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章標誌|第五節輔助標誌(2/11)
交通部、內政部|法規命令|修正日期:民國115年3月11日|資料核對: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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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條
道路因施工、養護或其他情況致交通受阻,應視需要設置各種標誌或拒馬、交通錐等,夜間應有反光或施工警告燈號,必要時並應使用號誌或派旗手管制交通。
前項各種交通管制設施,施工單位應於道路施工前,依施工狀況審慎規劃,俟裝設完成後,始得動工;其佈設圖例如下:
一、用於雙車道路面局部施工,其中一向行車路面阻斷者。
(單位:公尺)
二、用於視距不良之雙車道路段,其中一向行車路面阻斷者。
(單位: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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