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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a1a4fa34e6b64e04a5a26b9035b8f656f1adfbeed64c37ae6ad29214296670第14210章V6.0
電動升降機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電動升降機設備之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1.2.1 升降機之設計、製造、廠內檢驗、運輸、安裝、現場測試、安全檢驗及保固等。
1.2.2 提供升降機安裝所需之架料及搭架工程。
1.2.3 提供並安裝升降路中固定導軌所須之托架、鋼梁等。
1.2.4 申請安全檢驗及使用合格證取得之各項事宜。
1.2.5 提供並安裝機械室內支撐升降裝置所需之鋼梁。
1.2.6 升降機之全部機件、附件與材料等需由承包商負責運至工地並作最妥善之儲存,及做好防蝕之處理及防護。
¶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5827-20 Z1054-20 升降機結構及安裝之安全總則-人員及貨物運輸用升降機-第20部:載人及運貨用升降機
(2)CNS 15827-31 Z1054-31 升降機結構及安裝之安全總則-僅供運送貨物用升降機-第31 部:僅供載貨用升降機
(3)CNS 15827-50 Z1054-50 升降機結構及安裝之安全總則-檢驗及試驗-第50部:升降機構件之設計規則、計算、檢驗及試驗
(4)CNS 15930-1 Z1056-1 電扶梯及移動步道之安全-第1部:結構及安裝
(5)CNS 15930-2 Z1056-2 電扶梯及移動步道之安全-第2部:既有電扶梯及移動步道安全改善規則
(6)CNS 11227-2 A3223-2 耐火性能試驗法-第2部:升降機乘場門組件
1.4.2 建築技術規則(CBC)
¶ 1.5 系統設計要求
1.5.1 積載荷重:[ ]㎏。
1.5.2 額定速度:[ ]m/min。
1.5.3 停數:[ ]停。
1.5.4 升降行程:約[ ]m。
1.5.5 乘場出入口:[ ]mm(寬)×[ ]mm(高)。
1.5.6 車廂:內室最小尺寸[ ]mm(寬)×[ ]mm(深)×[ ]mm(高)。
1.5.7 車廂出入口:尺寸為[ ]mm(寬)×[ ]mm(高)。
1.5.8 門之型式:[CO][2S][2CO][3S][ ]。
1.5.9 操作控制方式:[單部選擇集合操作][二部連動選擇集合操作][ 三部自動群管理操作]。
1.5.10 機械室位置:升降路[正上方][底側][ ]。
1.5.11 緩衝器:彈簧式[液壓式]。
1.5.12 電源:AC,[380V][ ],3相,60Hz。。
1.5.13 用途:[乘人用][載貨用][病床用] [人貨兩用] [ ]。
1.5.14 數量:[1][2][3][ ]部。
¶ 1.6 資料送審
1.6.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6.2 施工計畫
1.6.3 界面協調計畫
1.6.4 廠商資料
(1) 車廂內部設計圖。
(2) 車廂、乘場操作盤及顯示器圖。
(3) 出入口門詳圖。
(4) 設備平面配置圖、立面詳圖。
(5) 主要構件強度計算書。
(6) 捲揚機及緩衝器反力大小。
(7) 馬力計算書。
(8) 捲揚機型式及其主要規格。
(9) 主要電氣接線圖。
1.6.5 未經審查認可之設備,一律不得安裝。
¶ 1.7 保固
