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狀態:本頁於 2026-08-27 依官方法規、主管機關文件及技術資料整理;適用前仍應核對最新公告與契約特訂條款。
資料收集日期:2026-08-26|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經濟部水利署(wra.gov.tw)。所有條文均於收集日自官方網站抓取查證。
| 項目 | 內容 |
|---|---|
| 主題 | 河川圖籍與「三線」(河川區域線、用地範圍線、水道治理計畫線)之法定定義 |
| 主要依據法規 | 水利法(民國112年11月29日最新修正)§78、§78-1、§78-2、§82、§83、§83-1 |
| 子法依據 | 河川管理辦法(民國113年2月6日最新修正)§6、§7;水利法施行細則(民國115年1月22日最新修正)§58 |
| 主管機關 | 中央管河川:經濟部(業務機關為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各河川分署);直轄市管、縣(市)管河川:地方政府 |
| 河川圖籍法定定義 | 河川管理辦法第6條第10款:「河川圖籍:指管理機關依本法劃定之河川區域、水道治理計畫線及用地範圍線之圖說。」 |
依現行《河川管理辦法》第6條第10款,河川圖籍上的「三線」正式名稱為:
查證重點:「堤防預定線」為早期/慣用名稱,並非現行法規用語。經全文檢索現行《水利法》《水利法施行細則》《河川管理辦法》,均無「堤防預定線」一詞;現行法規對應的概念是:
亦即舊稱「堤防預定線(堤防用地範圍線)」在現行法制上已整併入「用地範圍線」概念。
《河川管理辦法》第6條第10款(定義條文原文):
十、河川圖籍:指管理機關依本法劃定之河川區域、水道治理計畫線及用地範圍線之圖說。
河川圖籍為河川管理機關(中央管河川:水利署及所屬河川分署)製作、依水利法劃定並經公告之圖說,是判定土地是否位於河川區域內、是否受水利法第78條、第78-1條管制之依據。
定義:《河川管理辦法》第6條第1款(定義條文原文):
一、河川區域:指河口區及依下列各目之一之土地區域:
(一)未訂定河川治理計畫或未依本法第八十二條劃定公告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者,為本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並經劃定公告之土地。
(二)已訂定河川治理計畫或劃定公告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而尚未據以完成河防建造者,為本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並經劃定公告之土地。但用地範圍線或水道治理計畫線較寬者,以其較寬線劃定並經公告者。
(三)依河川治理計畫完成一定河段範圍之河防建造物者,為依其河防建造物設施範圍劃定之土地,及因養護河防工程設施之需要所保留預備使用之土地,並經劃定公告。
(四)未依前三目公告之河段,經管理機關依河川實際水路所及、用地範圍線、土地編定使用與權屬或其他相關資料認定之範圍。
其上位概念為《水利法》第83條(定義條文原文):
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土地,為防止水患,得限制其使用,其原為公有者,不得移轉為私有;其已為私有者,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辦理徵收,未徵收者,為防止水患,並得限制其使用。
前項所稱洪水位行水區域,由主管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法定意義:河川區域線是河川管理之基本管制範圍界線。線內土地即「河川區域」,一切行為受水利法第78條(禁止行為)、第78-1條(許可行為)及河川管理辦法之管制;線內公有土地為「河川公地」(辦法第6條第7款),使用須申請許可並繳使用費。
定義:《水利法施行細則》第58條前段(定義條文原文):
本法第八十二條所稱水道治理計畫線,指水道治理計畫之臨水面堤肩線或計畫水面寬度範圍線。
法定意義:表示依河川治理計畫,未來治理完成後之計畫河道(通洪斷面)範圍。為堤防興建位置、通洪寬度之依據;河川公地種植、插蚵等許可審查也以兩岸治理計畫線間之河川寬度計算保留通洪範圍(河川管理辦法第38、39條)。
定義:《水利法施行細則》第58條後段(定義條文原文):
用地範圍線,指包括水道預定或已建築之河防建造物或排水設施與水防道路及養護保留使用地與應實施安全管制所及之範圍線。
相關定義:《河川管理辦法》第6條第2、3款(定義條文原文):
二、堤防用地:指預定堤防用地或已建築堤防及其附屬建造物、水防道路用地。
三、水防道路:指便利防汛、搶險運輸所需之道路及側溝,並為堤防之一部分。
法定意義:用地範圍線圈出治理計畫所需之全部用地(計畫河道+堤防及附屬建造物+水防道路+養護保留地+安全管制範圍),通常較水道治理計畫線為寬。線內土地依水利法第82條得依法徵收,未徵收者得限制其使用。
河川區域之劃定及變更,由管理機關測定,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函送有關鄉(鎮、市、區)公所揭示及公開閱覽;中央管河川由水利署測定,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函送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由有關鄉(鎮、市、區)公所揭示及公開閱覽。
