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狀態:本頁於 2026-08-27 依官方法規、主管機關文件及技術資料整理;適用前仍應核對最新公告與契約特訂條款。
資料收集日:2026-08-26(版本日期均經網路查證)
- 法源:「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頒行政規則)。
- 沿革(經查證):
- 民國 106.04.25 訂定(原名「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機制」,工程技字第 10600124400 號函)
- 民國 108.05.10 修正並更名為現名(工程技字第 1080200380 號函)
- 民國 109.11.02 修正
- 民國 110.10.06 修正
- 民國 112.07.18 修正(現行版,工程技字第 1120200648 號函):修正第二點及第九點附件一
- 112 年修正重點:
- 豁免條件明確化——「原構造物範圍內之整建或改善」「已開發場所」須經上級機關審查確認無涉生態環境保育議題,始得免辦生態檢核。
- 附件一作業流程新增公民參與及資訊公開之時機與方式。
- 附件:附件一「公共工程生態檢核作業流程」、附件二「公共工程生態檢核自評表」。
- 工程會另發布:「公共工程生態檢核資訊公開作業指引」(112.04.24)、「公共工程生態檢核實務問答集」(112.11 初版、113.10 二版、114.06 三版)。
- 各機關補充規定: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執行參考手冊」(115 年 1 月修訂)、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生態檢核注意事項」、水利署及農村水保署亦各有作業規定。
一、為減輕公共工程對生態環境造成之負面影響,秉生態保育、公民參與及資訊公開之原則,以積極創造優質之環境,爰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除災後緊急處理、搶修、搶險、災後原地復建、原構造物範圍內之整建或改善、已開發場所、規劃取得綠建築標章之建築工程及維護管理相關工程外,中央政府各機關辦理新建公共工程或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辦理受中央政府補助比率逾工程建造經費百分之五十之新建公共工程時,需辦理生態檢核作業。
(112.07.18 修正後:「原構造物範圍內之整建或改善」及「已開發場所」之豁免,須經上級機關審查確認無涉生態環境保育議題;並明定生態檢核以工程影響範圍為原則。)
三、生態檢核以工程生命週期分為工程計畫核定、規劃、設計、施工及維護管理等作業階段。
四、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重大工程案件,於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時,工程計畫核定及規劃階段之檢核作業,可於環評過程中一併辦理,經通過環評審查後,於設計、施工及維護管理階段,配合環評時之環境保護對策進行各作業階段之檢核。
五、各工程計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工程規模及性質,得訂定符合機關工程特性之生態檢核機制;另經其認定可簡化生態檢核作業時,得合併辦理不同階段之檢核作業。
六、各階段之生態檢核、保育作業,宜由具有生態背景人員配合辦理生態資料蒐集、調查、評析及協助將生態保育之概念融入工程方案並落實等工作。
七、生態資料蒐集、調查及評析原則:
(一) 為記錄及分析生態現況,瞭解施工範圍內之陸水域生態及生態關注區域,作為工程選擇方案及辦理後續生態環境監測之依據,應就工程地點自然環境及工程特性,採取合適之生態資料蒐集或調查方法。
(二) 善用及尊重地方知識,透過訪談當地居民瞭解當地對環境之知識、文化、人文及土地倫理,除補充鄰近生態資訊,為尊重當地文化,可將相關物種列為關注物種,或將特殊區域列為重要生物棲地或生態敏感區域。
