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章標誌|第二節警告標誌(1/2)
交通部、內政部|法規命令|修正日期:民國115年3月11日|資料核對: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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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次:第 22 條、第 23 條、第 24 條、第 25 條、第 26 條、第 27 條、第 28 條、第 29 條、第 30 條、第 31 條、第 32 條(跨頁條文依序接續)。
¶ 第 22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設置警告標誌:
一、急彎路段。
二、險坡路段。
三、交岔路口。
四、道路施工路段。
五、鐵路平交道附近。
六、臨時突發危險情況路段。
七、其他路況特殊路段。
¶ 第 23 條
警告標誌之設計,依左列規定:
一、體形 正等邊三角形。
二、顏色 白底、紅邊、黑色圖案。但「注意號誌」標誌之圖案為紅、黃、綠、黑四色。
三、大小尺寸
標準型 邊長九○公分,邊寬七公分。
放大型 邊長一二○公分,邊寬九公分。
縮小型 邊長六○公分,邊寬五公分。
特大型 視實際情況定之。
四、警告標誌設置位置與警告標的物起點之距離,應配合行車速率,自四五公尺至二○○公尺為度,如受實際情形限制,得酌予變更。但其設置位置必須明顯,並不得少於安全停車視距。
¶ 第 24 條
彎路標誌分為右彎標誌「警 1」及左彎標誌「警 2」,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低於下表規定之曲線半徑及視距路段應設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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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彎路標誌分為右彎標誌「警1」及左彎標誌「警2」,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
行,低於下表規定之曲線半徑及視距路段應設置之。
警1
警2¶ 第 25 條
連續彎路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設於路線具有反向曲線或連續轉彎,其曲線半徑及視距低於前條表列規定之路段。第一彎道先向右者用「警3」,第一彎道先向左者用「警4」。
本標誌設於連續急彎路段,至少每隔二公里應設置一面,標誌牌下緣應設附牌說明其長度,促使車輛駕駛人預知前途尚有連續急彎之里程。標準型附牌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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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連續彎路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設於路線具有反
向曲線或連續轉彎,其曲線半徑及視距低於前條表列規定之路段。
第一彎道先向右者用「警3」,第一彎道先向左者用「警4」。
警3 警4
(單位:公分)
本標誌設於連續急彎路段,至少每隔二公里應設置一面,
標誌牌下緣應設附牌說明其長度,促使車輛駕駛人預知
前途尚有連續急彎之里程。標準型附牌圖例如左:
(單位:公分)
1¶ 第 26 條
險坡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小心駕駛。設於道路縱坡在百分之七以上之路段。險升坡用「警5」,險降坡用「警6」。
本標誌牌下緣設附牌,說明該險坡屬「升坡」或「降坡」,其坡度及長度,標準型附牌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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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險坡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小心駕駛。設於道路縱坡在百分
之七以上之路段。險升坡用「警5」,險降坡用「警6」。
警5 警6
(單位:公分)
本標誌牌下緣設附牌,說明該險坡屬「升坡」或「降
坡」,其坡度及長度,標準型附牌圖例如左:
(單位:公分)
1¶ 第 27 條
狹路標誌「警7」,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路面狹窄情況,遇有來車應予減速避讓。設於雙車道路面寬度縮減為六公尺以下路段起點前方。
本標誌設於狹路綿長路段,標誌下緣應設置附牌,說明狹路長度。標準型附牌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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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狹路標誌「警7」,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路面狹窄情況,遇有
來車應予減速避讓。設於雙車道路面寬度縮減為六公尺以下路段
起點前方。
警7
(單位:公分)
本標誌設於狹路綿長路段,標誌下緣應設置附牌,說明
狹路長度。標準型附牌圖例如左:
(單位:公分)
1¶ 第 28 條
車道、路寬縮減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前方車道或路寬將縮減之情況,設於同向多車道或路寬縮減路段將近處,右側縮減用「警8」,左側縮減用「警 9」。
行駛速率較高路段得增設本標誌於車道或路寬縮減路段之前,並應設附牌說明其距離,使車輛駕駛人預知前方尚有多少距離處車道或路寬將縮減。標準型附牌圖例如下:
本標誌用以警告前方車道縮減時,得與第一百八十八條之一車道縮減標線同時或擇一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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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車道、路寬縮減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前方
