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112年版・含113年勘誤|第十三章 基礎
發布機關:內政部
版本:112年8月10日台內營字第1120809921號令修正發布,113年1月1日生效;113年2月19日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00784號函勘誤。
文件性質:設計規範及解說(含113年勘誤)
官方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國土管理署發布頁
查核日期: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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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基礎 第十三章 基礎 13.1 範圍 解說: 本章內容適用於基礎設計,其大部分之要求亦同時列於規範之其他章節中,這些章節亦標示於本章 引用索引。然而出現在其他章節中之規定,其條款之適用性非僅限於基礎。 13.1.1 本章適用於非預力及預力基礎設計,包括(a) ~ (e)淺基礎、(f) ~ (i)深基礎及(j) ~ (k)擋土牆: (a) 條狀基腳 (b) 獨立基腳 (c) 聯合基腳 (d) 筏式基礎 (e) 地梁 (f) 樁帽 (g) 基樁 (h) 鑽掘墩柱 (i) 沉箱 (j) 懸臂式擋土牆 (k) 扶壁式擋土牆 解說: 本章介紹之基礎型式範例詳圖R13.1.1,階梯式或傾斜式基腳為其他型式基腳之次分類。ACI318-19 中有深基礎設計規範,這些內容一部分取自於ASCE-7與IBC。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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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基礎 獨立基腳 條狀基腳 階梯式基腳 聯合基腳 柱 樁帽 基樁 具基樁及樁帽之深基礎系統 筏式基礎 扶壁 牆體 牆體 牆趾 牆趾 止滑榫 止滑榫 牆踵 牆踵 懸臂式擋土牆 扶壁式擋土牆 圖R13.1.1 基礎型式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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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基礎 13.1.2 本章不包含第1.5.6節所排除之基礎類型。 13.2 通則 13.2.1 材料 13.2.1.1 混凝土之設計性質應依第十九章規定。 13.2.1.2 鋼筋之設計性質應依第二十章規定。 13.2.1.3 混凝土中埋設物之材料、設計與細部配置要求應依第20.6節規定。 13.2.2 與其他構材之接合 13.2.2.1 場鑄或預鑄之柱、柱墩、牆與基礎連接之設計與細節應依照第16.3節規定。 13.2.3 地震效應 13.2.3.1 向下延伸過結構基面之構材,當需要將地震引致之力量傳遞至基礎時,其構材設計 應依照第18.2.2.3節規定。 解說: 材料分析時所定義之結構基面,不必然等同於基礎面或地表面,或者在一般建築規範中規劃時所定 義之建築物基面(例如,對於高度限制或防火要求時)。對於那些延伸到結構物基面下基礎之柱及牆, 其設計細節需與結構基面以上一致。基礎地震效應之額外討論,可參閱第十八章。 13.2.3.2 耐震結構在設計基礎以抵抗地震力,或將地震力由結構傳遞至地表時,應依照第 18.10節規定。 13.2.4 地面板 13.2.4.1 傳遞來自其他結構構材之垂直載重或側向力至地面之地面板,其設計與細節應依照 本規範中之適用條文規定。 13.2.4.2 地面板作為地震力抵抗系統之一部分來傳遞側向力時,其設計應依照第18.10節規定 。 解說: 地面板(slab-on-ground)通常其作用如同橫膈板,可將建築物固定於地面,並減少建物於全生命週 期中發生與地表運動不同步之反應,此狀況下之地面板宜適當地配置鋼筋及細部設計。