(三) 將生態保育之概念融入工程方案,評估工程擾動對生態環境之影響程度,得依工程量體配置方式及影響範圍繪製生態關注區域圖。
(四) 為掌握施工過程中環境變動及評估生態保育措施執行成果,於施工前、施工中及完工後驗收前進行生態調查,以適時調整生態保育措施。
八、生態保育措施應考量個案特性、用地空間、水理特性、地形地質條件及安全需求等,因地制宜依迴避、縮小、減輕及補償等四項生態保育策略之優先順序考量及實施,四項保育策略定義如下:
(一) 迴避:迴避負面影響之產生,大尺度之應用包括停止開發計畫、選用替代方案等;較小尺度之應用則包含工程量體及臨時設施物(如施工便道等)之設置應避開有生態保全對象或生態敏感性較高之區域;施工過程避開動物大量遷徙或繁殖之時間等。
(二) 縮小:修改設計縮小工程量體(如縮減車道數、減少路寬等)、施工期間限制臨時設施物對工程周圍環境之影響。
(三) 減輕:經過評估工程影響生態環境程度,兼顧工程安全及減輕工程對環境與生態系功能衝擊,因地制宜採取適當之措施,如:保護施工範圍內之既有植被及水域環境、設置臨時動物通道、研擬可執行之環境回復計畫等,或採對環境生態傷害較小之工法或材料(如大型或小型動物通道之建置、資材自然化、就地取材等)。
(四) 補償:為補償工程造成之重要生態損失,以人為方式於他處重建相似或等同之生態環境,如:於施工後以人工營造手段,加速植生及自然棲地復育。
九、生態檢核作業原則:
(一) 工程計畫核定階段:目標為評估計畫可行性、需求性及對生態環境衝擊程度,決定採不開發方案或可行工程計畫方案。
- 蒐集計畫施作區域既有生態環境及議題等資料,並由生態背景人員現場勘查記錄生態環境現況及分析工程計畫對生態環境之影響。
- 依工程規模及性質,計畫內容得考量替代方案,並應將不開發方案納入,評估比較各方案對生態、環境、安全、經濟及社會等層面之影響後,決定採不開發方案或提出對生態環境衝擊較小之可行工程方案。
- 邀集生態背景人員、相關單位、在地民眾及關心相關議題之民間團體辦理現場勘查,溝通工程計畫構想方案及可能之生態保育原則。
- 決定可行工程計畫方案及生態保育原則,並研擬必要之生態專案調查項目及費用。
(二) 規劃階段:目標為生態衝擊之減輕及因應對策之研擬,決定工程配置方案。組成含生態背景及工程專業之跨領域工作團隊,透過現場勘查評估潛在生態課題、確認生態議題與生態保全對象;辦理生態調查及評析,研擬符合迴避、縮小、減輕及補償策略之生態保育對策,提出合宜之工程配置方案;辦理規劃說明會。
(三) 設計階段:目標為落實規劃作業成果至工程設計中。根據生態保育對策辦理細部生態調查及評析;提出生態保育措施及工程方案,經生態及工程人員意見往復確認可行性後完成細部設計;提出施工階段環境生態異常狀況處理原則及生態保育措施自主檢查表。
(四) 施工階段:目標為落實前兩階段所擬之生態保育對策、措施及工程方案。開工前:組織跨領域團隊、辦理現場勘查確認施工廠商瞭解生態保全對象位置、施工計畫書應考量減少環境擾動之工序並包含生態保育措施(說明施工擾動範圍含施工便道、土方及材料堆置區,以圖面呈現與生態保全對象相對位置)、履約文件應有生態保育措施自主檢查表、施工前環境保護教育訓練應含生態保育宣導、辦理施工說明會。施工中:確實依核定之生態保育措施執行;若遇環境生態異常時,停止施工並調整生態保育措施;施工執行狀況納入工程督導重點,完工後列入檢核項目。
(五) 維護管理階段:目標為維護原設計功能,檢視生態環境恢復情況。定期視需要監測評估範圍之棲地品質並分析生態課題,確認生態保全對象狀況,分析生態保育措施執行成效。
生態檢核各階段作業流程如附件一(112.07.18 修正:流程圖新增公民參與及資訊公開之時機與方式)。
十、為落實公民參與精神,工程主辦機關應於計畫核定至工程完工過程中建立民眾協商溝通機制,說明工程辦理原因、工作項目、生態保育策略及預期效益,藉由相互溝通交流,有效推行計畫,達成生態保育目標。
十一、工程主辦機關應將各階段生態檢核資訊公開,公開方式可包含刊登於公報、公開發行之出版品、網站,或舉行記者會、說明會等方式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公共工程之生態檢核資訊。
十二、工程主辦機關應填具公共工程生態檢核自評表(附件二),並檢附生態檢核工作所辦理之生態調查、評析、現場勘查及保育對策研擬等過程及結果之文件紀錄。各工程計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參酌工程及生態環境特性訂定相關紀錄格式或作業手冊,以利執行。
