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三章標線|第三節禁制標線(2/2)
交通部、內政部|法規命令|修正日期:民國115年3月11日|資料核對: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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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次:第 174-1 條、第 174-2 條、第 174-3 條、第 174-4 條、第 175 條、第 176 條、第 177 條、第 178 條、第 179 條(跨頁條文依序接續)。
¶ 第 174-1 條
機車優先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優先行駛之車道,其他車種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向外,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本標線以白色實線及機車圖形劃設之,每過交岔路口處均應標繪之,並於兩機車圖形間,縱向標寫白色「機車優先」標字配合使用。
「機車優先車道線」設置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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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 機車優先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
車優先行駛之車道,其他車種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
車或轉向外,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本標線以白色實線及機車圖形劃設之,每過交岔路口
處均應標繪之,並於兩機車圖形間,縱向標寫白色「機車優
先」標字配合使用。
「機車優先車道線」設置圖例如下:
(單位:公尺)¶ 第 174-2 條
機慢車停等區線,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駕駛人、慢車駕駛人於紅燈亮時行駛停等之範圍,其他車種不得在停等區內停留。本標線視需要設置於行車速限每小時六十公里以下之道路,且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路口之停止線後方。但禁行機車或紅燈允許右轉車道不得繪設。
機慢車停等區線,線型為白色長方形,橫向(前後)線寬二十公分,縱向(二側)線寬十或十五公分,縱深長度為二點五公尺至六公尺,並視需要於機慢車停等區內繪設機車及慢車圖案或白色標字,停等區內得繪設縮小型指向線。機慢車停等區部分橫向標線與縱向標線得與鄰近實線共用。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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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 機慢車停等區線,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駕駛人、
慢車駕駛人於紅燈亮時行駛停等之範圍,其他車種不得在停等區
內停留。本標線視需要設置於行車速限每小時六十公里以下之道
路,且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路口之停止線後方。但禁行機車或紅燈
允許右轉車道不得繪設。
機慢車停等區線,線型為白色長方形,橫向(前後)線寬二十公
分,縱向(二側)線寬十或十五公分,縱深長度為二點五公尺至
六公尺,並視需要於機慢車停等區內繪設機車及慢車圖案或白色
標字,停等區內得繪設縮小型指向線。機慢車停等區部分橫向標
線與縱向標線得與鄰近實線共用。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第 174-3 條
人行道標線,用以指示路面上僅限於行人行走之專用道。
以人行道標線劃設之人行道,其與車輛行駛之車道以路面邊線分隔之,並得設置第一百四十一條交通桿或配合劃設第一百九十條車輛停放線。人行道標字及圖示自人行道起點開始標繪,間距視道路實際情況繪設,每交岔路口入口處應標繪之。
人行道設置圖例如下: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後,新設或重繪之人行道標線應以成人靠車道側牽行兒童之圖示繪設;人行道設置圖例如下:
人行道鋪面得上色,顏色為綠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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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 人行道標線,用以指示路面上僅限於行人行走
之專用道。¶ 完整條文原檔第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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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行道標線劃設之人行道,其與車輛行駛之 車道以路面邊線分隔之,並得設置第一百四十一條 交通桿或配合劃設第一百九十條車輛停放線。人行 道標字及圖示自人行道起點開始標繪,間距視道路 實際情況繪設,每交岔路口入口處應標繪之。 人行道設置圖例如下: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修正 發布後,新設或重繪之人行道標線應以成人靠車道 側牽行兒童之圖示繪設;人行道設置圖例如下: 人行道鋪面得上色,顏色為綠色。
¶ 第 174-4 條
自行車優先車道標線,用以指示自行車優先行駛之車道,其他車種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向外,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本標線劃設於騎樓以外之人行道時,僅允許腳踏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通行,遇有行人穿越時,以行人穿越為優先。
本標線以白色實線及自行車圖形劃設之,二條白色實線間隔至少一點二公尺,每過交岔路口處均應標繪自行車圖形,並得於兩自行車圖形間,縱向標寫白色「自行車優先」標字。
本標線遇路口及公車停靠區前後二公尺內不得劃設。
「自行車優先車道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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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四條之四 自行車優先車道標線,用以指示自行車優先行
駛之車道,其他車種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