1.7.1 [本工程保固期依契約規定辦理] [ ]。
1.7.2 承包商應保證其設計、材料、工廠製造及施工安裝均無瑕疵,遇有故障(遭到惡意破壞除外)須負無償改善之全責,且改善所用之器材均應為全新品。
1.7.3 保固期間,承包商須負責免費提供全天候緊急故障排除之服務工作。
1.7.4 保固期間須每半個月實施一次維護保養,並提出保養維護紀錄。
¶ 1.8 操作手冊
應提供升降機操作手冊,手冊內容至少包括正常及緊急應變操作方法。
¶ 1.9 界面協調
1.9.1 土建工程負責部分
(1) 防火、防潮及結構堅牢之升降路、機坑。
(2) 機械室樓板及乘場牆面配合升降機所需之預留孔
(3) 升降機安裝完成後各預留孔之縫隙填補及修飾平整。
(4) 機械室於升降機安裝後舖設約10cm輕質混凝土。
(5) 機械室裝設吊鉤或吊梁。
1.9.2 電機工程負責部分
(1) 供應交流、三相、380V[ ]、60Hz動力電源至機械室(含分電箱及無熔線斷路器)。
(2) 機械室設置單相、110V、60Hz、20A檢查用插座及照明。
機坑設置單相、110V、60Hz、20A檢查用插座。
(3) 火警訊號接點依計畫需求增減。
¶ 2. 產品
¶ 2.1 捲揚機組
2.1.1 概述
捲揚機組應採用[交流無段齒輪][無齒輪]式,以變壓變頻方式控制,其組件包括馬達、[減速機]、煞車器、鋼結構底座及其他為組成此捲揚機組所必須之各項裝備,捲揚機組底部應加裝防振墊塊以減少振動與噪音傳至地板上。
(1) 馬達
A. 馬達為交流鼠籠式,具高起動轉矩及低起動電流之特性,適合升降機之頻繁操作,且須具有充分的容量。
B. [B][F]級絕緣,IP21以上保護。可依捲揚機組設置場所另行規定。
(2) 減速機無齒輪式免。
減速機應具減少噪音及防止振動之構造,裝於全密閉式齒輪箱內。
(3) 鋼索驅動輪
應為[鑄鋼][鑄鐵]製成,驅動輪直徑不得小於鋼索直徑之40倍。
(4) 軸承
捲揚機組中所有的軸承應為防塵型,且應有良好的潤滑。
(5) 鋼結構底座
鋼結構底座應能支撐捲揚機組運轉時所產生之負載及振動。
(6) 煞車器
A. 煞車器應為電磁釋放、彈簧制動式煞車或其他經認可之方式。
B. 當電源突然中斷或停止運轉時,煞車器能正確動作產生制動作用。
C. 該煞車器由獨立線圈控制其開閉,以確保升降機之安全。
¶ 2.2 操作控制系統及控制設備
本升降機工程須設計全套完整之操作控制系統及控制設備,依照下列操作方式、特性及其安全保護(電氣)設備,以完成自動控制升降機使其運行順暢。
2.2.1 操作控制方式依升降機之台數、排列方式選擇下列控制方式之一:
[單台選擇性集合式控制][二台連動選擇性集合式控制][三台連動選擇性集合式控制][群管理系統控制][單機按鈕控制]。
2.2.2 控制設備
(1) 升降機須設置控制箱,以微電腦為基礎執行所有的安全運轉、升降機門控制及各種方式之運轉操作。
(2) 所需要之控制設備,如接觸器、電驛、選擇器、開關、起動與保護裝置,以及其他必要設備等,應分別配設在防塵防潮之控制箱、電源接受箱內,該箱以[1.2][ ]mm以上厚度烤漆鋼板製成。
(3) 控制箱內有關信號處理、順序選擇控制、馬達驅動等,均須採用印刷電路板以連接器配線,可以整片拔出、插入以利維護。
(4) 控制箱為落地式,箱門均須附鎖。
¶ 2.3 車廂操作盤可依升降機之用途,增刪操作盤數及項目
2.3.1 升降機內應配置垂直型操作盤,操作盤至少設置下列項目:
(1) 各停止樓層的指示按鈕及指示燈。
(2) 緊急呼叫按鈕1個。
(3) 超載警示及警報。
(4) 開門、關門按鈕各1只。
(5) 廂門控制開關、風扇開關、照明、停止開關、[隨侍開關]、保養開關等各1只,內藏於附鎖之專用開關箱內。
(6) 隱藏式對講機壹組。
