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應辦理條件與程序
- 辦理時應特別注意所屬案件是否為受中央補助之案件。受中央政府補助比率逾工程建造經費百分之五十的新建公共工程,且不屬於災後緊急處理、已開發場所工程等(詳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第二點),原則上都需要進行生態檢核。
- 國土署補助案件則除了依其規定辦理之外,尚須符合工程會之規定。
- 不符需生態檢核條件之案件,若位於生態敏感區,仍須依相關規定辦理。
辦理流程:
- 工程會規定:工程主辦機關應填具公共工程生態檢核自評表(如附件),並檢附檢核事項結果之佐證資料、生態檢核工作所辦理之生態資料蒐集、調查及評析、現場勘查、公民參與及生態保育原則、對策及措施研擬等過程及結果之文件紀錄。
- 國土署規定:工程主辦機關辦理新建公共工程,應於工程計畫提出時先行自行評估確認是否須辦理生態檢核,並填寫生態檢核之執行確認表(附表-A)。
如評估無涉及生態環境保育議題之工程(按評估生態環境保育議題方式(附表-B)),工程主辦機關應將生態檢核之執行確認表連同無涉及生態環境保育議題之評估報告等資料函報上級機關審查確認(函報方式詳作業手冊附表-C、附表-D)。
附件: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生態檢核執行作業手冊.pdf
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生態檢核執行作業手冊」
文章連結:https://wiki.cycivil.com.tw/en/01_道路設計/1_QA彙總/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應辦理條件與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