如第二十六章規 定,施工圖說宜明確註記,此地面板為結構構材,不可將其鋸斷。 13.2.5 純混凝土 13.2.5.1 純混凝土基礎設計應依照第十四章之規定。 13.2.6 設計準則 13.2.6.1 基礎設計須按照相關設計規範,考量所承受之載重效應、抵抗傾倒與基礎與土壤間 滑動之穩定。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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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基礎 解說: 容許土壓力或容許深基礎承載力係依照土壤力學原理計算而得,並符合一般建築規範要求。與土壤 接觸之基腳底面大小或深基礎數量及配置,依照容許土壤強度與使用載重組合,或依照強度折減因數和 因數化載重組合之標稱土壤強度而決定。 僅柱底與基座底部之計算彎矩須轉移到基腳。依第6.6.4.5節因細長考量之最小彎矩不需傳遞力與彎 矩至基腳。 13.2.6.2 對於歸類為(a)或(b)之構材,可以忽略第22.5節規定中單向剪力強度和第22.6節雙向 剪力強度之尺寸效應修正係數,亦即λs = 1。 (a) 透過直接承壓受土壤連續支撐之淺基礎。 (b) 抵抗側向土壓力之擋土牆。 13.2.6.3 基礎構材應設計以抵抗因數化載重與所引致之反力。 解說: 為了設計基腳與樁帽之強度,應確認施加在基礎之因數化載重引起之反力。對於無偏心加載之獨立 擴展基腳,由因數化載重引致之土壤壓力為因數化載重除以擴展基腳面積。對於具有偏心載重之基樁或 基礎底板之情況,可使用因數化載重決定土壤壓力。對於由深基礎支撐之樁帽或基礎底板,可使用因數 化載重決定構件反力。然而,所得之壓力或反力可能與大地設計結果不一致,造成不可接受之基礎反力 或不穩定性(Rogowsky等人,2010)。在這種情況下,應與大地工程師協調設計。 用於發展尺寸效應的試驗,多數針對受單一或數個集中載重、具分散支承的梁與單向板(見第R22.5.5.1 節與第R22.6.5.2節之說明),且多數構材不具常見於基礎構材的較大寬深比。相比而言,連續支承於土壤 (例如條狀或擴展基腳)或受到均佈側向土壓(例如懸臂擋土牆)之較大結構構材之試驗較為缺乏。 尺寸效應常被歸類於構材的組成性質,因此被假設與載重情況與支承條件無關。雖然如此,經驗已 顯示,若將尺寸效應用於被土壤支承或擋土之較大構材,搭配傳統估計土壤載重與反力的方法,合併考 量鋼筋比的效應,可能導致過於保守的設計。 這明顯的不一致,可能與土壤結構互制以及實際與假設土壤壓力分佈之不一致有關。與支承分散與 載重分散的構材相比,支承或支承於土壤的構材能受益於因支承之連續所帶來的力量重分配。 若設計已考慮土壤與結構互制的有利影響,則設計者應特別注意與考量納入尺寸效應之影響。 13.2.6.4 基礎系統之設計可允許使用滿足平衡與變位一致條件之任何合理方式進行。 解說: 基礎設計需依照結構力學基本原理,滿足其強度與使用條件需求。基礎設計可以採傳統線彈性連體 分析,或離散元素之數值分析,或降伏線分析。所有案例中,宜包含載重作用處應力狀態之分析及評估 ,或與剪力、扭力及撓曲相關之樁反力。 13.2.6.5 基礎設計得採用第二十三章之壓拉桿方法。 解說: 此要點其中一個應用範例為樁帽,如圖R13.1.1所示,樁帽可使用第二十三章之三維壓拉桿模型進 行設計(Adebar等人1990),並符合第23.4.4節之剪力限制。 圖R13.2.6.5說明了依第23.4.4節剪力限制規定和第13.2.7.2節使用壓拉桿方法設計擴展基腳之單向剪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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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基礎 力。柱或牆表面起d之距離內之土壤壓力不會引致剪力通過主要裂縫(Uzel等人,2011),但此土壤壓力 會造成柱或牆表面之額外彎矩。 剪力裂縫 d θ d 土壤壓力 土壤壓力造成之Vu 壓 拉 桿 模 式 下 之 土壤應力 圖R13.2.6.5 依壓拉桿模式設計之擴展基礎單向剪力 13.2.6.6 條狀基腳、獨立基腳或樁帽任一斷面之外加彎矩,應以通過構材之垂直面,及該垂 直面單側上作用於構材總斷面積之力量產生之彎矩計算。 