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廠商於材料送審時,針對同一材料檢附兩份試驗報告,惟其中一份試驗報告之第1~4項試驗結果符合圖說規定、第5~8項不符合;另一份試驗報告則為第5~8項符合、第1~4項不符合。監造單位應如何判定與處理?
- 材料品質一致性不足
同一材料卻出現兩份試驗報告,且試驗結果互有符合與不符合之情形,顯示材料可能非同一來源或同一批次,品質穩定性不足。
- 不符材料送審之基本判定原則
材料是否符合圖說與規範,應以「同一材料、同一批次、完整試驗結果」作為判定依據,不得跨不同試驗報告拼湊合格項目。
- 存在以拼接試驗結果規避不合格之疑慮
同時檢附兩份互補合格項目之試驗報告,易造成誤導,影響材料審查之客觀性與公正性。
- 明確拒絕跨試驗報告拼湊判定合格
監造應說明材料送審須以單一試驗報告中所有試驗項目均符合圖說與規範為合格依據,不得分別採用不同報告之合格項目。
- 材料送審判定不合格並退件
在未能提出完整且全項符合之單一試驗報告前,該材料送審應判定不合格,並要求重新提送。
文章連結:https://wiki.cycivil.com.tw/e/en/08_監造部門/3_材料類/施工廠商於提出之同一材料兩份試驗報告,兩份報告內容符合的項目恰好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