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設路邊停車格,規範僅規定交叉路口10公尺不得停車,是否還有其他規定?
依據交通部 107.06.21.交路字第1070014245號函「未設置號誌燈者,自四個轉角處起算。設有號誌燈者,自燈柱起算。劃有停止標線,自停止標線起算」辦理標線劃設事宜。因此,應從停止線開始劃設至少10公尺的紅線。至於現地總計需要多長的紅線,仍需依現地狀況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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