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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416e48d814b355db74180d8d6a7c2f65883c039e8f1fe440d16a7969b6e75a第13956章V6.0
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泡沫滅火設備之設計、製造、供應、安裝、測試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1.2.1 管材、管配件及管閥
1.2.2 自動警報止回閥
1.2.3 自動啟動裝置
1.2.4 泡沫原液及原液槽
1.2.5 泡沫頭
1.2.6 比例混合裝置
1.2.7 防震軟管
1.2.8 控制盤
1.2.9 一齊開放閥及附件
1.2.10 感知撒水頭
1.2.11 消防泵
1.2.12 手動啟動裝置
1.2.13 測試閥
1.2.14 [ ]
¶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9910章--油漆
1.3.4 第13851章--火警警報設備
1.3.5 第13853章--火警探測設備
1.3.6 第13911章--消防管材及施工方法
1.3.7 第13975章--消防栓及連結送水管設備
1.3.8 第13920章--消防泵
1.3.9 第15072章--防振接頭
1.3.10 第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
¶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626 壓力配管用碳鋼鋼管
(2) CNS 6445 配管用碳鋼鋼管
(3) CNS 8969 中、常溫壓力容器用碳鋼鋼板
(4) CNS 8873 火警警報設備總則
(5) CNS 8874 火警探測器
(6) CNS 8877 火警受信總機
(7) CNS 9329 船舶及海洋技術-管線系統內容物識別顏色
1.4.2 美國國家及相關團體學會
(1) ASTM A53 無縫熱浸鍍鋅黑色鋼管規範。
1.4.3 美國電機工程司協會(ANSI)
(1) ANSI B16.5 閥、凸緣、配件、墊片及閥驅動器之標準化
1.4.4 美國電機製造業協會(NEMA)
(1) NEMA 4
(2) NEMA 4X
1.4.5 「消防法」及「消防法施行細則」。
1.4.6 內政部頒布實施之最新「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4.7 中央及地方消防主管機關頒布實施之法令規章和技術規則。
1.4.8 [NFPA 11 Standard for Low-Expansion Foam]。
1.4.9 [ ]
¶ 1.5 資料送審
1.5.1 資料送審應依據第01330章「資料送審」及本章之規定辦理。
1.5.2 [品質管理計畫書應依據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辦理。]
1.5.3 施工計畫
(1) 檢討設備材料配置,提供設備材料檢討資料。
(2) 設備材料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3) 設備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4) [ ]
1.5.4 施工製造圖
(1) 承包商應於簽約後[30][ ]日,提送[ ]套施工製造圖送工程司審查,經工程司核可後據以施工。
(2) 系統架構圖:標示每項設備的尺度與組件,顯示特製的結構固定與支持裝置、配件及連結之詳圖。
(3) 工作相關各項設備之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管線配置圖、[設備基礎]、[ ]等。
(4) 材料單:依據施工製造圖所列各項設備組件,列出零件編號。
(5) [ ]
1.5.5 廠商資料
(1) 設備型錄、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2) 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3) 須列出[1年份][ ]操作維護所需之備品表,表中須列出品名、零件編號、單價及數量。
(4) [ ]。
1.5.6 [樣品]
依據設計圖所標示之設備[每一項目][ ],提送樣品[1][ ]份,[樣品數量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不另計量計價][ ]。
1.5.7 承包商必須於驗收前依工程司之指示提供[ ]份文件,如下述︰
