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來源: 公共工程雲端服務網
來源檔案:
15912v20.doc工程會檔案時間: 2023-07-25T15:39:51.930Z
版本基準日期: 2026-07-13(Asia/Taipei)
SHA-256:
b7fba906a90576a809cfe206dbfe938852f5f14b7f275e4361d3c6b960174b32第15912章V2.0
空調系統性能確認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1.1.1 本章規定空調系統性能確認(Commissioning)係以書面文件鑑定建築物空調系統與設備之施工、安裝及啟動運轉,應符合契約要求及設計原意,以確保空調系統及設備發揮正常功能及性能表現之程序。
1.1.2 本章規定空調工程承包商(以下簡稱承包商)、測試、調整及平衡團隊(以下簡稱TAB團隊)、性能確認團隊(以下簡稱CX團隊)及工程介面關連廠商(以下簡稱關連廠商)等,在施工階段進行空調系統性能確認工作期間應負責及配合之事項。
1.1.3 執行性能確認及測試、調整及平衡工作所需之臨時水電,承包商應自行負責備妥。
1.1.4 [ ]
¶ 1.2 工作範圍
1.2.1 本項工作必須於施工階段開始時啟動,相關項目如下:
(1)冷熱源產生設備
(2)熱排放與熱回收設備
(3)風管系統
(4)水管系統
(5)空調控制系統
(6)空調配電系統
(7)與其他系統相關介面
(8)[ ]
1.2.2 [ ]
¶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15071章--消音器
1.3.4 第15105章--管材
1.3.5 第15131章--空調用泵
1.3.6 第15187章--水化學處理
1.3.7 第15189章--冷卻水塔臭氧水處理
1.3.8 第15621章--離心式冰水機組
1.3.9 第15623章--往復式冰水機組
1.3.10 第15625章--渦卷式冰水機組
1.3.11 第15627章--螺旋式冰水機組
1.3.12 第15640章--冷卻水塔
1.3.13 第15710章--空調系統熱交換器
1.3.14 第15711章--液體對液體熱交換器
1.3.15 第15720章--空氣調節箱
1.3.16 第15722章-室內冷暖風機
1.3.17 第15810章--風管
1.3.18 第15820章--空調風管附屬設備元件
1.3.19 第15831章--離心式風機
1.3.20 第15832章--軸流式風機
1.3.21 第15833章--動力通風機
1.3.22 第15840章--空氣終端箱
1.3.23 第15911章--空調系統監視及控制設備
1.3.24 第15950章--測試、調整及平衡
1.3.25 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
1.3.26 第16061章--接地
1.3.27 第16120章--電線及電纜
1.3.28 第16123章--控制用電線及電纜
1.3.29 第16221章--電動機
1.3.30 第16401章--低壓配電盤
1.3.31 [ ]
¶ 1.4 相關準則
1.4.1 國際及相關團體學會標準
(1) ASHRAE Guideline 0-2005系統性能確認(the Commissioning Process)
(2) ASHRAE Guideline 1.1-2008 空調系統性能確認(HVAC&R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the Commissioning Process)
(3) 冷凍空調技師公會出版之最新版「空調系統性能確認(CX)及測試調整平衡TAB作業程序指針」
(4) [ ]
1.4.2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有效且適用時,優先適用於本章之相關規定
1.4.3 主管機關頒布實施之法令規章和技術規則
1.4.4 [ ]
¶ 1.5 承包商之責任
1.5.1 承包商、TAB團隊及關連廠商等應配合參與空調系統性能確認,以確保所有空調系統設備及相關工程介面,均可依契約要求及設計原意正常運轉。
1.5.2 配合參與性能確認之承包商及廠商,在執行工作前應瞭解CX團隊所提供之性能確認工作執行計畫書,確實執行契約所要求及應配合參與之工作項目。
1.5.3 承包商應延請一經業主核可之第三者作為CX團隊,CX團隊至少應具有下列資格條件:
(1) 團隊主持人應為執業之冷凍空調技師公會會員且持有之會員證仍在有效期限內者。
(2) 從事空調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或營建管理工作至少[5][ ]年以上執業經驗,且可提出工作經歷證明者。
(3) [ ]
1.5.4 承包商應配合辦理下列工作
(1) 施工及驗收階段
A.參加所有與性能確認作業相關之會議,參加會議者必須為事先報准之專業人員。
B.承包商應提供予CX團隊有關應被驗證的系統及設備之送審資料、施工規範、施工圖說、測試計畫書、檢驗與測試報告、量測紀錄及相關資料等。