13.2.7 淺基礎及樁帽之臨界斷面 13.2.7.1 支撐構材之Mu得依照表13.2.7.1所規定之臨界斷面位置予以計算。 表 13.2.7.1 Mu 臨界斷面位置 支撐構材 臨界斷面位置 柱或柱墩 柱面或柱墩面 具鋼底板之柱 柱面至鋼板基座外緣中點處 混凝土牆 牆面 磚牆 牆中心線與牆面中點處 13.2.7.2 依第7.4.3節及第8.4.3節單向剪力或第8.4.4.1節雙向剪力規定之因數化剪力臨界斷面 位置,應依照第13.2.7.1節中Mu臨界斷面位置訂定之。 解說: 基腳剪力強度係依第8.5.3.1.1節及第8.5.3.1.2節中較嚴重情況予以計算。剪力臨界斷面由支承構件 (柱、柱墩或牆)表面量起,但磚牆及以鋼底板支撐構材除外。 剪力計算規定土壤反力由因數化載重求得,而設計強度則依照第二十二章規定。 如有需要,單樁周遭剪力檢核可依照第8.5.3.1.2節規定。如果剪力影響圓周之範圍有重疊,可採用 修正臨界周界bo作為單一剪力周界之最小包絡線,此即考量群樁實際抵抗之臨界剪力,如圖R13.2.7.2 所示。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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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基礎 修正臨界周界 重疊 d/2 dpile dpile d/2 樁帽 基樁 圖R13.2.7.2 臨界周界重疊時之修正剪力臨界周界 13.2.7.3 圓形或規則多邊形混凝土柱或柱墩之臨界斷面處彎矩、剪力及鋼筋伸展,得以等值 面積之方形構材來替代。 13.2.8 淺基礎及樁帽之鋼筋伸展 13.2.8.1 鋼筋伸展應依照第二十五章規定。 13.2.8.2 任一斷面鋼筋之計算拉力或壓力,應在該斷面兩側均可發展出該強度。 13.2.8.3 鋼筋伸展之臨界斷面須假設如第13.2.7.1節所示,即與最大因數化彎矩處為同一斷面 ,且位於所有斷面或鋼筋變化處之其他垂直面。 13.2.8.4 對於鋼筋之應力與彎矩並非直接成正比之狀況,例如:傾斜、階梯式或斷面漸變之 基礎,或拉力鋼筋與混凝土受壓面不平行時,其拉力鋼筋應有充分錨定。 13.3 淺基礎 13.3.1 通則 13.3.1.1 最小基礎底面積應設計使其在外力與彎矩作用下所引致之地反力不超過容許承壓力 。容許承壓力應依土壤或岩石力學原理及相關設計規範決定之。 解說: 淺基礎尺度之一般討論,詳第13.2.6.1節解說。 13.3.1.2 基礎總厚度應使得底層鋼筋之有效深度至少為15 cm。 13.3.1.3 對於傾斜、階梯式或板厚漸變基礎,其厚度、階梯位置或傾斜角度之決定,皆須使 基礎所有斷面滿足設計需求。 解說: 傾斜、階梯式或板厚漸變基礎之鋼筋錨定詳第13.2.8.4節之說明。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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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基礎 13.3.2 單向淺基礎 13.3.2.1 條狀基腳、聯合基腳及地梁等單向淺基礎之設計及細節,應依照本節與第七章及第 九章之適用條文規定。 13.3.2.2 單向基腳鋼筋應均勻分布於基礎全寬內。 13.3.3 雙向獨立基腳 13.3.3.1 雙向獨立基腳之設計與細節應依照本節與第七章及第八章之適用條文規定。 13.3.3.2 雙向方形基腳鋼筋應均勻分布於基腳兩方向之全寬內。 13.3.3.3 矩形基腳鋼筋分布應依照下列(a)及(b)規定: (a) 長向鋼筋應均勻分布於基腳全寬。 (b) 短向鋼筋,其中部分鋼筋量 γsAs 應均勻分布於以柱或柱墩中央為中心,寬度為 與基腳短邊等寬之帶狀區域內。其餘鋼筋量(1-γs)As則應均勻分布於中央帶狀區 域兩側,γs計算如下式: 2 γ = (13.3.3.3) s (β +1) 式中, β 為基腳長邊與短邊之長度比。 解說: 為降低可能發生之鋼筋組立施工誤差,一般實務上將短向鋼筋量增加 2β/(β+1),並將其沿基腳長向 均勻配置(CRSI手冊(CRSI Handbook)1984;Fling 1987)。 