前項公告劃入河川區域內之公私有土地在未經變更公告劃出前,管理機關應依本法及本辦法相關規定限制其使用。
河川區域劃定及變更公告時,主管機關應同時函送當地都市或非都市計畫機關配合辦理使用分區變更為河川區。
主管機關為審查河川區域之劃定及變更,得成立審議小組;其有涉及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並得邀請都市或非都市計畫及其地政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即中央管河川:水利署測定 → 報經濟部核定 → 公告(經濟部公告,水利署刊登公報並函送地方揭示公開閱覽)。
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內之土地,經主管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得依法徵收之;未徵收者,為防止水患,並得限制其使用。
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內之土地經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通盤檢討。但因重大天然災害致水道遽烈變遷時,得適時修正變更。
河川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填塞河川水路。
二、毀損或變更河防建造物、設備或供防汛、搶險用之土石料及其他物料。
三、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四、建造工廠或房屋。
五、棄置廢土或其他足以妨礙水流之物。
六、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
七、其他妨礙河川防護之行為。
河川區域內之下列行為應經許可:
一、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
二、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
三、採取或堆置土石。
四、種植植物。
五、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
六、圍築魚塭、插、吊蚵或飼養牲畜。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與河川管理有關之使用行為。
河川整治之規劃與施設、河防安全檢查與養護、河川防洪與搶險、河川區域之劃定與核定公告、使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河川管理辦法管理之。
治理計畫線/用地範圍線內土地——《水利法》第82條:得依法徵收;未徵收者得限制使用;因治理致無法使用之私有土地及既有堤防用地應視實際需要辦理徵收;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者得準用都市計畫法第83-1條辦理容積移轉(103年1月29日修正增訂)。
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河川區域線內)土地——《水利法》第83條:得限制使用;公有土地不得移轉為私有;私有土地應視實際需要辦理徵收。另《水利法》第83-1條:已編定或變更編定為水利用地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變更編定為適當用地;受限私有土地得以區段徵收或水利地重劃方式取得。
罰則(節錄):
| 管道 | 網址 | 說明 |
|---|---|---|
| 水利署「河川區域圖籍」申請頁 | https://www.wra.gov.tw/cp.aspx?n=4888 | 申請資格為利害關係人;中央管河川洽各河川分署、縣市管河川洽縣市政府水利單位 |
| 河川區域線上查詢系統 | https://web.wra.gov.tw/gismms/ | 由上列申請頁連結進入;可查詢土地是否位於河川、排水、堤防範圍(2026-08-26 由本機直接連線測試未成功,建議由水利署網站入口進入) |
| 水利署「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圖」申請頁 | https://www.wra.gov.tw/cp.aspx?n=4889 | 申請資格為利害關係人;受理單位同上 |
| 水利署線上申請系統 | https://river.wra.gov.tw/ | 河川區域使用申請等線上申辦 |
| 水利空間資訊服務平台(原水利地理資訊服務平台) | https://www.wra.gov.tw/cp.aspx?n=27061(入口頁) | 提供水利空間圖資查詢及開放圖資下載 |
| 河川區域(中央管河川)公告資料 | https://www.wra.gov.tw/cl.aspx?n=3342 | 各中央管河川之河川區域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