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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a9925535f9fa1f5cdd1b8e991f5bea7d23e5586871b14868df4e6f27c0cbb7第15835章V1.0
消防系統排煙設備用風機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建築物消防系統排煙設備用排煙機及進風機之供應、安裝、測試、驗收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1.2.1 離心式風機
1.2.2 軸流式風機
1.2.3 控制及安全裝置
1.2.4 設備配置圖
1.2.5 固定螺栓
1.2.6 設備的安裝、操作及維修之設備
1.2.7 [ ]
¶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15811章--消防系統排煙設備用防火風管
1.3.4 第15820章--風管附屬設備
1.3.5 第15950章--測試、調整及平衡
1.3.6 第16221章--電動機
1.3.7 [ ]
¶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7778 送風機],[2009年版]
(2) [CNS 7779 送風機檢驗法],[1981年版]
(3) [CNS 4622 熱軋軟鋼鋼板、鋼片及鋼帶],[2003年版]
(4) [CNS 8497 熱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2005年版]
(5) [CNS 15293 鋁合金鑄件],[2009年版]
(6) [ ]
1.4.2 內政部頒布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2008年版]
1.4.3 中央及地方消防主管機關頒布之法令規章和技術規則
1.4.4 [相關國際組織標準]
(1) [ISO 281 滾動軸承]
(2) [ISO 5801 風機性能測試法]
(3) [ISO 13347 風機聲壓位準試驗法]
(4) [ EN 12101-3 排煙風機測試方法]
(5) [AMCA 210 風機性能測試法]
(6) [AMCA 300 風機音壓測試法]
(7) [AMCA 301 風機音壓測試法]
(8) [AFBMA L-50 抗摩擦軸承測試法]
(9) [ASHRAE 149]
(10) [BS 7346]
(11) [日本防排煙工業會]
(12) [ ]
1.4.5 [ ]
¶ 1.5 資料送審
1.5.1 性能等級︰應取得TAF(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實驗室[或TAF相互承認之實驗室][及第三者專業機構][ ],依照[CNS 7779][AMCA 210][ISO 5801][ ]之方法及規定測試,並檢具[2][ ]年內之測試報告。
1.5.2 耐溫等級︰應取得TAF(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實驗室[或TAF相互承認之實驗室][及第三者專業機構][ ],依照[EN 12101-3][ASHRAE 149][BS 7346 Part2][ ]之方法及規定測試,並檢具整組風機組[含馬達]之[2][ ]年內耐溫測試報告。前述測試內容應確認風機在[300][ ] ℃環境下,以全容量連續操作[1][2][ ]小時,不致產生機械、電氣或結構上的損壞。
1.5.3 風機之銘牌應採用不燃材質,並標示製造商名字、製造序號、型號、製造日期及性能。
1.5.4 針對風機及其附件所提供設備及材料之完整型錄資料及構造圖面,必須包括下列的資料:
(1) 每一台風機合格的性能曲線圖,包括風壓(Pa)、總效率(%)及風量(CMH)相對於操作功率(kw)的變化。
(2) [性能曲線應針對風機出入口,提供設計點之噪音值及八音階音級功率,頻率值自63 Hz 至8,000 Hz]。
(3) [ ]
1.5.5 維修資料及操作手冊
提供風機的操作及維修手冊。
1.5.6 [音量等級︰應取得TAF(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實驗室[或TAF相互承認之實驗室][及第三者專業機構][ ],依照[CNS7779][AMCA 300][AMCA 301][ ]之方法及規定測試,並檢具[2][ ]年內之測試報告]。
1.5.7 [ ]
¶ 1.6 品質保證
1.6.1 須符合第01450章「品質管理」及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之相關規定。
1.6.2 品質保證之執行應符合內政部頒布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相關準則。
1.6.3 消防安全設備之監造工作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暫行從事消防監造執業人員為之。
1.6.4 消防安全設備之裝置工作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或暫行從事消防裝置執業人員為之。
1.6.5 [ ]。
¶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依據第01661章「儲存與保管」之規定辦理。
1.7.2 [ ]
¶ 1.8 現場環境
1.8.1 [標高]:海平面[1000][ ]m以下。
1.8.2 [相對溼度]:[20~80][ ]%(屋內)
[20~95][ ]%(屋外)
