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物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112年版・含113年勘誤|第七章 單向板
發布機關:內政部
版本:112年8月10日台內營字第1120809921號令修正發布,113年1月1日生效;113年2月19日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00784號函勘誤。
文件性質:設計規範及解說(含113年勘誤)
官方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國土管理署發布頁
查核日期: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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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單向板 第七章 單向板 7.1 範圍 7.1.1 本章適用於非預力與預力單向板受撓設計,包括: (a) 實心板。 (b) 澆置於免拆非合成鋼承板上之板。 (c) 分開澆置但連結成一體抵抗載重之混凝土構件合成板。 (d) 預鑄預力中空板。 解說: 鋼承板上合成板之設計與施工可參考“Standard for Composite Steel Floor Deck – Slabs” (SDI C) 中說明。 單向格柵小梁系統規定於第九章。 7.2 通則 7.2.1 設計時應考量集中載重、樓板開孔及樓板中空之影響。 解說: 集中載重和板開孔會產生局部力矩和剪力,並可能導致單向板某些區域具有雙向板行為。宜考量樓 板開孔及樓板中空 (如管道) 對於撓曲與剪力強度的影響,包括評估因開孔造成可能潛在的臨界斷面。 7.2.2 材料 7.2.2.1 混凝土之設計性質應依第十九章規定。 7.2.2.2 鋼筋之設計性質應依第二十章規定。 7.2.2.3 混凝土中埋設物之材料、設計與細部配置要求應依第20.6節規定。 7.2.3 與其他構材之接合。 7.2.3.1 場鑄構造之梁柱及板柱接頭應依第十五章規定。 7.2.3.2 預鑄構造之接合部應符合第16.2節之力傳遞要求。 7.3 設計限制 7.3.1 最小板厚 7.3.1.1 實心非預力板不支承或不連繫於隔間或其他可能因較大撓度而破壞之構造物,其全板 厚h應不小於表7.3.1.1之限制;但符合第7.3.2節規定者,則不在此限。 表7.3.1.1 實心非預力單向板之最小厚度 [1] 支承條件 最小厚度h 簡支 ℓ/20 一端連續 ℓ/24 兩端連續 ℓ/28 懸臂 ℓ/10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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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單向板 [1] 2 本表適用於常重混凝土及fy = 4200 kgf/cm [420 MPa]。針對其他情形,最小厚度h應依第 7.3.1.1.1節至第7.3.1.1.3節之規定修正。 解說: 單向板最小板厚之依據與梁最小深度相同。更多資訊可參考第9.3.1節解說。 2 7.3.1.1.1 fy 不 等 於 4200 kgf/cm [420 MPa] 時 , 表 7.3.1.1 值 須 乘 以 (0.4 + fy /7000) [(0.4+fy/700)]。 3 7.3.1.1.2 非預力輕質混凝土板,其混凝土單位重量wc在1440至1840 kgf/m [1440至1840 3 kg/m ]之間者,表7.3.1.1值須乘以(a)與(b)之較大者: (a) 1.65 - 0.0003wc [1.65 - 0.0003wc] (b) 1.09 7.3.1.1.3 輕質與常重混凝土混合製作之非預力合成混凝土板,施工期間施予支撐使得支 撐處輕質混凝土受壓時,應依第7.3.1.1.2節規定修正。 7.3.1.2 混凝土樓板粉飾與樓板整體澆置或樓板粉飾依第16.4節規定設計為與樓板合成時, 混凝土樓板粉飾厚度得計入h中。 