車道或路寬將縮減之情況,設於同向多車道或路寬縮減路
段將近處,右側縮減用「警8」,左側縮減用「警9」。
行駛速率較高路段得增設本標誌於車道或路寬縮減
路段之前,並應設附牌說明其距離,使車輛駕駛人預知前
方尚有多少距離處車道或路寬將縮減。 標準型附牌圖例
如下:
警8
警9
(單位:公分)
(單位:公分)
本標誌用以警告前方車道縮減時,得與第一百八十八
條之一車道縮減標線同時或擇一設置。
1¶ 第 29 條
狹橋標誌「警1○」,用以警告車輛駛人不得在橋上會車。設於淨寬不足六公尺之橋樑。
狹橋長度在三○○公尺以上者,宜設置號誌,管制交通。已設號誌之狹橋,得免設本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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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狹橋標誌「警10」,用以警告車輛駛人不得在橋上會車。設於淨
寬不足六公尺之橋樑。
警10
(單位:公分)
狹橋長度在三○○公尺以上者,宜設置號誌,管制交通。
已設號誌之狹橋,得免設本標誌。
1¶ 第 30 條
岔路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橫向來車相交。設於交岔路口將近之處。其圖案視道路交岔形狀定之。圖例如左:
兩相鄰交岔路口中心點距離小於該道路所訂速限之安全停車視距者,得合併為單一圖案,並得視道路實際狀況以放大型尺寸設置之。
同一道路短距離內有連續數個複雜交岔路口時,得視道路狀況再增設地名方向指示標誌,指向線或地名、路名方向指示標字。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設本標誌:
一、視界良好,易於察覺岔路來車動態之交岔路口。
二、設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
三、設有「停」、「讓」、「慢」、「注意號誌」、「地名方向」等標誌之交岔路口。
四、相交道路交通流向互不干擾之交岔路口。
五、相交道路任一道路之交通量每小時低於五○輛之交岔路口。
六、市區街道行車速限低於每小時四○公里路段之交岔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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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岔路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橫向來車相交。
設於交岔路口將近之處。其圖案視道路交岔形狀定之。圖例如左:
警11 警12
警13 警14
警15 警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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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17 警18
警19
(單位:公分)
兩相鄰交岔路口中心點距離小於該道路所訂速限之安全
停車視距者,得合併為單一圖案,並得視道路實際狀況
以放大型尺寸設置之。
同一道路短距離內有連續數個複雜交岔路口時,得視道
路狀況再增設地名方向指示標誌,指向線或地名、路名
方向指示標字。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設本標誌:
一、視界良好,易於察覺岔路來車動態之交岔路口。
二、設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
三、設有「停」、「讓」、「慢」、「注意號誌」、「地名方向」
等標誌之交岔路口。
四、相交道路交通流向互不干擾之交岔路口。
五、相交道路任一道路之交通量每小時低於五○輛之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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岔路口。
六、市區街道行車速限低於每小時四○公里路段之交岔
路口。
2¶ 第 31 條
匝道會車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匝道車輛之插會。設於會合點前方之主線上。右側插會用「警2○」,左側插會用「警21」。
本標誌牌下緣得設「右(左)側來車」附牌,說明其來車方向。標準型附牌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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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匝道會車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匝道車輛之插會。設於
會合點前方之主線上。右側插會用「警20」,左側插會用「警21」。
警20 警21
(單位:公分)
本標誌牌下緣得設「右 (左) 側來車」附牌,說明其來車
方向。標準型附牌圖例如左:
(單位:公分)
2¶ 第 32 條
分道標誌「警22」,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分道行駛。設於正對行車方向之障礙物或交通島之頂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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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分道標誌「警22」,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分道行駛。設於正
對行車方向之障礙物或交通島之頂端。
警22
(單位:公分)上一頁:第二章標誌|第一節通則 | 下一頁:第二章標誌|第二節警告標誌(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