13.3.4 雙向聯合基腳及筏式基礎 13.3.4.1 聯合基腳及筏式基礎之設計及細節應依照本節與第八章之適用條文。 解說: 聯合基腳及筏式基礎之細部設計建議,參見ACI 336.2R,及Kramrisch與Rogers之研究 (1961)。 13.3.4.2 直接設計法不得使用於設計聯合基腳及筏式基礎。 解說: 直接設計法為可用於雙向板設計之方法,參見R6.2.4.1。 13.3.4.3 聯合基腳及筏式基礎之承載壓力分布應與土壤或岩石及結構性質一致,並符合土壤 或岩石力學原理。 解說: 採用因數化載重及強度折減係數 φ 之設計方法可適用於聯合基腳或筏式基礎,與承載壓力分布 無關。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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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基礎 13.3.4.4 非預力筏式基礎之最小鋼筋量應依照第8.6.1.1節規定。 解說: 利用拉力鋼筋來改善溫度梯度所產生之裂縫及防止穿孔剪力裂縫,並宜考量於筏式基礎頂、底兩面 設計連續雙向鋼筋。 13.3.5 作為地梁之牆 13.3.5.1 作為地梁之牆之設計應依照第九章之適用規定。 13.3.5.2 作為地梁之牆,若依照第9.9.1.1節規定視為深梁,其設計應滿足第9.9節之規定。 13.3.5.3 作為地梁之牆應滿足第11.6節之最小鋼筋量規定。 13.3.6 懸臂式擋土牆之牆體構材 13.3.6.1 懸臂式擋土牆牆體之設計應依照第七章單向板之相關規定。 13.3.6.1.1 除按第22.5.5.1節之規定外,對於寬厚比至少為2.5的懸臂擋土牆,其牆體的剪 力設計得以下式計算Vc: V = 0.53λ f ′b d (13.3.6.6.1) c c w [V = 0.17λ f ′b d] c c w 13.3.6.2 扶壁式擋土牆牆體之設計應依照第八章雙向板之相關規定。 解說: 扶壁式擋土牆之雙向作用通常比單向作用更應注意雙向裂縫控制。 這項條款係根據梁以及單向板的剪力試驗證據(Kuchma et al 2019),允許已成功使用於懸臂擋土牆的 設計剪力數值之使用,該數值最早出現於ACI 318-63,使用上搭配Rankine以及Coulomb土壤壓力理論。 本條款考慮寬單向構材抵抗均佈載重時,混凝土抗剪強度的增加,以及土壤與結構互制的有利影響。對 於具寬深比小於2.5之非常窄的牆斷面而言,在剪力行為方面已接近梁,因此第22.5.5.1節之規定應加以考 慮。 13.3.6.3 對於厚度均勻之牆體,剪力和彎矩之臨界界面應位於牆體和基礎間之界面處。對於 具有不同厚度之牆體,應沿牆高各處評估剪力和彎矩。扶壁之影響應加以考慮。 解說: 一般而言,牆體和基腳交接處在側向力載重下會出現開裂,因此,臨界斷面應位於交接面。如果牆 體撓曲鋼筋需要彎鉤錨定,彎鉤應位於基腳底部附近,鋼筋之自由端朝向牆體之對面側(Nilsson和Losberg 1976)。 13.4 深基礎 13.4.1 通則 13.4.1.1 深基礎構材數量與布設之決定,須使得作用於基礎之外力與彎矩不超過基礎之設計 強度。深基礎之設計強度應依土壤與岩石力學原理及相關設計規範決定之。 13.4.1.2 深基礎構材之設計應符合第13.4.2節或第13.4.3節之規定。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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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基礎 解說: 基樁、鑽掘墩柱與沉箱數量及布設之一般討論,詳第13.2.1節解說。 13.4.2 容許軸向強度 13.4.2.1 深基礎構材之設計可根據容許應力設計法之載重組合,及滿足下列(a)和(b)條件下之 表13.4.2.1中之容許強度。 (a) 深基礎構件沿全高均有側向支撐。 (b) 外力引致之彎矩對深基礎構材産生之偏心距,小於因基樁或基樁群直徑或寬度 之5 %。 