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狀態:本頁於 2026-08-27 依官方法規、主管機關文件及技術資料整理;適用前仍應核對最新公告與契約特訂條款。
資料收集日:2026-08-26(版本日期均經網路查證)
| 縣市 |
法規/手冊 |
最新版本(查證) |
發布機關 |
| 臺北市 |
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 |
112.12.08 修正(大直基泰案後大修,納入第三方公會)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 臺北市 |
臺北市建築物工程施工損害鄰房鑑定手冊 |
流通版本為 95.07(2006)修訂版;為損害鑑定之修復標準、數量及單價依據 |
臺北市政府(建管處) |
| 新北市 |
新北市建築物施工損壞鄰房事件處理程序 |
113.05.16 修正、113.07.01 實施(「鄰房現況鑑定」改為「鄰房現況調查」);前版 107.08.10(108.01.01 實施) |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
| 新北市 |
新北市施工損鄰手冊(主冊+附冊) |
109 年 2 月版 |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師/土木/結構技師公會 |
| 桃園市 |
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損害鄰房爭議事件處理辦法 |
110.01.20 發布(府法制字第 1100013589 號) |
桃園市政府 |
| 臺中市 |
(無單獨損鄰處理規則可查得) |
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112.03.31 修正)及建築爭議事件處理機制辦理 |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 高雄市 |
高雄市建築工程施工損壞鄰房事件爭議調處辦法 |
102.01.03 發布、104.01.29 修正(高市府工建字第 10430226800 號令)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
- 全國性依據:建築法第 69 條(鄰接建築物之防護義務)、第 58 條(勘驗停工/修改/強制拆除事由,含「危害公共安全」「妨礙公共交通」等);內政部民國 68 年函釋為各地方政府訂定損鄰處理程序之源頭。
- 大直基泰案(112 年 9 月)後之趨勢:臺北市修訂處理規則,將第三方專業公會納入公共安全及損壞責任認定(會勘除建案建築師、專任技師外,增加建管處指派之第三方公會;受損戶不服初步認定可申請第三方公會鑑定,費用由建方先行支付);新北市 113 年跟進修正。六都中僅北市鄰損由建方委託鑑定機構鑑定(其餘多為受損戶申請或政府調處體系)。
建築法第 69 條(全文):「建築物在施工中,鄰接其他建築物施行挖土工程時,對該鄰接建築物應視需要作防護其傾斜或倒壞之措施。挖土深度在一公尺半以上者,其防護措施之設計圖樣及說明書,應於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一併送審。」
其他相關:建築法第 58 條(施工中勘驗,必要時通知停工、修改或強制拆除)、第 89 條(罰則);民法第 184、191、794 條(侵權行為、工作物所有人責任、開掘土地之防免義務)為民事求償依據。
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28 條訂定;112.12.08 修正)重點:
- 現況鑑定:建方應於申報放樣勘驗或開工前,委由鑑定機構辦理鄰房現況鑑定(工程影響輕微或鄰房距離遠者除外)。
- 初步認定:發生損鄰疑義事件,建方應於接獲通知 20 日內會同第三方專業公會製作「損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經監造方及承造人簽章。
- 爭議處理:經初步認定屬施工損害者由都發局列管;非屬施工損害者,受損戶可指定鑑定機構申請「責任歸屬鑑定」。
- 損害鑑定與修復:列管案件雙方自行協調;不成時建方需委託鑑定機構辦理損害鑑定,評估修復費用——鑑定報告應依「臺北市建築物工程施工損害鄰房鑑定手冊」所列修復標準項目、數量及單價;情形特殊或手冊未列者,得由鑑定機構另依市價製作單價分析評估。
- 提存與註銷列管:特定條件下(如受損戶 2 戶以下經和解不成)建方得將修復費用 2 倍金額提存法院後申請註銷列管;受損戶逾 3 戶且協調無果者,提請臺北市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審議。
- 鑑定機構資格:建築師公會、專業技師公會或設有建築土木相關科系之學術研究機構;鑑定人力 40 人以上(具建築師或技師資格);經都發局核可始得執業,核可期限最長 3 年。第三方公會複核初步安全認定書及損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費用由建方負擔。
鑑定報告應載事項:鑑定申請人、標的物所有權人及坐落位置、現場鑑定會勘紀錄及雙方意見、鑑定日期及工程施工進度、鑑定要旨依據及方法、標的物構造使用情形及現況、鑑定內容、鑑定結果、鑑定結論及鑑定人簽章。
新北市建築物施工損壞鄰房事件處理程序(依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 20 條訂定):
- 前版:107.08.10 修正發布、108.01.01 實施。
- 現行:113.05.16 修正、113.07.01 實施。主要修正:「鄰房現況鑑定」改為「鄰房現況調查」、「鄰房現況鑑定報告書」改為「鄰房現況調查報告書」。
