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依 桃園市轄境內噪音管制區分類範圍
依 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一、第一類噪音管制區:環境亟需安寧之地區。
二、第二類噪音管制區: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之地區。
三、第三類噪音管制區:以住宅使用為主,但混合商業或工業等使用,且需維護其住宅安寧之地區。
四、第四類噪音管制區:供工業或交通使用為主,且需防止噪音影響附近住宅安寧之地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進行噪音管制區劃分之粗分類原則如下:
一、轄境內屬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
(一)第一類噪音管制區:風景區、保護區。
(二)第二類噪音管制區:文教區、學校用地、行政區、農業區、水岸發展區。
(三)第三類噪音管制區:商業區、漁業區。
(四)第四類噪音管制區:工業區、倉庫區。
二、轄境內屬實施區域計畫地區者:
(一)第一類噪音管制區:丙種建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
(二)第二類噪音管制區:甲種建築用地、林業用地、農牧用地。
(三)第三類噪音管制區:乙種建築用地、水利用地、遊憩用地。
(四)第四類噪音管制區:丁種建築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墳墓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交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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