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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439214cf044ad3692dea98a9ae5a5d20be980331f9e7105a11e258879b0efb第16321章V8.0
高壓配電盤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22.8][11.4][ ]kV高壓[裝甲閉鎖型][ ]配電盤之設計、製造、供應、安裝、測試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1.2.1 22.8kV高壓裝甲閉鎖型配電盤
1.2.2 11.4kV高壓裝甲閉鎖型配電盤
1.2.3 電表箱
1.2.4 [ ]
¶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
1.3.4 第16291章--儀表、電驛及控制裝置
1.3.5 第16323章--高壓斷路器
¶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3990 金屬閉鎖型配電箱及控制箱(A.C3.3-36kV)
(2) CNS 3991 金屬閉鎖型配電箱及控制箱檢驗法(A.C3.3-36kV)
(3) CNS 11437 變比器
(4) CNS 13551 金屬閉鎖型配電箱及控制箱用匯流排
(5) CNS 15156-1 高電壓開關裝置及控制裝置 -第 1 部:共通 規範
1.4.2 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
(1) ANSI C37.20 配電盤設備組立含金屬箱盤內之匯流排
(2) ANSI C39.1 電氣類比指示儀表
1.4.3 美國電機電子工程師協會(IEEE)
(1) IEEE C57.13 儀表用變壓器之標準
1.4.4 美國電機製造業協會(NEMA)
(1) NEMA SG4 交流高壓斷路器
(2) NEMA SG5 電力配電盤
1.4.5 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1) IEC 56 交流高壓斷路器
(2) IEC 298 額定電壓1kV至72.5kV(含)之交流金屬開關箱及控制盤
1.4.6 經濟部發布之「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1.4.7 [ ]
¶ 1.5 資料送審
1.5.1 資料送審應依據第01330章「資料送審」及本章之規定辦理。
1.5.2 [品質管理計畫書應依據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辦理。]
1.5.3 施工計畫
(1) 檢討設備材料配置,提供設備材料檢討資料。
(2) 設備材料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3) 設備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4) [ ]
1.5.4 施工製造圖
(1) 承包商應於簽約後[30][ ]日,提送[ ]套施工製造圖送工程司審查,經工程司核可後據以施工。
(2) 系統架構圖:標示每項設備的尺度與組件,顯示特製的結構固定與支持裝置、配件及連結之詳圖。
(3) 工作相關各項設備之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管線配置圖、[設備基礎]、[ ]等。
(4) 材料單:依據施工製造圖所列各項設備組件,列出零件編號。
(5) [ ]
1.5.5 廠商資料
(1) 設備型錄、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2) 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3) 須列出[1年份][ ]操作維護所需之備品表,表中須列出品名、零件編號、單價及數量。
(4) [ ]
1.5.6 [樣品]
依據設計圖所標示之設備[每一項目][ ],提送樣品[1][ ]份,[樣品數量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不另計量計價][ ]。
1.5.7 承包商必須於驗收前依工程司之指示提供[ ]份文件,如下述︰
(1) 系統操作手冊及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2) 系統架構圖、系統維護手冊。
(3) [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4) 工作相關之竣工圖,如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及管線配置圖等。
(5) [ ]
