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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75章V6.0
消防栓及連結送水管設備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於建築物消防栓系統之濕式及連結送水管等消防立管、消防栓設備、連結送水管及消防專用蓄水池採水口之材料規範及施工方法。
¶ 1.2 工作範圍
1.2.1 管材、管配件及管閥
1.2.2 室內消防栓設備
1.2.3 室外消防栓設備
1.2.4 連結送水管
1.2.5 消防專用蓄水池
1.2.6 消防泵
1.2.7 [ ]
¶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9910章--油漆
1.3.4 第13911章--消防管材及施工方法
1.3.5 第13920章--消防泵
1.3.6 第13931章--密閉溼式自動撒水設備
1.3.7 第13976章--消防用水帶及消防水帶用快速接頭
1.3.8 第15072章--防振接頭
1.3.9 第15105章--管材
1.3.10 第15110章--閥
1.3.11 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
1.3.12 [ ]
¶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626 壓力配管用碳鋼鋼管
(2) CNS 6445 配管用碳鋼鋼管
(3) CNS 9329 船舶及海洋技術-管線系統內容物識別顏色
(4) [ ]
1.4.2 美國國家及相關團體學會標準
(1) ASTM A53 無縫熱浸鍍鋅黑色鋼管規範
1.4.3 消防法及相關子法
1.4.4 內政部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基準
(1) 消防用水帶認可基準,[2009年版]
(2)消防水帶用快速接頭認可基準,[2007年版]
1.4.5 內政部頒布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2008年版]
1.4.6 中央及地方消防主管機關頒布之法令規章和技術規則
1.4.7 [ ]
¶ 1.5 資料送審
1.5.1 資料送審應依據第01330章「資料送審」及本章之規定辦理。
1.5.2 品質管理計畫書應依據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辦理。
1.5.3 施工計畫
(1) 檢討設備材料配置,提供設備材料檢討資料。
(2) 設備材料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3) 設備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4) [ ]
1.5.4 施工製造圖
(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承包商須配合施工計畫書內之工作時程進度,於[簽約後][施工前][ ]日,檢具施工製造圖提送工程司及「監造消防設備師或暫行從事消防監造執業人員」審查,經工程司核可後據以施工
(2) 材料單:依據系統各項組件,列出零件編號,經工程司及「監造消防設備師或暫行從事消防監造執業人員」核可後,物料始得進場。
(3) [ ]
1.5.5 廠商資料
(1) 設備型錄、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2) 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3) 須列出[1年份][ ]操作維護所需之備品表,表中須列出品名、零件編號、單價及數量。
(4) [ ]
1.5.6 [樣品]
依據設計圖所標示之設備[每一項目][ ],提送樣品[1][ ]份。
1.5.7 [ ]
¶ 1.6 品質保證
1.6.1 須符合第01450章「品質管理」及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之相關規定。