(7) 標示廠牌、用途、[乘客人數]、[載重量]、禁止吸煙、製造日期及服務電話之標示牌1組。
(8) 操作盤面應為[2.0][ ]mm厚之[髮紋不銹鋼板][ ]製成。
2.3.2 車廂內設置升降機運行方向及位置指示器。
¶ 2.4 車廂構架
2.4.1 車廂座由型鋼或鋼板成型製成,具防振措施,車廂座平面許可差不得大於6mm。
2.4.2 構架應具足夠強度以保護車廂,使其不致因緩衝器之撞擊而變形。
2.4.3 構架上裝置安全鉗及廂門開啟裝置。
2.4.4 車廂構架之頂部與底部應裝設有自動潤滑、調整及易於更新之導滑器。
¶ 2.5 車廂
2.5.1 車廂頂
(1) 使用至少1.6mm厚之[烤漆鋼板][不銹鋼板][ ]製成。
(2) 車廂頂上設檢查用插座及照明燈泡。
(3) 車廂頂部裝設隱藏式風扇。
(4) 車廂頂下設天花板。
2.5.2 車廂壁可依升降機用途增刪之
(1) 車廂壁以[1.5mm][ ]厚[髮紋不銹鋼板][美耐板][ ]製成。
(2) 升降機[後側][3側]廂壁設置與車廂同寬,下緣距地板面約950mm,上緣與天花板齊之平面鏡。
(3) 車廂壁[後側][2側][3側][ ]設置不銹鋼板[管][ ]扶手。
2.5.3 地板可依升降機用途增刪之
升降機地板以[3mm厚之耐火塑膠地磚][ ]舖貼。
2.5.4 通風
車廂頂部應設置適當通風口並加裝風扇,整體隱藏在頂板上,車廂內換氣量每小時至少應在[20][ ]次以上。
2.5.5 緊急救出口
(1) 緊急救出口應為標準配備,位在車廂頂端,只能由車廂外開啟不能由內部開啟,各邊長度不得小於400mm。
(2) 救出口配有一蓋板,當蓋板一經打開,車廂即停止運行。
2.5.6 照明可依升降機用途增刪之
車廂中心距地板高約1m處之照度應不低於[50][ ]Lux。
2.5.7 車廂門可依升降機用途增刪之
(1) 車廂門板以[1.5][ ]mm之[髮紋不銹鋼板][美耐板][蝕刻不銹鋼板]製成。
(2) 門應為二扇門中央對開式[水平側開式]電動門,門緣附與門同高之門邊安全履(並於離地約20及60cm處加裝電眼裝置)或至少150cm高之光冪式感應裝置,以維人員安全。
(3) 廂門關閉時應逐漸由快速變慢速然後無聲關閉,門之開閉速度應分為多段,廂門之開閉應同時帶動升降路門之開閉。
¶ 2.6 乘場出入口門組
乘場出入口門組應包括門框、升降路門、梯門檻、吊門器及蓋板、乘場操作盤及車廂位置顯示器及其他為組成乘場出入口門組所必須之各項設備。
2.6.1 門框可依升降機用途增刪之
門框為[寬][窄]斜型,以[髮紋不銹鋼板][蝕刻不銹鋼板][ ]製成。
2.6.2 升降路門可依升降機用途增刪之
(1) 門為2扇門[中央對開式][水平側開式]。
(2) 門板以[1.2][ ]mm之[髮紋不銹鋼板][蝕刻不銹鋼板][ ]製成。
(3) 升降路門應與車廂門藉著門之聯動裝置使之同時開閉。
(4) 各停靠樓層之升降路門上,應設置附鎖之聯鎖裝置啟開器,使車廂在任何位置皆能以鑰匙打開升降路門。
2.6.3 梯門檻及固定架
(1) 梯門檻應以[硬鋁金屬][鋼板][型鋼]製成,能承受門之撞擊而不致變形,其導門槽應加工精確平直,使門之開關平滑順暢。
(2) 門檻下方須裝設[烤漆鋼板][不銹鋼板][ ]製護板,其高度至少應與車廂下護板一致。
(3) 出入口門檻與車廂門間之距離應不大於40mm。
2.6.4 吊門器及蓋板
吊門器以鋼板製成,且附活動式蓋板。
2.6.5 乘場操作及指示器
於各停層乘場之升降機升降路門側牆壁上,應裝設操作盤及指示器。
¶ 2.7 門驅動機構
裝置於車廂頂部,包括有門之驅動機構、電氣控制設備、門之聯鎖裝置及其它必須設備等。
¶ 2.8 自動調整水平裝置
應能使車廂在各停層之停靠區域內,自動修正升降機因載重變動而引起之移動。
¶ 2.9 導軌
2.9.1 車廂與配重運行的導軌,應採用特別為升降機專用的T型導軌。