表 13.4.2.1 深基礎構材最大容許壓力強度 [1] 深基礎類型 最大容許壓力強度 鑽掘式或螺旋式無套管場鑄混凝土基樁 Pa = 0.3fc′Ag + 0.4fyAs (a) 不滿足第13.4.2.3節規定之場鑄混凝土管樁或其他永久性套管 [2] Pa = 0.33fc′Ag + 0.4fyAs (b) 金屬套管混凝土基樁(須依第13.4.2.3節之圍束規定) Pa = 0.4fc′Ag (c) 預鑄非預力混凝土基樁 Pa = 0.33fc′Ag + 0.4fyAs (d) 預鑄預力混凝土基樁 Pa = (0.33fc′ − 0.27fpc) Ag (e) [1] Ag為基樁總斷面面積,如使用暫時或永久性套管,從套管內表面開始計算。 [2] As不包含鋼套管與鋼管。 解說: 容許應力設計法之相關規定可參考土木401-108。 應考量液化,挖掘或其他原因可能造成深基礎側向支撐之影響。表13.4.2.1之數值代表已知土壤條件 與良好施工品質條件下之上限值。根據土壤條件、施工品質與流程控制,最大容許壓力強度可使用較低 之數值。對於螺旋式基樁,藉由空心螺旋鑽桿灌漿方式之0.3強度係數乃基於0.6之強度折減係數。設計者 應考慮土壤條件和施工品質,仔細評估漿體強度之可靠性,漿體強度測試方法和基樁之最小橫截面積。 其它資訊可參閱ACI 543R。 13.4.2.2 如不滿足第13.4.2.1節之(a)和(b)條件時,深基礎構材設計應採用第13.4.3節之強度設 計。 13.4.2.3 金屬套管場鑄混凝土之深基礎構材,如滿足下列(a)至(f),則考量具有圍束: (a) 於設計中套管不提供軸向抵抗力。 (b) 套管端處應密封且由軸心驅動。 (c) 套管厚度不得低於1.8 mm。 (d) 套管應為無縫,或具有與母材強度相同之接縫,且可提供場鑄混凝土圍束。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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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基礎 (e) 鋼套管降伏強度與混凝土強度(fc′)之比值應至少為6,降伏強度應至少為2,100 kgf/cm² [210 MPa]。 (f) 構材之標稱直徑應不大於40 cm。 解說: 此容許強度為基於透過鋼套管之圍束作用提供給混凝土之額外強度。鋼套管僅承受環向張應力,並 不包含軸向壓力。在基樁之設計中不考慮鋼套管於軸向承載之貢獻。金屬套管外側之可能腐蝕應予考慮 。上述規定適用於非腐蝕性環境。 13.4.2.4 如符合第1.11節並通過載重試驗,經主管機關核可後,可採用大於表13.4.2.1規定之 容許強度。 解說: 深基礎構件之載重試驗要求可參閱相關規範。 13.4.3 強度設計 13.4.3.1 本章節之強度設計得以使用於所有深基礎構件。 13.4.3.2 深基礎構材之強度設計應依第10.5節,使用表13.4.3.2內無彎矩軸向載重之強度折減 因子,及表21.2.1中拉力、剪力及組合軸力和彎矩之強度折減因子。第22.4.2.4節和 第22.4.2.5節之規定不適用於深基礎。 表 13.4.3.2 深基礎構材之壓力強度折減因子φ 深基礎類型 壓力強度折減係數φ [1] 鑽掘式或螺旋式無套管場鑄混凝土基樁 0.55 (a) [2] 不滿足第13.4.2.3節規定之場鑄混凝土管樁 或其他永久性套管 0.60 (b) [3] 場鑄混凝土鋼管樁 0.70 (c) 金屬套管混凝土樁(須依第13.4.2.3節之圍束規定) 0.65 (d) 預鑄非預力混凝土樁 0.65 (e) 預鑄預力混凝土樁 0.65 (f) [1] 0.55之因子代表已知土壤條件與良好施工品質之上限值。根據土壤條件、施工品質與流程之差異,採用較低折 減因子可能較適當。 [2] 鋼管之壁厚小於6.4 mm [3] 鋼管之壁厚應至少6.4 mm 解說: ACI 543R“混凝土基樁之設計,製造和安裝指南” 詳細討論了深基礎構件之強度設計。如場鑄混凝 土鑽掘或螺旋基樁受到彎矩、剪力或拉伸載重時,應評估土壤條件,並根據施工品質與流程,及當地經 驗,調整強度折減因子。ACI 543R中提供因子調整之指南。