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法規所適用之市區道路範疇要如何認定?
符合「市區道路條例」第 2 條者,屬市區道路,該條文如下:
市區道路條例第 2 條
市區道路,指下列規定而言:
道路系統圖依據市區道路條例第 6 條:
「市區道路之修築,其系統及寬度,應依照都市計畫之規定辦理,未有都市計畫者,應依據第 32 條所訂定之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參酌當地實際需要及可能發展,擬訂道路系統圖,並註明寬度,連同修築計畫,報經上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施行。前項道路系統圖經核定公布施行後,建築主管機關應即規定建築物之境界線。」
承上,「 直轄市行政區域以內,都市計畫區域以外之道路,是否為市區道路」, 應以該道路是否納入「報經內政部核定並已公布之道路系統圖」為事實認定依據。(內政部 103 年 3 月 19 日台內營字第 1030801847 號函)
反之,直轄市行政區域以內,都市計畫區域以外之道路,已指定建築線之道路即為所指之道路系統圖中之市區道路。(個人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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