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章標誌|第三節禁制標誌(2/3)
交通部、內政部|法規命令|修正日期:民國115年3月11日|資料核對: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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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次:第 69 條、第 70 條、第 70-1 條、第 71 條、第 72 條、第 73 條、第 73-1 條(跨頁條文依序接續)。
¶ 第 69 條
車道專行車輛標誌,用以告示前段車道專供指定之車輛通行,不准其他車輛及行人進入;其應懸掛於應進入該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圖例如下:
一、車道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專行用「遵 26」。
二、車道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及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專行用「遵 26.1」 。
三、車道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專行用「遵 26.2」 。
四、車道指定自行車及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專行用「遵 27」。
五、車道指定大客車專行用「遵 28」 。
六、車道指定自行車專行用「遵 28.1」 ,得以「遵 28.2」 豎立於應進入該車道將近處之路側 。
七、車道指定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專行用「遵 28.3」 。
前項車種圖案除車道指定自行車專行用「遵 28.2」 外,得擇要調整。但同一標誌內所用車種圖案,不得超過兩個。
車道指定高乘載車輛專行用「遵 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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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條 車道專行車輛標誌,用以告示前段車道專供指定之
車輛通行,不准其他車輛及行人進入;其應懸掛於
應進入該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圖例如下:
一、車道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專行用「遵26」。
遵26
(單位:公分)
二、車道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及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
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專行用「遵
26.1」。
遵26.1
三、車道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專行用
「遵26.2」。
遵26.2¶ 完整條文原檔第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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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車道指定自行車及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專
行用「遵27」。
遵27
五、車道指定大客車專行用「遵28」。
遵28
六、車道指定自行車專行用「遵28.1」,得以「遵
28.2」豎立於應進入該車道將近處之路側。¶ 完整條文原檔第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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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28.1 遵28.2
(單位:公分)
七、車道指定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專行用「遵28.3」。
遵28.3
前項車種圖案除車道指定自行車專行用「遵28.2」
外,得擇要調整。但同一標誌內所用車種圖案,不
得超過兩個。
車道指定高乘載車輛專行用「遵28.4」。
遵28.4¶ 完整條文原檔第4頁
¶ 第 70 條
輪胎加鏈標誌「遵29」,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裝置防滑輪胎或輪胎加鏈,於車輛通過凍滑路段後應即將鏈卸除。設於距離該凍滑路段起點一○○公尺附近路幅較寬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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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條 輪胎加鏈標誌「遵29」,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裝置防滑輪胎或
輪胎加鏈,於車輛通過凍滑路段後應即將鏈卸除。設於距離該凍滑
路段起點一○○公尺附近路幅較寬之處。
遵29
5¶ 第 70-1 條
開亮頭燈標誌「遵 30-1 」,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開亮頭燈,以利明視前方路況,或提醒對向車輛駕駛人注意。得設於依規定開亮頭燈路段之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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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條之一 開亮頭燈標誌「遵30-1」,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開亮頭燈,以利明視
前方路況,或提醒對向車輛駕駛人注意。得設於依規定開亮頭燈路段之起點。
遵30-1¶ 第 71 條
按鳴喇叭標誌「遵3○」,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按鳴喇叭,以提醒對向車輛駕駛人注意,並減速慢行。得設於曲線半徑及視距低於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彎道路段及上坡道頂端視距不良之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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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條 按鳴喇叭標誌「遵30」,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按鳴喇叭,以提