7.3.2 撓度限制 7.3.2.1 預力板與未符合第7.3.1節規定之非預力板,即時與依時撓度應依第24.2節計算,且 不得超過第24.2.2節之限制。 解說: 單向板計算撓度之依據與梁計算撓度相同。更多資訊可參考第9.3.2節解說。 7.3.2.2 符合第7.3.1節之非預力合成混凝土板,於構材合成後之撓度可不必計算;除合成前 之板厚符合第7.3.1節外,於構材合成前發生之撓度應加以核驗。 7.3.3 非預力板之鋼筋應變限制 7.3.3.1 非預力板應符合表21.2.2拉力控制之規定。 解說: 限制單向板鋼筋應變的依據與梁相同,更多資訊可參考第9.3.3節解說。 7.3.4 預力板之應力限制 7.3.4.1 預力板應依第24.5.2節分類為U、T或C類型。 7.3.4.2 預力板在預力傳遞後及使用載重下之應力,應不超過第24.5.3節及第24.5.4節之容許 應力。 7.4 需求強度 7.4.1 通則 7.4.1.1 需求強度應依第五章規定之因數化載重組合計算。 7.4.1.2 需求強度應依第六章規定之分析程序計算。 7.4.1.3 預力板應依第5.3.10節考慮因預力引致反力之效應。 7.4.2 因數化彎矩 7.4.2.1 與支承構成一體之板,於支承處之Mu得以支承面處計算。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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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單向板 7.4.3 因數化剪力 7.4.3.1 與支承構成一體之板,於支承處之Vu得以支承面處計算。 7.4.3.2 若滿足下列(a)至(c)之條件,支承面與臨界斷面間之斷面得用臨界斷面處之Vu設計。非 預力板之臨界斷面位於距支承面d處;預力板之臨界斷面位於距支承面h/2處: (a) 剪力作用方向之支承反力,使板端部受壓。 (b) 載重作用於板頂面或接近板頂面。 (c) 臨界斷面與支承面間無集中載重。 解說: 單向板中針對選擇剪力臨界斷面之規定與梁相同。更多資訊可參考第9.4.3.2節解說。 7.5 設計強度 7.5.1 通則 7.5.1.1 任一適用之因數化載重組合下,所有斷面之設計強度應符合 φSn ≥ U,包括下列(a) 與(b)項,且應考量載重效應間之交互影響。 (a) φMn ≥ Mu (b) φVn ≥ Vu 解說: 參考第 9.5.1.1節解說。 7.5.1.2 φ 值應依第21.2節規定決定之。 7.5.2 彎矩 7.5.2.1 Mn應依第22.3節規定計算之。 7.5.2.2 計算預力板之標稱彎矩強度時,除外置預力鋼腱全長與混凝土斷面有效握裹外,外 置預力鋼腱應視為無握裹鋼腱。 7.5.2.3 板作為T形梁之翼板者,其受撓主鋼筋與梁之縱向平行時,板頂須依下列(a)與(b)加 置與梁縱向垂直之鋼筋。此規定不適用於格柵板結構。 (a) 板中與梁縱向垂直之鋼筋應能承受板懸出部分之因數化載重;此懸出板寬可假 定為懸臂梁設計之。 (b) 僅考量符合第6.3.2節規定之有效懸出板寬範圍。 解說: 此項規定僅適用於T形梁平行於單向板跨度方向。舉例而言,此梁可能被用來支承板無法獨力支承的 一座牆或集中載重;在這種情況下,板中主筋平行於梁縱向,其與梁縱向垂直之鋼筋則通常僅作為溫度 及收縮鋼筋之用。依此項規定要求之鋼筋即為考量梁上可能產生之 “非預期” 負彎矩,而此負彎矩超過 原本溫度及收縮鋼筋所能承受。 7.5.3 剪力 7.5.3.1 Vn應依第22.5節規定計算之。 7.5.3.2 合成混凝土板之水平標稱剪力強度Vnh應依第16.4節規定計算之。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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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單向板 7.6 鋼筋限制 7.6.1 非預力板之最少撓曲鋼筋量 7.6.1.1 最少撓曲鋼筋面積As,min應為0.0018Ag 解說: 竹節鋼筋或銲接鋼線網的最少撓曲鋼筋面積與第24.4.3.2節之收縮與溫度鋼筋規定相同。