1.5.8 [ ]
¶ 1.6 品質保證
1.6.1 需符合第01450章「品質管理」及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相關準則規定辦理。
1.6.2 [ ]
¶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交運之產品應有妥善之包裝,以免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產品及包裝應有清楚之標示,以便辨識廠商名稱、產品、產地、組件編號及型式。
1.7.2 承包商須將裝置設備儲存於清潔、乾燥與安全之場所。
1.7.3 [ ]
¶ 1.8 現場環境
1.8.1 標高:海平面[1000][ ]m以下
1.8.2 相對濕度:[20~80][ ]%(屋內)
[20~95][ ]%(屋外)
1.8.3 溫度:[0~40][ ]℃(屋內)
[0~50][ ]℃(屋外)
¶ 1.9 保固
1.9.1 承包商對本器材設備之功能除另有規定者外,[自正式驗收合格日起保固1年][ ]。
1.9.2 承包商應於[工程驗收後一週內出具保固保證書,由工程司核存][ ];在保固期間如因器材設備瑕疵或施工不良而故障或損壞,承包商應即免費修復或更換新品。
1.9.3 [ ]
¶ 2. 產品
¶ 2.1 設計要求
2.1.1 通則
(1) 應提供[22.8][11.4][ ]kV配電盤箱體,並按設計圖安裝[拉出型][ ]斷路器單元、[自動切換開關]、過電流及其他保護電驛,匯流排、儀表、及相關之比流器、比壓器等。全部配電盤之設計、製造及試驗應符合有關之法規。
(2) 配電盤應為一完整、接地、連續運轉之整體組合,金屬箱體、正面不帶電、直立式。
(3) 主斷路器設備應為[22.8][11.4][ ]kV,三相60Hz[中性點接地][ ],額定電流如設計圖。
(4) [ ]
2.1.2 固定構造
(1) 配電盤應包含斷路器箱,依CNS 3990[IEC 56][ANSI C37.20][ ]之規定,裝配成一排堅固、自立式閉鎖型箱體。[配電盤之兩側應作好預留,以供未來擴充之用][ ]。
(2) 箱門採用3.2㎜厚之鋼板,其餘採用2.3㎜厚鋼板全部機械加工成型,並由角鐵作成骨架,經銲接組立而成之自立堅固體。角鐵應為50×50×5㎜以上者,其他附加支架按其負荷及動作時之衝擊力設計製造。底座採用100×50×5㎜之槽鐵。配電盤下方為電纜溝時,箱底應有底板,且底板應預留供電纜進出之開孔。
(3) 盤面前方應以鉸鏈門板完全閉鎖,以遮蓋所有的斷路器、儀表或預留之隔間。凡有鉸鏈之蓋板均應採隱藏式鉸鏈,附加門閂及開口,以便通風,安裝操作機構、機械跳脫、及位置顯示等。通風百葉應僅設於有鉸鏈之面板上,用以散發盤內之熱量。其溫度值參閱[ANSI C37.20][ ]對封閉式設備所規定之標準。所有開口處應有防塵、防水或防其他異物侵入之設計。
(4) 每一座箱體[內應有隔間][ ]以容納斷路器、儀表及輔助裝置。[每一隔間均應以接地之金屬遮蔽予以完全隔離][ ]。
(5) 所有鋼料均應澈底清潔,[並以磷酸或類似之處理進行工廠塗裝,隨後立即加一層防銹底漆][ ],[塗裝表面顏色應送業主及工程司核可][ ]。
(6) [ ]
2.1.3 輔助設備及裝置:配電盤之儀控應符合[ANSI C39.1][ ]之規定。[儀表、跳脫裝置附蓋、切換開關應裝於主過電流保護裝置上端有鉸鏈之儀表板上][ ]。
(1) [比流器應儘可能裝在主斷路器箱體中,以利維修][ ]。比流器之比值應如設計圖。比壓器[應裝在一獨立之金屬封閉隔間內] [ ],其一次側須設限流熔絲,且二次側亦應有保護裝置。儀表須按設計圖安裝之。電流及電壓表應為盤面型。
(2) 電表應為[動針式][數位式],半嵌入式安裝,[刻度之精確度為全刻度之[±1%][ ]]。電壓表顯示之範圍應為系統電壓[±10%] [ ]。
(3) 電流表切換開關應可用於讀出每一相電流之值,電壓表切換開關應可用於讀出每一匯流排相間電壓[及每一匯流排相與中性匯流排間之電壓]。兩種開關均可切至OFF位置。
(4) 應有附蓋之試驗端子並以名牌標示以資識別。
(5) 控制電源變壓器應符合設計圖及相關規定,[以熔絲接於主匯流排],[應有[1只][ ]二極主斷路器裝於二次側][ ]。
(6) [ ]
2.1.4 斷路器
請參照第16323章「高壓斷路器」之規定。
2.1.5 [自動切換開關][ ]
(1) 通則:[當配電盤以二或三迴路電源輸入且為自動切換控制時,均以數個電動操作斷路器之配電盤組合而成。當一路失去電源後仍可由另一路供電][ ]。
(2) 作業順序:所有控制設備,包含儀表比壓器、控制連鎖、電驛、開關、指示燈及配線,以完成下列自動切換順序:
A. 正常作業時主受電斷路器閉合而備用斷路器開啟。當電壓降低應可由[低電壓電驛(27)][ ]檢測出。
B. 電壓減低至正常程度以下至預先設定值,並延至預調之時間後([預調範圍可調達60秒][ ]),受電斷路器應即自動開啟,而備用斷路器應即自動閉合。
C. 若匯流排故障或因饋線斷路器故障而不能在故障時跳脫,以[閉鎖電驛(86)][ ]、防止自動切換。
