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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0ed60a6e314e2809000be188a6568cd21ce24af273aa22a050604e05a702de第16712章V2.0
建築物電信光纜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本章係規範建築物屋內外電信光纜及其附屬配件之設計、製造、供應、安裝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建築物電信光纜設置範圍主要包括引進配線、主幹配線及屋內配線等。
¶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00章--施工臨時設施及管制
1.3.4 第07840章--防火阻絕
1.3.5 第16061章--接地
1.3.6 第16132章--導線管
1.3.7 第16711章--建築物電信電纜
1.3.8 [ ]
¶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4301-1 光纜-第一部分:一般規格
(2) CNS 14301-2 光纜-第二部分:產品規格
(3) CNS 14301-3 光纜-第三部分:電信光纜規格
1.4.2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
(1) CLE-EL 3600-10 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設置技術規範
1.4.3 國際電信聯盟-電信(ITU-T)
(1) ITU-T G.652D 單模光纖(Single-Mode Fiber)
(2) ITU-T G.657 單模光纖(Single-Mode Fiber)
1.4.4 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美國通訊工業協會(TIA)/電子工業協會(EIA)
(1) ANSI/TIA/EIA 568-B.3 光纖佈線元件標準(Optical Fiber Cabling Components Standard)
(2)ANSI/TIA 568-C.3 光纖佈線元件標準(Optical Fiber Cabling Components Standard)
(3)ANSI/TIA 526-7 單模光纜鏈結損失測試(Optical Power Loss Measurements Of Installed Single-Mode Fiber Cable Plant)
(4)ANSI/TIA 526-14A 多模光纜鏈結損失測試(Optical Power Loss Measurements Of Installed Multimode Fiber Cable Plant)
1.4.5 內政部頒布之「建築技術規則」
1.4.6 [ ]
¶ 1.5 資料送審
1.5.1 資料送審應依據第01330章「資料送審」及本章之規定辦理。
1.5.2 品質管理計畫書應依據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辦理。
1.5.3 施工計畫
(1)工作時程進度須配合整體施工計畫安排進場時程、檢驗測試等。
(2)[號碼編製表及服務等級編製表]。
(3)[光纜配線箱、各類光纜配線盒之光纜編號表]。
(4)[ ]
1.5.4 施工製造圖
(1) 系統架構圖:標示設備的尺度與組件,顯示特製的結構固定與支持裝置、配件及連結之詳圖。
(2) 工作相關各項設備之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管線配置圖、[設備基礎]等。
(3) 材料單:依據系統架構圖所列各項設備組件。
(4)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承包商須配合施工計畫書內之工作時程進度,於[簽約後][施工前][ ]日,提送[5][ ]套施工製造圖送工程司審查,經核可後據以施工]。
(5) [ ]
1.5.5 廠商資料
(1) 器材型錄、器材規格技術文件。
(2) 器材型錄、器材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器材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3) 須列出[1年份][ ]操作維護所需之備品表,表中須列出品名、零件編號、單價及數量。
(4) [ ]
1.5.6 [樣品]
[ ]
1.5.7 [ ]
¶ 1.6 品質保證
1.6.1 須符合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相關規定。
1.6.2 [ ]
¶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交運之器材應有妥善之包裝,以免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器材及包裝應有清楚之標示,以便辨識廠商名稱、器材、產地、[組件編號及型式]。
1.7.2 承包商須將器材儲存於清潔、乾燥及安全之室內場所。
1.7.3 [ ]
¶ 1.8 現場環境
1.8.1 標高:海平面[1,000][ ]m以下
1.8.2 相對濕度:[20~80][ ] % (屋內)
[20~95][ ] % (屋外)
1.8.3 溫度:[0~40][ ]℃(屋內)
[0~50][ ]℃(屋外)
1.8.4 [ ]
¶ 1.9 保固
1.9.1 承包商對本器材設備及施工之功能除另有規定者外,[其保固依契約規定辦理][驗收合格日起保固1年][ ]。
1.9.2 承包商應於工程驗收合格後[1週][ ]內出具保固保證書,由工程司核存;在保固期間如因器材設備瑕疵或施工不良而故障或損壞,承包商應即免費修復或更換新品。
1.9.3 [ ]
¶ 2. 產品
材料
屋內光纜
屋內光纜使用[單模光纖][ ],其規格應至少符合[ITU-T G.652D] [ITU-T G.657][ ]之規定。[其他自用通信設施除單模光纖外,亦可選用[50/125 μm多模光纖][62.5/125 μm多模光纖][雷射優化50/125 μm多模光纖][ ]]。屋內光纜應具不延燒性。
屋外光纜
屋外光纜使用[單模光纖][ ],其規格應至少符合[ITU-T G.652D] [ITU-T G.657][ ]之規定。[其他自用通信設施除單模光纖外,亦可選用[50/125 μm多模光纖][62.5/125 μm多模光纖][雷射優化50/125 μm多模光纖][ ]]。屋外光纜應具防水及耐候性,適用於社區型建築物間屋外配線。
2.1.3 [ ]
零件及附件
2.2.1 光纖連接器
