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水下水道保護標準要如何訂定?
依據「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原則」(109年10月)進行檢討,主要考量社區人口規模及行政區級兩項因素,據以決定雨水下水道設計保護標準。
可依下列兩種方式訂定保護標準:
一、依人口數分級訂定
社區人口 5萬人以下:採用 1~2年暴雨頻率。
社區人口 5萬至10萬人:採用 2~5年暴雨頻率。
社區人口 10萬人以上:採用 2~10年暴雨頻率。
二、依行政區級訂定
鄉級地區:採用 1~2年一次重現期。
縣轄市及鎮地區:採用 2~3年一次重現期。
省轄市級地區:採用 5年一次重現期。
本案冬山鄉保護標準之訂定
本案位於冬山鄉,人口約 5.3萬人:
依人口數分級:5.3萬人屬於「5萬至10萬人」級距,採用 2~5年重現期。
依行政區級:冬山鄉屬「鄉級地區」,採用 1~2年重現期。
考量兩項原則後,為採取較保守之設計標準,應以人口數分級之2~5年重現期作為控制條件。再依2~5年重現期範圍進行內插,並採無條件進位,雨水下水道保護標準採用:3年重現期。
#排水工程 #雨水下水道 #設計準則 #重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