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鋼構造建築物鋼結構設計技術規範|容許應力設計法|附錄3 積水載重之設計
發布機關:內政部
文件性質:鋼結構設計規範及解說
版本:96年6月11日訂定;99年9月16日台內營字第0990807042號令修正第13.2點。
官方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國土管理署發布頁
查核日期: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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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96年6月11日訂定;99年9月16日台內營字第0990807042號令修正第13.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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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檔文字(公式與圖表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鋼結構容許應力設計法 附錄3 積水載重之設計 本節提供較11.3節C + 0.9C ≤ 0.25更為精確之平屋頂結構勁度計算方法。 p s 對任何主要和次要構架之組合,應力指數可依下式計算之: ⎡0.85F − f ⎤ y o U = 主要構材用 (A-3-1) p ⎢ ⎥ f ⎣ o ⎦ p ⎡0.80F − f ⎤ y o U = 次要構材用 (A-3-2) S ⎢ ⎥ f ⎣ o ⎦ S 其中: f =不考慮積水作用下之彎曲應力 o 由圖A-3.1可得到主要和次要系統組合之柔性常數C 、C 及U 之關係,如果 s p p 從此圖所得之柔性常數大於從主要構件計得之U 值時,此主要和次要構架勁度便 p 足以承受積水,否則須使用勁度較大的主要梁或次要梁,而C 、C 之規定參見 p s 11.3節。 當屋頂構造由一系列等距支承在牆頂的梁所構成時,視其為次要構材支承在 一剛性主要構材上,對這種情形,需將所計得之應力指數U 代入圖A-3.2,從水平 s 線U 和C 之曲線交點可得C 之極值。 s p p 因鋼浪板所造成的積水撓度只為總積水撓度的一小部分,它僅需限制其慣性 矩(和其跨徑垂直的每米寬)為0.4乘上其跨徑的四次方,梁直接支承於柱上,而 深度-跨度比較細長之鋼浪板,需檢查其在積水載重下的穩定性,這可以用圖A- 3.1或圖A-3.2,視C 為屋頂版單位米寬之柔性常數。 s 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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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結構容許應力設計法 A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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