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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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基礎 13.4.4 場鑄深基礎 13.4.4.1 當場鑄深基礎受到拉拔力或Mu大於0.4 Mcr時,除非填充於鋼套管內,否則應配置鋼 筋加強。 13.4.4.2 深基礎構材於空氣中、水中或土中,無法沿構材長度方向提供側向束制避免挫屈之 部分,應依照第十章之適用條文,視為柱設計之。 13.4.5 預鑄混凝土基樁 13.4.5.1 不考慮地震效應時,支撐建築物之預鑄混凝土基樁應滿足第13.4.5.2節至第13.4.5.6 節之要求。 13.4.5.2 縱向鋼筋應以對稱之方式排列。 13.4.5.3 預鑄非預力基樁,使用縱向鋼筋應依(a)和(b)之規定: (a) 最少四支鋼筋 (b) 最小面積為0.008Ag 13.4.5.4 預鑄預力基樁之有效預應力應根據表13.4.5.4提供混凝土最小平均壓應力。 表 13.4.5.4 預鑄預力基樁之最小壓應力 基樁長度(cm) 最小壓應力(kgf/cm²) 長度 ≤ 900 28 900 < 長度 ≤ 1500 38.5 長度 > 1500 49 2 13.4.5.5 計算預鑄預力基樁內有效預應力時,應假設預力鋼筋中預力總損失為2,100 kgf/cm [210 MPa]。 13.4.5.6 縱向鋼筋應使用符合表13.4.5.6(a)之橫向鋼線尺寸加以圍束,並依表13.4.5.6(b)設置 圍束間距: 表 13.4.5.6(a) 最小橫向鋼線尺寸 [1] 基樁最小水平尺寸-h (cm) 最小橫向鋼線尺寸 6 mm h 40 6.5 mm 40 h 50 7 mm h 50 [1] 如使用鋼筋,最小之#3鋼筋即可適用於所有基樁水平尺寸(h) 表 13.4.5.6(b) 最大橫向鋼線間距 鋼線加固位置 最大心至心間距(cm) 基樁兩端起5個橫箍圍束 2.5 距基樁兩端60 cm處 10 基樁其餘位置 15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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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基礎 解說: 本節所要求之最少橫向鋼筋通常足以抵抗應力,若額外考量地震力效應時,預鑄混凝土基樁之鋼筋 設計應滿足第18.10.5.10節之要求。 13.4.6 樁帽 13.4.6.1 樁帽總厚度應使得底層鋼筋有效深度至少為30 cm。 13.4.6.2 樁帽之因數化彎矩與剪力得由樁總反力求之,其中任一樁之反力可假設集中作用於 該樁形心處。 13.4.6.3 除依第13.2.6.3節設計之樁帽外,單向基礎之樁帽設計應依條件(a),雙向基礎之樁帽 設計應依條件(b)。 (a) φVn ≥ Vu,式中Vn應依第22.5節單向板剪力計算,Vu應依第13.4.6.5節計算,φ應 依第21.2節之規定。 (b) φvn ≥ vu,式中vn應依第22.6節雙向板剪力計算,vu應依第13.4.6.5節計算,φ應依 第21.2節之規定。 13.4.6.4 樁帽設計如依第13.2.6.3節之壓拉桿方法時,壓桿中有效混凝土抗壓強度 fce應依第 23.4.3節計算之。 解說: 因為樁帽一般無法依照第23.5節圍束鋼筋之要求,因此混凝土有效抗壓強度需依照表23.4.3(a)中(d) 或(f)之規定。 13.4.6.5 樁帽任一斷面因數化剪力之計算應依照下列(a)至(c)規定: (a) 基樁中心距離斷面外側dpile/2或以上時,須考量該樁全反力對該斷面產生之剪力。 (b) 基樁中心距離斷面內側dpile/2或以上時,不須考量該樁反力所產生於該斷面之 剪力。 (c) 基樁中心距離斷面內外兩側dpile/2以內時,應考量部分樁反力所產生之剪力,以 斷面外側dpile/2處為樁全反力、斷面內側dpile/2處樁反力為零,中間部分則以線性 內插方式計算。 解說: 斷面內側指與柱位於同一側,反之則為外側。 如基樁位於距離柱面d (單向剪力) 或d/2 (雙向剪力) 之臨界斷面範圍內,宜考量緊鄰柱面之斷面剪 力強度上限值。CRSI手冊 (CRSI Handbook 1984) 提供在此情況下之規定。 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