使用在FEMA P749、ASCE/SEI 7和2012 IBC規範中所規定之超額強度因子 Ωo 來滿足本節規定。 1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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