- 流程:工務局接獲受損戶陳情時,得指派勘查單位會同,並書面通知起造人、監造人、承造人查明,副知受損戶並檢送本程序;後續依安全認定、損害鑑定、協調(調解)、提存等程序辦理。
- 新北市施工損鄰手冊(109 年 2 月版):主辦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協辦新北市建築師公會、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臺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新北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分主冊與附冊(修復標準與單價參考)。另原「臺北縣建築物工程施工損壞鄰房鑑定手冊」(主辦臺北縣政府工務局,協辦臺灣省建築師公會、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臺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仍於新北市工務局網站提供下載。
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損害鄰房爭議事件處理辦法(110.01.20 府法制字第 1100013589 號發布)重點:
- 受損戶與建方先自行協調;協調不成由政府會勘,監造人及承造人應於會勘後 14 日內提出安全報告書。
- 依安全報告書分類處理(危害安全/無危害/非施工損害)。
- 無法協議者,應經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至少 2 次;調解不成立得申請桃園市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評審。
- 鑑定單位資格:相關公會或學術研究機構(設建築土木相關科系研究所)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主持鑑定人員應具建築師、土木或結構技師資格。
- 費用:鑑定確認屬施工損害者由起造人及承造人負擔鑑定費;受損戶自行申請者自行負擔。評審會評定修復費用後,起造人及承造人應以受損戶為受取權人提存法院。
- 經查臺中市**無單獨公布之「損鄰事件處理規則/鑑定手冊」**可於網路查得;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112.03.31 修正,府授法規字第 1120085363 號)全文中亦無專章損鄰處理條文。
- 實務上依建築法第 58、69 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勘驗規定及市府建築爭議處理機制(都發局)辦理;損害賠償屬民事範疇,鑑定多委由臺中市/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結構技師公會、建築師公會辦理。
- (此項為本次收集主要缺口,詳後。)
高雄市建築工程施工損壞鄰房事件爭議調處辦法(102.01.03 發布、104.01.29 修正,高市府工建字第 10430226800 號令;依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授權訂定)重點:
- 工程損壞鄰房且有建築法第 58 條所列情事者,主管機關書面通知監造人、起造人及承造人立即停工並加強鄰房保護措施。
- 復工條件:出具「安全報告書及維護鄰房安全措施檢討及執行報告」經核定;主管機關得委託鑑定機構鑑定相關報告。
- 鄰房有急迫危險需拆除者,應先協議完成,或以鑑定費用加 2 成提存法院。
- 爭議雙方得申請主管機關調處(依「高雄市建築工程施工損壞鄰房事件爭議調處及收費辦法」繳費申請)或向調解委員會調解,結果報主管機關備查。
- 未和解、調解成立或提存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發使用執照。
- 鑑定機構:建築師、土木技師、結構技師、大地技師公會及設有相關科系之學術研究機構。
- 各地土木技師公會、結構技師公會、建築師公會為主要鑑定機構,鑑定類型分:現況鑑定(施工前鄰房現況調查)→ 安全鑑定(損鄰發生時)→ 損害責任歸屬鑑定 → 損害(修復費用)鑑定。
- 修復費用評估普遍援用「建築物工程施工損害鄰房鑑定手冊」之修復標準項目、數量及單價(臺北市 95.07 版、新北市 109.02 版為代表性版本),手冊未列項目依市價單價分析。
- 鑑定報告書內容要項同臺北市規則所列(會勘紀錄、鑑定方法、現況、結果、結論、鑑定人簽章等)。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高雄市
全國性/其他
- 已完成:臺北市(規則 112.12.08 修正+鑑定手冊 95.07 版下載連結)、新北市(113.05.16 修正+109.02 損鄰手冊主/附冊下載連結)、桃園市(110.01.20 辦法)、高雄市(104.01.29 修正調處辦法)、建築法第 69 條全文、技師公會鑑定作業架構、大直案後修法趨勢。
- 缺口:
- 臺中市:未查得單獨之損鄰處理規則或鑑定手冊(自治條例中亦無專章);建議直接洽臺中市都發局或於其法規系統以「損鄰/鄰房」再查(本次查詢無命中)。
- 臺北市鑑定手冊 95.07 之後是否有官方改版(112 年修規則後手冊是否配套修訂)未能確認;建管處表格頁仍掛載手冊 PDF。
- 新北市 113.07.01 實施之修正後全文 PDF 官方直接連結未取得(工務局網頁掛載仍為 1070810 版檔名)。
- 高雄市「爭議調處及收費辦法」(調處費用標準)未另行查證版本。
- 桃園市辦法是否於 110 年後再修正,未能自官方法規系統確認(官方 lawsearch 頁面未命中,僅取得轉載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