醒對向車輛駕駛人注意,並減速慢行。得設於曲線半徑及視距低於
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彎道路段及上坡道頂端視距不良之路段。
遵30
5¶ 第 72 條
鐵路平交道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及行人必須暫停、看、聽,確認安全時方得通過。穿越電化鐵路平交道時,應注意上方之高壓電線。
單線鐵路平交道用「遵31」。
雙線以上鐵路平交道用「遵32」。
單線電化鐵路平交道用「遵33」。
雙線以上電化鐵路平交道用「遵34」。
「停看聽」為白底紅字黑色邊線,交叉形為白底紅色邊線,電化鐵路符號為白底紅色圖案。
本標誌設於距離近端外側軌條三至五公尺之處。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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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條 鐵路平交道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及行人必須暫停、看、聽,
確認安全時方得通過。穿越電化鐵路平交道時,應注意上方之高壓
電線。
單線鐵路平交道用「遵31」。
遵31
(單位:公分)
雙線以上鐵路平交道用「遵32」。
遵32
(單位:公分)
6¶ 完整條文原檔第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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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線電化鐵路平交道用「遵33」。
遵33
(單位:公
分)
雙線以上電化鐵路平交道用「遵34」。
遵34
(單位:公
分)
6¶ 完整條文原檔第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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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看聽」為白底紅字黑色邊線,交叉形為白底紅色邊
線,電化鐵路符號為白底紅色圖案。
本標誌設於距離近端外側軌條三至五公尺之處。圖例如
左:
6¶ 第 73 條
禁止進入標誌「禁1」,用以告示任何車輛不准進入。設於禁止車輛進入路段入口顯明之處。
指定某種車輛禁止進入標誌,圖例如下:
一、禁止四輪以上汽車進入用「禁2」。
二、禁止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進入用「禁2.1」。
三、禁止大型重型機車進入用「禁2.2」。
四、禁止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進入用「禁3」。
五、禁止大客車進入用「禁3.1」。
六、禁止大貨車及聯結車進入用「禁4」。
七、禁止聯結車進入用「禁5」。
八、禁止大客車、大貨車及聯結車進入用「禁6」。
九、禁止空計程車進入用「禁7」。
十、禁止三輪車進入用「禁9」。
十一、禁止自行車進入用「禁10」。
十二、禁止微型電動二輪車進入用「禁11」。
十三、禁止獸力車進入用「禁12」。
十四、禁止三輪車及獸力車進入用「禁13」。
十五、禁止四輪以上汽車及機車進入用「禁15」。
前項車種圖案得擇要調整。但同一標誌內所用圖案不得超過三個;其禁止進入時間有規定者,應在附牌內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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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條 禁止進入標誌「禁1」,用以告示任何車輛不准進入。
設於禁止車輛進入路段入口顯明之處。
禁1
(單位:公分)
指定某種車輛禁止進入標誌,圖例如下:
一、禁止四輪以上汽車進入用「禁2」。
禁2
(單位:公分)
二、禁止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
型機車進入用「禁2.1」。
禁2.1¶ 完整條文原檔第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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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禁止大型重型機車進入用「禁2.2」。
禁2.2
四、禁止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進入用「禁3」。
禁3
五、禁止大客車進入用「禁3.1」。
禁3.1
六、禁止大貨車及聯結車進入用「禁4」。
禁4¶ 完整條文原檔第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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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禁止聯結車進入用「禁5」。 禁5 八、禁止大客車、大貨車及聯結車進入用「禁6」。 禁6 九、禁止空計程車進入用「禁7」。 禁7 十、禁止三輪車進入用「禁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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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9
十一、禁止自行車進入用「禁10」。
禁10
十二、禁止微型電動二輪車進入用「禁11」。
禁11
十三、禁止獸力車進入用「禁12」。
禁12
十四、禁止三輪車及獸力車進入用「禁13」。¶ 完整條文原檔第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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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13
十五、禁止四輪以上汽車及機車進入用「禁15」。
禁15
前項車種圖案得擇要調整。但同一標誌內所用圖案不得
超過三個;其禁止進入時間有規定者,應在附牌內說明之。¶ 第 73-1 條
車道禁止進入標誌「禁16」,用以告示任何車輛不准進入該車道。懸掛於禁止車輛進入車道之正前上方。
本標誌為白底紅色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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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條之一 車道禁止進入標誌「禁16」,用以告示任何車輛不准進入該車道。
懸掛於禁止車輛進入車道之正前上方。
禁16
(單位:公分)
本標誌為白底紅色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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