1.6.2 品質保證之執行應符合內政部頒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相關準則。
1.6.3 銲接材料及程序:依照[ASME][ ]規定辦理。
1.6.4 電銲技工之技術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具有政府機構、目的事業機構或[ ]考試合格領有電銲工證照者。並在工作開始前最近6個月內,仍繼續擔任同類銲接工作者,或電銲工作前經重新考試檢定合格者,始為合格。
(2) 雖經檢定合格之電銲工,於從事電銲工作時,若不遵守規定或施銲之品質不符合要求時,得拒絕其加入電銲工作。
(3) 銲接技工檢定考試應參考[AWS][ ]之規定執行。
1.6.5 消防安全設備之裝置工作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或暫行從事消防裝置執業人員為之。
1.6.6 依規定應辦理檢驗之設備材料產品持有經濟部正字標記或國際公認之標記[UL][FM][ ],免附出廠檢驗文件,未持上述標記者,應檢具國內(外)標準,第三者專業機構檢驗報告及合格證明文件等送審。
1.6.7 [ ]
¶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交運之產品應有妥善之包裝,以免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產品及包裝應有清楚之標示,以便辨識廠商名稱、產品、產地、組件編號及型式。
1.7.2 承包商須將裝置設備儲存於清潔、乾燥與安全之場所。
1.7.3 [ ]
¶ 1.8 現場環境
1.8.1 [標高]:海平面[1000][ ]公尺以下
1.8.2 [相對溼度]:[20~80][ ] %(屋內)
[20~95][ ] %(屋外)
1.8.3 [溫度]:[0~40][ ] ℃ (屋內)
[0~50][ ] ℃ (屋外)
1.8.4 [ ]
¶ 1.9 保固
1.9.1 承包商對本器材設備之功能除另有規定者外,[驗收合格日起保固2年][ ]。
1.9.2 承包商應於[工程驗收合格後1週內出具保固保證書,由工程司或「監造消防設備師或暫行從事消防監造執業人員」核存][ ];在保固期間如因器材設備瑕疵或施工不良而故障或損壞,承包商應即免費修復或更換新品。
1.9.3 [ ]
¶ 2. 產品
¶ 2.1 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或經濟部公告應實施檢驗之消防機具、器材與設備,非經檢驗領有合格標示者,不得設置使用。
¶ 2.2 管材、管配件及管閥
2.2.1 應符合[CNS 4626][CNS 6445][ASTM A53][ ],[SCH.40] [ ],[鍍鋅鐵][ ]管。
2.2.2 地下管線,依照契約圖說之規定。
2.2.3 工作壓力逾10 kgf/㎝2,應使用[CNS 4626,SCH 40以上][ ],[鍍鋅鐵][黑鐵]管。
2.2.4 [ ]
¶ 2.3 室內消防栓設備
2.3.1 箱體應為厚度[1.6][ ]㎜鋼板製,外加[ ]塗裝。
2.3.2 應具有足夠裝設消防栓、水帶、瞄子等裝備之深度,其箱面表面積應在0.7m2以上。
2.3.3 箱面應有明顯而不易脫落之「消防栓」字樣,每字不得小於20㎝2。
2.3.4 依設計圖之標示,選用第一種或第二種消防栓,其消防栓箱內應配置設備如下:
(1) 第一種消防栓
A. 消防栓箱內,應配置口徑[38][50]㎜之消防栓一個,口徑[38][50]㎜,長15m並附快速接頭之水帶兩條,水帶架一組及口徑13㎜以上之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一具。
B. 消防水帶架:[鑄鋼][ ];[表面鍍鉻][ ]。
C. 消防水帶:[無襯麻布][橡膠襯麻布][橡膠襯合成纖維布][ ]水帶。
D. 瞄子:口徑13 ㎜以上,放水壓力不得小於1.7 kgf/㎝2,放水量不得小於130 l/min,噴水型式須為直線及水霧兩用型,材質須為[黃銅][ ]鍍鋅。
E. 消防栓角閥:[青銅][鑄鐵][ ]閥體,[內螺牙][外螺牙],[升桿式][非升桿式]閥桿。