(1) 系統操作手冊及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2) 系統架構圖、系統維護手冊。
(3) [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4) 工作相關之竣工圖,如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及管線配置圖等。
(5) [ ]
1.5.8 [ ]
¶ 1.6 品質保證
1.6.1 需符合第01450章「品質管理」及16010章「基本電機規則」相關準則規定辦理。
1.6.2 品質保證之執行應符合內政部頒布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相關準則。
1.6.3 銲接材料及程序:依照[ASME][ ]規定辦理。
1.6.4 銲工資格需具有[勞委會電銲工乙級技術士][ ]。
1.6.5 消防系統安裝者,須為消防設備師(士)之實際經驗。
1.6.6 依規定應辦理檢驗之設備材料產品持有經濟部正字標記或國際公認之標記[UL][FM][ ],免附出廠檢驗文件,未持上述標記者,應檢具國內(外)標準,第三者專業機構檢驗報告及合格證明文件等送審。
1.6.7 [ ]
¶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交運之產品應有妥善之包裝,以免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產品及包裝應有清楚之標示,以便辨識廠商名稱、產品、產地、組件編號及型式。
1.7.2 承包商須將裝置設備儲存於清潔、乾燥與安全之場所。
1.7.3 [ ]
¶ 1.8 現場環境
1.8.1 標高:海平面[1,000][ ]m以下
1.8.2 相對濕度:[20~80][ ]%(屋內)
[20~95][ ]%(屋外)
1.8.3 溫度:[0~40][ ]℃(屋內)
[0~50][ ]℃(屋外)
¶ 1.9 保固
1.9.1 承包商對本器材設備之功能除另有規定者外,[自正式驗收合格日起保固1年][ ]。
1.9.2 承包商應於[工程驗收後一週內出具保固保證書,由工程司核存][ ]; 在保固期間如因器材設備瑕疵或施工不良而故障或損壞,承包商應即免費修復或更換新品。
1.9.3 [ ]
¶ 2. 產品
¶ 2.1 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或經濟部公告應實施檢驗之消防機具,器材與設備,非經檢驗領有合格標示者,不得設置使用。
¶ 2.2 管材、管配件及管閥
2.2.1 管材、管配件及閥除本章另有規定者外,請參照第13911章「消防管材及施工方法」及第15105章「管材」、第15110章「閥」之規定。
2.2.2 應符合[CNS 4626][CNS 6445][ASTM A53][ ],[SCH.40][ ],[鍍鋅鐵][黑鐵]管。
2.2.3 地下管線須防蝕處理並舖設警示帶。
2.2.4 工作壓力逾16kgf/㎝2,應使用[CNS 4626,SCH 40以上][ ],[鍍鋅鐵][黑鐵]管。
2.2.5 [ ]
¶ 2.3 自動警報止回閥
2.3.1 各樓層地板面積在3000m2以內者,自動警報止回閥應裝設一套,超過3000m2者,應裝設[2][ ]套。
2.3.2 自動警報止回閥應附設制水閥,其高度距離樓板地面為0.8~1.5m,並在制水閥附近明顯易見處,設置標明「制水閥」字樣的標誌。
2.3.3 應包括附有警報迴路之水流檢測裝置或壓力開關[ ]及壓力延遲裝置[ ],使用[水動][電動]示警鐘、警鈴或蜂鳴器。
2.3.4 自動警報止回閥二次側壓力下降超過[1][ ]㎏f/㎝2時,應發出減壓警報。
2.3.5 閥體應能承受加壓送水裝置全閉楊程[1.5][ ]倍的試驗壓力。
2.3.6 材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閥體、側蓋 [鑄鐵][鑄鋼][青銅][ ]。
(2) 閥門、閥座 [青銅][不銹鋼][ ]。
(3) 彈簧 [不銹鋼][ ]。
(4) 橡膠櫬墊 [工業用橡膠墊料][ ]。
2.3.7 [ ]
¶ 2.4 自動啟動裝置
2.4.1 自動啟動裝置裝置面高度在5m以下者,可採用感知撒水頭或定溫式探測器;裝置面高度在5m以上者,應採用定溫式探測器(一種或二種)。
2.4.2 感知撒水頭或探測器動作後,應能啟動一齊開放閥及壓送水裝置。
2.4.3 感知撒水頭應使用標示溫度在[79][ ]℃以下者,且每20m2設置一個;探測器應使用定溫式一種或二種,每一放水區域至少一個。
2.4.4 定溫式局限型探測器:請參照第13853章「火警探測設備」之規定。
2.4.5 [ ]
¶ 2.5 泡沫原液及原液槽