建築物內使用之[SC][ ]光纖連接器,其特性須符合[ANSI/TIA/EIA 568-B.3][ANSI/TIA 568-C.3][ ]規定。
2.2.2 本規範所定電信設備之相關材質及其規格為最低設置標準,實際設置時得依電信服務需求採用其他更優之數量、材質及規格。有關配管之設計及施工,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請參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頒布之「CLE-EL 3600-10 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設置技術規範」及內政部頒布之「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2.2.3 [ ]
¶ 3. 施工
安裝
3.1.1 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頒布之「CLE-EL 3600-10 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設置技術規範」規定辦理。
3.1.2 光資訊插座之安裝
(1)應依製造廠建議之安裝工法或指定工法為準。
(2)光資訊插座盒所收容之光纖,其彎曲半徑應依製造廠之規定,如無建議值時,不得少於[25][ ]mm。
(3)[ ]
3.1.3 [ ]
施工方法
3.2.1 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頒布之「CLE-EL 3600-10 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設置技術規範」規定辦理。
3.2.2 光纜配線施工注意事項
(1)屋內光纜之彎曲半徑應符合製造廠之規定,如無建議值時,則佈放施工時不可小於光纜外徑的15倍,施工完畢後,於使用時或在無拉力狀態時,則須保持不可小於光纜外徑的10倍。
(2)佈放光纜應預留兩端餘長約1~2m,作為未來接續使用;並應於兩端加裝編號標誌,以利日後施工及維護辨識。
(3)[ ]
3.2.3 光纜配線接續作業應注意事項
(1)施工時,應先檢視光纜內光纖心線種類,[單模][50/125μm多模][62.5/125μm多模][雷射優化50/125μm多模][ ]光纖不得混用。
(2)因有酒精等易燃物品,故接續場所嚴禁煙火。
(3)光纖切割面之好壞影響接續的效果甚大,故切割時宜小心謹慎,並應注意使切面平滑及垂直。
(4)切斷之裸光纖應妥善處理,以防刺傷皮膚。
(5)嚴禁使用去漬油、柴油等有機溶劑擦拭裸光纖。
(6)[ ]
3.2.4 光纖接續前準備工作
(1)準備各項接續材料及機具,並檢查其數量是否充分,功能是否正常。
(2)檢查各項安全措施是否設置完整。
(3)依現場環境選擇適當之光纖接續點固定位置及預先設定最佳餘長收容方式。
(4)裝設光纖餘長收容箱體(盒),並視需要裝設光纜餘長收容架。
(5)準備其他清潔用品,如無水酒精、無棉絮擦拭紙、[ ]等。
(6)去除光纖被覆等保護材料。
(7)將光纖固定於光纖收容盒上。
(8)將光纖各簇心心線分開,依序排列,並預留接續長度1~2m,若為套管型光纖,須於分簇心後依各色紗顏色以相同顏色之軟管,按心線識別的方法排列。
(9)做好防水設備,避免有濕氣或水氣進入。
(10)設定接續工作台、準備接續機具,如光纖心線外被剝除工具、切割工具、熔接機或其他接續工具組等。
(11)[ ]
3.2.5 光纖接續程序
(1)若採熔接接續時,需將熱縮保護套管套入待接光纖。
(2)剝除光纖外被覆。
(3)依所使用光纖熔接機或機械式接續工具組之種類及接續材料,以決定剝除長度。
(4)使用光纖外被覆剝除器剝除光纖外被覆。
(5)以無棉絮擦拭紙沾上無水酒精拭去纖殼上所附著之雜質,惟不得擦拭超過十次,以免傷及光纖。
(6)使用光纖切割器,切斷光纖,依接續所需長度切斷光纖。
(7)光纖接續
A.將欲互相接續之兩光纖置於熔接機或機械式接續工具組之適當位置,保持工具及手之清潔,避免污染光纖。
B.調整接續兩光纖至最佳位置,開始接續。若採熔接接續,熔接機器會檢查光纖切面是否良好,不佳時應重新切割。
C.若接續損失大於規格值,或以目測接續點表面非平滑完整時,先判斷接續不良原因後,切斷重新接續。
D.熔接接續點之裸光纖,需利用熱縮保護套管保護。
(8)[ ]
3.2.6 光纖接續後之處理
(1)接好之光纖盤繞於收容盒,將接續點置於槽梳內。
(2)依序將接好之光纖及接續點固定於收容盒。
(3)收容盒蓋上後,不可壓到光纖。
(4)依施工製造圖方式裝設收容盒。
(5)[ ]
3.2.7 防火阻絕
各段線纜佈放完後,應依照第07840章「防火阻絕」之規定辦理,於穿越各防火區劃處、[ ]之線槽或套管口,填充防火材料,以阻隔火路。
3.2.8 [ ]
¶ 3.3 竣工
3.3.1 承包商須於驗收前依工程司之指示提供[3][ ]份文件,如下述︰
(1)器材操作維護手冊。
(2)器材規格技術文件。
(3)工作相關之竣工圖,如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及管線配置圖等。
(4)提送訓練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訓練課程、訓練時間、訓練地點及負責訓練人員等,送[工程司][ ]認可後實施。
(5)[ ]
3.3.2 [ ]
¶ 3.4 檢驗
3.4.1 依據契約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頒布「CLE-EL 3600-10 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設置技術規範」之相關測試方法及標準規定辦理。
3.4.2 光纜配線測試
(1) 鏈結損失測試。
(2) 600 m以上須做鏈結長度測試。
(3)[ ]
3.4.3 [ ]
¶ 3.5 訓練
3.5.1 承包商於本工程[竣工][檢驗]完畢後,經洽工程司決定適當時間,依照所提送並經核准之訓練計畫書實施訓練。
3.5.2 [ ]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4.1.1 依契約有關項目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 ]計量。
4.1.2 [ ]
¶ 4.2 計價
4.2.1 依契約有關項目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 ]計價。
4.2.2 [樣品價錢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不另計量計價][ ]。
4.2.3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4.2.4 [ ]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