不同的是 ,收縮與溫度鋼筋可依特定條件、適當地分布在板上下二面,但最少撓曲鋼筋則宜在實務施工可行的前 提下,儘量靠近混凝土因載重而受拉之面配置。 7.6.2 預力板之最少撓曲鋼筋量 7.6.2.1 具握裹預力鋼筋之板,其As及Aps之總量應足夠使其能承受開裂載重1.2倍以上之因數 化載重,其中開裂載重依第19.2.3節規定之 fr值計算。 解說: 預力單向板之最少撓曲鋼筋量規定與預力梁相同。更多資訊可參考第9.6.2節解說。 7.6.2.2 板之撓曲及剪力設計強度已超過需求強度之2倍時,可不受第7.6.2.1節限制。 7.6.2.3 具無握裹預力鋼腱之板,須配置最小握裹竹節縱向鋼筋面積As,min,應為: As,min ≥ 0.004Act (7.6.2.3) 其中Act 為在撓曲受拉面至總斷面形心間之斷面積 7.6.3 最少剪力鋼筋量 解說: 單向板之最少剪力鋼筋量規定與梁相同。更多資訊可參考第9.6.3節解說。 7.6.3.1 板於Vu > φVc處均須配置最少剪力鋼筋量Av,min。針對不含頂面覆層h > 32 cm之預鑄預 力空心板,於Vu > 0.5φVcw處均須配置Av,min。 解說: 相較於梁,實心板與基腳有較低的最少剪力鋼筋量需求,係因在弱區及強區間之載重分擔有其可能 性。然而,研究 (Angelakos等人 2001;Lubell等人 2004;與Brown等人 2006) 顯示厚度大且配筋量少 之單向板,尤其如使用高強度混凝土或較小粗粒料時,可能在剪力小於前版規範計得之Vc時即破壞。單 向板在承受集中載重時較易發生類似狀況。 深度不大於32 cm之預鑄預力空心單元經試驗驗證(Becker與Buettner 1985;Anderson 1978) 其剪力強 度大於式(22.5.6.3.1a)與式(22.5.6.3.2)之計算值。試驗結果顯示深度大於32 cm之空心單元,在端部之腹板 剪力強度小於式(22.5.6.3.2)之計算值,但較深空心單元之撓曲剪力強度卻等於或大於式(22.5.6.3.1a)之計 算值。 7.6.3.2 如經試驗證明已具需求之Mn與Vn,可不受第7.6.3.1節規定限制。該試驗應模擬實際 使用狀況下可能發生之不均勻沈陷、潛變、收縮及溫度變化所引起之影響。 解說: 單向板之試驗方式得到的強度評估基準與梁相同。更多資訊可參考第9.6.3.3節解說。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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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單向板 7.6.3.3 如須配置剪力鋼筋Av,min 應依第9.6.3.4節規定。 7.6.4 最少收縮與溫度鋼筋 7.6.4.1 應依第24.4節規定配置鋼筋以抵抗收縮與溫度應力。 7.6.4.2 如依第24.4.4節規定配置預力收縮與溫度鋼筋,應符合第7.6.4.2.1節至第7.6.4.2.3節之 規定。 7.6.4.2.1 場鑄一體澆置之後拉預力梁板結構,混凝土總斷面積應包括含板厚之梁面積, 以及相鄰梁腹間淨距一半之板面積。計算作用於混凝土總斷面積上之總預力時 ,得將梁鋼腱之有效力計入。 7.6.4.2.2 板受牆支承或非與梁一體澆置,則混凝土總面積為配置鋼腱或鋼腱群之板斷面 。 7.6.4.2.3 相鄰梁或牆面間至少須配置一根鋼腱。 解說: 2 於預力一體澆置梁板結構中,即便梁中的鋼腱單獨能提供符合第24.4.4.1節要求至少7 kgf/cm [0.7 MPa]之平均壓應力,於第7.6.4.2.1節定義之混凝土總斷面積上,仍至少需要在梁間配置一根收縮與溫度 鋼腱。鋼腱尺寸不拘但應符合第7.6.4.2 節與第7.7.6.3 節之規定。應用第7.6.4.2節與第7.7.6.3節之規定於 現地一體澆置後拉梁板結構可參見圖R7.6.4.2。 用作收縮與溫度鋼筋之鋼腱宜在實務可行下配置靠近於板之深度中間;當該收縮與溫度鋼腱用來支 撐主要鋼腱時,可允許其從板形心處挪動變化,但收縮與溫度鋼腱合力不宜落於板厚中間1/3以外之處。 為確保預力之有效性,應評估樓板縮短效應。