F. 消防栓啟動泵,要有啟動表示燈。
G. [ ]
(2) 第二種消防栓
A. 應配置口徑25㎜消防栓連同管盤長20m之皮管及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一具,且瞄子應設有容易開關之裝置。
B. 管盤:[旋轉式][ ],[鑄鋼][ ],[表面鍍鉻][ ]。
C. 皮管:[橡膠][ ]製。
D. 瞄子:放水壓力不得小2.5 kgf/㎝2,放水量不得小60 l/min,噴水型式須為直線及水霧兩用型,材質須為[黃銅][ ]鍍鉻,附止水裝置。
E. [ ]
2.3.5 消防栓開關距樓地板之高度,不得小於0.3m及不得大於1.5m,在屋頂上之測試用出水口應標明「測試出水口」字樣。
¶ 2.4 室外消防栓設備
2.4.1 消防栓口徑[63][ ]㎜,[箱型][地上式室外消防栓開關閥型][地下式室外消防栓開關閥型],[青銅][鑄鐵][延性鑄鐵]製。
2.4.2 室外消防栓3m範圍內,應保持空曠,不得堆放物品或種植花木,並在其附近明顯易見處,標明「消防栓」字樣。
2.4.3 應於室外消防栓5m範圍內附設水帶箱,水帶箱須合乎下列要求:
(1) 水帶箱應具有足夠裝置水帶及瞄子之深度,其箱面表面積應在0.8m2以上,箱體應為[1.6][ ] ㎜以上鋼板製,外加[ ]塗裝。
(2) 箱面應有明顯而不易脫落之「水帶箱」字樣,每字不得小於20㎝2。
(3) 箱內配置口徑[63][ ]㎜及長20m並附快速接頭之水帶二條,口俓[19][ ] ㎜直線水霧兩用型瞄子一具及消防栓閥型開關。
(4) 消防水帶:[無襯麻布][橡膠襯麻布][橡膠襯合成纖維布][ ]水帶。
(5) 瞄子:口徑19㎜以上,放水壓力不得小於2.5 kgf/㎝2,放水量不得小於350 l/min,噴水型式須為直線及水霧兩用型,材質須為[黃銅][ ]鍍鉻。
(6) 消防泵啟動表示燈。
¶ 2.5 連結送水管
2.5.1 出水口應為[雙口形][單口形]設於第十層以下之樓層得用單口型接口徑63㎜快速接頭,距樓地板面之高度應在0.5m至1.5m間,並設於[1.6㎜][1.6㎜以上]之鋼板[ ]製箱內,其箱面短邊不得小於40㎝,長邊不得小於50㎝,並應標明「出水口」字樣,每字不得小於20㎝2,箱體並以[ ]塗裝,在屋頂應至少設置一個測試用出水口,出水口使用[青銅][鑄鐵][ ]閥體,[內螺牙][外螺牙],[升桿式][非升桿式]閥桿。
2.5.2 送水口應為雙口形,接裝口徑63㎜陰式快速接頭,距基地地面之高度不得大於1m及小於0.5m,且應標明「連結送水管送水口」字樣,使用中繼幫浦之連結送水管並應標示送水設計壓力(參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83條設置),送水口應為[黃銅][ ][延性鑄鐵],[標準露出型][埋入型][自立地上型],表面[鍍鉻][ ],操作壓力[21][ ] kgf/㎝2,附相同材質及表面處理之[螺紋式][快拆式]防塵蓋及鍊條。
2.5.3 水帶箱應設置於出水口5m範圍內,設置規定如下:(十一層以上樓層適用)
(1) 箱體鋼板厚度[1.6㎜][1.6㎜以上]外加[ ]塗裝,其箱面表面積在0.8 M2以上,並標明「水帶箱」字樣,每字不得小於20㎝2,深度應具有足夠裝置水帶及瞄子之深度。
(2) 箱內備有口徑63㎜及長20m並附快速接頭之水帶二條,口徑[21][ ]㎜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一具。
(3) 消防水帶:[無襯麻布][橡膠襯麻布][橡膠襯合成纖維布][ ]水帶。
(4) 瞄子:口徑21㎜以上,放水壓力不得小6 kgf/㎝2,放水量不得小於600 l/min,噴水型式須為直線及水霧兩用型,材質須為[黃銅][ ],鍍鉻。
¶ 2.6 消防專用蓄水池
2.6.1 投入孔或採水口:應依設計圖標示位置及數量裝設,其位置須在消防車能接近至其2m範圍內,易於抽水處。
2.6.2 投入孔:應為邊長[60㎝][60㎝以上]之正方形或直徑[60㎝][60㎝以上]之圓孔並加蓋[鑄鐵][ ]蓋保護。
2.6.3 自然引水式採水口