2.5.1 採用[水成膜泡沫原液][蛋白質泡沫液][合成界面活性泡沫液][ ],原液槽容量[500L][立式][ ]。
2.5.2 應設有便於確認藥劑量的液面計或量棒。
2.5.3 平時在加壓狀態者,應附設壓力表。
2.5.4 應設置於溫度40℃以下,且無日光曝曬場所。
2.5.5 應採取有效防震措施。
2.5.6 內層係[一層抗酸橡膠軟袋][ ],安全的儲存泡沫原液。
2.5.7 [ ]
¶ 2.6 泡沫噴頭
2.6.1 泡水噴頭泡水噴頭放射量不得小於每分鐘75 l。
2.6.2 泡沫噴頭放射量,樓地板面積每m2之放射量(l/min):蛋白質泡沬液:6.5以上;合成界面活性泡沬液:8以上;水成膜泡沬液:3.7以上]。
2.6.3 [ ]
¶ 2.7 比例混合裝置
2.7.1 [水平式隔膜][ ]、利用水壓將泡沫原液,以適當比例與水混合。
2.7.2 選用之比例混合器應適用於系統採用之泡沫原液種類。
2.7.3 比例混合裝置之一次側應裝設Y型過濾器。
2.7.4 [ ]
¶ 2.8 防震軟管
2.8.1 [不銹鋼][ ]製品,[10][ ]㎏f/㎝2級R.F凸緣式軟管。
2.8.2 [ ]
¶ 2.9 泡沬受信總機
2.9.1 除本章規定外,請參照第13851章「火警警報設備」火警受信總機之規定。
2.9.2 泡沫受信總機須符合CNS 8877[ ]之規定。
2.9.3 應能監視及顯示系統的開啟、斷線、故障與警報狀態,並能測試各迴路。
2.9.4 須裝置有火警指示與各別功能之指示裝置,以顯示泡沫消防系統之狀態。受信總機上和防火區域附近應分別裝置[蜂鳴器][ ]所發出之警報聲應明顯清晰。
2.9.5 受信總機應有下列裝置:
(1) 指示裝置
電源、備用電源、迴路斷線、各迴路指示裝置、自動警報止回閥、[火警]、[正常電源故障]、[備用電源故障]、[手動啟動開關]、[蜂鳴器]、[系統故障]、[系統隔離指示裝置]、[電磁閥線圈斷路] [ ]。
(2) 按鈕開關
復歸、靜音、[手動釋放][指示裝置測試][ ]。
(3) 模擬測試開關
火警模擬測試、系統故障測試、備用電源測試。
2.9.6 [須提供火警、[系統故障]、[自動警報止回閥]、[系統手動啟動]、[水源隔離][ ]警報接點,以接至中央控制盤]。
2.9.7 [ ]
¶ 2.10 一齊開放閥及附件
能接受火警探測器,感知撒水頭及手動操作閥之動作,而減壓開啟。
¶ 2.11 消防泵
請參照第13920章「消防泵」之規定。
¶ 2.12 [ ]
¶ 3. 施工
¶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須參照第13911章「消防管材及施工方法」及第13975章「消防栓及連結送水管設備」外,尚須遵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辦理。
3.1.2 取水處水頭壓力超過10kgf/㎝2時,承包商應裝設減壓措施,使水壓在10kgf/㎝2以下。
3.1.3 [ ]
¶ 3.2 安裝
3.2.1 埋設於地下之開斷閥[安裝於閥箱內],須裝置柱式指示器。
3.2.2 管線配置以儘量可能不妨礙其他工作施工為原則。
3.2.3 [泡沫原液槽之排水管不得排入消防蓄水池]。
3.2.4 [ ]
¶ 3.3 清洗
管線配置完成後,整個管系內之雜物必須沖洗乾淨,經工程司確認核可後,始可安裝泡沫噴嘴。
¶ 3.4 系統試驗
3.4.1 管系竣工時,應做加壓試驗,試驗壓力不得小於加壓送水裝置全閉揚程[1.5][ ]倍以上之水壓,試驗壓力以維持[2][ ]小時無漏水現象為合格。
3.4.2 應依據「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之規定進行泡沫放射試驗,並符合消防法規之相關規定。
3.4.3 [系統測試應經消防主管機關及[ ]會勘,並取得消防主管機關合格文件]。
3.4.4 [ ]
¶ 3.5 訓練
3.5.1 [承包商於本工程測試完畢經洽業主決定適當時間,負責提供人員訓練,訓練業主指派之操作及維修人員][ ]。
3.5.2 在訓練開始前[一個月][ ]提送訓練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訓練課程、訓練地點及負責訓練人員等送業主和工程司認可後實施。
3.5.3 [ ]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依契約有關項目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計量,[備品數量予以計量]。
¶ 4.2 計價
4.2.1 依契約有關項目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計價,[備品數量予以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 4.3 [ ]
〈本章結束〉