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裝廠商資格訂定原則
投標廠商資格訂定:
依「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4條」
投標廠商資格訂定:
依據「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4條」,比對下表資格擬訂是哪種等級的綜合營造業。

因塗裝案技術層面較容易,若工程預算達甲等營造業可能會使投標廠商意願降低,因此建議廠商資格可以多定一項「油漆工程業」,並要求提報簽證技師資格。
因塗裝屬主要工程,建議規定廠商需具備鋼結構塗裝檢查員;若有銲接作業,則需具備銲工技術合格證明,且最近兩年內曾從事鋼結構工程銲接作業。
擬訂條件舉例如下:
(1) 政府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之「甲等綜合營造業」或「油漆工程業(決標後開工前應提報簽證技師)」。
(2) 投標廠商應無「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規定,遭受停業處分及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備註:決標後開工前應提報鋼結構塗裝檢查員、銲工技術合格證明(最近兩年內曾從事鋼結構工程銲接作業)各1員。
文章連結:https://wiki.cycivil.com.tw/en/02_結構設計/1_QA彙總/塗裝廠商資格訂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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