D. 當開啟之受電側電壓恢復後,經過一段預調之時間([預調範圍可調長達60秒][ ]),備用斷路器應自動跳脫並使原來停電之受電斷路器閉合。應有一選擇開關,當選擇“自動”時,此開關應能防止以手動操作受電斷路器及備用斷路器。當選擇"手動"時,此斷路器控制開關應可以手動操作。連鎖條件有電氣及機械二種,本規範並不特別限定連鎖方式,只要求不能自動切換即可,此時自動切換即不能作用。
(3) 保養:如保養需要將負載切換至備用斷路器時,此選擇開關應切至手動位置,所設連鎖條件,可防止誤操作。
(4) [ ]
2.1.6 儀表比壓器、比流器及電驛
請參照第16291章「儀表、電驛及控制裝置」及設計圖之規定。
2.1.7 匯流排及匯流排分接頭
(1) 匯流排應依CNS 13551[ANSI C37.20][ ]之規定,以98%導電率之銅製[ ]堅固之匯流排,並以[模製絕緣][熱縮絕緣]全部遮蔽,絕緣應為不吸水抗電暈材料並有防火,自熄性能。各配電盤之間設有匯流排接頭者亦應提供類似之絕緣材質。
(2) 若相匯流排有接頭或分接頭,其表面應鍍[銀][錫][ ]並確實鎖緊。匯流排應能連續承載額定之電流而不致超出[ANSI C37.20][ ]所規定之溫升,並應至少能承受斷路器額定之短路電流所引起之各種機械及熱應力。
(3) 接地匯流排應為[鍍銀][鍍錫]之銅排,其斷面積最少為[6mm×50mm][ ],並應水平佈置貫通整套配電盤內。
(4) 每一斷路器之安裝座均應接於接地系統。
(5) [ ]
2.1.8 接線端子
(1) 接地導線之接線端子應為[壓著式][ ]。
(2) 配電盤控制線之連接,應使用[附絕緣套接線端子][ ],接線端子應預留[10][ ]%供未來擴充用。
2.1.9 配線:[ ]。
2.1.10 電纜進出開口:[ ]。
2.1.11 控制電源:其容量應符合控制電路所需。
2.1.12 [監控點]:應依設計圖所示各點妥為預留,並將所有有關之配線接至端子板,[再配線至介面端子箱(Interface Terminal Cabinet)之端子板] [ ]。
2.1.13 電熱器:應有溫度控制之電熱器使箱內溫度保持在高出周圍溫度,以防止內部凝水。
2.1.14 控制配線:控制配線應有600V絕緣、[絞線][ ]、最小截面積[5.5][3.5][ ]mm2銅絞線。惟下列情形除外:
(1) 比流器之二次側引出線不得小於[5.5][ ]mm2。
(2) 控制線如係裝置或設備本身之配線應採用製造廠之標準尺度。所有裝置間及裝置與端子板間之控制配線,在其兩端及每一接頭均應有熱縮套管式電線標示。
2.1.15 [ ]
¶ 2.2 [電表箱][ ]
電表箱須符合[台灣電力公司][ ]要求,且容許裝設[台灣電力公司] [ ]進戶線及電表設備,並應依[台灣電力公司][ ]之規定及設計圖製造。
¶ 2.3 工廠試驗及檢查
工廠試驗及檢查含中間檢查應符合[CNS 15156][ ]之要求。
¶ 2.4 備品
[除供應及安裝電氣系統所有設備及組件外,承包商須提供下列備品,所有之費用均已包含於總工程費內,不另給付][ ]。
2.4.1 [比壓器熔絲][22.8kV] [每種電流量] [各10支][ ]。
[600V低壓熔絲] [每種電流量] [各10只][ ]。
[指示燈燈泡] [各種顏色] [各10只][ ]。
[控制開關(C.S)組] [各種型式] [各10只][ ]。
¶ 3. 施工
¶ 3.1 安裝
3.1.1 每一箱體均應接地並依設計圖與接地系統連接。
3.1.2 接地工作按經濟部發布之「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施工。
3.1.3 [ ]
¶ 3.2 現場試驗及檢查
施工完畢後,委託政府核可之[檢驗機構][技術顧問團體]辦理用電設備之檢驗。至少包含下列項目:
3.2.1 電流電壓電驛試驗。
3.2.2 變壓器、比壓器、比流器、避雷器試驗。
3.2.3 斷路器試驗。
3.2.4 絕緣電阻、耐壓、接觸電阻試驗。
3.2.5 其他台灣電力公司規定之檢驗項目,並應提送測試報告。
¶ 3.3 訓練
3.3.1 [承包商於本工程測試完畢經洽業主決定適當時間,負責提供人員訓練,訓練業主指派之操作及維修人員][ ]。
3.3.2 在訓練開始前[一個月][ ]提送訓練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訓練課程、訓練地點及負責訓練人員等送業主和工程司認可後實施。
3.3.3 [ ]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依契約有關項目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計量,[備品數量予以計量]。
¶ 4.2 計價
4.2.1 依契約有關項目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計價,[備品數量予以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 4.3 [ ]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