2.9.2 導軌應在適當距離設置支架(Bracket)與導軌夾,支架之間距不得超過3.5m。
2.9.3 導軌應具充分剛性,在各種負荷下不致產生有害之變形。
2.9.4 導軌表面應刨光,接頭以魚尾板及鋼板夾襯接而成。
¶ 2.10 插座、照明燈泡
車廂頂部應設置插座及照明用燈泡,做為檢查及測試之用。
¶ 2.11 車廂內緊急照明
緊急照明用電源應為一充電式電池,於電力中斷時自動照明,且至少能維持一小時之使用。
¶ 2.12 鋼索
2.12.1 鋼索應專為升降機使用而設計,符合CNS 15827-20 Z1054-20、CNS 15827-31 Z1054-31、CNS 15827-50 Z1054-50、CNS 15930-1 Z1056-1、CNS 15930-2 Z1056-2之規定,至少3條且獨立,安全係數應不低於10。
2.12.2 鋼索輪上應設有防止鋼索鬆脫之保護設施。
¶ 2.13 配重
2.13.1 配重之全重量應為整個車廂重量加上額定負載之45%至55%。
2.13.2 框架兩側之上下兩端均應設導滑器[ ]。
¶ 2.14 安全設備
2.14.1 極限開關
為防車廂超程移動,於升降機軌道之最高及最低樓層應各設置終點極限開關及最後極限開關。
2.14.2 緊急停止按鈕
車廂頂及機坑應分別設置緊急停止按鈕。
2.14.3 防超載裝置及警示燈
車廂應設置防超載裝置及警報器,於超載時發出警報及警示,除非減少負荷,升降機應無法啟動。升降機行走中,防超載裝置即不產生作用。
2.14.4 馬達保護裝置
馬達須具逆相、欠相及過載保護裝置。
2.14.5 警報器與對講機
車廂操作盤上應設緊急呼叫按鈕與隱藏對講機,於緊急狀況時可與外面人員連絡,對講機分別連接至升降機機械室與[值班室][監控室][警衛室] [ ]。
2.14.6 緩衝器
升降機機坑應裝置緩衝器。
2.14.7 門連鎖裝置
(1) 升降機乘場的升降路門應設門連鎖裝置,此裝置包括機械閉鎖設施與電氣閉鎖開關,當升降機車廂門及該升降路所有乘場升降路門未關閉鎖緊前,升降機應不能移動。
(2) 車廂未停在該樓時,其出入口無法開啟,但發生緊急事故時,每一樓層可用鑰匙啟開,此時升降機立即停止運轉。
2.14.8 調速機
(1) 調速機設於機械房內,為電氣機械混合式。
(2) 於車廂下降速度[達額定速度1.3倍][達60m/min]前調速機動作,切斷驅動馬達及電磁煞車器電源,使捲揚機組停止運轉,如仍無法停止,則在車廂速度[達額定速度1.4倍][達60m/min]前帶動安全鉗煞車,使車廂停止。
2.14.9 安全鉗
應裝置於升降機車廂豎梁上、左右各壹組,採[漸進式][瞬間式],經由調速機作動而產生機械式煞車,使車廂平穩安全地停止。
2.14.10 門邊安全裝置可依升降機用途增刪之
(1) 車廂門的前端應裝置與門同高的安全履[光冪式感應裝置],當門在關閉過程中,有人或物體碰撞到安全履或干擾到光冪式感應裝置,門將重新開啟至全開之位置。
(2) 門在預設的時限後將自動關閉,但當有重新再開啟的現象發生時,其關門時限應重新計時。
2.14.11 應設有停電復歸就近樓層之裝置。
¶ 2.15 特殊運轉功能可依升降機用途增刪之
2.15.1 到站不停
當升降機的載重量達到飽和時,升降機應能直接通過所有叫車樓層,直達車廂內指示停止之樓層。
2.15.2 能源節省裝置
當升降機經過5分鐘無人使用時,即自動關閉車廂內的照明及風扇,當有人呼叫時,立即再自動啟動照明及風扇。
2.15.3 重複關門
如因外在因素使門無法完全關閉,升降機門將自動打開並再度關閉,藉此種重複關門、開門之動作,期使自動消除形成障礙之因素。
2.15.4 緊急電源自動切換運轉[無自備發電機者無此項功能]
