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公局案,局09090規定,廠商須在規定期限內(14日)提送完整竣工文件,其中「14日內」規定為首次提送可再退件?或是應包含所有退件次數,全數提送完成?
竣工文件尚未提送完成,會影響後續驗收流程進行
依據 局流程09090規定「承包商應在竣工之日起 14 日內,將全部竣工文件 (1 式 1 份) 彙整提交監造督單位審查。」
故應至少在14日內首次發文提送,以做佐證,且局流程09090亦提及「除契約另有規定或因承包商之延誤外,驗收應在 竣工後 30 日內辦理。」
故退回廠商修改時間,不得超過30日,若考量工務段審核時間,應再保留時間給工務段。
故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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