1.8.3 [溫度]:[0~40][ ]℃ (屋內)
[0~50][ ]℃ (屋外)
1.8.4 [ ]
¶ 2. 產品
¶ 2.1 設備功能
2.1.1 每一風機[葉輪][ ]均須作靜態及動態平衡校正。
2.1.2 提供風機及其全部之附件,如螺栓、螺帽、墊圈、自鎖墊圈或其他附屬設備,如:鐘形入口、進出口導流管、金屬網護罩及底座等至風機外殼上的其他硬體需求。所有的硬體均須以鍍鋅鋼材或認可之同等材料製成。
2.1.3 對所有裸露於設備外殼的皮帶、皮帶輪、鏈條、齒輪、連軸器、突出的固定螺絲、鍵及其他的轉動零件提供適當的保護罩,使得工作人員可更加靠近設備而無安全上的顧慮。
2.1.4 [應估計及模擬從風機及消音器機組產生的噪音,並保證所提供的風機符合噪音規定的要求]。
2.1.5 [ ]
¶ 2.2 離心式風機
2.2.1 應採用單吸離心式,可分為馬達直接傳動或懸臂式皮帶傳動。
2.2.2 風輪:葉輪採用後傾式 (Backward Curve) 風輪,以鋼板燒銲製成且需經動態平衡校正。
2.2.3 傳動軸:傳動軸材質應使用中碳鋼 S45C以上,其軸徑及長度應適應所負荷之重量,馬達扭力及轉速。
2.2.4 軸承:軸承為自動潤滑並加裝注油嘴,使用滾珠或滾筒型軸承 (Ball or Roller Bearing) 預潤軸承,平均壽命在 40,000 小時以上。設計時軸承之負荷應由支架承受運轉重量,不允許直接加在風機機殼上。
2.2.5 機殼:除另有標註外機殼以[SS400][ ]鋼板銲接而成。並加耐熱漆,其厚度及強度應適合設計之要求,在適當之處以槽鐵或角鐵,平鐵補強之。
2.2.6 入口導風圈:須呈一平滑圓錐形,有助於流體之吸入,以達平滑且產生最小的阻力。
2.2.7 皮帶輪:區分為馬達皮帶輪及風機皮帶,材質使用鑄鐵 FC-20,其規格應達負荷適當之馬力數及轉速,並有150%以上的安全係數,須經動態平衡校正。
2.2.8 皮帶:使用V型橡膠質皮帶,其材質須符合抗油性、防靜電等規定,條數及長度、規格須配合適當之馬力數, 並有150%以上的安全係數。
2.2.9 避震器:風機須設置避震裝置。
2.2.10 所有外殼及凸緣須以[銲接][滾壓][ ]製成。
2.2.11 配有管帽的排水配件須安裝於風機外殼之最低處。
2.2.12 應銲接足夠的吊環或吊孔至風機機組上,以便作為現場裝配及拆卸用。
2.2.13風機懸吊器的設計須得到[工程司][監造「消防設備師」][暫行從事消防監造執業人員][ ]的認可。
2.2.14 [箱體:箱體材質使用鍍鋅鐵板(Galvanized Iron Sheet)製成,預留進風口及出風口各一,並附法蘭各一組]。
2.2.15 [ ]
¶ 2.3 軸流式風機
2.3.1 葉片及葉輪輪轂,依使用特性採用[鋁合金][鋼板][鍍鋅鋼板][不鏽鋼][ ]材質,葉片角度可依實際需求來調整,葉輪須經動態平衡校正。
2.3.2 機殼材質應採用[鋼板][鍍鋅鋼板][不鏽鋼][ ],機殼入出風口端需加裝法蘭,法蘭與機殼整組壓鑄成型(機殼厚度如6mm以上得焊接但不得影響機殼圓度),風機依安裝方式製作安裝腳架或吊裝式吊柄。
2.3.3 避震器:風機須設置避震裝置。
2.3.4 應銲接足夠的吊環至風機機組上,以便作為現場裝配及拆卸用。
2.3.5 熱浸鍍鋅鋼製成之風機支架或懸吊器須設計有一剛性或撓性支撐的作用,在維修時可容易的升降風機。風機懸吊器的設計須得到[工程司][監造「消防設備師」][暫行從事消防監造執業人員][ ]的認可。
2.1.6 [ ]
¶ 2.4 馬達
2.4.1 馬達的軸承須為精密等級的低摩擦型,同時為了使其具有最大的徑向和軸向負荷,[15HP][ ]以下採取自潤軸承,[15HP][ ]以上須具有加注潤滑劑的設計。
2.4.2 在正常的周邊溫度下,軸承須設計成具有[40,000][ ]小時的操作壽命[L-10壽命,低摩擦軸承製造商協會][ ],並且應提供一潤滑油脂的接頭以供現場潤滑。潤滑油脂接頭裝在送風機的外殼上,並覆以蓋子,以便有效的防止水份及髒物進入。
2.4.3 [ ]
¶ 3. 施工
¶ 3.1 安裝
3.1.1 依照[專業製造廠之安裝手冊][ ],進行安裝施工。
3.1.2 承包商應將風機及附件安裝於容易維修的地方。
3.1.3 承包商須提供製造商所建議安裝風機所需之支撐梁、腳架、平台、吊架及固定螺栓等。
3.1.4 在風管清除乾淨,過濾網裝妥,軸承潤滑及會同試車前,不得起動風機。
3.1.5 符合15820章「風管附屬設備」的規定,在風機入口及出口端連接風管處安裝撓性接頭。且在風機運轉時,其兩端接頭須平行,其偏心度不得超過[25][ ]mm。
3.1.6 當進出口露出時需裝設安全護網[及導風圈]。
3.1.7 落地軸流式風機加裝補強腳架;吊掛式風機加裝支架鎖定於外殼凸緣上。
3.1.8 [將蝸形殼排水口配管接至最近之地板排水]。
3.1.9 [ ]
¶ 3.2 檢驗
3.2.1 依規定進行產品及施工檢驗,項目如下:
-
-
名 稱
檢驗項目
依據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離心式風機]
[軸流式風機]
性能
耐溫
[音壓]
[ ]
第1.5.1款
第1.5.2款
[第1.5.6款]
[ ]
第1.5.1款
1.5.2款
[第1.5.6款]
[ ]
[1次]
[每批1次]
[提出檢驗試驗報告,不必抽驗]
[ ]
-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4.1.1 本章之工作按各風機有關章節之規定以[台][組][ ]計量。
4.1.2 本章工作之附屬工作項目將不予計量,其費用應視為已包含於風機計價之項目內。
4.1.3 [ ]
¶ 4.2 計價
4.2.1 本章之工作按各風機有關章節之規定以[台][組][ ]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4.2.3 [ ]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