C.協助CX團隊驗證規範內所指定之系統及設備,依廠商建議及圖說要求安裝;且承包商已對所安裝之系統及設備完成運轉測試檢查。
D.協助CX團隊驗證系統及設備之性能表現,是否符合契約要求及設計原意,並將運轉性能紀錄建檔。
E.協助CX團隊驗證控制系統設備與各監控點的軟體及硬體功能,是否符合契約要求,並將監控紀錄建檔。
F.上述之性能表現經CX團隊驗證後,如有不符合契約要求及設計原意,承包商應依據契約規定改正,並將改正結果通知CX團隊進行再驗證。
G.承包商應提送有關被驗證的系統及設備之操作及保養手冊,以供CX團隊確認。
H.承包商應提送教育訓練計畫書,以供CX團隊確認。
I.[ ]
(2) [ ]
1.5.5 [ ]
¶ 1.6 CX團隊之責任
1.6.1 CX團隊於施工及驗收階段應辦理下列工作:
(1) 主導性能確認作業相關會議。
(2) 主導並協調承包商、TAB團隊及關連廠商,推動性能確認作業進行。
(3) 擬定性能確認工作執行計畫書送審,計畫書內容至少應包括人員組 織、作業程序與方法、作業時程、作業項目、相關作業表格及報告書格式內容綱要說明等。
(4) 辦理執行成果簡報說明會,性能確認結果如有不符合契約要求,應通知承包商、TAB團隊及關連廠商改正。
(5) 上述應改正事項經再驗證並符合契約要求後,承包商據以申報完工,CX團隊於工程驗收前提送性能確認報告書予工程司,本報告書將視為工程驗收時依據文件之一。
(6) [ ]
1.6.2 [ ]
¶ 1.7 TAB團隊之責任
1.7.1 TAB團隊於施工及驗收階段應辦理下列工作:
(1) 參加與性能確認作業相關的會議。
(2) TAB團隊應提供一份測試、調整及平衡報告書予CX團隊。
(3) 上述報告書內容經CX團隊驗證後,其結果若有不符合契約要求,TAB團隊應依據契約規定改正,並將改正結果通知CX團隊進行再驗證。
(4) [ ]
1.7.2 [ ]
¶ 1.8 資料送審
1.8.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於業主通知日起[ ]個月內,提送性能確認工作執行計畫書送審,經工程司核定後據以執行。
1.8.2 [ ]
產品
(空白)
施工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及關連廠商等應完成被驗證之系統及設備整體試俥工作,並應完成檢查各種操作開關、選擇開關及保護開關等係位於正常狀態。
3.1.2 TAB團隊應完成被驗證之系統及設備測試、調整及平衡工作,並應準備與先前進行測試、調整及平衡工作時相同之量測儀器,以供CX團隊現場即時查驗。
3.1.3 承包商應準備系統及設備之操作、維護、保養手冊供CX團隊檢閱。
3.1.4 承包商應準備教育訓練計畫書供CX團隊檢閱。
3.1.5 執行性能確認工作前,工地應清掃完成並保持乾淨及衛生。
3.1.6 [ ]
¶ 3.2 系統測試
3.2.1 單體設備:承包商依據設備操作說明書啟動後,CX團隊確認是否正常並作成紀錄。
3.2.2 子系統:承包商依序啟動風管子系統或水管子系統,CX團隊確認各子系統是否正常操作,包括設定點位置、感測值、設定調整反應、控制修正動作、連鎖動作及保護動作等功能是否符合預期並作成書面紀錄。
3.2.3 全系統整合測試:承包商依據控制程序啟動整體空調系統,CX團隊確認空間控制條件是否符合設計條件、系統工程介面及信號傳輸功能等是否正常,整體系統運轉產生之噪音及振動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及環保相關法規規定。上述測試完成後,CX團隊應確認其結果並作成書面紀錄。
3.2.4 [負荷模擬測試:考量負荷測試需配合季節及氣候因素之困難與不便,承包商可採取負荷模擬測試,以調整設定參數方式,測試系統反應是否可如預期作正向及逆向調整系統及設備輸出容量,以滿足設定參數調整後所預期之控制功能與性能表現。上述測試完成後,CX團隊應確認其結果並作成書面紀錄]。
3.2.5 測試、調整及平衡報告書內容:CX團隊應對報告書內容依性能確認工作執行計畫書所述方法進行抽測,抽測點應不少於總量測數量之[5][ ]%,但不高於總量測數量之[20][ ]%:
(1) 不合格率超過總抽測數量之[20][ ]%,報告書應退回並作成書面紀錄,通知承包商或TAB團隊重新施作TAB,再由CX團隊辦理性能確認。
(2) 如抽測結果未超過(1)規定之比率,通知承包商或TAB團隊改正,缺失部分改正後,再由CX團隊辦理缺失部分性能確認。
(3) [ ]
3.2.6 CX團隊應將上述各項測試之書面紀錄綜合整理後,納入性能確認報告書。
3.2.7 [ ]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4.1.1 本章之工作按有關章節之規定以[人月][ ]計量。
4.1.2 本章工作之附屬工作項目將不予計量,其費用應視為已包含於本項目內。
4.1.3 [ ]
¶ 4.2 計價
4.2.1 本章之工作依有關章節之項目以[人月單價][ ]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4.2.2 [ ]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