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章標誌|第二節警告標誌(2/2)
交通部、內政部|法規命令|修正日期:民國115年3月11日|資料核對: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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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次:第 33 條、第 34 條、第 35 條、第 36 條、第 37 條、第 38 條、第 39 條、第 40 條、第 41 條、第 42 條、第 43 條、第 44 條、第 45 條、第 46 條、第 47 條、第 48 條、第 49 條、第 50 條、第 51 條、第 52 條、第 53 條、第 54 條、第 55 條、第 55-1 條、第 55-2 條(跨頁條文依序接續)。
¶ 第 33 條
注意號誌標誌「警23」,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前方路段設有號誌,應依號誌指示行車。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視需要設置本標誌:
一、郊區道路設有號誌,其間距超過一○公里以上者。
二、高速公路隧道前或交流道進出口設有號誌管制行車者。
三、號誌之設置,因受地形限制或其他因素致視界不良者。
四、因臨時交通管制或其他特殊狀況設置活動號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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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注意號誌標誌「警23」,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前方路段設有
號誌,應依號誌指示行車。
警23
(單位:公分)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視需要設置本標誌:
一、郊區道路設有號誌,其間距超過一○公里以上者。
二、高速公路隧道前或交流道進出口設有號誌管制行車
者。
三、號誌之設置,因受地形限制或其他因素致視界不良
者。
四、因臨時交通管制或其他特殊狀況設置活動號誌者。¶ 第 34 條
圓環標誌「警24」,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讓內環車輛優先通行,視需要設於圓環將近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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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圓環標誌「警24」,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讓內環車輛
優先通行,視需要設於圓環將近之處。
警24
(單位:公分)¶ 第 35 條
有柵門鐵路平交道標誌「警25」,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或及時停車,設於車輛駕駛人無法直接察覺有柵門鐵路平交道將近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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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有柵門鐵路平交道標誌「警25」,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或
及時停車,設於車輛駕駛人無法直接察覺有柵門鐵路平交道將近
之處。
警25
(單位:公分)
2¶ 第 36 條
無柵門鐵路平交道標誌,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提高警覺,確定平交道上無火車行駛時,方得通過。設於無柵門之鐵路平交道將近之處。
路面設有「近鐵路平交道」標線者,得僅設「警26」標誌一面。路面未設有「近鐵路平交道」標線者,應設三面,第一面標誌「警27」設於距離入口處一五○至二○○公尺間適當地點,第二面標誌「警28」設於上述距離三分之二處附近,第三面標誌「警29」設於上述距離三分之一處附近。
本標誌標準型附牌圖案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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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無柵門鐵路平交道標誌,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提高警
覺,確定平交道上無火車行駛時,方得通過。設於無柵門之鐵路
平交道將近之處。
路面設有「近鐵路平交道」標線者,得僅設「警26」標
誌一面。路面未設有「近鐵路平交道」標線者,應設三
面,第一面標誌「警27」設於距離入口處一五○至二○○
公尺間適當地點,第二面標誌「警28」設於上述距離三
分之二處附近,第三面標誌「警29」設於上述距離三分
之一處附近。
警26 警27
2¶ 完整條文原檔第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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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28 警29
本標誌標準型附牌圖案如左:
(單位:公分)
2¶ 第 37 條
路面顛簸標誌「警3○」,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設於路面顛簸路段或特設跳動路面地段將近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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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路面顛簸標誌「警30」,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設於路面
顛簸路段或特設跳動路面地段將近之處。
警30
(單位:公分)
2¶ 第 38 條
路面高突標誌「警31」,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設於路面突然高聳路段將近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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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路面高突標誌「警31」,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設於路面
突然高聳路段將近之處。
警31
(單位:公分)
2¶ 第 39 條
路面低窪標誌「警32」,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設於路面突然低窪路段將近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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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路面低窪標誌「警32」,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設於路面
突然低窪路段將近之處。
警32
(單位:公分)
2¶ 第 40 條
路滑標誌「警33」,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設於路面泥濘、冰凍等滑溜路段將近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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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路滑標誌「警33」,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設於路面泥濘、
冰凍等滑溜路段將近之處。
警33
(單位:公分)
2¶ 第 41 條
當心行人標誌「警34」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行人。設於行人易肇事路段,或設有「行人穿越道」標線將近之處。車輛駕駛人不易察覺行人穿越之道路,亦得設之。但在市區街道或設有號誌之處得免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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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當心行人標誌「警34」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行人。
設於行人易肇事路段,或設有「行人穿越道」標線將近之處。車輛
駕駛人不易察覺行人穿越之道路,亦得設之。但在市區街道或設有
號誌之處得免設置。
警34
(單位:公分)
2¶ 第 42 條
當心兒童標誌「警 35」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兒童。設於小學、幼兒園(含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兒童遊樂場所及兒童眾多處所將近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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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當心兒童標誌「警35」,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
行,注意兒童。設於小學、幼兒園(含社區或部落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兒童遊樂場所及兒童眾多處所
將近之處。
警35
(單位:公分)¶ 第 43 條
當心身心障礙者標誌「警 36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身心障礙者。設於復健醫院、身心障礙學校等身心障礙者經常通行處所將近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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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當心身心障礙者標誌「警36」,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身心
障礙者。設於復健醫院、身心障礙學校等身心障礙者經常通行處所將近之處。
警36¶ 第 44 條
當心動物標誌「警37」,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設於路旁放牧地區、畜牧場所或野生動物保護區將近之處。
本標誌內動物圖案得以該地區最常出現之動物擇要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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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當心動物標誌「警37」,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設於路旁
