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鋼構造建築物鋼結構施工規範|第十二章 品質管制及工程驗收
發布與施行:96年7月5日台內營字第0960803500號令訂定,96年8月1日生效。
文件性質:鋼結構施工規範及解說
官方來源:國土管理署發布頁 | 行政院公報發布令與附件
查核日期:2026年8月28日。
依本章公報附件收錄條文、解說及原附圖。原文用語、標準年版及字樣照錄;工程適用仍須核對契約指定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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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品質管制及工程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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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一般規定 為確保鋼結構之施工品質,鋼結構工程之承造人應建立品管制度,並指派專業人員負責品管工作,同時依施工步驟,詳細檢測查驗,並剔除不合格部分,對必要之品管作業應會同監造人共同查驗。 |
解說:
品質管制係為確保施工品質所進行的各項措施,包括品管計畫之擬定,品管組織,標準作業程序、品質檢驗、資料分析與改善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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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品質管制之內容 鋼結構施工品質管制計畫書應包含鋼結構製造及鋼結安裝之品質管制計畫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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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 鋼結構製造之品質管制 鋼結構製造之品質管制內容至少包括下列各項: 1、擬定製造計畫書。 2、品質管制計畫之擬定及實施。 3、品質管制組織之建立。 4、設計圖說之確認。 5、品質檢驗之標準、檢驗方法與頻率。 6、品質不良之處理。 7、品管紀錄之統計分析及檔案管理。 8、檢驗結果與改善。 |
解說:
鋼結構工程之承造人應確實實施品質管制,其辦理工廠製造之品質管制實施的內容包括:
1、 品質管制計畫之擬定及實施
鋼結構工程之承造人須依設計圖之規定提出具體之品質管理實施計畫,針對管理的項目、管理之數值基準、不合基準者之處置計畫等事項提出品質管制要領書,並請起造人及監造人審核。
2、 設計圖說之確認
鋼結構工程之承造人應詳細了解設計圖說及相關施工規範,若有疑義應提出質疑書以確認設計者之設計原意,並須與原結構設計者定期協商,並將協商結果予以記錄。
3、 品質檢驗
訂定品質檢驗之標準,標示查核管制點,並擬定檢驗之方法及頻率,對完成之製品,實施檢查,評定其品質以確保品質。
4、 品質不良之處理
工程品質有不良情形時,應查明其原因並提出改善方法。
5、 品管記錄與改善
廠內檢查之結果應加以記錄,並提出必要之報告書予起造人及監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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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現場安裝品質管制計畫書 現場安裝品質管制計畫書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1、擬定安裝計畫書。 2、擬定品質管制流程。 3、建立現場安裝品質管制組織。 4、設計圖說之確認。 5、品管標準及查核管制點之擬定。 6、檢查計畫之擬定及實施。 7、檢驗結果與改善。 |
解說:
現場安裝品質管制之實施包括:
1、 擬定安裝計畫書:安裝計畫書為工地現場品質管制的方針,記載的事項如下:
(1) 安裝順序。
(2) 作業人員之計畫及機具設備計畫。
(3) 組織表及機能分擔表。
(4) 品質管制計畫:包括重點管理項目之訂定,管理項目與品質標準之訂定,檢查基準之訂定,不合格部分之處理。
(5) 安全衛生計畫:預測可能會發生災害之處,並記載災害發生之主要原因及對策。
2、 擬定品質管制流程
(1) 品管之目的。
(2) 管理之對象。
(3) 在何處執行品管。
(4) 在何時實施品管。
(5) 何人擔任品質管制之工作。
(6) 如何實施品質管理。
3、 設計圖說之確認:安裝階段應確認符合設計品質,有關之品質係以具體之安裝精度為基準。
4、 品管標準之訂定及明確標示檢驗之管制點。
5、 檢查計畫之擬定及實施
(1) 校核表之檢查作業。
(2) 作業標準之遵守確認。
(3) 工程能力之評價。
6、 檢驗結果與改善
(1) 管理圖發生異常時之處置。
(2) 工程能力評價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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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工程驗收 工程之驗收時機及內容,應依契約規定辦理。 |
上一部分:第十一章 臨時支撐與安全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