當一般電源發生斷路時,升降機應能由一般電源系統自動切換至緊急電源系統,維持正常運轉。
2.15.5 火警緊急呼返裝置
升降機應設置[手動][自動]火警緊急呼返裝置。當啟動該裝置,將使升降機全速召回到基準階[一樓],同時不接受任何已存在之叫車訊號,到達目的地後,梯門將保持開啟之狀態並停止操作。
2.15.6 消防專用操作模式(設置緊急升降機時,須具備本項運轉功能)
消防人員進入電梯,用鑰匙打開車廂操作盤上之火警開關(Fire)後,電梯即由消防人員控制其運轉並具備下列操作功能:
(1) 所有乘場叫車按鈕及方向指示器應暫時失效。
(2) 如同時有一個以上的樓層被按下時,電梯將只停靠在最近之樓層,其餘樓層之燈號將自動消失。
(3) 電梯門之開閉應藉由連續壓力式按鈕控制,開門途中如放開,電梯門將會自動再關閉。
(4) 電梯門如故障無法閉合,電梯應仍可行駛。
(5) 會受煙或熱影響之梯門自動再開啟裝置應暫時失效,但不受煙或熱影響之再啟開裝置則保持有效。
(6) 電梯停在避難層且火警開關被轉向Normal時,電梯即恢復其正常運轉狀態。
2.15.7 地震管制運轉
承包商應提供地震感應器,在發生地震時,所有電梯的微處理機應能藉由地震感應器的感應,於地震來臨時下達避難指令,使電梯運轉至就近樓層,停車開門供乘坐人員安全步出電梯,然後關門停止運轉,直至地震終了維護人員確定無安全顧慮後,以手動操作重新設定按鈕,才重新啟動電梯。
2.15.8 監視系統
於[中控中心][管理室][警衛室][ ]設置監視系統,監視所有電梯,功能至少包括:運行方向、位置之顯示、故障、電梯緊急呼叫等。
¶ 2.16 銘牌
主要設備上如捲揚機組、緩衝器、控制箱等均必須固定一不銹鋼銘牌,牌上刻記永久性易讀之文字或圖面,指示該設備之型式與額定值、簡要規格、資料、製造日期、製造廠家名稱。
¶ 2.17 塗裝
升降機所有暴露之表面,除不銹鋼及不須油漆之機件外,均須予以適當塗裝。
¶ 2.18 爬梯
升降機機坑內應設置不銹鋼爬梯一座,以利維修人員進出。
¶ 3. 施工
¶ 3.1 安裝
3.1.1 升降機均需由承包商或製造商完全依照規範書、最後認可之圖面及認可之程序進行安裝。
3.1.2 承包商在安裝期間,應提供充分之安全設施,例如邊界之圍籬、欄杆、爬梯、平台、遮蔽物、警示牌、警示燈及一切勞工法或其它政府法令規定之各項要求。
3.1.3 安裝時,承包商應隨時保持工地清潔,不得有廢料或垃圾堆存。完工前,應將工地內不屬於業主之所有設施架料、設備、材料及垃圾運離。在試車完成後,承包商應在工地留下令業主滿意之整齊、清潔及能表現其工作品質之情況。任何因本工程作業而損壞之設施,應由承包商無償修復或更換之。
¶ 3.2 測試
3.2.1 除另有規定外,升降機至少應實施下列各項測試:
(1) 負載試驗:包括0、25、50、75、100及110%額定負載之上、下運轉試驗。
(2) 著樓試驗:許可差在±5mm以內。
(3) 安全裝置試驗。(包括調速機和安全鉗)
(4) 測量間隙與許可差。
(5) 超載警報試驗。
(6) 電氣設備之絕緣測量。
(7) 其他一般機械與電氣設備之一般檢驗。
(8) 其他功能測試。
3.2.2 升降機設備安裝完成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安全檢驗。
¶ 3.3 檢驗
3.3.1 [ ]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依契約以[台][ ]計量。
¶ 4.2 計價
4.2.1 單價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安全檢驗、保固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