在大部分的情況下,經適當設計之結構,低預力不致 造成任何問題;但當溫度效應有顯著影響時,仍需要特別注意。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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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單向板 依第7.7.6.3.1節規定,鋼腱間距最寬為180cm (Typ.);當間距 超過1.4m時,須依第7.7.6.3.2節規定增加鋼筋。 A A 板收縮與溫度鋼腱 梁鋼腱 平面圖 梁腹寬 L1 L2 L1 /2 L2 /2 2 位於橘色區域內的梁與板鋼腱至少須提供7 kgf/cm [0.7 MPa]之壓應力於橘色區 域面積上(分配給每一梁之總面積) 斷面A-A 圖R7.6.4.2 梁板一體澆置之斷面 7.7 鋼筋細則 7.7.1 通則 7.7.1.1 鋼筋之混凝土保護層應依第20.5.1節規定。 7.7.1.2 竹節及預力鋼筋之伸展長度應依第25.4節規定。 7.7.1.3 竹節鋼筋之續接應依第25.5節規定。 7.7.1.4 束筋應依第25.6節規定。 7.7.2 鋼筋間距 7.7.2.1 鋼筋最小間距s應依第25.2節規定。 7.7.2.2 非預力及C類型預力板,最靠近受拉面之縱向握裹鋼筋間距不得超過第24.3節規定。 7.7.2.3 非預力及無握裹鋼腱T類型與C類型預力板之竹節鋼筋最大間距應為3h與45 cm之較 小者。 解說: 在2019年之前的ACI 318版本排除了第7.7.2.3節針對預力混凝土的規定。然而,C類型預力板之預力 可能非常低,且具無握裹鋼腱之C類型預力板端賴竹節鋼筋來控制裂縫。因此,第7.7.2.3節之規定已經擴 大適用於具無握裹鋼腱之C類型預力板。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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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單向板 7.7.2.4 按第7.5.2.3節規定配置之鋼筋最大間距應為5h 與45 cm之較小者。 解說: 板鋼筋間距限制係基於翼板厚度,其中變斷面翼板可取其平均厚度。 7.7.3 非預力板之撓曲鋼筋 7.7.3.1 構材任一斷面之鋼筋,須在鋼筋所在斷面兩側發展出足夠之計算拉力或壓力。 解說: 單向板中鋼筋伸展的規定與梁類似。更多資訊可參考第9.7.3節解說。 7.7.3.2 鋼筋伸展之臨界位置係在最大應力處,及沿跨度之截斷或彎折拉力鋼筋不須承受撓 曲處。 7.7.3.3 除簡支梁支承處及懸臂梁自由端外,鋼筋應自不再需承受撓曲處,延伸至少d且不小 於12db之距離。 7.7.3.4 連續撓曲拉力鋼筋須在截斷或彎折拉力鋼筋不須承受撓曲處,延伸至少ℓd之埋設長 度。 7.7.3.5 除符合下列(a)、(b)或(c)之規定外,撓曲拉力鋼筋不得在拉力區終止: (a) 截斷點之Vu ≤ (2/3)φVn。 (b) 鋼筋為D36或較小者,在截斷點之連續鋼筋面積不小於受撓所需面積之二倍, 且Vu ≤ (3/4)φVn。 (c) 沿受拉鋼筋或鋼線在截斷點之3/4d內須設置額外肋筋。額外肋筋面積應不小於 4.2bws/fyt[0.41bws/fyt],間距s應不超過d/(8βb)。 7.7.3.6 對於鋼筋之應力與彎矩並非直接成正比之狀況,例如:斜坡、階梯式或斷面漸變之 板,或拉力鋼筋與混凝土受壓面不平行時,其拉力鋼筋應有充分錨定。 7.7.3.7 跨度不超過3 m之板,若鋼線以連續跨過支承或埋設伸展於支承方式配置,得將尺寸 不超過W5或D5之銲接鋼線網,由支承上方之板頂部彎折至跨度中央之板底部。 7.7.3.8 鋼筋之終止 7.7.3.8.1 在簡支承處,最大正彎矩鋼筋至少須有1/3沿板底部延伸入支承至少15 cm,但 預鑄板該等鋼筋應至少延伸至承壓長度中心。 解說: 單向板中鋼筋終止的規定與梁類似。更多資訊可參見第9.7.3.8節解說。 7.7.3.8.2 在其他支承處,最大正彎矩鋼筋至少須有1/4沿板底部延伸入支承至少15 cm。 7.7.3.8.3 在簡支承處及反曲點,正彎矩拉力鋼筋直徑db之選用,須使該筋計算之ℓd值符 合式(a)或(b)之規定。