放牧地區、畜牧場所或野生動物保護區將近之處。
警37
(單位:公分)
本標誌內動物圖案得以該地區最常出現之動物擇要調整。
2¶ 第 45 條
當心台車標誌「警38」,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設於台車平交道將近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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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當心台車標誌「警38」,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設於台車
平交道將近之處。
警38
(單位:公分)
3¶ 第 46 條
當心自行車標誌「警 39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得設於自行車行駛眾多路段適當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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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當心自行車標誌「警 39」,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得設於自行車行駛眾多
路段適當之處。
警
39
(單位:公分)¶ 第 47 條
當心飛機標誌「警4○」,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飛機升降。設於飛機場附近道路與飛機升降方向相交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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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當心飛機標誌「警40」,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飛機升降。設於
飛機場附近道路與飛機升降方向相交之處。
警40
(單位:公分)
3¶ 第 48 條
隧道標誌「警41」,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設於隧道將近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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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隧道標誌「警41」,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設於隧道將近
之處。
警41
(單位:公分)
3¶ 第 49 條
雙向道標誌「警42」,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會車。設於單行道連接雙向道將近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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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雙向道標誌「警42」,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會車。設於單行道
連接雙向道將近之處。
警42
(單位:公分)
3¶ 第 50 條
碼頭、堤岸標誌「警43」,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小心駕駛。設於碼頭或堤岸將近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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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碼頭、提岸標誌「警43」,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小心駕駛。設於碼
頭或堤岸將近之處。
警43
(單位:公分)
3¶ 第 51 條
斷崖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小心駕駛,設於斷崖將近之處。右側斷崖用「警44」,左側斷崖用「警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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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斷崖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小心駕駛,設於斷崖將近之處。右
側斷崖用「警44」,左側斷崖用「警45」。
警44 警45
(單位:公分)
3¶ 第 52 條
注意落石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落石。設於易於發生塌方或落石危及行車之路段將近之處。右側落石用「警46」,左側落石用「警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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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注意落石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落石。設於易於發生塌方
或落石危及行車之路段將近之處。右側落石用「警46」,左側落石
用「警47」。
警46 警47
(單位:公分)
3¶ 第 53 條
注意強風標誌「警48」,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小心駕駛。設於強風經常吹襲路段將近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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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注意強風標誌「警48」,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小心駕駛。設於強風
經常吹襲路段將近之處。
警48
(單位:公分)
3¶ 第 54 條
慢行標誌「警49」,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設於道路發生特殊情況,影響行車安全路段將近之處。
本標誌下緣得設附牌標繪英文或說明慢行原因。英文附牌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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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慢行標誌「警49」,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設於道路發生
特殊情況,影響行車安全路段將近之處。
警49
(單位:公分)
本標誌下緣得設附牌標繪英文或說明慢行原因。英文附牌圖
例如左:
(單位:公分)
3¶ 第 55 條
危險標誌「警5○」,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小心駕駛。設於危險路段將近之處。
本標誌下緣應設附牌,說明危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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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危險標誌「警50」,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小心駕駛。設於危險路段
將近之處。
警50
(單位:公分)
本標誌下緣應設附牌,說明危險原因。¶ 第 55-1 條
當心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標誌「警 51」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前方道路有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經過。設於接近大眾捷運系統車輛經過之交岔路口。
依前方道路有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經之交岔路口或道路平行左(右)側有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路線之不同情況,本標誌牌下緣得設「當心捷運車輛」附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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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之一 當心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標誌「警51」,用以促使車
輛駕駛人注意前方道路有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
經過。設於接近大眾捷運系統車輛經過之交岔路
口。
警51
(單位:公分)
依前方道路有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經之交岔路口
或道路平行左(右)側有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路
線之不同情況,本標誌牌下緣得設「當心捷運車輛」
附牌。¶ 第 55-2 條
測速取締標誌「警52」,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路段常有測速取締執法,促使行車速度不得超過道路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測速取締執法路段,在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前,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前,設置本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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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之二 測速取締標誌 「警52」,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路段常有測速取締執法,促使行車速度不得超過道路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測速取締執法路段,在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前,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前,設置本標誌。
警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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