以消防車泵或重力方式,經消防專用蓄水池配管引水至採水口者,採水口口徑應為75㎜[ ],陰式螺牙[ ],[標準露出型][埋入型][自立式地上型];[延性鑄鐵][黃銅][ ],表面[鍍鉻][ ],附相同材質及表面處理之[螺紋式][快拆式]防塵蓋及鍊條,案裝高度距基地地面不得大於1m及小於0.5m。
¶ 2.6.4 機械引水式採水口
以消防專用蓄水池之加壓送水裝置引水至採水口者。
(1) 採水口口徑為63㎜,陽式快速接頭[ ],[標準露出型][埋入型][自立式地上型];[延性鑄鐵][黃銅][ ],表面[鍍鉻] [ ],附相同材質及表面處理之[螺紋式][快拆式]防塵蓋及鍊條,安裝高度距地面不得大於1m及小於0.5m。
(2) 加壓送水裝置應於採水口附近設啟動裝置及紅色啟動表示燈。但設有能由防災中心遙控啟動,且採水口與防災中心間設有通話連絡裝置者,不在此限。
(3) [ ]
2.6.5 消防專用蓄水池之標示:
(1) 進水管投入孔應標明「消防專用蓄水池」字樣。
(2) 採水口應標明「採水口」或「消防專用蓄水池採水口」字樣。
¶ 2.7 消防泵
請參照第13920章「消防泵」之規定。應領有中央消防主管機關之合格標示(或證明文件)。
¶ 2.8 中繼泵:[ ]
¶ 2.9 [ ]
¶ 3. 施工
消防立管及消防水帶施工,除須參照第13911章「消防管材及施工方法」外,並應合乎下列規定。
¶ 3.1 安裝
3.1.1 無論設計圖有否標示,瞄子放水壓力超過下列各規定時,承商均應裝設減壓閥措施,使放水壓力在規定操作範圍:
(1) 室內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超過7kgf/㎝2。
(2) 室外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超過6kgf/㎝2。
3.1.2 [ ]。
¶ 3.2 清洗
施工完成後,整個管系內之雜物必須沖洗乾淨。
¶ 3.3 系統測試
3.3.1 室內、室外消防栓設備之消防立管管系竣工時,應做加壓試驗,試驗壓力不得小於加壓送水裝置全閉揚程1.5倍以上之水壓。試驗壓力以繼續維持兩小時無漏水現象為合格。
3.3.2 連結送水管之消防立管管系竣工時,應做加壓試驗,試驗壓力不得小於送水設計壓力1.5倍以上且持續30分鐘無漏水現象為合格,但設有中繼幫浦時,幫浦二次側配管,應能承受幫浦全閉揚程1.5倍以上之水壓,並持續30分鐘無漏水現象為合格。
3.3.3 消防專用蓄水池使用自然引水之管系竣工時,應做加壓試驗,試驗壓力不得小於設計壓力1.5倍以上且持續30分鐘無漏水現象為合格,但使用機械方式引水之管系,應能承受加壓送水裝置全閉揚程1.5倍以上之水壓並持續30分鐘無漏水現象為合格。
3.3.4 系統測試應經消防主管機關及[ ]會勘,並取得消防主管機關合格文件始為合格。
3.3.5 [ ]
¶ 3.4 驗收
3.4.1 承包商必須於驗收前提供[3][ ] 份文件,並送審通過,始得辦理驗收:
(1) 進口證明文件(國產品除外)。
(2) 竣工資料,[包含:竣工圖說、竣工照片、承包商保固證明文件及電子檔]。
(3) [ ]
3.4.2 [ ]
¶ 3.5 訓練
3.5.1 [承包商於本工程測試完畢經洽業主決定適當時間,負責提供人員訓練,訓練業主指派之操作及維修人員][ ]。
3.5.2 在訓練開始前[1個月][ ]提送訓練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訓練課程、訓練地點及負責訓練人員等送工程司及「監造消防設備師或暫行從事消防監造執業人員」認可後實施。
3.5.3 [ ]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4.1.1 依契約有關項目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計量,[樣品數量予以計量][備品數量予以計量]。
4.1.2 [ ]
¶ 4.2 計價
4.2.1 依契約有關項目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計價,[樣品數量予以計價][備品數量予以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4.2.3 [ ]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