或轉向外,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完整條文原檔第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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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線劃設於騎樓以外之人行道時,僅允許腳 踏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通行,遇有行人穿越 時,以行人穿越為優先。 本標線以白色實線及自行車圖形劃設之,二條 白色實線間隔至少一點二公尺,每過交岔路口處均 應標繪自行車圖形,並得於兩自行車圖形間,縱向 標寫白色「自行車優先」標字。 本標線遇路口及公車停靠區前後二公尺內不得 劃設。 「自行車優先車道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 第 175 條
車種專用車道標字,用於指示僅限於某種類型車輛行駛之專用車道,依規定行駛之車輛種類名稱標寫之。各類車種專用車道得以文字或圖案標繪之,標寫之文字依下表之規定:
┌─┬─┬─┬─┬─┬─┬─┐ │行│︵│︵│︵│︵│︵│︵│ │車│一│二│三│四│五│六│ │專│︶│︶│︶│︶│︶│︶│ │用│公│大│大│大│自│高│ │道│共│客│貨│型│行│乘│ │之│汽│車│車│重│車│載│ │車│車│ │ │型│ │車│ │輛│ │ │ │機│ │輛│ │名│ │ │ │車│ │ │ │稱│ │ │ │以│ │ │ │ │ │ │ │外│ │ │ │ │ │ │ │之│ │ │ │ │ │ │ │機│ │ │ │ │ │ │ │車│ │ │ ├─┼─┼─┼─┼─┼─┼─┤ │使│公│大│大│機│自│高│ │用│車│客│貨│車│行│乘│ │之│專│車│車│專│車│載│ │標│用│專│專│用│專│專│ │字│ │用│用│ │用│用│ └─┴─┴─┴─┴─┴─┴─┘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並配合車種專用車道線使用。本標字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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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五條 車種專用車道標字,用於指示僅限於某種類型車輛行駛之
專用車道,依規定行駛之車輛種類名稱標寫之。各類車種專用
車道得以文字或圖案標繪之,標寫之文字依下表之規定:
行 ︵ ︵ ︵ ︵ ︵ ︵
車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專 ︶ ︶ ︶ ︶ ︶ ︶
用 公 大 大 大 自 高
道 共 客 貨 型 行 乘
之 汽 車 車 重 車 載
車 車 型 車
輛 機 輛
名 車
稱 以
外
之
機
車
使 公 大 大 機 自 高
用 車 客 貨 車 行 乘
之 專 車 車 專 車 載
標 用 專 專 用 專 專
字 用 用 用 用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並配合車種專用車道線使用。本標字圖
例如下:¶ 第 176 條
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設於接近交岔路口之行車方向專用車道上,得視需要配合禁止變換車道線使用。用以指示該車道車輛行至交岔路口時,應遵照指定之方向左彎、右彎或直行。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自該專用車道之起點開始標寫,標字之前方應標繪指向線,每隔三十公尺標繪一組,連續至交岔路口。
本標字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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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六條 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設於接近交岔路口之行車方向專用車道
上,得視需要配合禁止變換車道線使用。用以指示該車道車輛行
至交岔路口時,應遵照指定之方向左彎、右彎或直行。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自該專用車道之起點開始標寫,
標字之前方應標繪指向線,每隔三十公尺標繪一組,連
續至交岔路口。
本標字圖例如左:
(單位:公分)
4¶ 第 177 條
「停」標字,用以指示車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設於停止線將近之處,本標字與第五十八條「停車再開」標誌得同時設置或擇一設置。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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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七條 「停」標字,用以指示車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設於停止線將近
之處,本標字與第五十八條「停車再開」標誌得同時設置或擇一
設置。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圖例如左:
(單位:公分)¶ 第 178 條
「禁行機車」標字,用以告示本車道禁止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通行。繪設於路段起點。路段過長時,得於路段中加繪之。
本標字為黃色變體字。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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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八條 「禁行機車」標字,用以告示本車道禁止大型重型機車以外
之機車通行。繪設於路段起點。路段過長時,得於路段中加繪
之。
本標字為黃色變體字。圖例如下:¶ 第 179 條
速度限制標字,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實際需要增設之。
本標字與第八十五條最高速限標誌得同時或擇一設置。
本標字為黃色數字。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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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九條 速度限制標字,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
制,不得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
管制號誌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實
際需要增設之。
本標字與第八十五條最高速限標誌得同時或擇一設置。
本標字為黃色數字。圖例如左:
(單位: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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