十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督導各工程計畫執行時落實生態檢核:
(一) 加強工程全生命週期審核及管控:
- 計畫及規劃設計內容之各審查層級機關應確實審查工程主辦機關生態檢核之自評內容;屬「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第七點應送工程會審議案件者,應依「基本設計審議要項表」項目檢附生態檢核之審查結果。
- 施工階段辦理施工查核時,應將生態檢核列為施工查核重點項目之一。
- 未依照生態檢核程序進行之計畫或發現影響生態環境引發爭議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要求工程主辦機關立即停止,檢討規劃及工程進行,並提出改進作法。
(二) 建立統一友善資訊公開平台,內容含:作業規定(生態檢核機制、作業手冊、計畫審核及管控機制)、個案內容及查詢統計(工程計畫內容、規劃設計方案、各階段生態檢核資訊含附件、預期效益、執行成效、致災紀錄;執行成效統計分析)、資源分享(教育訓練課程及教材、示範案例)。
(現行版並要求:應於每年 2 月 28 日前向工程會提送前一年度執行情形。)
十四、地方政府機關辦理生態檢核得參照本注意事項。
工程基本資料:計畫及工程名稱/設計單位/工程期程/監造廠商/主辦機關/營造廠商/基地位置(地點、TWD97 座標 X‧Y)/工程預算經費(千元)/工程目的/工程類型(□交通 □港灣 □水利 □環保 □水土保持 □景觀 □步道 □其他)/工程概要/預期效益。
各階段檢核項目(均為「□是 □否」勾選並附說明):
- 工程計畫核定階段:一、專業參與(生態背景人員);二、生態資料蒐集調查(地理位置:□法定自然保護區 □一般區;關注物種及重要棲地);三、生態保育原則(方案評估、採用策略〔迴避縮小減輕補償〕、經費編列);四、民眾參與(現場勘查);五、資訊公開。
- 規劃階段:專業參與(跨領域團隊);基本資料蒐集調查;生態保育對策;民眾參與(規劃說明會);資訊公開。
- 設計階段:專業參與;設計成果(生態保育措施及工程方案、細部設計);資訊公開。
- 施工階段:專業參與;生態保育措施(施工廠商現勘與教育訓練、施工計畫書、生態保育品質管理措施〔自主檢查、異常處理計畫、依核定措施執行、納入工程督導〕);民眾參與(施工說明會);資訊公開。
- 維護管理階段:生態效益評估;監測評估資訊公開。
-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執行參考手冊」(115 年 1 月修訂)。
-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生態檢核注意事項」(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經濟部水利署:辦理水利工程生態檢核(河川、區排工程生態檢核作業,依工程會注意事項訂有作業手冊/參考手冊;詳署網「水利工程生態檢核」專區)。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原水保局):水土保持工程生態檢核作業(訂有生態檢核及友善措施相關手冊)。
- 已完成:沿革查證(106→108→109→110→112,現行為 112.07.18 版)、108 版全文逐字收錄、112 年修正要點、自評表欄位架構、附件清單、工程會周邊指引(問答集三版、資訊公開作業指引)與其他機關補充規定。
- 缺口:
- 112.07.18 修正後之第二點、第九點附件一「逐字」條文未能完整取得(工程會頁面之 Word/PDF 下載連結為動態產生;lawweb 亦僅取得摘要)。建議自 pcc.gov.tw eid=9153 頁面下載現行條文檔補齊。
- 109.11.02、110.10.06 兩次修正之個別修正內容未逐條比對。
- 水利署、農村水保署之生態檢核作業手冊確切名稱與版次未逐一查證下載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