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章標誌|第五節輔助標誌(10/11)
交通部、內政部|法規命令|修正日期:民國115年3月11日|資料核對:2026年8月28日
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 | 回全文目錄 | 交通法規入口
本頁條次:第 145 條(跨頁條文依序接續)。
¶ 第 145 條:完整條文原檔(續)
十二、用於交流道減速車道養護施工者。
(單位:公尺)
(單位:公尺)
上一頁:第二章標誌|第五節輔助標誌(9/11) | 下一頁:第二章標誌|第五節輔助標誌(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