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三章標線|第二節警告標線(3/3)
交通部、內政部|法規命令|修正日期:民國115年3月11日|資料核對: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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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次:第 162 條、第 163 條、第 163-1 條(跨頁條文依序接續)。
¶ 第 162 條:完整條文原檔(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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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整條文原檔第5頁
¶ 完整條文原檔第6頁
¶ 第 163 條
「慢」字,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面路況變遷,應減速慢行。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依左列情況視需要設置之:
一、接近有柵門鐵路平交道一○公尺至八○公尺處。
二、接近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五○公尺處。
三、接近路寬變更線五○公尺處。
四、接近狹橋、隧道五○公尺處。
五、臨海險路、崎嶇山路之起點及其每隔五公里處。
六、其他認為必須標寫之地點。
本標字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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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三條 「慢」字,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面路況變遷,應減速慢行。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依左列情況視需要設置之:
一、接近有柵門鐵路平交道一○公尺至八○公尺處。
二、接近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五○公尺處。
三、接近路寬變更線五○公尺處。
四、接近狹橋、隧道五○公尺處。
五、臨海險路、崎嶇山路之起點及其每隔五公里處。
六、其他認為必須標寫之地點。
本標字圖例如左:
(單位:公分)
2¶ 第 163-1 條
通學區起(終)點標線,用以提醒車輛駕駛人已進入或離開通學區,通學區內應當心兒童或行人,並依速限行駛。
本標線劃設於進入或離開通學區邊界之車道上,為黃底黑字,得與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一通學區起(終)點標誌同時或擇一設置。
通學區起點標線中間標繪第四十一條當心行人標誌或第四十二條當心兒童標誌,提醒車輛駕駛人在通學區內應當心行人或兒童,除應配合設置第一百七十九條速度限制標字,提醒車輛駕駛人應依速限行駛,並得於右方或下方以白色文字及數字說明上課日之上下學時段。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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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 通學區起(終)點標線,用以提醒車輛駕駛人
已進入或離開通學區,通學區內應當心兒童或行
人,並依速限行駛。
本標線劃設於進入或離開通學區邊界之車道
上,為黃底黑字,得與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一通學區
起(終)點標誌同時或擇一設置。
通學區起點標線中間標繪第四十一條當心行人
標誌或第四十二條當心兒童標誌,提醒車輛駕駛人
在通學區內應當心行人或兒童,除應配合設置第一
百七十九條速度限制標字,提醒車輛駕駛人應依速
限行駛,並得於右方或下方以白色文字及數字說明
上課日之上下學時段。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完整條文原檔第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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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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