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鋼構造建築物鋼結構施工規範|第八章 儲放與成品運輸
發布與施行:96年7月5日台內營字第0960803500號令訂定,96年8月1日生效。
文件性質:鋼結構施工規範及解說
官方來源:國土管理署發布頁 | 行政院公報發布令與附件
查核日期: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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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儲放與成品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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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通則 鋼構成品之儲放與運輸除須符合本規範之規定外,尚須遵守有關道路交通安全及勞工安全作業相關法規辦理。 |
解說:
鋼構成品之儲放與運輸,在整個施工過程中介於工廠與工地之間,較易受到忽略並疏於管理,但其重要性應為各部門關切及重視。尤其在施工之前,必須配合吊裝時程作必要之預製儲放量,考慮運輸之可行範圍,避免成品超重、超寬、超長無法運交工地之窘境。另外,本章與勞安法規及道路運輸相關法規均有關連性,必須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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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構件儲放 8.2.1 構件製作完成之儲放 構件之堆置應妥為平放,並嚴防發生碰撞、彎曲、扭曲等損害,並注意構件之平衡、或高度,以防止滑動、傾覆。如發現構件有變形,應矯正之。 |
解說:
1、 配合吊裝時程,吊裝速度遠比製作速度為快,故構件之堆置儲放必須依吊裝順序規劃,作必要之預製儲放量。
2、 構件之堆放應妥為平放(除部分型鋼應為立放),不得與地面直接接觸,並就重量、長度及重心位置,考慮使用各種支撐,以防止彎曲、變形或滑動、傾覆。
3、 儲放場必須堅固平整,承受鋼件後不致因受重而下陷坍塌,同時防止受潮、污損,必要時宜有覆蓋及保護措施。
4、 構件儲放應整齊排列,並分類儲放,儲存之位置、數量應做成完整之管理紀錄。
5、 工地交貨之儲放除遵守作業場地安全規定外,對螺栓、銲條等料件應有專用處所妥善保管,避免銹蝕或受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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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儲放場 構件應堆置於堅固平實之處所,不得與地面直接接觸,並應有防止污損及銹蝕之適當措施。各構件儲存之位置、數量應做紀錄,以便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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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工地吊裝前之儲放 構件運交至工地,應依工地工程師指示辦理。儲放處所須遵守作業場安全規定,同時對搬入或移動構件作業均需依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辦理。 |
解說:
1、 檢討儲放場地大小以規畫構件運輸數量及車次。
2、 儲放場地必須依安全規定標示,防止意外事故發生,如吊車迴轉時是否碰撞,凸出之構件是否容易造成行車擦撞及非工作人員禁止進入。
3、 依吊裝順序規劃構件堆置區域,小構件如螺栓、螺帽、接合板等,應妥善規劃堆置整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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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成品運輸 1、成品運輸作業是否計畫完善,將會對吊裝作業造成影響,因此,應在事前充分檢討及計畫。 2、對交通法規之限制,超重、超寬、超長深入了解,於規畫時即予考量,並依相關公路法規辦理,事先申請特別通行証及加派前導車開道,以策安全。 3、運輸時構件之固定方法、支撐物、重心位置,均須詳加考慮,以防止鬆脫、滑落或傾斜而造成意外事件。 |
解說:
1、 構件之編號及方向應明顯標示,以利現場儲放、運輸及吊裝。
2、 單件重量超過5公噸之構件應標示重量,對於形狀複雜及不對稱之構件應標示其重心位置。
3、 須充分考量構件重量,運輸工具載重能力及卸料機具之能量。
4、 計算行車距離、所需時間、現場驗收程序、卸料時間妥為安排、車輛發車間隔,並隨時掌握車輛動態,避免下料脫節造成人員及吊車之等待。
5、 運送路線的調查,進入工區是否為單行道,行經區域是否為拖車禁止進入或有時間限制。
6、 夜間是否可卸料,是否有擾鄰問題。
7、 構件依吊裝順序-柱、梁、斜撐等,配合裝載。
8、 接合板、螺栓等零配件裝載齊全,以免影響吊裝作業之進行。
9、 卸料區是否在卸料吊車作業能力範圍之內。
10、 成品運輸前需與工地連絡待運構件之料號、數量、車次、日期,以做為安排卸料機具之依據。
11、 構件之吊具使用需注意轉角處或捆紮處必須有襯墊,或必要時加強支撐措施,以防止變形及刮傷、污損。
12、 構件重疊堆置裝載時,需注意襯墊位置是否平穩,對齊鋼索捆紮處是否恰當,以避免構件受力不平均而變形。
13、 記錄成品運輸交貨時間與排定計畫是否有差異,以做為規劃下次運輸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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