但若鋼筋在超過支承中心線外之端部錨定為標準彎鉤或相 當標準彎鉤之機械式錨定者,可不受式(a)或(b)之限制。 (a) ℓd ≤ (1.3Mn/Vu + ℓa),若鋼筋終端在受壓反力區內受束制 (b) ℓd ≤ (Mn/Vu + ℓa),若鋼筋終端非在受壓反力區內受束制 其中Mn係假設該斷面所有鋼筋均達 fy而求得,且Vu則依該斷面處作計算。 於支承處,ℓa為支承中心外之埋設長度。 於反曲點處,ℓa為反曲點外之埋設長度,其長度不可超過d與12db之較大值。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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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單向板 7.7.3.8.4 於支承處,負彎矩鋼筋至少須有1/3應延伸至反曲點以外不少於d、12db及ℓn /16 之最大值的埋設長度。 7.7.4 預力板之撓曲鋼筋 7.7.4.1 外置預力鋼腱應附著於構材上,使構材在發生撓曲變形情況下,鋼腱全長能與混凝 土斷面形心維持所需之偏心距。 7.7.4.2 若須配置非預力鋼筋以滿足受撓強度,則鋼筋細節應符合第7.7.3節之規定。 7.7.4.3 預力鋼筋之終止 7.7.4.3.1 後拉預力錨定區之設計及細則應依第25.9節規定。 7.7.4.3.2 後拉預力錨定器及續接器之設計及細則應依第25.8節規定。 7.7.4.4 於含無握裹鋼腱之板中竹節鋼筋之終止。 7.7.4.4.1 依第7.6.2.3節規定配置之竹節鋼筋長度應符合下列(a)與(b)之規定: (a) 於正彎矩區內,長度至少ℓn/3且置於該區中央。 (b) 於負彎矩區內,應自支承面兩側各延伸至少ℓn/6。 解說: 於含無握裹鋼腱之板內竹節鋼筋之終止;含無握裹鋼腱單向板之竹節鋼筋終止的規定與梁相同。更 多資訊可參見第9.7.4.4節解說。 7.7.5 剪力鋼筋 7.7.5.1 若須配置剪力鋼筋,橫向鋼筋應依第9.7.6.2節規定配置。 7.7.6 收縮與溫度鋼筋 7.7.6.1 依第7.6.4節規定配置之收縮與溫度鋼筋應垂直於撓曲鋼筋方向。 7.7.6.2 非預力鋼筋 7.7.6.2.1 收縮與溫度鋼筋間距應為5h與 45 cm之較小者。 7.7.6.3 預力鋼筋 7.7.6.3.1 依第7.6.4.2節規定之板鋼腱間距,及梁面或牆面至最靠近板鋼腱間之距離,應 不超過1.8 m。 7.7.6.3.2 板鋼腱之間距超過1.4 m時,應增加符合第24.4.3節規定之收縮與溫度鋼筋配置 平行於鋼腱方向,且可不受第24.4.3.4節規定限制。依第24.4.3.2節規定計算增加 鋼筋面積時,混凝土總斷面積得採梁面間之板面積。該收縮與溫度鋼筋應自板 邊緣向內延伸一不小於板鋼腱間距之長度。 解說: 鋼腱間距配置過大會引致板邊緣不均勻之壓應力。增加的鋼筋可使不當受壓的板邊緣強化,其相關 配置詳圖R7.7.6.3.2。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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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單向板 S S S 收縮與溫度鋼腱 > 1.4 m A A 增加之收縮與溫度鋼筋 長度 ≥ S 平面圖 鋼腱 梁 斷面A-A 圖R7.7.6.3.2 於板緣增加收縮與溫度鋼筋之平面示意圖 7.7.7 場鑄單向板之結構整體性鋼筋 7.7.7.1 至少1/4之最大正彎矩鋼筋組成之縱向結構整體性鋼筋應連續。 解說: 單向板中正彎矩結構整體性鋼筋與梁之規定類似。關於梁之結構整體性鋼筋的討論可參考第9.7.7節 解說。 7.7.7.2 非連續支承處之縱向結構整體性鋼筋應錨定使其於支承面能發展出fy。 7.7.7.3 若結構整體性鋼筋以續接方式連續,鋼筋續接須接近支承。續接使用乙級拉力搭接 應依第25.5.2節規定,使用機械或銲接續接應依第25.5.7節規定。 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